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事件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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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惨案

缅甸和泰国为了自己的利益,都希望将糯康引渡到本国。缅甸向老挝政府提出“糯康是缅甸国籍,应该交由缅甸政府来审查、判决,并适用缅甸法律。”泰国考虑到糯康掌握泰国军队的一些不光彩事实,泰方自然更不想失去他。泰国政府则提出“泰国对糯康集团的情况也更了解。并且其犯罪活动的发生地在泰国,基于案件审理的属地原则应该由泰国对糯康进行审理。”虽然缅甸、泰国的引渡理由看起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以上两国相对于我国而言,其引渡理由又显得有些单薄。第一,“105”事件虽然发生在泰国,但是“华平号”和“玉兴8号”商船,是中国商船,因此“华平号”和“玉兴8号”商船因视为我国的浮动领土。根据国际惯例,在悬挂某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国旗国享有主权,因此一个国家的船舶或者航空器通常被称之为该国的“浮动领土”,而被纳入该国领域范围,该国享有刑事司法管辖权。据此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另外“华平号”和“玉兴8号”商船上的船员全部都是中国国籍,糯康杀害的是中国公民,根据国际法中保护性管辖: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武装人员或劫匪在我国船舶内对我国公民实施犯罪的,我国享有刑事管辖权,我国侦查机构享有案件的立案侦查权,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享有追诉权和审判权。因此,无论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还是适用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对糯康的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于法有据。第二,“105”事件不是一个简单的杀人劫船事件。而是糯康武装贩毒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的贩毒活动。毒品犯罪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为严重的国际犯罪之一。根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三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该条所列举的故意行为确定为其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因此,仅就糯康实施的毒品犯罪而言,依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对其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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