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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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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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08〕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区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农业、林业、信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管委会)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征收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居)社开展征地工作和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渝府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四章补偿政策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和国有土地上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进行补偿的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重庆市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标准中,主要包括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助、就业补助等内容。

首先,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其次,针对因征地而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还包括安置补助。

对于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条件。

除此之外,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还包括生活补助和就业补助。

对于因征地而失去生产生活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同时,针对因征地而需要转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就业补助,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实现稳定脱贫。

总体来说,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保证公平公正。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随着国家对中西部城市发展力度的加大,重庆作为重要的枢纽城市。

重庆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居民用地需要不断加大,这时候征地成了首选。

那么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该如何保证被征地者的权益。

接下来,为各位整理了相关征地的法律条文以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征地人的原有财产进行补偿的价格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拆迁补偿、过渡期安置费、搬迁费等方面。

根据重庆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偿的原则进行。

具体来说,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土地性质和用途确定补偿标准。

二、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三、补偿标准应当与征收对象的实际损失相当,并且应当保证其合理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四、按照征收程序和时间确定补偿标准。

五、应当根据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差别化的补偿标准。

具体来说,重庆市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计算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土地原用途、所处位置、土地评估价值、市场价格、周边建筑物的高度、容积率等。

同时,还要考虑到征地人的实际情况,如家庭人口、生活方式等。

此外,在拆迁补偿方面,重庆市也有一定的规定。

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安置费、搬迁费等方面。

根据规定,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房屋面积和市场价值计算,商业和公共设施的补
偿标准应当按照建筑面积、租赁收益等因素计算。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保证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将继续完善和优化。

江津工业园赔偿方案

江津工业园赔偿方案

江津工业园赔偿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重庆市江津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重庆市江津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征地实施机构承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等工作。

区公安机关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的提供和审核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交通、财政、发展改革、民政、林业、信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重庆市江津区行政区域内,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江津府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第162号公告)规定,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文件要求,结合江津实际,经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区住房城乡建委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起草、执行房屋征收补偿科目的单项标准。

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二、实行计划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报送征收项目年度计划,提前筹备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保障征收项目顺利实施。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将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12.21
•【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县征地办公室(事务中心、所):
为了进一步搞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就55号令在应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政府征地公告之日为截止时间,并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55号的规定确定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对象。

二、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死亡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再给予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

三、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人员、正常出生人员,作为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

四、符合市政府55号令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安置条件的城镇人员,无论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否列为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共有权人,对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并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发布单位】83102【发布文号】重府函[1993]128号【发布日期】1993-11-23【生效日期】1993-11-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重府函〔1993〕128号1993年11月23日批复)第一条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搞好建设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灶》和《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征用土地涉及的补偿、拆迁、安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补偿。

(一)青苗补偿:1.粮食作物和菜经作物,按该经济合作社每亩耕地(菜经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年予以补偿。

2.专业鱼塘,以水面面积计算,每备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有种植物的全塘,每亩按该经济合作社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3倍补偿。

鱼塘按标准补偿后,不另补偿青苗费。

渔塘坎按构筑物补偿标准分类计算补偿。

3.沟凼式稻田养鱼,每亩补偿200-300元。

其它稻田或干旱沟凼式稻田、鱼塘,一律不予补偿。

4.在协商用地时,没有养鱼的渔塘,按青苗费标准补偿一年。

5.临时使用耕地的,本着谁用地,谁复垦的原则进行复垦。

复垦后,造成地力下降减收的,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

1.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3.其它杂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四条第四条拆迁。

(一)房屋拆迁由被拆迁人(含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残值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属于开发区范围的,经管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价收购。

(二)拆迁户的家俱搬迁和过渡房租费按附表五补助。

(三)拆迁房新建房用地按用地标准办理,所涉有关费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第五条安置。

(一)人员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开发区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1.开发区住房原则上由管委会采取统一建房,统一安排,分批实施的办法安置。

江津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江津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江津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总则。

为了推动江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征地补偿安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征地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江津地区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等。

三、征地程序。

1.征地前期调查,征地单位应当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农田、房屋等进行调查,确定征地范围和征收对象。

2.公告公示,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告征地事项,并向相关当事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3.征地协商,征地单位应当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就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条件等达成一致意见。

4.征地裁定,征地单位根据协商结果,裁定征地决定,并向相关当事人进行通知。

5.征地补偿,征地单位应当按照裁定结果,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并协助相关当事人进行安置。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包括土地征收款、绿化补偿款等。

2.房屋补偿,按照房屋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包括房屋征收款、搬迁补助款等。

3.劳动力补偿,对因征地而失去生产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农民,给予一次性补偿和就业帮扶。

五、安置措施。

1.安置方式,对因征地而失去生产生活来源的农民,实行就地安置、集中安置和转移就业等多种方式。

2.安置条件,征地单位应当为安置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住房、就业、教育、医疗等条件。

3.安置资金,征地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足额拨付安置资金,保障安置对象的基本生活。

六、监督管理。

1.政府监督,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依规进行。

2.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3.法律监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江津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江津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执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江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文:----------------------------------------------------------------------------------------------------------------------------------------------------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1994年11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征用集体土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以及开发规模与城市增容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因征地实行农转非的,有关手续须向市人民政府报批。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及征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民政、计划、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的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国土等有关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建设的需要,支持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七条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安案同步原则,保证各类建设及时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及其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以下分类办理:(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征用土地;(二)城镇或工业建设综合开发以及土地整治的项目,按年度用地计划成片征地。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7.08
•【字号】江津府办发〔2019〕64号
•【施行日期】2019.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9〕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区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截至2019年3月31日前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317件。

经区政府同意,清理期间已废止38件,决定对剩余的279件中的56件予以废止。

继续有效的223件中17件需修改,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负责拟文后按程序送审。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重庆市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补偿费用:按照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等因素确定,其中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土地上已建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等。

2.搬迁补偿费用:对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房屋面积、家庭人口、搬迁距离等因素给予相应的搬迁补偿费用。

3.生产设备、器具等补偿费用:对因征地而需要迁移或重新采购生产设备、器具等的企业,按照设备原值、残值、使用年限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补偿费用。

4.土地收益补偿费用:对因征地导致土地流转、产业转移等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5.生活困难补助:对因征地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给予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助。

总之,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以公平、合理为原则,保障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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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重庆市征地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重庆市征地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我国在世界上是处于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城乡收入和城乡的生活水平逐步的在缩小。

所以城乡改造必然是一个必须要做的工作,城乡改造的过程当中就会涉及到征地补偿。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重庆市征地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重庆市征地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04月28日16时46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 0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2.主城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3.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0.5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各区县(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江津府办发〔2020〕144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切实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理清职责切实规范征地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19〕794号)、《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区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津委编发〔2019〕27号)、《中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规资党组发〔2019〕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收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

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指导征地事务机构履行征地实施主体责任。

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受区政府委托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厘清职能职责(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牵头组织研究制定全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配套政策标准,草拟征地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牵头制定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标准及细则;负责确定征收项目、用地报批,征地批文取得后按照法定时间和有关规定拟订征地公告,组织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宣传解释,指导、监督全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并对拒不履行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协调、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司法强制搬迁等相关工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类信访事项的答复,并配合做好复查、复核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渝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见附件1);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

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作为重庆市民,我们有必要了解并关注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便在相关事务中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首先,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向被征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的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对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的一次性补助。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政府对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搬迁后生活困难时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生活补助。

其次,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和用途,征地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对于不同的征地原因,征地补偿标准也会有所调整,例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地和因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再次,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考虑到农民的实际利益和生活状况。

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土地权益、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实施征地政策时,政府也需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农民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最后,作为重庆市民,我们应当关注并了解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征地事务时,我们有权要求政府依法依规给予合理的征地补偿,并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理性维权,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

总之,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我们应当密切关注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了解自身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政府能够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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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区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农业、林业、信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管委会)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征收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居)社(组)开展征地工作和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农村房屋以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地上构筑物补偿以实际丈量数量为准,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青苗和附着物按勘测定界面积(除建设用地外),其补偿费标准按6000元/亩包干补偿。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不具备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二)在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拟征地通告下发后抢建的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被拆迁户室内设施每户补助2000元,包括:灶台、水缸、洗衣池、石桌(凳)、水、电、气管线、粮仓、粪池、牲畜圈舍等,缺项的相应核减费用。

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饰物补偿,使用年限较短,有地板、墙裙、吊顶、且用料比较高档的,经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本细则附表3给予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标准补偿。

室外部分搬迁的水、电、气管线、闭路电视线、邮电通讯线、广播杆线、电话移机按附表2标准补偿。

第八条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需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法兴办(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的企业的建筑物,按附表3的标准的2 倍计算补偿,原建筑物归征地单位所有,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评估后净值的15-20%计算。

被拆迁企业需另建的,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正常的建设用地程序审批后供地。

第九条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助(一)凡存栏奶牛3头以上、猪(含羊、狗)20头以上、鸡、鸭、鹅、兔200只以上为养殖大户。

不足上述标准的家庭副业以及拟征地通告下发后喂养的不予补偿。

(二)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助为:奶牛每头500元;猪每头30元;羊狗每头10元;鸡、鸭、鹅、兔每只2元。

第十条依法临时使用土地的,耕地按1800元/亩?年支付临时用地补偿(非耕地折半)。

临时用地土地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参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二级以下士官及义务兵、服有期徒刑和劳教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的方式予以安置。

下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予安置:(一)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

第十二条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按下列规定安置:(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撤销单位建制。

(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园地、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具体农转非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管委会)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社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并经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增加农转非人数并按照规定领取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直至满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

按户农转非的申请和审核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第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十四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按25000元/人支付给农转非人员;对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重庆市人民政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肢体残疾者并持有《残疾证》的农转非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农转非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农转非人员,可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第十七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就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征地统筹费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住房安置第十九条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户每户500元,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

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多层房屋按12个月(高层按18个月)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30元,超期过渡按2倍计发,直到房屋经验收交付使用为止。

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方式的,每人一次性按12个月计发,每人每月130元。

第二十条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的被搬迁房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一)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自建住房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住房方式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每个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金额等于区政府批准的该宗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相邻经济实用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乘以30平方米。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标准免缴房屋交易税费。

(二)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货币安置款等于安居房限价与砖混结构补偿价之差乘以被拆迁户住房货币安置面积(住房货币安置面积等于被拆迁的合法产权面积减去饲养房面积)。

根据被拆迁户的需要,可以在拆迁人规划指定的安居房范围内以安居房限定的价格购买住房货币安置面积内的安居房,如需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购买。

一户被拆迁面积超过200?的户,只能按户型设计购买20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如需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购买。

被拆迁户的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且被拆迁面积在120?以内的,可购买在12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

被拆迁户的人口在3人以下的,可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购买限价安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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