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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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平镇肖泉小学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创建“语言文字规范示范校”活动,充分发挥学校的基础作用,弘扬中华文化,培养师生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能力,使语言文字工作继续向深入发展。
二、活动目标:
1、在校园和社会上营造说普通话的良好氛围;
2、师生养成使用普通话交流的良好习惯;
3、鼓励学生带动家长说普通话,在社会形成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习惯。
三、宣传主题:推广普通话,共筑中国梦
四、活动时间:
2013年9月16日至9月22日
五、活动安排
1、围绕“热爱祖国语言文字,构建和谐语言生活”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利用条幅、电子屏幕、校园广播、班级板报宣传推普口号、主题和意义,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提高推普工作的全员知晓率和参与率。
2、作一次以“推普”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向全校师生宣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重要性,号召全校师生积极参与。
3、各班级举行“构建和谐语言生活,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主题班会,向学生作推广普通话专题教育。
4、开展“雅言传承文明,经典浸润人生——红色经典诗歌朗诵会”。推普周期间,各年级结合我校“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诗文诵读活动,我校拟在九月底开展一次学生“红色经典诗歌朗诵会”。
5、开展社会、校园用字用语调查活动
积极参与“规范社会用字,树立城市形象”啄木鸟综合实践行动。各班选派班干部自查班级用字用语。大队部发动骨干学生查找、整改校园内外错别字与方言音,让校园内外的普通话环境更规范。
6、人人坚持说普通话。
班主任对学生进行一次普通话相关知识培训。
组织学生开展“小手拉大手,同讲普通话”活动,向家长宣传推普知识,提高推普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大队部设立监督机制,把推普活动落到实处,力争在校园内营造人人讲普通话、用文明语的氛围,使普通话、规范字成为校园语言和校园用字。
加强校园使用普通话的力度,课堂教学、校园交际语言必须使用普通话。对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普通话教学的情况,进行随访考核。
7、开展一次“小手拉大手”活动,以学生带动家长,提高家长的普通话水平,增强对学习应用普通话的认识。请您积极参与,并填写好下表:
(1)让孩子用普通话教您一句礼貌用语。
您孩子教您的一句话是:
(2)请您的孩子用普通话为您朗诵一首诗或文章。
您孩子朗读的是:您和孩子一起朗读了吗?
(3)请你写下对推广普通话的认识或感受。
(4)您知道家庭美德的内容吗?如果知道,请您用规范字写在下面。
8、收集整理活动资料
附件:
推普五字歌(节选)
推广普通话,神州是一家
泱泱我中华,好大一个家。
五十六民族,五十六枝花。
纵横数万里,地域真广大。
语言几十种,方言多又杂。
隔山语不同,隔河话难懂。
沟通真不易,必须改变它。
交际要顺畅,社会要和谐。
推广共同语,通行我华夏。
推广普通话,意义真重大。
中华语言美,文明世界夸。
语通心相映,情传意又达。
增强凝聚力,振兴大中华。
推广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推广普通话,神州是一家。
推广普通话,加速现代化。
推广普通话,盛开文明花。
推广普通话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
——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修订
1. 推广普通话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语言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消除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普及普通话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广普及普通话,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员交流,有利于商品流通和培育统一的大市场。
我国是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人口大国,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语言文字能力是文化素质的基本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有利于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信息技术水平是衡量国家科技水平的标志之一。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的先决条件。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有利于推动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总之,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需要,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具体行动。
2. 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班级) 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