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贵阳市殡葬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21修正)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21修正)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7【实施日期】202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16年4月27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章遗体、骨灰的处理第四章丧事活动和殡葬服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殡葬改革发展目标,火葬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节地生态安葬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市场的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交通、民族宗教、侨务、水务、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墓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墓,指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两种。

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或其他公民提供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节约殡葬用地,制止乱埋乱葬,倡导丧俗改革,统筹规划,控制发展,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殡葬改革服务,为生态环境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公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公墓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全省殡葬事业发展状况和殡葬改革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公墓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

公墓建设应当纳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七条编制公墓设置规划的原则是:(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在火葬区,严格控制公墓建设总数量,加快骨灰塔陵园、骨灰堂等骨灰寄存设施建设;(三)在土葬改革区,控制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四)经营性公墓以县为单位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从严设置(设区的市城区,以市为单位统一规划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根据需要合理设置。

第八条火葬区不得兴建遗体公墓;在已建立公墓的地方,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在火葬区,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少占或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倡导和鼓励骨灰抛撒、树葬、草坪葬等文明葬法。

在土葬改革区,要努力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大力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因地制宜推行其他少占土地的土葬形式。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改变和规定:
1.墓地管理:新规定对于墓地的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

墓地的划定、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当地的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禁止私自修建墓地或私自出售墓地。

2.殡葬设施:新规定要求各地建设和完善公共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火化场等,以提供更好的殡葬服务。

殡仪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供便利的接待、告别、火化等设施。

3.尸体处理:新规定要求对尸体进行规范的处理。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律按照火化处理尸体。

不得私藏尸体,私自埋葬或私自转运尸体。

4.殡葬行业管理:新规定加强了对殡葬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培训,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规活动。

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5.服务质量保障:新规定要求殡葬行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殡葬设施和服务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并保障服务对象和家属的合法权益。

总之,新的殡葬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对殡葬行业的规范和管理,提供更好的殡葬服务,并保障公众的权益和环境的保护。

第 1 页共 1 页。

2021年殡葬管理规定

2021年殡葬管理规定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殡葬管理规定殡仪服务行业作为关系人民大众基本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业,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以下是整理的殡葬管理规定。

殡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解释

殡葬管理条例解释

殡葬管理条例解释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5-02-22 来源:贵阳市民政局阅读次数:252 次发文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发文日期: 2003-5-20实施日期: 2003-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墓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墓,指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两种。

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或其他公民提供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节约殡葬用地,制止乱埋乱葬,倡导丧俗改革,统筹规划,控制发展,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殡葬改革服务,为生态环境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公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公墓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全省殡葬事业发展状况和殡葬改革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公墓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

公墓建设应当纳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七条编制公墓设置规划的原则是:(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在火葬区,严格控制公墓建设总数量,加快骨灰塔陵园、骨灰堂等骨灰寄存设施建设;(三)在土葬改革区,控制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四)经营性公墓以县为单位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从严设置(设区的市城区,以市为单位统一规划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根据需要合理设置。

第八条火葬区不得兴建遗体公墓;在已建立公墓的地方,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在火葬区,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少占或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倡导和鼓励骨灰抛撒、树葬、草坪葬等文明葬法。

殡葬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殡葬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殡葬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殡葬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殡葬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文明节俭、环保生态、依法管理的原则,积极推广文明健康的殡葬方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殡葬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条殡葬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殡葬设施专项规划。

第六条殡葬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一)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建筑设计规范和环保要求;(二)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应当具备遗体处理、悼念、火化和骨灰存放等基本功能;(三)公墓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

第七条殡葬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社会资本投入、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殡葬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殡葬服务和管理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遵守殡葬服务规范,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和服务承诺。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遗体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卫生、安全;(二)火化设备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三)骨灰存放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腐等要求;(四)提供祭祀场地和设施,引导文明祭祀。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丧事活动当事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强制提供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丧事活动和祭祀管理第十二条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正常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举办丧事活动:(一)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公共场所;(二)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区域。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满足公民殡葬需求,维护逝者尊严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管理方针】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体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殡葬相殡葬相关工作。

会依法做好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第四条【规划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五条【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第六条【火葬区划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节地生态安葬】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不占土地或者以骨灰格位存放等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不留坟头的方式安葬遗体。

民政局殡葬管理工作方案

民政局殡葬管理工作方案

民政局殡葬管理工作方案一、征集到的殡葬管理方面突出问题1.殡仪馆管理松弛,自选收费项目不够透明、不够公开;2.服务较差,服务态度生硬,存在故意刁难丧主的现象;3.风气不正,存在向丧主收受、索要“红包”的现象;4.有章不循,私自印制火化证。

二、整改措施及责任股室、责任人、整改时间1.关于殡仪馆管理松弛。

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公开收费依据,规范收费标准和操作程序,将自选收费项目张贴在殡仪馆事先告知丧主,事先明确告知丧主基本服务项目与自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把基本服务项目与选择性服务项目明确分开,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强制或误导殡葬消费,自选收费项目由丧主自行待批,着力打造阳光殡葬、透明殡葬。

责任股室:殡葬管理所,责任人:副局长完成整改时间:2021年3月31日前。

2.关于服务较差,服务态度生硬,存在故意刁难丧主的现象的问题。

在殡仪馆开展为民服务和廉洁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制定《殡仪人员行为规范》、《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章制度》,全体人员全部挂牌上岗,亮明身份,使用规范,文明用语,优化服务环境,殡仪活动中,做到“一杯热茶、一把椅子、一声安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成为群众满意的殡葬服务单位。

责任股室:殡葬管理所,责任人:所长完成整改时间:2021年3月31日前,长期坚持。

3.关于风气不正,存在向丧主收受、索要“红包”的现象的问题。

完善拒收“红包”规章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和收受“红包”倒查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两名职工给予辞退。

在殡仪馆显眼处和殡仪车张贴拒收红包的告示牌,统一制作工号牌,公布举报电话,殡仪馆全体人员与殡仪馆,殡仪馆与县民政局签订了拒收红包的责任状,对索要、收受“红包”的人员经查实后,当即予以辞退。

同时,建立了丧主反馈调查制度。

殡仪馆工作人员在接送遗体和火化遗体前,要先告知丧主收费项目和标准,告知丧主按规定不准收受红包,并将印有监督和举报电话的意见反馈表交与丧主签收,丧主如发现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红包、乱收费、服务态度不好等现象,可随时向民政局反映和举报,民政局将在第一时间受理和查处,从源头上杜绝收受、索要“红包”和擅自收费的现象发生。

2021年殡葬管理规定异地死亡

2021年殡葬管理规定异地死亡

open your eyes and see things as they really a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殡葬管理规定异地死亡殡葬管理规定异地死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县(市)、区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拟定殡葬管理的措施和方案,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殡葬管理所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殡葬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中的具体事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三)指导、管理殡葬服务工作;(四)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五)负责殡葬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公安、卫生、土地管理、交通、劳动、人事、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文化、新闻、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章火葬管理第八条下列区域为火葬区:(一)市辖各区、郑州矿区;(二)建有火化设施的县(交通不便的偏远乡村除外);(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未建火化设施的县(市),应当积极筹建火化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火化设施,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条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必须就地实行火葬。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5•【字号】黔府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移风易俗,树立殡葬新风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9号公告)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力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

在全省新建、改扩建一批殡仪馆,更新改造一批火化设备,建设一批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三)任务分解。

力争到2013年,所有县(市、区)实现殡仪公共服务全覆盖,实现集中治丧;到2015年,县(市、区)周边区域、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全部划定为火化区,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分别建成1个示范性城市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60%的行政村建有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年修正)-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4号)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年修正)-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4号)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用地、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确立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并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有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公共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一、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1.第九条修改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退耕还林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首次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3.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4.第十九条中的“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修改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第一项中增加“林权证”。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民政部关于颁发《殡葬职工守则》的通知-民[1984]民29号

民政部关于颁发《殡葬职工守则》的通知-民[1984]民29号

民政部关于颁发《殡葬职工守则》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颁发《殡葬职工守则》的通知(1984年6月21日民(1984)民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了提高殡葬职工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发布《殡葬职工守则》。

《殡葬职工守则》是职工群众自我教育的公约性规定,是正面引导群众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各地要把推行守则当成职工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地抓紧、抓好。

各基层殡葬事业单位,要根据《殡葬职工守则》的基本内容,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或补充,经过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贯彻执行。

通过贯彻执行“守则”,增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贯彻好《殡葬职工守则》,关键在于领导。

希望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同时要充分发挥党员和先进模范人物的骨干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带动全体职工自觉执行。

推行“守则”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定期检查评比,表彰和奖励好人好事,批评和处罚违犯“守则”的人员。

希望各地不断总结经验,使遵守《殡葬职工守则》成为殡葬职工的自觉行动。

附:殡葬职工守则一、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学政治、学文化、提高社会主义觉悟。

三、讲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严守职业道德,对死者讲文明,对丧主讲礼貌。

五、服务周到,待人热情,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

六、热爱本职工作,不怕脏、不怕累,不刁难群众。

七、遵纪守法,不吃请,不收礼,不索取馈赠。

八、讲求质量,厉行节约,保证工作无差错。

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

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

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或出售公墓时的价格行为。

第四条殡葬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公墓销售和日常维护。

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普通吊唁厅堂租赁、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骨灰安葬、丧葬用品等。

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含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下同)。

经营性公墓是指市、州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含原省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放)骨灰的殡葬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县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本村居民提供安葬(放)骨灰或遗体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市、州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含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设施等)。

第五条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财政补贴情况,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和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殡葬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现状,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我省现行的《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04〕36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共同起草了《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搜集公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2020年5月25日附件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或出售公墓时的价格行为。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精神,切实发挥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加快推动我省殡葬改革,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力推动下,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突出表现在: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

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省殡葬改革发展进程,亟需整治。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殡葬改革,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局面。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地民政局:今年上半年,省厅组织对全省经营性公墓开展了首次年度检查工作。

总的来看,全省公墓建设近年来有了很大发展,经营管理也较为规范,为全省的殡葬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检查中我们也发现,个别地方监管不力、部分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标、个别公墓筹建单位超过筹建有效期仍未动工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墓的规范管理,特作出如下通知:一、严格坚持公墓审批制度兴建公墓,是现阶段满足人民群众安葬骨灰和遗体需要的一种过渡形式,不是殡葬改革的目的,国家控制发展,并对其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同时,公墓审批制度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墓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兴建经营性公墓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该规定,必须按规定按程序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公墓。

对未经批准就开工建设的公墓,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严格控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控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节约土地资源,是殡葬改革的重要目的。

对此,《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而目前我省部分公墓存在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现象,极个别的甚至严重超标。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同时视为年度检查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阳市殡葬管理条例
下面是关于xx贵阳市殡葬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了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化管理
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四章丧事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风尚,促进 ___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殡葬管理、殡葬服务的单位以及___丧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 ___门是本市殡葬的主管部门。

公安、规划、城管、工商、卫生、土地、林业、环保、民族和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死者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劝阻、制止和举报。

维护和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 ___和 ___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本市为实行火葬的区域。

本市居(村)民和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均应实行火化。

个别远离公路、交通不便的村寨,经区 ___划定,报市 ___批准,可定为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

暂不实行火葬区域内的人员死亡后,遗体可以不火化。

第六条 ___人员死亡后,遗体可以不火化。

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在本市兴建悼念馆须报市 ___门审核同意;殡仪馆由市
___门兴建。

建立殡仪馆、悼念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 ___手续。

殡仪馆、悼念馆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

第八条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火化,须凭死者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和无名尸体火化,须凭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除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外,本市城区人员死亡后,死者___应在48小时内与殡仪馆、悼念馆 ___接运遗体。

郊区应在72小时内与殡仪馆、悼念馆 ___接运遗体。

殡仪馆、悼念馆接到死者的___ ___,应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

遗体运至殡仪馆后,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运出。

第十条经卫生防疫部门确认患有甲类及其它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患者死亡,其所在单位和 ___不得 ___遗体告别活动,由卫生防疫部门通知殡仪馆火化。

第十一条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移至殡仪馆后,应及时火化,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因办案需要存放在殡仪馆的,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确需延期存放的,由办案单位持市级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殡仪馆 ___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公墓是社会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

骨灰可以葬入公墓或送骨灰寄存场所寄存;也可以由死者 ___深埋、抛撒野外或自行存放。

禁止乱埋乱葬、骨灰入棺土葬。

第十三条建立公墓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或林地。

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水资源保护区建立公墓。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是非赢利性的社会福利事业,由殡葬事业单位报经市 ___门审查同意,市 ___批准后建立,并依法 ___有关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建立经营性公墓,须向市 ___门提出申请,经市 ___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 ___批准,并报级 ___备案。

与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须向市 ___门提出申请,经市 ___审核同意后,报级 ___批准。

持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土地、工商等部门申请 ___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未 ___规划、土地、工商手续的,不得经营公墓。

第十六条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由区 ___指定遗体安葬地点,遗体安葬地点限于安葬本区域内死者遗体。

严禁将实行火葬区域的死者遗体运入安葬。

第十七条建立公墓的申请,应附有墓区位置、占地 ___、墓区内的绿化 ___、规划的墓穴数量,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每一座骨灰墓占地不得超过1.2 ___。

第十八条公墓应视墓区范围,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

第 ___条公益性公墓可以一次性收取成本费和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公墓的维护、绿化和管理。

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经营性公墓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 ___门另行规定。

第 ___条 ___丧事不得占用道路(含人行道)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不得抛撒纸钱或其他杂物,污染环境,影响市容。

丧事活动不得有碍他人工作和生活。

禁止在 ___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 ___一条信教群众为丧事 ___的宗教活动,应在 ___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 ___二条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棺木。

第 ___三条违反本办法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殡仪馆、悼念馆 ___接运遗体的,由 ___门按逾期1日死者 ___处以100元罚款。

殡仪馆、悼念馆不按与死者 ___约定的时间接运遗体,超过4小时的减收接运费50%。

第 ___四条违反本办法进行土葬的,由 ___门责成死者 ___限期起尸火化。

逾期不执行的,由乡(镇) ___、街道办事处强行起尸火化,并视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骨灰入棺土葬,参照前款执行。

第 ___五条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在风景名胜区、水资源保护区建立公墓的,由 ___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貌,并处5000元以上 ___元以下罚款。

第 ___六条未经批准,建立公墓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配合市___门予以取缔,责令其恢复土地原貌,并处投资额10%至30%的罚款。

第 ___七条 ___丧事时搞封建迷信活动、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污染环境、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乡(镇) ___、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派出所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送葬时沿途抛撒纸钱或其他杂物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 ___八条生产、经营棺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 ___九条干扰破坏殡葬管理工作,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__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处以罚款,应给被处罚人出具罚款通知书,收到罚款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罚款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殡葬管理人员和殡葬服务人员 ___或利用职权刁难死者 ___、接受了贿赂、徇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依据《 ___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___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死亡,其 ___要求在本市安葬的,由市 ___门按有关规定 ___。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22日市 ___发布的《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