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强化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依据《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和我省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制定节能整改方案的活动。
第三条能源审计是加强用能单位能源科学管理、推动节能工作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是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进行监督、考核的基础。
通过能源审计促进用能单位制定节能规划、提高用能水平。
第四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工业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订能源审计计划。
省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公共机构等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本区域内工业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公共机构等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本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能源审计的范围第五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第六条根据国家部署,结合实施节能规划需要,重点用能的单位至少5年开展一次能源审计,鼓励非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
用能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科学合理、节约、安全使用能源。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实施能源审计。
(一)没有完成年度或进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产品单耗超过限额标准的;(三)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四)因停产、限产、技术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五)能源利用过程中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山东省能源审计手册
山东省能源审计手册二○○六年11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1)1.1 能源审计的概念 (1)1.2 能源审计的作用 (1)1.3 能源审计的形式 (2)第二章能源审计程序 (5)2.1 审计策划与准备 (5)2.2 审计现场审计 (6)2.3 召开能源审计总结会 (8)2.4 编制能源审计报告 (8)2.5 提交审计报告 (8)第三章能源审计的思路及方法 (9)3.1 企业能源审计的基本思路方法 (9)第四章能源审计的内容 (14)4.1 用能单位的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 (14)4.2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状况审计 (14)4.3 能源计量和统计状况审计 (18)4.4 主要用能设备效率的计算分析 (24)4.5 核算综合能耗指标 (27)4.6 能量平衡分析 (29)4.7 用能单位能源成本分析 (29)4.8 节能量和节能潜力的分析 (30)4.9 提出节能改进建议,并对技改项目做出财务和经济评价 (32)第五章编制报告 (34)5.1 能源审计报告的内容 (34)附:能源审计相关概念 (35)能源审计相关标准目录GB/T17166-1997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35)GB15316- 1994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略)GB/T2588-1981 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 (41)GB/T2589-199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44)GB/T6422-1986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49)GB/T13234-1991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54)GB/T15587-1995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58)GB/T17167-2006 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 (65)GB/T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略)GB/T3485-1998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略)GB/T7119-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导则(略)GB/T16614-1996 企业能量平衡统计方法 (72)GB/T16616-1996 企业能源网络图绘制方法 (80)GB/T16615-1996 企业能量平衡表编制方法 (84)第一章概述1.1 能源审计的概念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能源审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能源审计,是指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能源审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条国家实行能源审计制度,鼓励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开展能源审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鼓励能源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能源审计服务。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审计活动。
第二章能源审计机构第九条能源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审计设备;(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能源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能源审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能源审计资质。
第十一条能源审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资质等级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取得能源审计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能源审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能源审计报告负责。
第三章能源审计内容第十四条能源审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能源消费现状;(二)能源利用效率;(三)能源管理制度;(四)能源节约措施;(五)能源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能源审计应当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能源消耗总量及结构;(二)能源消耗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运行状况;(三)能源消耗设备的节能措施;(四)能源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五)能源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能源化工行业)山东省能源审计手册
(能源化工行业)山东省能源审计手册山东省能源审计手册二○○六年11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1)1.1能源审计的概念 (1)1.2能源审计的作用 (1)1.3能源审计的形式 (2)第二章能源审计程序 (5)2.1审计策划与准备 (5)2.2审计现场审计 (6)2.3召开能源审计总结会 (8)2.4编制能源审计报告 (8)2.5提交审计报告 (8)第三章能源审计的思路及方法 (9)3.1 企业能源审计的基本思路方法 (9)第四章能源审计的内容 (14)4.1 用能单位的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 (14)4.2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状况审计 (14)4.3能源计量和统计状况审计 (18)4.4 主要用能设备效率的计算分析 (24)4.5核算综合能耗指标 (27)4.6能量平衡分析 (29)4.7用能单位能源成本分析 (29)4.8节能量和节能潜力的分析 (30)4.9 提出节能改进建议,并对技改项目做出财务和经济评价 (32)第五章编制报告 (34)5.1能源审计报告的内容 (34)附:能源审计相关概念 (35)能源审计相关标准目录GB/T17166-1997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35)GB15316- 1994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略)GB/T2588-1981 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 (41)GB/T2589-199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44)GB/T6422-1986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49)GB/T13234-1991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54)GB/T15587-1995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58)GB/T17167-2006 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 (65)GB/T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略)GB/T3485-1998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略)GB/T7119-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导则(略)GB/T16614-1996 企业能量平衡统计方法 (72)GB/T16616-1996 企业能源网络图绘制方法 (80)GB/T16615-1996 企业能量平衡表编制方法 (84)第一章概述1.1 能源审计的概念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审计工作方案
2018年度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审计方案为加强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们制定了2018年度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审计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中第四十五条规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根据调查、检测、审计情况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923号)要求,“没有完成年度或进度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由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
《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鲁经信资﹝2016﹞417号)中第四条规定“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工业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订能源审计计划”;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能源审计机构,应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后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二、工作意义组织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帮助用能单位查找薄弱点和问题点、找准挖潜点和整改点、制定提升点和突破点。
通过能源审计,切实加强企业节能管理,降低产品单耗,提升用能水平,促进节能工作有效开展,推动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三、工作范围2018年,计划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钢铁、化肥、氯碱、铸造等行业200家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四、工作步骤8月底前,按照政府招投标程序,确定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各能源审计机构编制工作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开展能源审计工作;10月底前,各能源审计机构完成能源审计任务,形成《能源审计报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1月底前,被审计企业依照《能源审计报告》,编制《节能规划》,由各能源审计机构进行汇总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2月底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能源审计机构、各被审计企业;进行总结梳理,“一企一册”,归类存档。
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三条省、市经贸委(包括有关市经委、发改委,下同)负责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制订能源审计计划。
第四条省、市经贸委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第二章能源审计内容和范围第五条重点用能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
第六条能源审计包括下列内容:(一)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状况;(二)用能单位的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三)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四)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五)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计算分析;(六)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和产值能耗指标计算分析;(七)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八)节能量计算;(九)节能技改项目的财务和经济分析。
第七条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二)能源利用过程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三)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四)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能源审计的实施第八条能源审计机构根据省、市经贸委下达的能源审计计划实施能源审计工作。
能源审计机构应于实施能源审计前10日告知用能单位审计的时间、内容以及需要用能单位配合的事项。
用能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第九条能源审计机构按照省经贸委审定的能源审计手册进行能源审计。
第十条能源审计完成后,能源审计机构应将能源审计报告报送省或市经贸委审核,并同时送接受审计的用能单位。
第十一条依据省市经贸委计划进行的能源审计,有条件的可给予能源审计机构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四章能源审计机构第十二条能源审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三)有四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能源相关专业知识及节能工作经验,经培训考核取得能源审计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四)经省经贸委考核认可,并获得山东省能源审计资格证书。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 实 施 能 源 审 计 1 0 个 工 作 日
前 , 应 书 面 通 知被 审计公 共机 构 准 备好 相
关 资 料 ;
二 (
)
能 源 审计 工 作周 期 不 超 过 1 年 ,
计 累
作 超 过 工 日 不
天 4 5
。
第 八 条 能 源 审计服 务 机构 须具 有 独
《 山 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
( 省政 府 令
第 号 2 3 8
)
第 五十三条规 定 ,
现 对 《 山 东 省 公 共机 构 能源 审计 管理 暂行 办法 》
重 新 登
记 、 编 制 登记 号 、 公 布 , 请 遵 照 执行 。
山 东 省 机 关事 务 管 理M
年 月 2 0 1 8
立 法 人 资 格 , 具备 履 行 能 源 审 计 工 作 所 必 须 的 检 验 、 测 试等 专 业 技 术 能力 , 具备 相 关领域认证 资 质 或 实 验 室 认 可 资 质 。 鼓 励 具备采 用合 同 能 源 管理方式提 供 节 能 服 务 经 验 的 企 业 承 担 能 源 审 计服务 工作 。
合 工 作 实 际 , 委 托 能 源 审 计服 务 机 构 , 组
织 开 展 能 源 审计 :
一
(
)
年 能 源 消 费 总 量 占 本级 公 共机
构能源消 费 比重排前 1 0% 的 ;
二 (
)
与 上 一 年 度 相 比 年 度 能 源 消 费
量 增 长 超 过 2 0 % 的 ;
能 改 造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 用 能 标 准 制 定 等
工 作 相衔 接 。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8.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们起草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月25日前将意见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
联系人:牛西良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邮编:250011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8月16日。
能源审计管理制度
能源审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能源审计业务,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有效实施,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详细能源审计和重点能源审计项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能源审计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循节能的科学涵义,以整体节能、动态节能、系统优化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基于证据、诚信、保密的原则,给出科学、客观、独立的评价,提出合理的整体节能建议,努力为客户创建“第二利润中心”。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或决策层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能源审计协议书》,指定一名能源审计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全权负责该项能源审计。
第五条能源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了解审计原则、审计员能力及审计技术的运用;了解与用能单位(被审计单位)能源利用系统相关的技术和业务;具备组织管理能力和技巧。
第六条能源审计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能源审计方案的建立、实施、监测与评审、调整与改进,负责提供所需资源;能源审计项目负责人直接向能源审计组长或用能单位(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活动情况,对问题作出裁决;能源审计项目负责人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或决策层汇报能源审计进展和结果;能源审计项目负责人确保能源审计报告的评审、批准和分发。
第七条能源审计项目负责人为特定的能源审计指定能源审计组长,能源审计组长协助能源审计项目负责人选定组员;组长主持全面能源审计工作,向能源审计项目负责人汇报;组长编制审计计划,由能源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当只有一名能源审计员时,此审计员应承担组长的全部职责。
若组员没有完全具备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可通过技术专家满足;技术专家在能源审计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九条组员可以包括实习能源审计员,但实习能源审计员应在指导或帮助下进行能源审计。
第十条能源审计员的个人素质、知识和技能、教育和工作经历应符合公司规定;能源审计组长还应具备:策划并有效利用资源、有效沟通、组织指导成员、领导审计得出结论、预防解决冲突、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能源审计目的、范围和准则的任何变动都应征得相关各方的同意。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 * 节约能源法》、《 *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公司能源审计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企业能源管理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所属单位,是公司能源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公司能源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能源法律法规,遵循国家能源政策和行业标准。
(二)科学合理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对能源消耗进行合理分析和评估。
(三)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反映公司能源消耗现状,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持续改进原则:通过能源审计,持续改进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能源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能源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公司能源审计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能源审计工作;(三)审核、汇总、分析能源审计报告;(四)督促整改能源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能源审计工作情况。
第六条公司设立能源审计部,负责能源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能源审计部职责:(一)制定能源审计方案;(二)组织实施能源审计;(三)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四)提出能源管理改进建议;(五)协助公司领导督促整改能源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能源审计内容第八条公司能源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能源消耗现状及分布;(二)能源利用效率及存在问题;(三)能源管理制度及措施;(四)能源计量及监测设备;(五)能源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六)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章能源审计程序第九条能源审计程序如下:(一)制定能源审计方案;(二)成立能源审计小组;(三)开展现场调查;(四)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五)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六)提交能源审计报告;(七)整改落实。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在能源审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能源浪费、损害公司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山东省能源审计手册
山东省能源审计手册二○○六年11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1)1.1 能源审计的概念 (1)1.2 能源审计的作用 (1)1.3 能源审计的形式 (2)第二章能源审计程序 (5)2.1 审计策划与准备 (5)2.2 审计现场审计 (6)2.3 召开能源审计总结会 (8)2.4 编制能源审计报告 (8)2.5 提交审计报告 (8)第三章能源审计的思路及方法 (9)3.1 企业能源审计的基本思路方法 (9)第四章能源审计的内容 (14)4.1 用能单位的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 (14)4.2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状况审计 (14)4.3 能源计量和统计状况审计 (18)4.4 主要用能设备效率的计算分析 (24)4.5 核算综合能耗指标 (27)4.6 能量平衡分析 (29)4.7 用能单位能源成本分析 (29)4.8 节能量和节能潜力的分析 (30)4.9 提出节能改进建议,并对技改项目做出财务和经济评价 (32)第五章编制报告 (34)5.1 能源审计报告的内容 (34)附:能源审计相关概念 (35)能源审计相关标准目录GB/T17166-1997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35)GB15316- 1994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略)GB/T2588-1981 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 (41)GB/T2589-199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44)GB/T6422-1986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49)GB/T13234-1991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54)GB/T15587-1995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58)GB/T17167-2006 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 (65)GB/T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略)GB/T3485-1998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略)GB/T7119-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导则(略)GB/T16614-1996 企业能量平衡统计方法 (72)GB/T16616-1996 企业能源网络图绘制方法 (80)GB/T16615-1996 企业能量平衡表编制方法 (84)第一章概述1.1 能源审计的概念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能源审计机构复审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能源审计机构复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鲁经信资字[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能源审计机构复审结果的通知(鲁经信资字[2012]27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贸资字[2006]361号)要求,我们对原省经贸委向社会推荐的能源审计机构进行了复审。
经审核,济南市化工研究所等53家单位(名单见附件1)符合能源审计机构条件,现予公布。
山东泓宇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名单见附件2)未按要求进行复审,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6家机构(名单见附件2)未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取消推荐资格。
济南市能源技术服务中心等12家机构(名单附件见3)变更名称。
泰安市能源监测站并入泰安市鲁岳能源检测评价中心,合并为一家,取消泰安市能源监测站能源审计推荐资格。
各能源审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案例》、《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企业节能规划审核指南》以及《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等规定和标准开展审计工作。
各市节能办要加强对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行为,维护能源审计工作市场秩序。
附件:1、山东省复审合格能源审计机构名单(53家)2、复审未通过能源审计机构名单(12家)(略)3、变更名称能源审计机构名单(12家)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附件3:变更名称能源审计机构名单(12家)济南市能源技术服务中心变更为济南市化工研究所、山东省冶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财源和信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财源和信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华热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济南杰易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赛飞特安全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赛飞特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同生工程技术研究所变更为山东同生工程技术研究院、淄博恒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恒泰节能审计评估有限公司、枣庄市节能监察中心变更为枣庄市节能监察支队、潍坊博达能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潍坊华鲁能源检测技术中心、威海市能源监察监测站变更为威海市能源监测中心、临沂市能源监测中心变更为临沂市能源技术开发中心、滨州市能源监测站变更为滨州经纬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山东省能源审计培训最终修改
● 产品单位产量间接综合能耗是企业的辅助生产系统 和附属生产系统在产品生产的时间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折 算为综合能耗后分摊到该产品上的综合能耗量。
13
能源消耗统计表
单位
车间一 车间二 其他
总计
能源种类 电(千瓦时)
9
某企业产品核定表
部门 纺部 针织
染整
产品名称 纱
针织布
针染布
单位 吨 吨
吨
产量 4998 1698
3966
企业折标 折标产量
23S
6260
制衣部
服装
万件
309
治污
污水量
吨 2430000
织染前织
浆纱
万米 5002
织染织造
坯布
万米 6361
70"
8754
织染织造 修验布 万米 6363
织染染部 织染布 万米 1012
综合能耗指标包括: 企业综合能耗 企业单位产值(净产值)综合能耗 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
6
确定准确的能源消耗量
1、质量和发热量以审计期内实际计量和测量为 准,并计算其当量值。
2、用能单位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 3、在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中,做为原料 用途的能源,原则上应包括在内。 4、审计期内企业的各种能源实物消耗量可按 下式进行计算: 能源实物消耗量=企业购入的能源实物量+期初 库存能源实物量-外销的能源实物量-生活用能源实物 消耗量-期末库存能源实物量。
● 燃料燃烧所供给的能量。 ● 外界供给体系的电、功。 ● 外界向体系的传热量。 ● 载能体带入体系的能量。 ● 物料带入体系的显热。 ● 有化学反应时,放热反应的反应热。 ● 其他供给能量。
山东出台建筑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1 ・ 2
21 年 6 00 期
规定 在石 家庄 市 区 、县城 、建制 镇规 划 区范 围 内 , 新 型 墙 材 的名 称 和 技 术性 能 指 标 施 工 图审 查 机构 要
禁 和 建、 改建 、 扩建 的所 有 建设 工 程禁 止 设 计 使 用粘 土制 依 据 国家 “ 实 ” 墙 改 政 策 对 设 计 文件 进行 审查
石 家庄禁 止设 计使 用粘 土 制 品
本 刊 讯 日前 , 家 庄 市政 府 办 公 厅 出 台 《 于 工 单 位 拒绝 使 用新 型墙 体 材 料 设 计 单 位 要严 格 按 石 关 推 广应 用 新 型 墙体 材 料 禁 止使 用 粘 土 制 品 的通 知》 , 照 省 市 有关 规 定 .在施 工 图 设计 文 件 上 明确 标 注新
品。各 县 ( ) 区政府要 结合 本地 实际制 定激励 政策 , 市 、
材料 . 步淘 汰实心 粘土砖 。 逐 通知 提 出 了鼓励 推 广应 用新 型墙 材 的相 关措 施 :
对 不 符 合要 求 的 .不得 出具 施 工 图设 计 文 件 审 查合 作。 对进 入 施 工 现场 的墙体 材 料 进 行认 真查 验 . 杜绝
用 能过 程 中存在 违 反节 能法 律法 规 、 达到节 能 标准 展 , 未 审计 内容依照《 山东省建筑能 源审计 导则》 进行 。
的; 被列 为省 、 市重 点 用能 对 象 的 ; 依法 责 令 限期 整改
《 法》 办 中对 建筑 能 源审 计小 组 的成 立 、 能源 审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期 满 . 要 确认 是 否 达 到 整改 要 求 的 : 位 能耗 超 过 小 组成 员在 能 源审计 过 程 中的要 求 、 需 单 实施 过 程 中的对 同类 型建 筑单 位 能耗 限额 的 : 律法 规规 定应 当进行 建 筑 能 源 审计 机 构应 具 备 的 条 件及 建 筑 能 源 审计 机 法
山东省建筑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0]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能源审计管理,保证建筑能源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建筑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反映。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山东省建筑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能源审计行为,加强建筑能源审计管理,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源审计,是指建筑能源审计机构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的委托,对建筑的部分或全部能源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以增强对建筑用能活动的监控能力和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受政府或业主委托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的办公建筑,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机关办公建筑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计对象和内容第五条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必须进行能源审计:(一)政府投资进行节能改造的;(二)建筑用能过程中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三)被列为省、市重点用能对象的;(四)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五)单位能耗超过同类型建筑单位能耗限额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能源审计的。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鲁经信资字[2013]569号•【施行日期】201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信资字〔2013〕569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办: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用能单位节能内生动力,加快建立节能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2013年11月4日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用能单位节能内生动力,完善节能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要求,建立我省节能量交易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量,是指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
主要包括:一是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
与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用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节能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
二是项目节能量。
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节能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鲁事管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事管发〔2020〕32号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鉴于《暂行办法》全面规范、提升了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符合现行政策,经研究,现将《暂行办法》名称修改为《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对《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予以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12月22日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令第32号)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规范
A.2.5 回收利用能源的统计
从生产过程中回收利用各类已使用过的能源,应统计其数量和质量参数。
A.2.6 能源统计单位与符号
能源统计中的单位、符号与换算应符合GB 2586、GB 3101的规定。
A.2.7 节约能源统计
节约能源统计应包括产品、产值、技术措施等节能量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GB/T 13234的规定。
能源审计的方法
采用专题访谈、现场调查、查看资料、统计计算、必要测试等方法,依据相关标准,对用能单位
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对用能单位用能概况及能源流程的审查,可通过查看资料和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
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的审查,按照GB/T 15587的有关规定核查能源管理活动并评价实施效果。
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状况的审查,按照GB/T 6422、GB 17167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用能单位统计状况的审查,参见附录A。
对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的核查,按照GB/T 2588及设备效率测定专项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用能单位综合能耗指标、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和产值综合能耗指标的核查与计算分析,按照GB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588 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485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 3486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T 6422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量等。
A.2.4 能源终端使用统计
A.2.4.1 生产中消耗的各种能耗统计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等用能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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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强化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依据《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和我省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制定节能整改方案的活动。
第三条能源审计是加强用能单位能源科学管理、推动节能工作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是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进行监督、考核的基础。
通过能源审计促进用能单位制定节能规划、提高用能水平。
第四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工业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订能源审计计划。
省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公共机构等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本区域内工业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公共机构等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本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能源审计的范围
第五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第六条根据国家部署,结合实施节能规划需要,重点用能的单位至少5年开展一次能源审计,鼓励非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
用能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科学合理、节约、安全使用能源。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实施能源审计。
(一)没有完成年度或进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产品单耗超过限额标准的;
(三)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因停产、限产、技术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能源利用过程中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三章能源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根据能源审计目的和要求,应按照以下内容开展审计:
(一)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状况;
(二)用能单位的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
(三)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
(四)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
(五)用能设备运行效率检测分析;
(六)用能单位综合能耗、产品各种实物能耗的计算分析;
(七)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
(八)节能量计算;
(九)节能技改项目的财务和经济分析;
(十)用能单位合理用能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九条能源审计完成后,应编写能源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能单位概况,包括主要产品与生产工艺、用能单位用能状况,在国内同行业中的地位等;
(二)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结构,包括能源流程、能源实物量平衡、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能源价格等;
(三)用能设备运行检测指标、各种能耗指标及年度节能量;
(四)能源成本占用能单位生产成本的比例以及能源利用效果评价;
(五)列出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出节能改进措施,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对节能技改项目进行财务分析与经济评价,必要时对拟采用的节能措施的节能与环境效益评估;
(七)用能单位节能整改方案与实施计划;
(八)审计结论。
第十条能源审计报告中的正文应详细编写,报告中应包括第九条所列内容的详细说明。
第四章能源审计机构
第十一条能源审计应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行业、专业背景,从事能源管理咨询或技术服务工作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四)具有四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能源相关专业知识及节能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一名以上熟悉经济管理的财务人员;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能源审计机构,应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后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能源审计机构应接受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能源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纳入信用体系记录,省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用能单位不得采用其编制的能源审计报告。
(一)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能源审计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虚假能源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泄露被审计用能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能源审计的实施
第十四条能源审计机构根据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审计计划,按照能源审计内容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能源审计机构应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审计服务协议书,明确审计时间、内容以及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能源审计机构应于实施能源审计前10日告知用能单位。
用能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能源审计机构应制定合理的能源审计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前期准备:成立审计工作小组,明确人员分工,明确能源审计工作的目标与具体内容,编制审计任务建议书。
审计工作小组人员由参与审计机构和用能单位共同组成,实行小组人员具体分工负责。
(二)现场初步调查:考察并了解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系统、能源计量系统、能源购销系统、能源转换输送和利用系统、主要生产系统的基本情况。
(三)编制审计技术方案:根据考察的情况,编制审计技术方案,制定设备和装置的测试方案。
(四)收集有关数据和资料:主要收集能源管理资料、能源统计表、能效测试报告、各分系统和主要耗能设备的数据资料、生产数据资料、技改项目等有关数据资料。
(五)现场调查分析:通过检查、盘点、查帐等方法、手段核算分析收集的各种数据,与用能单位共同重新核对。
(六)现场测试:根据需要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情况、工艺装置、主要用能设备装置进行现场测试,审核用能单位的能耗状况及数据。
(七)编写能源审计报告:依据调查核实后的数据资料,经过整理计算得出各种能耗指标,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析评价,指出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水平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和造成原因,得出能源审计结论,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八条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以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财务有关原始资料,用能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能源审计机构应与用能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为用能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能源审计完成后,能源审计机构按照规定期限向用能单位提交能源审计报告,并经设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报送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用能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能源审计机构对所出具的能源审计报告负责。
能源审计机构编制的能源审计报告,须附主要编写人员的姓名、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专业等资料,并有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加盖能源审计机构印章。
第二十二条参加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对用能单位提供能源审计咨询的人员不得参与对能源审计报告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依据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进行的能源审计,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六章能源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以及对能源审计报告内容的要求,组织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评审,按审计报告质量分为一、二、三类,并及时向各设区市和用能单位进行反馈。
其中:一类为较完整报告;二类为基本符合要求;三类为不符合要求报告。
第二十五条评审结果为一类的,可依此编制用能单位节能规划。
二类报告应按能源审计报告评审意见,补充修改报告,修改后符合要求的可依此编制用能单位节能规划。
三类报告应重新编写。
第二十六条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用能单位按照节能整改方案,编写节能规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七条对用能单位节能规划中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节能政策要求的,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第二十八条无正当理由未提交能源审计报告、拒不开展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机构对其实行节能监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9日。
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06年印发的《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鲁经贸资字〔2006〕361号)已于2016年3月29日由《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鲁经信综〔2016〕136号)文件宣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