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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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事管发[2016]4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事管发〔2016〕43号)
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11月21日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