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路大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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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环评证甲字第3601号

吴忠黄河公路大桥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委托单位:吴忠市交通局

评价单位:长安大学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完成时间:二零XX 年五月

前言

为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干线公路网和跨黄河大桥布局,自治区拟在“十一五”期间规划两座黄河公路大桥,吴忠黄河公路大桥即是其中之一。吴忠黄河大桥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和青铜峡境内,是国道109线和国道211线联络线中的控制性工程。该桥位起自省道101线吴忠市利通区早元乡环岛处,向西跨越黄河,终点位于青铜峡市小坝城区南环路与东环路的交叉处,路线全长8.48km,其中黄河大桥长2258m,吴忠岸接线长2.826km,青铜峡岸接线长3.396km。其建设对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发展战略,完善国道网络和宁夏干线公路网,促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的经济发展,特别宁夏吴忠市城市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工程项目建议书于2006年11月获国家发改委批复(发改交运[2006]2769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1月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第5号令)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吴忠市交通局于2006年3月委托长安大学和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承担吴忠黄河公路大桥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评价单位制定了环评实施计划,确定报告书的评价重点、评价等级、监测方案等编制内容。随后开展了全面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监测和资料收集工作,并对项目所在地有关居民、单位和专家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2007年5月,评价组编制完成了《吴忠黄河公路大桥环境影响报告书》。

本报告书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吴忠市交通局、吴忠市环保局、青铜峡市交通局、青铜峡市环保局、吴忠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与协助,在此一并致谢!

吴忠黄河公路大桥环评小组

2007年5月

1总论

1.1项目由来

为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干线公路网和跨黄河大桥布局,自治区拟在“十一五”期间规划两座黄河公路大桥,吴忠黄河公路大桥即是其中之一。吴忠黄河大桥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和青铜峡境内,是国道109线和国道211线联络线中的控制性工程。该项目建设对完善国道网络和宁夏干线公路网,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及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工程项目建议书已于2006年11月获国家发改委批复(发改交运[2006]2769号)。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1月完成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吴忠市交通局于2007年3月委托长安大学和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承担吴忠黄河公路大桥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评价单位制定了环评实施计划,确定报告书的评价重点、评价等级、监测方案等编制内容。随后开展了全面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监测和资料收集工作,并对项目所在地有关居民、单位和专家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1.2评价目的与原则

1.2.1评价目的

通过对项目评价范围内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及社会环境的现状调查和评价,掌握评价区环境特征及环境制约因素,对项目施工和运营可能带来的各种环境影响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工程选线和选址进行环境合理性分析,提出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综合评价工程建设的环境可行性,为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及营运中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为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决策与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具体工作任务是:

(1)通过工程分析和类比调查,判定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环境影响因素和环境影响因子,确定影响环境的主要工程和主要污染源参数;

(2)通过环境现状调查与监测,获悉评价区声环境、环境空气、水环境、生态环境及社会环境现状,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和环境制约因素;

(3)突出独立桥梁项目建设运营的环境影响特点,采用数学模式、类比调查等技术手段,预测项目建设可能诱发的主要环境问题以及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

(4)综合分析本工程建设规模、选线选址与地方相关规划的相容性、协调性;

(5)提出指导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减轻和消除项目建设带来的不利影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实现公路桥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的;

(6)通过广泛调查,征询公众意见和建议,为优化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提供依据。

(7)综合以上,从环境角度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论。

1.2.2评价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坚持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实地踏勘、现场调查、现状监测相结合的原则;

(3)确保评价内容全面,突出评价重点,充分反映区域环境特点和工程环境影响特征;

(4)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实用的原则。

1.3 评价依据

1.3.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发布;

4.《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第5号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1月1日起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起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起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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