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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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第九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2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现对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参保人员范围的界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关系接续和日常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政府社保补贴的筹措、安排和使用的监管;被征土地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原征地单位(或征后实施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本级行政区域内已征土地的相关基础资料、农转非人员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一)199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市政府、市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区(市)县政府依法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人员安置,在2004年3月15日及其以前男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女年满3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自愿申请,按本《通知》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社会保险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2004年3月15日男不满40周岁、女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社会保险按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下列人员不适用《办法》1、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征地后已经办理农转非手续并被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录用或招用的人员;3、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和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人员;4、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5、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婚嫁、生育的人员;6、已办理退养手续回乡的企业、事业单位“换工”人员;7、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前去世的人员;8、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

安置补助费是什么?“农转非”人员能享有吗?

安置补助费是什么?“农转非”人员能享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安置补助费是专门用于安置被征用土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所用的资金,即安置被征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所以,必须专款专用,一般是谁负责安置,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安置补助费是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为依据测算的,那么“农转非”人员是否应享有安置补助费分配的权利?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为:一是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地方,不单列安置补助费后,不再按照人员数量进行安置补偿。

二是被征地农户根据被征地面积获得补偿后,由承包户内部协商分配补偿费用。

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

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

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04•【字号】重府发[1995]122号•【施行日期】1995.07.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重府发〔1995〕122号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第一条为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工作,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具有在籍常住户口,房屋在征地拆适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服有期徒刑和劳教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一)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房屋的未农转非人员;(二)在征地拆迁范围内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的城镇人员;(三)住房在征地范围内,但其房屋经批准可不拆迁的农转非人员;(四)租有政府公房居住的农转非人员。

第五条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采取以优惠购房为主,租赁公房与自建住房为辅的方式,并以户为单位,按人平15-18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六条优惠购房:农转非人员购习安置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优惠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住房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安置住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购买安置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农转非人员拆适房屋补偿费和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风扇费,按照“分别计费,按实补差”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租赁公房:农转非人员拆适房屋补偿费低于安置住房风扇费,又无能力补足差额的,可按租赁公房办理。

待具备购买能力时,按农转非时的住房安置规定,补办购房手续,租赁公房终止.租赁公房的租金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收取。

第八条自建住房:零星征地和无条件集中统一建设安置住房的,由农转非人员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局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由农转非人员自建住房。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亩。

每亩2.33万元,共计191.3862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亩,计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农转非”人口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农转非的,且继续耕种所承包土地的,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但不享受人员补助费。

5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凡是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子女,其户口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在读学生及连续在学的研究生,其户口在校(或在村),人在校(未毕业)的应享受全额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2023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三圣街道办,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附件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第19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

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

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

农转⾮户⼝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被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地使⽤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

⼀、农转⾮户⼝的最新补偿政策(1)被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可以在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中⼼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被拆迁⼈使⽤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由建设单位⽀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户⼝农转⾮,就⽆法获得耕地补偿了吗?相关法律:《》第⼆⼗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全家迁⼊⼩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的意愿,保留其或者允许其依法进⾏。

承包期内,承包⽅全家迁⼊设区的市,转为⾮农业户⼝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

承包⽅不交回的,发包⽅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对其在承包地上投⼊⽽提⾼⼟地⽣产能⼒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上⽂就是农转⾮户⼝的最新补偿政策的相关内容。

农户转成⾮农户⼝,会得到⼀定的补偿。

但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细则国家是没有具体的规定的,这个还要看各地发展的情况,根据各个地⽅的标准来确定,不能⼀概⽽论。

另外,现在政策以放宽了,并取消农业和⾮农业户⼝区别,消除“⾝份歧视”。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5•【字号】成府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法批准之日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院医疗保险费。

(二)从征地部门缴费的次月起,户籍关系在本市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户籍关系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发给基本养老金。

这类人员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6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这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

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

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

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兴区农转非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兴区制定了相应的农转非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农转非的土地补偿标准,大兴区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地理位置进行了分类。

对于耕地,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和产量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宅基地,依据土地的位置和周边环境进行评估,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样的分类补偿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土地所有者的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大兴区还对于农转非的经济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为了弥补其经济损失,大兴区规定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的面积、肥力和产出,对农民进行经济补偿,以保障其在土地流转后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同时,对于因土地流转而失去的其他收益,也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确保农民的生活不受影响。

此外,大兴区还对于农转非的社会保障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可能会失去一部分社会保障待遇,为了保障其社会保障权益,大兴区规定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补偿标准。

对于失去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综上所述,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他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

通过对土地补偿、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的规定,大兴区为农民提供了全方位的补偿保障,确保他们在土地流转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希望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让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有更好的发展和生活。

重庆农转非补偿标准

重庆农转非补偿标准

重庆农转非补偿标准重庆市农村转非农户口补偿标准是指农村户口人口转为城镇户口人口的一种经济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选择转为城镇户口,而农转非补偿标准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将对重庆农转非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土地有关的补偿标准,二是与户口有关的补偿标准。

对于土地补偿标准,重庆市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农村宅基地、耕地和林地进行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型、面积等因素而定,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而对于户口补偿标准,重庆市根据户口迁移的人口数量、迁移的城镇等级和迁移的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其次,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实际执行中,重庆市积极推进农转非政策,加大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确保农民能够全面了解相关政策,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同时,重庆市加强了对农转非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不偏离政策规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重庆市还注重加强了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帮助农民提升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村转移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市将继续加大对农转非政策的宣传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民能够依法依规享受到应有的补偿标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晓亭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是指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收而失去耕地,且已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应由征地单位予以安置的原农村村民。

本办法所称失地无业农民,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三条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下统称征地费)和征地调节金,统筹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

第四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其中,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以市人民政府1996年2号通告划定范围为界)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

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

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一、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转为城镇居民:(一)凡购买有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三)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四)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成年子女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五)重庆市范围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六)农村籍五保对象,可转为城镇居民;(七)已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可以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农村籍现役士兵在退役时可以转为城镇居民;(八)县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街)农村居民可自愿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二、农村居民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待遇按照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和充分考虑城镇承受能力的原则,针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件衣服”和城市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五件衣服”,为农民转户进城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概括起来就是“335”,即:3年过渡、3项保留和5项纳入,确保转户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一)关于3年过渡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在3年过渡期内,转户居民享有自由选择权,可错位错时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

即既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部分退出;既可以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以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既可以个人转户,也可以整户转户。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总之,转户不以退地为前提。

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地的,分两个部分补偿。

1、退出承包地的补偿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田500元/年亩、土400元/年亩,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剩余年限进行一次性补偿。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一、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最新精选】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

【最新精选】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按:近日,市政府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印发了《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征地人员办法》。

为方便公众广泛知晓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劳动保障局对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2004年以来,中央高度重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作出长期性、规范性、制度性安排。

1982年至今,全市被征地农转非的人员约90万人,目前他们中的部分人员就业难度大,生活比较困难。

因此,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重庆的现实需要;是建立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实践。

二、符合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人员的认定程序、参保程序(一)自愿申请参保的原征地人员,办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办理时,原征地人员应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资料,并填写申报表和委托书,到原征地时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保。

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到指定银行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缴费后,当地社会保险局将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办理流程图如下:(二)新征地人员,在征地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局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9〕50号翠屏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征地农转非村民是指在宜宾市翠屏区辖区内,因依法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非农业人口者。

其征地补偿安置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征地补偿安置遵循鼓励和促进再就业、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采取发给创业补助金、生活补助费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实施。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转非人数。

除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或者合法的永久性宅基地和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养、赡养)入户的村民,以及这些村民中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用时,征地部门只为其他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

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补偿补助:(一)退休(养)回乡的原城镇或工作单位人员(含轮换工);(二)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三)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既无承包责任地又无合法的永久性宅基地的人员;(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享受征地补偿补助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征地农转非村民的年龄核定,以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为计算基准日,以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自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转非居民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自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转非居民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1993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4月22日自贡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转非居民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征地农转非居民,是因国家建设需要,将一个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社或组)的土地全部征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已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且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征地农转非居民生活补助费,是被征地村民生活补助的专项资金。

生活补助费由市国土局主管,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控。

具体业务由市国土局委托保险机构承办。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转非居民生活补助费的管理。

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发放范围、标准、期限第五条属被征地范围内的正住人口的农转非居民,在被征地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享受生活补助:(一)十六周岁以下;(二)在校初中学生(不含复读生)、高中学生(含职业高中,不含复读生);(三)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且不符合招工条件的。

第六条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一)基本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按五十一元发给;(二)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按五元发给,包干使用。

鳏寡孤独或全家无一人参加工作的,因患重病在制定的市级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可以按总额不超过一千二百元预支。

病愈出院后,对预支的医药费按每月五元逐月扣回。

预支金额扣完后,再按规定发给医药补助费。

第七条征地农转非居民男性在四十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女性在三十五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凡自愿要求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可由本人向承办的保险机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申请人与承办的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和市国土局批准后,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总额50%作为劳动或经营本钱。

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余杭区区委办(2005)92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为了规范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5月16日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进一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原则1、依法操作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应由所在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分配方案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社员正当权利的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发生征用后,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不得调整。

2、合理分配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其余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要逐步建立起被征地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制度,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成二块,一部分对被征地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实际被征地面积进行补偿,另一部分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人进行分配。

3、规范统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余杭区村务工作规则》,认真制订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力求做到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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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2008年05月06日14:26:02 来源: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5月5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动员部署。

我市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明确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中,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新政策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若统筹的土地补偿费80%部分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仍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将由征地单位予以全额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将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

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的土地补偿费分类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养老待遇支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或其监护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新政策还调整了住房补偿和安置标准。

对各类结构住房的补偿标准在现行补偿标准上提高了25%,并新增了钢混结构类住房的补偿标准;同时,提高了住房安置标准,全市住房安置标准统一提高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标准由各区县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与被征土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制定。

政策还鼓
励各区县政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

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新政策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方式。

新政策对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也进行了调整,适当上调了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和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对主城区征地的构(附)着物补偿鼓励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并授权各区政府制定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

在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中,将加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和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放在了突出的位置。

文件要求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作为征地工作的重点之一,给予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年龄段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稳定就业。

同时,要求对被征地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政策的原则精神适用于全市范围,但考虑我市主城区和其他区县的差异,主要对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市政府要求其他区县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和市政府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市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不涉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仍按国家、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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