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案件相关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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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国家管辖权理论知识

定义:国际法所确认的国家基本权利之一。国家根据自己内部的法律,自主的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理和处置,并排除其他国家和组织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分类:理论上国家的管辖权分为:

一,域外管辖和域内管辖,

二,对人管辖,对物管辖,对事的管辖,

三,立法管辖,司法管辖,行政管辖,

四,属域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国家管辖权范围:

(1)领域管辖权,又称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2)国籍管辖权,又称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即:如果犯罪人是本国公民,国家就有权实行管辖。

(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就属于保护性管辖。

两个条件:①外国人在领土外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②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犯罪

两种方式:①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②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还包括:灭绝种族,贩卖毒品,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持航空期等犯罪。均属于国际法所公认的普遍性管辖的范围。

上述4项国家管辖权中,以领域管辖权和国籍管辖权为主,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仅具有辅助的性质。

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

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国家主权豁免:

A.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或免受他国管辖,“包括他国的司法,行政,立法管辖的豁免。”通常的豁免是指司法意义上的豁免。

B.国家豁免权放弃。国家可以资源地就其某中行为或者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对其中的某个方面或者某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放弃的方式有:

1,书面文件表示放弃

2,积极行为表示放弃。如国家参加诉讼等。

3,执行豁免的放弃,也需要国家做出“明示放弃”的意识表示,

限制豁免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权的放弃。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第二部分:湄公河国际管辖权相关法律规定中国西双版纳州官方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湄公河金三角河域货船遭遇劫持案有近50起。

湄公河流经多国,按照国际法一般属地管辖原则,发生在哪个河段的安全事件,就应当属于哪国管辖,他国执法力量难以进入其管辖区域内执法,加之湄公河流经的金三角区域处于多国交界处,执法难度很大,给了各色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湄公河成了贩毒、抢劫、走私等犯罪多发之地。

相关法律文件:

1、《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各方”),为在缔约各方之间发展澜沧江-湄公河国际客货运输,促进和便利贸易与旅游,加强商船通航合作,在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协定中:

(一)“船舶”系指悬挂缔约一方国旗并在该缔约方领土上登记的任何商船。

(二) “船员”系指实际受雇在船上工作、持有本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并被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任何人员。

第二条缔约各方同意,自本协定签署一年后,在缔约方四国之间实现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均可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缔约各方共同接受的有关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思茅港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琅勃拉邦港之间自由航行。

缔约一方的船舶除为向其提供的专门服务支付费用外,不应因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过境而被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缔约各方的船舶应在各自主管当局授权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保险单的条款由缔约各方共同商定。

第十八条如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航行遇险或发生任何其它事故,该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应立即进行搜寻救助,向船舶、船员、旅客及货物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和救护,并立即通知有关缔约方主管当局。

遇险船员和旅客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上岸后,应遵守该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该缔约方主管当局应按国际惯例采取必要措施,为遇险船员和旅客前往目的地提供便利。

本协定于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日在缅甸大其力签订,一式四份,每份均用英文写成。

2、《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第55届联大2000年11月15日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该公约是1998年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开始起草的。公约需在得到40个国家的批准后生效。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该公约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在罗马举行,11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公约。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代表中国签署了该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9条规定了联合调查方式,:缔约国应考虑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以便有关主管当局可据以就涉及一国或多国刑事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事由的事宜建立联合调查机构。如无这类协定或安排,则可在个案基础上商定进行这类联合调查。有关缔约国应确保拟在其境内进行该项调查的缔约国的主权受到充分尊重。

中国和老挝同为该公约签约国,此乃双方开展联合调查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第十条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邀请有关人员前往请求方境内出庭作证或者协助调查。请求方应当说明需要向该人支付的津贴、费用的范围。被请求方应当将该人的答复迅速通知请求方。

二、要求有关人员在请求方境内出庭的文书送达请求,应当在预定出庭之日前的合理期限内递交给被请求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

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可处一年以上监禁或其他形式的拘禁或任何更重刑罚的犯罪。二、如果引渡请求所涉及的人因任何可引渡的犯罪被请求方法院判处监禁或其他形式拘禁,只有在该判决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时,方可予以引渡。三、就本条而言,在决定某一犯罪根据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均构成犯罪时,不应因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该项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使用同一罪名而产生影响。四、对被请求引渡人因一项可引渡犯罪予以引渡时,如果该项引渡请求还涉及其他犯罪,只要其符合除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刑罚或其他形式拘禁的期限以外的全部条件,也可因这些犯罪引渡该人。

第五条国民的引渡一、缔约双方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二、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不同意引渡,被请求方应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向被请求方提交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三、尽管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方对该项犯罪无管辖权,被请求方不应被要求将该案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第三部分:本案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根据国际惯例,在悬挂某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国旗国享有主权,因此一个国家的船舶或者航空器通常被称之为该国的“浮动领土”,而被纳入该国领域范围,该国享有刑事司法管辖权。据此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另根据我国《刑法》第八条关于保护管辖权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10•5湄公河惨案”中的“玉兴8号”和“华平号”货船如果悬挂中国国旗或船籍为中国,则两艘船在《刑法》范畴内属于中国领域范围,武装人员或劫匪在我国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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