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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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2007年03月20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或用更长一些时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今年,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应进一步扩大市、县试点范围,以便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认真探索,为全面推开农村综合改革提供经验。
第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因地制宜、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新形势下,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包括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维持农村市场秩序,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二是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加快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三是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加强社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同时,把不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事务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合理调整乡镇政府
机构,精简富余人员,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改革和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创新服务方式,构建新型农业服务体系。
第二,以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重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改革的重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地要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有关专项经费,不折不扣地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同时,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二是加快教育部门自身改革。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考评制度,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优化农村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为重点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原则要求,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明确界定县乡政府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加大对县乡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经费保障能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着眼于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解决财政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问题,在城乡之间逐步实现公平分配财政支出。另一方面是解决县乡财政困难、保证基层运转问题,防止基层通过乱收费弥补财政不足。改革的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同时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范专项补助。中央财政要逐步增加对困难县乡的补助,省、市两级
财政对基层的转移支付力度也要进一步加大,切实改善县乡财政困难状况。三是继续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同时,要统筹抓好农村其他方面的改革。一是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集约用地,少占耕地。保护农民利益,给农民合理补偿,让农民分享发展成果。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纳入地方预算。坚持市场化运作,公开透明,防止腐败。二是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继续搞好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三是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增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项目资金规模,着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四是继续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在合理划分债务类别、加强监察审计、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的基础上,清理核实债务底数,锁定旧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债务的优先顺序,区别轻重缓急,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化解债务试点。同时,严格防止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决不能盲目举债搞建设,形成新一轮乡村负债。(国研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