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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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按:近日,市政府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印发了《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征地人员办法》。为方便公众广泛知晓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劳动保障局对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2004年以来,中央高度重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作出长期性、规范性、制度性安排。1982年至今,全市被征地农转非的人员约90万人,目前他们中的部分人员就业难度大,生活比较困难。因此,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重庆的现实需要;是建立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实践。

二、符合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人员的认定程序、参保程序

(一)自愿申请参保的原征地人员,办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办理时,原征地人员应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资料,并填写申报表和委托书,到原征地时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保。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到指定银行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缴费后,当地社会保险局将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办理流程图如下:

(二)新征地人员,在征地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局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政策咨询方式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如有疑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自治县)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接待咨询。目前,各区县(自治县)正在贯彻落实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精神,搭建工作班子。届时将各区县(自治县)具体的咨询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布。

四、有关热点问题解答

(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覆盖的人群和范围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以2007年底为界分为两大类型,分别制定办法进行处理。一是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本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二是2008年1月1日以后,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如何缴费?待遇怎样确定?

1.原征地人员

老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7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5万元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5万元的基础上,按每相差1年增加1300元的标准缴纳。完清缴费后,按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月45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70岁以上每月增发50元,75岁以上每月再增发50元)。

“4050”人员(男满50不满60周岁、女满40不满55周岁):按4.1万元的定额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中青年人员(16周岁以上,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方式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人员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缴纳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鼓励引导其通过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资金来源:原征地人员缴费所需资金由本人和政府共同承担。按原征地人员安置的时间分别为:

2

新征地人员直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被征地时的不同年龄划分老龄人员、“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三个年龄段,各年龄段缴费标准、待遇享受与原征地人员对应年龄段人员相同。

新征地人员应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所需资金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安排。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是否享受死亡待遇,一次性缴费未用完的如何处理?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待遇,发给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的养老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关于储蓄式养老保险问题?

新征地人员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已参加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必须首先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即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五)关于执行时间的问题?

两个办法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人员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渝府发〔2008〕26号)

第一条为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条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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