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现就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和对象1、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区)自《意见》公布之日起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年满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
上述农转非人员年龄条件的确定以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计算。
二、缴费标准2、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的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19%。
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3、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应一次性缴清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的办理4、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应由本人申请,经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并报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农转非人员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及缴费。
5、办理参保需携带下列材料:(1)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征用土地批文;(2)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盖章的《杭州市国家建设征地就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3)《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4)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参保人员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2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现对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参保人员范围的界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关系接续和日常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政府社保补贴的筹措、安排和使用的监管;被征土地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原征地单位(或征后实施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本级行政区域内已征土地的相关基础资料、农转非人员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一)199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市政府、市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区(市)县政府依法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人员安置,在2004年3月15日及其以前男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女年满3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自愿申请,按本《通知》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社会保险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2004年3月15日男不满40周岁、女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社会保险按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下列人员不适用《办法》1、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征地后已经办理农转非手续并被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录用或招用的人员;3、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和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人员;4、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5、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婚嫁、生育的人员;6、已办理退养手续回乡的企业、事业单位“换工”人员;7、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前去世的人员;8、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7•【字号】重府发[1997]45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7〕45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为妥善安置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的生活,现就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照重府发〔1994〕217号文规定,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农转非退养人员,以国家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计算的每月利息按月领取保险生活补助费。
国家规定的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低于10%产生的利息差,由政府补助生活补助费〔补贴生活补助费=本金(10%-国家规定的五年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
国家规定的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高于10%(含10%)时政府不再补贴。
二、享受政府补贴的对象,对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仍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农转非退养人员,包括在此以后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农转非退养人员。
退保不享受政府的补贴。
补贴从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三、前项规定的政府补贴,市人民政府委托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按月发放,资金来源从征地收取的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中支付,按照土地审批权限分级负责。
市国土局于上年末向市财政局、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下年度农转非退养人员预计数。
由市政府局按年度农转非退养人员预计数分季度预付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年终统一结算。
四、征收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数收取。
过去未经市政府批准已减、免、缓的,由同级政府负责筹集补足。
五、本通知只在原重庆市21个区市县适用。
六、本通知自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农转非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农转⾮养⽼保险的最新政策是什么?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员,如本⼈⾃愿的,可按每⼈15000元的农转⾮养⽼保险标准⼀次性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次性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现在很多农村由于或者其他原因,户籍都⼜农转成了⾮农,农转⾮的好处多多,但是涉及到的问题也⽐较多,其中就包括农转⾮的相关问题,为了解决农转⾮养⽼保险购买的问题,我国制定推出了农转⾮养⽼保险的最新政策,农转⾮⼈员可以按照农转⾮养⽼保险的最新政策购买养⽼保险。
⼀、农转⾮养⽼保险的最新政策1、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员(以下简称⽼龄⼈员),本⼈⾃愿的,可按每⼈15000元的农转⾮养⽼保险标准⼀次性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次性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2、⽼龄⼈员⼀次性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完清后,按现⾏的城镇企业⼈员最低基本标准按⽉发给养⽼待遇。
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龄增发养⽼⾦待遇。
不少⼈群由于⼟地的被征⽤,成为农转⾮⼈员。
⽽农转⾮养⽼保险的出台为他们解决了后顾之忧,切实做好了养⽼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转⾮⽼龄⼈员在领取养⽼待遇期间死亡的,按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规定⽀付死亡待遇。
扣除已⽀付养⽼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农转⾮养⽼保险余额⼀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或。
3、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员(以下简称“4050”⼈员),本⼈⾃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1)“4050”⼈员每⼈按41000元的标准⼀次性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2)“4050”⼈员在达到法定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费的,不建⽴基本养⽼保险个⼈账户。
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重庆被征地农民养⽼保险1、被征地农转⾮⼈员基本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不能转移保险关系。
2、关于被征地农转⾮⼈员养⽼保险与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衔接问题。
在被征地农转⾮之前,已领取城镇职⼯基本养⽼待遇的⼈员,不属于参加被征地农转⾮养⽼保险范围,继续按本⼈城镇职⼯基本养⽼⾦标准领取基本养⽼⾦。
重庆被农民政策⼀、被征地农转⾮⼈员基本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不能转移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转⾮⼈员基本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均属我市养⽼保险范畴。
被征地农转⾮⼈员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参加被征地农转⾮养⽼保险,⽼龄⼈员(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次性完清缴费后,从安置⽅案依法批准的次⽉起,按当时我市城镇企业⼈员最低⽉基本的标准(现为500元)享受养⽼待遇。
该⽂件同时规定,同⼀时间只能享受⼀种社会养⽼保险待遇。
因此,从领取农转⾮⼈员养⽼待遇之⽉起,应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待遇,之后如有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待遇的,必须退回。
如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个⼈账户还有余额的,按规定⼀次性⽀付给本⼈。
农转⾮⽼龄⼈员在领取养⽼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起停⽌⽀付养⽼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规定⽀付2000元,有直系亲属(包括配偶、⼦⼥、⽗母)的可享受⼀次性救济⾦(15个⽉养⽼待遇)。
个⼈⼀次性缴纳的养⽼保险费,在扣除已⽀付养⽼待遇、丧葬费和⼀次性救济⾦后有余额的,⼀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或⼈。
已参加居民养⽼保险的中青年⼈员,在被征地农转⾮并参加农转⾮养⽼保险后,其居民养⽼保险个⼈账户暂时封停,待其达到领取城镇职⼯养⽼保险待遇的年龄时,再根据参保⼈的接续参加城镇职⼯养⽼保险情况作转移或⼀次性⽀付处理。
⼆、关于被征地农转⾮⼈员养⽼保险与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衔接问题。
被征地农转⾮⼈员养⽼保险与城镇职⼯基本养⽼保险,都是我市现⾏的养⽼保险范畴,它们之间既有区别,⼜有联系:1、在被征地农转⾮之前,已领取城镇职⼯基本养⽼待遇的⼈员,不属于参加被征地农转⾮养⽼保险范围,继续按本⼈城镇职⼯基本养⽼⾦标准领取基本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08]2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08〕2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有少部分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为切实保障这类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法》规定的人员,自愿申请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这类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按照《办法》第三、四、五、六、七条的规定执行。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按人民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标准计算,一并缴纳2004年10月1日以来的利息。
三、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利息的同时,按《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将个人缴费(含利息)和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五、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从2008年7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六、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费。
这类人员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规定之外涉及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问题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农转非15年后退休政策
农转非15年后退休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中国农村地区的人口流动逐渐增加。
为了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国政府于20世纪80年代末推出了农村转移就业政策,即农转非政策,允许农民工进入城市就业,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农转非人口也面临着退休问题。
因此,针对农转非15年后的退休政策应运而生。
农转非15年后退休政策旨在为农转非人员提供相关的退休保障,并确保他们拥有稳定的老年生活。
根据这一政策,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以下权益和待遇:1. 养老金制度:农转非人员将根据其工龄和缴费情况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他们的养老金会根据工资水平和参保时间等因素计算,并每月发放。
这将有效缓解农转非人员在退休后的经济压力,确保他们拥有稳定的退休收入。
2. 医疗保险:农转非人员在退休后也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
这将大大减轻他们在医疗方面的负担,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
3. 社会保险:农转非人员还可以享受失业、工伤、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确保他们在各种意外情况下得到应有的保障。
4. 住房保障:农转非人员在退休后也可以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
他们可以申请公租房,或者享受低保和特困人员的住房援助。
这将帮助他们解决居住问题,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农转非15年后退休政策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农转非人员。
政府通常会要求农转非人员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退休政策的相关待遇。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年龄限制、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和金额要求等。
同时,政府也鼓励农转非人员选择自愿缴纳社会保险,以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拥有更好的保障。
总体而言,农转非15年后退休政策对于农转非人员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政策。
它旨在为这些人员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以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过上稳定、幸福的生活。
同时,政府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退休政策,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农转非人员的需求,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推动农村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
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保险政策是什么?符合以下⼏个条件的⼈员,满⾜被征地农民养⽼保险补偿条件。
1、征地后户⼈均耕地不⾜0.3亩,包括0.3亩在内;2、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校学⽣不在保障范围内;3、失海渔民以及整建制农转⾮的城镇居民也在保障范围内。
4、在认定被征地户中,因婚嫁原因户⼝迁⼊或者未迁出、现役军⼈在退出现役后回原籍⾃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在我们国家社会发展的速度是⽐较快的,为了顺应这种发展的速度,国家也需要进⾏⼀些基础设施的完善,这个时候很多的农民的⼟地就会被征⽤,当然这种专⽤并不是⽆偿的,他需要进⾏⼀定的费⽤补偿,很多⼈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下,省被农民政策是什么?⼀、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保险政策是什么?被征地农民养⽼保险补偿条件符合以下⼏个条件的⼈员,满⾜被征地农民养⽼保险补偿条件。
1、征地后户⼈均耕地不⾜0.3亩,包括0.3亩在内;2、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校学⽣不在保障范围内;3、失海渔民以及整建制农转⾮的城镇居民也在保障范围内。
4、在认定被征地户中,因婚嫁原因户⼝迁⼊或者未迁出、现役军⼈在退出现役后回原籍⾃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根据《》第⼆⼗条规定:国家建⽴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实⾏个⼈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类情况不在被征地农民养⽼保险缴纳范围内: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的。
⼆、被征地农民养⽼保险缴费年龄1、男不满45周岁、⼥不满40周岁的,从参保之⽇起按规定缴费;2、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男满45周岁、⼥满40周岁时缴费;3、男满60周岁、⼥满55周岁的,⼀次性⾜额补缴15年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
4、男超过60周岁、⼥超过55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可相应减免1500元,累计减免不超过1.5万元。
三、被征地农民养⽼保险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养⽼保险补偿标准分为三类:1、按⽉缴费: 20元、40元、60元、80元四个档次;2、按年:按照每年100元⾄800元的缴费档次缴纳;3、按档次缴费:A档每⼈4000元(已取消)、B档每⼈7000元、C档每⼈10000元、D档每⼈18000元、E档每⼈26000元。
2024年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规则方案
2024年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规则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新农村建设的推进,2024年起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的规则方案十分必要。
该方案的制定目标是为新征地村民提供更加全面、稳定和可持续的养老保障,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1. 普惠性原则: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应包含所有村民,无论其职业、劳动能力或交纳能力的差异,都应纳入保障范围。
2. 公平性原则:养老保险的待遇应按照村民的贡献和需求进行合理分配,保障各村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可持续性原则: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应考虑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确保长期稳定支付养老金。
三、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缴费1. 参保对象:包括所有新征地村民,不论其年龄、性别、职业等。
2. 缴费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参保村民自行承担,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缴纳。
3. 缴费期限:从开始参保之日起至退休年龄之前,不允许中途停缴。
四、养老金发放标准1. 养老金计算:根据参保村民的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养老金。
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养老金水平越高。
2. 养老金发放时间:参保村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3. 养老金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水平,确保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稳定。
五、保险基金管理1.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参保村民的缴费和政府的补贴组成。
2. 基金管理机构:由政府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征收、投资和管理工作。
3. 基金投资运营:基金应合理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与收益的平衡。
六、政府职责1. 立法和政策支持: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
2. 补贴政策:对于无法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贫困村民,政府应提供适当的补贴,确保其能够参保并享受养老金待遇。
3. 监督和管理:政府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对于促进各地积极关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效应。
为进一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推进我省灾后重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做好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明确批准时间《通知》下发后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个人部分不高于8%),缴费基数可按照批准征地时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当地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批准征地时间明确为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
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应一次性缴纳。
二、统筹解决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下发以前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下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农村征地养老保险政策
农村征地养⽼保险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地被⼤量征收,国家为了让失去⼟地的农民年⽼后有基本的⽣活保障,实⾏被征地农民养⽼保险政策,接下来店铺⼩编将为你介绍被征地农民养⽼保险的相关知识,详情请阅读下⽂⼩编整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保险是什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有所养⽽建⽴的⼀项社会保障制度。
⽬的是为因依法征地⽽失去⼟地的农民年⽼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份如何确认?被征地农民⾝份确认应符合下列条件:(⼀)⼟地被依法批准征地后,⼈均耕地⾯积不⾜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的农业⼈⼝。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同时提供能够证明是被征地农民⾝份的原始材料,包括户籍、征地协议或合同及联产承包责任制⼟地承包合同书等。
三、被征地农民养⽼保险申报程序如何办理?参保农民填写《和城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保险参保申报表》(⼀式四份),并附以下材料,送交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
(⼀)⼟地⼆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征地协议复印件;(三)本⼈⾝份证、户⼝簿复印件;(四)五张同底2⼨彩照。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民(社区居民)⼩组为单位参加养⽼保险,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公⽰七⽇后,填写《申报表》及花名册并签字盖章,报历阳镇⼈民政府、县公安、国⼟资源部门审核、审查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进⾏复核,并办理登记⼿续。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保险基⾦如何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保险基⾦来源主要是由统筹基⾦和个⼈帐户基⾦两部分构成。
第⼀部分:统筹基⾦主要从被征⼟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构成。
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第⼆部分:个⼈帐户基⾦由被征地农民⾃愿缴费资⾦及其利息构成。
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
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履行职责 ,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 劳动保 障部门 ) 要加强 对解决企业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 的组织协调和督促 检查 . 加
大劳动监察 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 。住房城乡建 设、 公安、
发展改革 、 监察 、 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 , 积极做
好解 决建设领 域拖欠 工程款 及企业拖欠 农 民工 工资相关 工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
财 政 部 二 o o九 年 十 二 月三 十 一 日
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与
其他相关部 门紧密配合 , 结合各 自职能 。 明确工作 责任、 范 规 工作程序 , 落实社会保障资金 , 坚持“ 先保后征 ”切实维 护广 , 大被征地农 民的合法权益 。 当前生活水平不 降低 、 确保 长远生 计有保 障。 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 。 报省政府批准的土 地征收项 目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方案由省劳 动保障厅会 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核意见。
案。 ,
理“ 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依 法当 即立案 , 速调处 , , 快
力争在春节前办结 ; 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 , 可 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
三、 加强督促 . 落实清偿主体
各 级人 民政府要切实按照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 调控 有
4 2四川黝 保障/民生
‘
、
统一认识 。 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 、 各有关部 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 从维 护社会稳
定大局的高度 .把解决企业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
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 , 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 按照 属地管理 、 分级负责 、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 各级人 民政府要 切实承担起责任 . 并对上 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切
农转非15年后退休政策
1.争议解决:退休人员在享受退休待遇过程中,如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2.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3.监督举报: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侵害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政策评估与完善
1.政策评估:定期对农转非退休政策进行评估,分析政策实施效果,为政策完善提供依据;
2.农转非人员在退休后,如符合其他政策待遇领取条件,可同时享受相应待遇。
七、政策实施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政策的解释和实施。
八、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转非退休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对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服务平台:建立农转非退休人员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途径,提供便捷的政策查询、待遇申领等服务;
3.技术支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提升数据处理、分析能力,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十六、跨区域服务协调
1.退休人员流动服务:建立跨区域退休人员服务协调机制,确保农转非退休人员在异地能享受到与本地相同的政策待遇;
——至此,全文结束。
二十七、总结
本政策旨在保障农转非人员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通过建立健全的退休金发放体系、提供优质的服务与管理、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关注特殊群体、促进退休人员社会参与、强化健康管理、保障合法权益等多方面的措施,确保农转非退休政策的全面、公平、有效实施。通过不断监测、评估、反馈和优化,本政策将不断提升农转非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确保政策落地生根,为农转非人员提供一个安心、舒心的晚年生活。
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按:近日,市政府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印发了《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征地人员办法》。
为方便公众广泛知晓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劳动保障局对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2004年以来,中央高度重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作出长期性、规范性、制度性安排。
1982年至今,全市被征地农转非的人员约90万人,目前他们中的部分人员就业难度大,生活比较困难。
因此,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重庆的现实需要;是建立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实践。
二、符合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人员的认定程序、参保程序(一)自愿申请参保的原征地人员,办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办理时,原征地人员应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资料,并填写申报表和委托书,到原征地时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保。
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到指定银行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缴费后,当地社会保险局将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办理流程图如下:(二)新征地人员,在征地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局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月31月1年12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2007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年12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2008年1月起,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
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下同)。
(一)“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
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
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条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元的60%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18-12-21 来源:厅养老保险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先后多次出台文件予以强调,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2008年以来,我省先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件)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存款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98号),明确将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允许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通过初次一次性缴纳1至15年不等的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继续缴费续保,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款制度等工作机制,为全省被征地农民撑起了密实的社会保障“安全网”,较好解决了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016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件),对一次性补缴费参保、超龄人员参保等政策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要求有该类情况的必须立即整改。
对照该文件精神,我省的15号文件和302号文件有关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参保政策与132号文件的规定有抵触,应予纠正。
为此,经省政府2018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调整规范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逐年参保缴费,同时明确调整后的参保缴费办法与此前按15号文件、302号文件参保缴费办法形成的待遇水平要前后稳妥衔接,确保不因政策调整而降低被征地农民的待遇水平。
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后参加工作用人单位还应缴纳社保的案例
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后参加工作用人单位还应缴纳社保的案例一、引言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农民也因此转变为城镇居民。
在这个过程中,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成为关注焦点。
本文将围绕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后参加工作用人单位还应缴纳社保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可读性和实用性强的信息。
二、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概述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是指在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原本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一项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工作后,用人单位需为其缴纳社保。
三、养老保险转接流程1.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将农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用人单位为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社保,确保其养老保障权益。
3.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工作期间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4.征地农转非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用人单位为何还需缴纳社保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征地农转非人员在转为城镇居民后,虽然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但其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责任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录用征地农转非人员时,应当为其提供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其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得到保障。
五、案例分析某地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小王,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后,找到了一份新工作。
用人单位在录用小王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保。
然而,在缴纳了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发现小王的社保缴纳记录出现了问题。
经过调查,原来是小王在征地农转非前曾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但在办理转接手续时出现了遗漏。
六、如何妥善处理养老保险转接问题1.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接手续,确保养老保险权益得到保障。
2.用人单位在与征地农转非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其养老保险状况,避免因社保问题引发纠纷。
3.用人单位应积极与当地社保部门沟通,妥善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保缴纳问题。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5•【字号】成府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991年至2003年期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已按照征地政策进行了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6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和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一)户籍关系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都高新区(统称一类区域,下同)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7000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每人10000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13000元。
(二)户籍关系在本市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郫县、双流县、新津县、金堂县、蒲江县、大邑县(统称二类区域,下同)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至1993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4900元;1994年至1998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7000元;1999年至2003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9100元。
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政府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出现缺口时,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解决。
从2004年10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向这类人员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萧山区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萧⼭区征地农转⾮养⽼保险新政策有哪些范围对象:凡在萧⼭区范围内,单项享受征地农转⾮养⽼保险的⼈员可按新政策办理参保缴费⼿续。
如在异地享受其他养⽼待遇的⼈员,不列为参保缴费对象。
同时享受供养、精减⽣活补助等待遇的⼈员,须办理原待遇终⽌⼿续,⽅可办理参保缴费⼿续...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萧⼭区征地农转⾮养⽼保险新政策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范围对象1、凡在萧⼭区范围内,单项享受征地农转⾮养⽼保险的⼈员可按新政策办理参保缴费⼿续。
2、如在异地享受其他养⽼待遇的⼈员,不列为参保缴费对象。
3、同时享受供养、精减⽣活补助等待遇的⼈员,须办理原待遇终⽌⼿续,⽅可办理参保缴费⼿续。
⼆、缴费标准1、养⽼保险: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员的参保办法⼀次性补缴15年的职⼯基本养⽼保险费。
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80%,缴费⽐例为18%。
区级财政按照计算的应缴费额给予75%补贴,个⼈承担25%。
其中60周岁⾄70周岁⼈员每增加1岁缴费总额递减5%。
凡2018年5⽉25⽇前办理的⼈员,50周岁⾄60周岁个⼈承担16551元,区级财政承担49653元。
2、医疗保险:申请⼀次性补缴基本养⽼保险费的⼈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续⾃愿申请办理。
2018年5⽉25⽇前申请办理的⼈员,其补缴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费⽤为33491.70元。
3、原征地农转⾮抵扣⼈员应⼀次性缴清养⽼保险费后,⽅可按本标准办理参保缴费。
4、2018年6⽉1⽇后参保缴费的⼈员,其养⽼(医疗)缴费和待遇按相关规定执⾏。
三、待遇享受1、按⽉领取基本养⽼⾦,待遇为12⽉年满50周岁⼥性可领取559元/⽉,年满60周岁可领取620元/⽉。
2、退休⼈员进⼊社会化管理后,可享受社区补贴(71元/⽉)、节⽇慰问费(2800元/年)、价格浮动补贴(约110元/⽉)以及清凉饮料费(520元/年)。
3、享受丧葬费、⼀次性抚恤费待遇。
亡故后可享受⼀次性抚恤费10000元和丧葬费4000元,同时个⼈账户余额按规定⼀次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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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印发了《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征地人员办法》。
为让公众广泛知晓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政策以及办理程序作如下说明:
一、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2004年以来,中央高度重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作出长期性、规范性、制度性安排。
1982年至今,全市被征地农转非的人员约90万人,目前他们中的部分人员就业难度大,生活比较困难。
因此,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重庆的现实需要;是建立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实践。
二、符合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人员的认定程
序、参保程序
(一)自愿申请参保的原征地人员,办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办理时,原征地人员应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资料,并填写申报表和委托书,到原征地时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保。
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到指定银行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缴费后,当地社会保险局将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办理流程图如下:
(二)新征地人员,在征地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局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政策咨询方式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如有疑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自治县)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接待咨询。
目前,各区县(自治县)正在贯彻落实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精神,搭建工作班子。
届时将各区县(自治县)具体的咨询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布。
四、有关热点问题解答
(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覆盖的人群和范围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以2007年底为界分为两大类型,分别制定办法进行处理。
一是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本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是2008年1月1日以后,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如何缴费?待遇怎样确定?
1.原征地人员
老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7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5万元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5万元的基础上,按每相差1年增加1300元的标准缴纳。
完清缴费后,按企业退
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月45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
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70岁以上每月增发50元,75岁以上每月再增发50元)。
“4050”人员(男满50不满60周岁、女满40不满55周岁):按4.1万元的定额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中青年人员(16周岁以上,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方式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人员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缴纳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鼓励引导其通过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资金来源:原征地人员缴费所需资金由本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按原征地人员安置的时间分别为:
2.新征地人员
新征地人员直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被征地时的不同年龄划分老龄人员、“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三个年龄段,各年龄段缴费标准、待遇享受与原征地人员对应年龄段人员相同。
新征地人员应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所需资金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安排。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是否享受死亡待遇,一次性缴费未用完的如何处理?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待遇,发给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的养老待遇)。
其个人一次性缴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关于储蓄式养老保险问题?
新征地人员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
已参加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必须首先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即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五)关于执行时间的问题?
两个办法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人员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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