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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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贵阳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贵阳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殡葬方式也在不断改革和创新。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需求,贵阳市制定了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以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

1. 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2. 规范殡葬市场秩序,打造良好的殡葬环境。

3. 推动殡葬业与生态环保相结合,倡导绿色殡葬理念。

4. 加强殡葬行业管理,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三、改革措施。

1. 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

加大对殡葬服务设施的投入,建设一批现代化、便民化的殡葬服务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2. 推动殡葬服务多元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殡葬服务业,推动殡葬服务业多元化发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3. 加强殡葬市场监管。

建立健全殡葬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殡葬市场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4. 推进绿色殡葬理念。

倡导绿色殡葬理念,推广生态、环保的殡葬方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加强殡葬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四、改革效果。

1. 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改革后的殡葬服务设施更加现代化、便民化,服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2. 规范殡葬市场秩序。

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殡葬市场环境得到改善。

3. 推动绿色殡葬理念。

倡导绿色殡葬理念的推广,生态、环保的殡葬方式得到了推广和应用,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减少。

4. 提升殡葬行业整体形象。

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了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整个行业的形象得到了提升。

五、总结。

贵阳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为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推动殡葬服务多元化发展、加强殡葬市场监管、推进绿色殡葬理念以及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殡葬行业得到了有效的规范和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优质、便捷的殡葬服务,也为贵阳市的殡葬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

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

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已于2002年7月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国强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殡葬管理工作。

革命烈士、华侨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城管、工商、价格、卫生、国土资源、林业绿化、环保、水利、建设、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引导公民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维护和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本市为实行火化的区域。

本市居(村)民和暂住人口死亡后遗体均应当火化。

第七条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不得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21修正)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21修正)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7【实施日期】202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16年4月27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章遗体、骨灰的处理第四章丧事活动和殡葬服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殡葬改革发展目标,火葬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节地生态安葬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市场的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交通、民族宗教、侨务、水务、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的相关工作。

殡葬管理规定全(三篇)

殡葬管理规定全(三篇)

殡葬管理规定全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目的及法律依据第二条适用界限第三条专业术语界定第四条基本原则确立第二章殡葬事务管理第五条殡葬机构设立规范第六条殡葬用地规划与审批程序第七条殡葬设施及设备管理细则第八条丧葬服务办理流程及要求第九条殡葬用品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十条丧葬用品生产与销售监管第十一条殡葬车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殡葬仪式与活动监管第十三条殡葬费用及收费标准管理第十四条殡葬综合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第三章墓葬管理第十五条墓地规划与审批流程第十六条墓地用地管理细则第十七条墓地修缮与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墓穴使用与维护办法第十九条墓碑、墓志铭设置与管理细则第二十条墓地管理档案建设与管理规定第四章青少年参与殡葬活动管理第二十一条青少年参与殡葬活动适宜年龄第二十二条青少年参与殡葬活动遵循原则第二十三条青少年参与殡葬活动管理措施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方式与内容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之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殡葬管理规定全(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殡葬行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殡葬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活动,涵盖殡葬服务、丧葬仪式及墓地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殡葬活动须依法开展,恪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强化对殡葬行业的管理与监督,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增进公众对殡葬事务的了解与认识。

第五条殡葬行业各方应致力于提供人性化服务,确保遗体安全与环境卫生,提升殡葬服务的整体质量。

第二章殡葬服务第六条殡仪馆应具备相应资质,提供遗体安放、告别仪式、遗体处理等服务。

第七条殡仪馆应建立完善的灵车服务制度,确保丧葬交通秩序合理有序。

第八条殡仪馆应配备专业医学人员,确保遗体得到妥善处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

第九条殡仪馆应设立丧葬服务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与纠纷。

第十条丧葬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恪守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隐私,尊重客户意愿。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墓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墓,指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两种。

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或其他公民提供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节约殡葬用地,制止乱埋乱葬,倡导丧俗改革,统筹规划,控制发展,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殡葬改革服务,为生态环境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公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公墓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全省殡葬事业发展状况和殡葬改革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公墓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

公墓建设应当纳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七条编制公墓设置规划的原则是:(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在火葬区,严格控制公墓建设总数量,加快骨灰塔陵园、骨灰堂等骨灰寄存设施建设;(三)在土葬改革区,控制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四)经营性公墓以县为单位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从严设置(设区的市城区,以市为单位统一规划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根据需要合理设置。

第八条火葬区不得兴建遗体公墓;在已建立公墓的地方,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在火葬区,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少占或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倡导和鼓励骨灰抛撒、树葬、草坪葬等文明葬法。

在土葬改革区,要努力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大力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因地制宜推行其他少占土地的土葬形式。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3年3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适应本市城市基层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政府规章的条款内容:一、《贵阳市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经在社区公示后出具的申请人拟建房屋情况。

”(三)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社区和坝子地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其余地区不超过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三、《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一)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5-02-22 来源:贵阳市民政局阅读次数:252 次发文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发文日期: 2003-5-20实施日期: 2003-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墓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墓,指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两种。

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或其他公民提供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节约殡葬用地,制止乱埋乱葬,倡导丧俗改革,统筹规划,控制发展,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殡葬改革服务,为生态环境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公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公墓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全省殡葬事业发展状况和殡葬改革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公墓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

公墓建设应当纳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七条编制公墓设置规划的原则是:(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在火葬区,严格控制公墓建设总数量,加快骨灰塔陵园、骨灰堂等骨灰寄存设施建设;(三)在土葬改革区,控制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四)经营性公墓以县为单位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从严设置(设区的市城区,以市为单位统一规划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根据需要合理设置。

第八条火葬区不得兴建遗体公墓;在已建立公墓的地方,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在火葬区,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少占或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倡导和鼓励骨灰抛撒、树葬、草坪葬等文明葬法。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1995)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1995)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1995)【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1.28【实施日期】1995.11.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1995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化管理第三章公墓管理第四章丧事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殡葬管理、殡葬服务的单位以及办理丧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的主管部门。

公安、规划、城管、工商、卫生、土地、林业、环保、民族和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死者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劝阻、制止和举报。

维护和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化管理第五条本市为实行火葬的区域。

本市居(村)民和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均应实行火化。

个别远离公路、交通不便的村寨,经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定为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

暂不实行火葬区域内的人员死亡后,遗体可以不火化。

第六条回族人员死亡后,遗体可以不火化。

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在本市兴建悼念馆须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殡仪馆由市民政部门兴建。

建立殡仪馆、悼念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殡仪馆、悼念馆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

第八条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火化,须凭死者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和无名尸体火化,须凭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2005年度贵阳市殡葬改革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2005年度贵阳市殡葬改革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2005年度贵阳市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05]43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5.08【实施日期】2005.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2005年度贵阳市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5〕4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民政局关于《2005年度贵阳市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八日2005年度贵阳市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贵州视察时的讲话以及市委七届十三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在取得新突破的基础上深入发展,现就2005年殡葬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今后工作发展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强化殡葬管理、稳步推进殡葬改革、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加强殡葬设施建设、规范殡葬服务市场为重点,以改革丧葬陋习、树立丧葬新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殡葬改革工作的主要任务。

巩固已取得的殡葬改革成果,大力推行丧事简办和骨灰多样化处理,杜绝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土葬和占道停尸办丧事,提供优质殡葬服务,不断完善殡葬管理和服务体系。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一如既往地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认真总结前几年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贵阳市开展节地生态及惠民殡葬实施方案

贵阳市开展节地生态及惠民殡葬实施方案

贵阳市开展节地生态及惠民殡葬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6〕14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等要求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将节地生态及惠民殡葬“实事”办好办实,特拟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坚持以民为本、厚养薄葬、节地生态安葬原则,积极引导贵阳市民移风易俗树立节地、生态、从简新型殡葬理念,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节地生态及惠民殡葬范围、项目及金额(一)范围。

凡贵阳市户籍和持有贵阳市辖区有效居住证的亡故居民以及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遗体。

(二)项目及金额。

1.免费提供殡仪服务项目及金额。

(1)人工抬运100元/次(不含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抬运)(2)车辆接运430元/具(普通灵车接运,不含送灰)(3)单间停放40元/次(4)遗体火化320元/具或680元/具(含捡灰和骨灰袋1个)(5)骨灰寄存72元(普通格位寄存一年内,费用由殡仪馆承担)2. 免费提供安葬服务、补贴项目及金额。

(1)免费提供集中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对提供服务的公墓,每具骨灰补贴2000元。

(2)选择生态型墓位(价格在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且占地面积不超过0.6平方米)及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壁龛葬、塔葬等(价格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节地生态安葬的每具骨灰逝者家属补贴2000元。

(3)选择骨灰集中抛撒、深埋、海葬不留坟头、不占土地等生态方式安葬的每具骨灰逝者家属补贴4000元。

三、节地生态及惠民殡葬项目资金保障(一)云岩、南明、乌当、白云、观山湖区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花溪、清镇、修文、开阳、息烽按照市、区(市、县)两级财政1∶1的比例承担。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已经2019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2019年2月15日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进行。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未设置或者不便于在前款规定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的边远乡村居民,可以在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影响村容村貌等情况下,就近办理丧事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提倡文明、节俭治丧。

第四条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公墓等场所开展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其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一)备案登记表;(二)经周边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三)活动场所的地理位置、权属、安全、管理使用人基本情况。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交资料可以通过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查询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5•【字号】黔府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移风易俗,树立殡葬新风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9号公告)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力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

在全省新建、改扩建一批殡仪馆,更新改造一批火化设备,建设一批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三)任务分解。

力争到2013年,所有县(市、区)实现殡仪公共服务全覆盖,实现集中治丧;到2015年,县(市、区)周边区域、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全部划定为火化区,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分别建成1个示范性城市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60%的行政村建有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2-08-01 15:45:58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网站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墓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墓,指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两种。

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或其他公民提供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节约殡葬用地,制止乱埋乱葬,倡导丧俗改革,统筹规划,控制发展,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殡葬改革服务,为生态环境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公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公墓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全省殡葬事业发展状况和殡葬改革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公墓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

公墓建设应当纳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七条编制公墓设置规划的原则是:(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在火葬区,严格控制公墓建设总数量,加快骨灰塔陵园、骨灰堂等骨灰寄存设施建设;(三)在土葬改革区,控制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四)经营性公墓以县为单位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从严设置(设区的市城区,以市为单位统一规划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根据需要合理设置。

第八条火葬区不得兴建遗体公墓;在已建立公墓的地方,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在火葬区,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少占或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倡导和鼓励骨灰抛撒、树葬、草坪葬等文明葬法。

在土葬改革区,要努力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大力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因地制宜推行其他少占土地的土葬形式。

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

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

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或出售公墓时的价格行为。

第四条殡葬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公墓销售和日常维护。

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普通吊唁厅堂租赁、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骨灰安葬、丧葬用品等。

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含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下同)。

经营性公墓是指市、州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含原省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放)骨灰的殡葬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县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本村居民提供安葬(放)骨灰或遗体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市、州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含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设施等)。

第五条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财政补贴情况,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和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一、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1、删除第四条第四款。

2、删除第五条。

3、第八条修改为“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1、第九条修改为“已经建设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第十四条修改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符合车辆停放条件的单位空闲场地开展社会停放业务。

”三、贵阳市旅游业管理办法1、第十八条修改为“境外或外地在本市设立旅游机构或旅游经营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旅游部门备案。

”2、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

四、贵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1、第五条修改为“从事经营‘一日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并向市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一日游’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

”3、第七条修改为“飞机场、火车站、旅店、宾馆、饭店、招待所、民航公司、旅行社等设立‘一日游’代理售票点,应当向市旅游主管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第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船年检、路(抽)检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船,应当限期治理,达标排放。

贵州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贵州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贵州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殡葬行业也在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

作为一项涉
及人民生死福祸的重要社会事务,殡葬事业的改革对于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贵州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殡葬事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贵州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将推动殡葬服务的现代化。

通过引进先进的管理
理念和技术手段,提升殡葬服务的品质和水平。

同时,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为社会提供更加专业化、便捷化的殡葬服务。

其次,贵州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将推进殡葬设施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加大对殡
葬设施的投入力度,提升设施的功能性和舒适性,为逝者和家属提供更好的殡葬环境。

同时,加强对殡葬设施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殡葬秩序的正常运行,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

另外,贵州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将推动殡葬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通过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殡葬市场秩序,保障殡葬权益,加强对殡葬市场的监管和服务质量的评估,提高殡葬服务的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最后,贵州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将促进殡葬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通过加强对殡葬
文化的宣传和教育,提升社会对殡葬文化的认知和理解,推动殡葬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使殡葬文化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贵州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贵州殡葬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积极配合政府的政策措施,共同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殡葬服务,为建设美丽幸福的贵州作出更大的贡献。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殡葬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现状,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我省现行的《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04〕36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共同起草了《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搜集公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2020年5月25日附件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或出售公墓时的价格行为。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筑府发[2010]6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筑府发[2010]6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筑府发〔2010〕6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贵阳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贵阳市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2.《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3.《贵阳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4.《贵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5.《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6.《贵阳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规定》7.《贵阳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8.《贵阳市公路客运管理规定》9.《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0.《贵阳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11.《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12.《贵阳市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实现优质服务的规定》13.《贵阳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4.《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15.《贵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6.《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7.《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8.《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20.《贵阳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办法》21.《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22.《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23.《贵阳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4.《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5.《贵阳市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分离办法》(试行)26.《贵阳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试行)27.《贵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办法》(试行)28.《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9.《贵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试行)30.《贵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31.《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32.《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33.《贵阳市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暂行规定》34.《贵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35.《贵阳市旅游业管理办法》36.《贵阳市医疗垃圾管理办法》37.《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38.《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39.《贵阳市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饲飞鸟禽管理暂行规定》40.《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41.《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42.《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办法》4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4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45.《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46.《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47.《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48.《贵阳市专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49.《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0.《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暂行规定》51.《贵阳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52.《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53.《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54.《贵阳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规定》55.《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56.《贵阳市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处置暂行规定》57.《贵阳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管理规定》58.《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59.《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60.《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61.《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62.《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的决定》63.《贵阳市公安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暂行规定》6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规定》65.《贵阳市工读教育工作规定》(试行)66.《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67.《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68.《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69.《贵阳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70.《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71.《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72.《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73.《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74.《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75.《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暂行办法》76.《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77.《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78.《贵阳市行政许可监督暂行办法》79.《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80.《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81.《贵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82.《贵阳市金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83.《贵阳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84.《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85.《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86.《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87.《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88.《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89.《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90.《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91.《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92.《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93.《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9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95.《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96.《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97.《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的决定》98.《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99.《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100.《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101.《贵阳市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02.《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103.《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104.《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105.《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106.《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07.《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108.《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109.《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110.《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111.《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112.《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13.《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14.《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115.《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116.《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117.《贵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18.《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119.《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120.《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121.《贵阳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规定》122.《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123.《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124.《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25.《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126.《贵阳市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27.《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28.《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29.《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130.《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131.《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32.《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结束——。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4号)•【施行日期】2021.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墓殡葬管理,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4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27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1.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第二款修改为:“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制定恢复、补建或者补偿方案报所在地客运管理机构,并按照方案要求予以恢复、补建或者补偿。

”2.删除第三十五条。

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

”本决定自2021年3月27日起施行。

上述两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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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进行。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未设置或者不便于在前款规定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的边远乡村居民,可以在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影响村容村貌等情况下,就近办理丧事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提倡文明、节俭治丧。

第四条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公墓等场所开展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其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一)备案登记表;
(二)经周边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活动场所的地理位置、权属、安全、管理使用人基本情况。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交资料可以通过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查询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消防管理等主管部门对治丧活动场所加强督促检查。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太平间的遗体管理,不得让火葬场、具有遗体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接运遗体。

第七条遗体火化后,骨灰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安葬在公墓;
(二)存放在骨灰堂;
(三)节地生态安葬;
(四)自行存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自行存放骨灰需改变处理方式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第八条遗体火化后,殡仪服务单位发放骨灰时应当核对骨灰安放(葬)等处置信息,并录入市殡葬管理应用平台。

殡葬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殡仪服务单位书面告知骨灰领取人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处置骨灰。

禁止骨灰装棺埋葬、乱埋乱葬。

第九条殡葬管理机构应当与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
务管理机构建立骨灰处置跟踪管理服务联动工作机制,采取告知承诺、信用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骨灰处置的跟踪管理服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在本辖区的骨灰处置进行跟踪管理服务。

第十条坟墓需要迁移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方式处置被迁移的骨灰或者骨骸。

迁移和维修的墓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占地面积,不得扩大。

第十一条禁止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二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市殡葬管理应用平台,并对该平台进行管理、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民族宗教、文化和旅游、侨务等主管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市殡葬管理应用平台采录、处理相关信息、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将基本殡葬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免除遗体人工抬运、车辆接运、单间停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普通格位一年)等基本殡葬服
务费用。

第十四条选择骨灰集中抛撒、深埋、海葬等不留坟头、不占土地的或者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壁龛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遗体火化和骨灰安葬、存放等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领取基本殡葬服务费、奖励或者补贴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殡葬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殡葬服务单位等违反殡葬管理方面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依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性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质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
规定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4日公布的《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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