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事管发[2016]4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事管发〔2016〕43号)

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11月21日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