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沈阳丧葬费标准
沈阳丧葬费标准沈阳市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辽宁省的省会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丧葬事务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因此,了解沈阳市的丧葬费标准对于市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沈阳市的丧葬费标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沈阳市的殡葬管理规定。
根据《沈阳市殡葬管理条例》,市民在进行丧葬事务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丧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在沈阳市,丧葬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殡仪服务、火化服务、骨灰安葬服务等。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沈阳市的丧葬费用构成。
在沈阳市,丧葬费用主要包括殡仪馆使用费、冷藏费、火化费、骨灰安葬费等。
其中,殡仪馆使用费是指在殡仪馆进行遗体陈设和追悼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冷藏费是指将遗体保存在冷藏设施中的费用;火化费是指将遗体进行火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骨灰安葬费是指将骨灰进行安葬所产生的费用。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沈阳市的丧葬费标准。
根据《沈阳市殡葬管理条例》,沈阳市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丧葬费标准。
具体来说,殡仪馆使用费根据不同殡仪馆的档次和服务项目有所不同,一般在300元至800元不等;冷藏费一般在100元至200元不等;火化费根据遗体的不同重量有所不同,一般在200元至500元不等;骨灰安葬费一般在500元至1000元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用仅为参考,实际费用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算。
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沈阳市的丧葬费标准。
了解并遵守沈阳市的丧葬费标准对于市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产生额外费用,也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也希望市民们在进行丧葬事务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地进行办理。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辽宁省政府令第29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8.02【实施日期】2015.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政府令(第296号)《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25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2015年8月2日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亡故居民的安葬权益,维护公墓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用于集中安葬骨灰的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骨灰墓穴公墓、骨灰树葬公墓、骨灰格位公墓等。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的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烈士公墓、回民公墓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投入。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捐建、捐助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修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
对在公墓外散建的坟墓,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迁入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
第七条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便民利民、供需平衡、持续运行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省民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编制全省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
第八条新建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或者市民政部门根据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一)建立公墓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决议,或者毗邻社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的同意意见;(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使用土地或者林地等审批手续;(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六)公墓总体规划图和详细规划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
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
在辽宁省,丧葬费用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规范丧葬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维
护社会风气,辽宁省政府近期出台了最新的丧葬费用标准。
本文将对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安排丧葬事宜。
首先,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发布的文件,辽宁省丧葬费用标准按照城市和农村地
区分别制定。
在城市地区,丧葬费用包括殡仪馆服务费、火化费、丧葬用品费等,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而在农村地区,丧葬费用主要包括殡葬服务费、丧葬用品费等,同样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其次,根据辽宁省民政厅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丧葬费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丧葬费用的合理收取和使用。
对于丧葬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违规收费。
同时,丧葬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优质的丧葬服务。
再次,辽宁省政府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丧葬费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
收费等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丧葬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市民树立节约、文明的丧葬观念,提倡绿色、简约的丧葬方式,降低丧葬成本,减轻家庭负担。
最后,作为市民,我们也要提高丧葬费用的意识,合理规划家庭丧葬事宜,选
择合适的丧葬服务机构,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风气。
综上所述,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丧葬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维护社会风气,具有积极的意义。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关注相关政策,合理安排丧葬事宜,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辽宁丧葬费标准
辽宁丧葬费标准在辽宁省,丧葬费用是指在丧事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丧事仪式、殡葬和后续的祭祀活动等。
丧葬费用的标准是由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的,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支出。
因此,了解辽宁省的丧葬费用标准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辽宁省的丧葬费用的一般标准。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发布的《辽宁省殡葬管理办法》,辽宁省的丧葬费用主要包括殡仪馆使用费、遗体冷藏费、殡葬车使用费、火化费、骨灰盒费等。
其中,殡仪馆使用费根据使用的时间和场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按照每天计费。
遗体冷藏费是指在遗体等待殡葬期间的冷藏费用,根据遗体冷藏的时间来计费。
殡葬车使用费是指将遗体从殡仪馆送到火化场所的费用,根据距离和车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火化费是指将遗体进行火化的费用,根据遗体的重量和火化场所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骨灰盒费是指将骨灰装入骨灰盒的费用,根据骨灰盒的材质和规格不同而有所差异。
其次,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发布的《辽宁省殡葬管理办法》,辽宁省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丧葬费用标准。
比如,对于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死亡的人员,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此外,对于低保家庭、孤儿、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资助。
这些特殊情况下的费用标准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具体标准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在办理丧葬手续时,家属要注意选择正规的殡葬服务机构,避免因为一些不必要的费用而增加家庭的经济负担。
同时,家属在办理丧葬手续时也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票据和收据,以便日后有需要时进行核对和申诉。
综上所述,了解辽宁省的丧葬费用标准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家属在办理丧葬手续时要了解相关的费用标准,避免因为一些不必要的费用而增加家庭的经济负担。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够理性、合理地安排丧事,让逝者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安息。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辽政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积极推进惠民公益殡葬建设,有效解决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设施不足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较好满足群众安葬需求,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开始,在全省全面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公益惠民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政府主导、惠民公益、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积极有序地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经过3年努力,力争到“十二五”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到乡镇,城乡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惠民公益殡葬建设取得新发展。
2013年,每个市要建设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公墓、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骨灰堂、骨灰祠、骨灰楼等,下同),全省20%的乡镇建有1处农村公益性公墓;2014年,全省50%的县(市)、涉农区建有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40%的乡镇建有1处农村公益性公墓;2015年,完成其余建设任务,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基本结束。
三、建设管理(一)规划布局。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保障群众安葬需求为基本原则,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布局,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批程序。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市级民政部门进行规划审查,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划审批。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辽宁稳步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绿色殡葬理念
专题·用绿色生态向生命致敬“要坚持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置并重,积极推动将树葬、深埋、海撒等节地生态的骨灰安葬方式纳入惠民政策覆盖范围,给予奖励或补助。
”——民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带头推进以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方向的葬法改革,进一步加大骨灰海葬力度,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海葬补贴标准,鼓励更多的城乡居民选择海葬。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坚持保障群众基本要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把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理念贯彻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民政部等9部委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到2020年,骨灰格位存放、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民政部等16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化殡葬改革,倡导绿色安葬,近年来,辽宁省着力打造以海葬为主的生态安葬方式,为进一步开展其他形式的节地生态安葬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2年,辽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实施骨灰海葬补贴政策的通知》,在全国省区中率先出台了海葬免费政策,对选择海葬的给予补助,全省城乡居民海葬基本服务费用全部由政府埋单。
海葬的免费服务项目包括:每份海葬骨灰免除随行家属3人的往返租车费、租船费,提供骨灰降解容器、海葬专用绒布袋、手提袋,布置船用的鲜花和花束,家属用的花瓣、花篮、毛巾、手套、胶带等工具,集体礼仪服务,颁发海葬证等。
一些地区在省规定的海葬补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地方补贴标准,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
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
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活动不得在户外搭设灵棚吹丧送葬,不得防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林区内严禁埋坟烧纸。
除殡仪馆外,殡葬活动不准制做、购买、摆放、运送花圈。
殡葬活动,严禁抛撒纸钱、人民币及其他杂物和使用封建迷信品。
信教群众从事殡葬活动作道场的,须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场所进行。
在殡葬祭奠活动中焚烧死者遗物等用品的,必须在殡仪馆或乡镇骨灰堂设置的专用焚烧炉内焚烧。
第十五条从事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营业。
第十六条禁止制作、销售纸活、地府钞票等丧葬迷信品;严禁制造、销售棺木或其他土葬用品。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三款殡葬活动搭设灵棚、吹丧送葬,妨碍公共秩序和卫生违害公共安全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信教群众从事丧葬活动作道场未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宗教场所进行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同时予以制止,处以50元以上
1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殡葬活动制作、购买、摆放、运送花圈及封建迷信用品,或抛撒纸钱、人民币及其他杂物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管、公安、环卫部门除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和制止外,同时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予以没收销毁违禁品,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辽宁丧葬费标准
辽宁丧葬费标准在辽宁省,丧葬费是指在进行丧葬活动时所需的费用,包括殡仪馆服务费、殡葬车辆费、火化费、丧葬用品费等。
丧葬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丧葬活动、保障丧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辽宁省丧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丧葬费标准。
首先,殡仪馆服务费是丧葬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各地殡仪馆服务费标准有所不同,一般根据服务内容和品质的不同,分为基础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
基础服务费包括遗体冷藏、遗体清洗、遗体入殓等基本服务,而增值服务费则包括殡仪馆内的追悼厅、冷餐服务等增值服务项目。
在制定殡仪馆服务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经济水平,合理确定费用标准,保障丧葬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
其次,殡葬车辆费也是丧葬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辽宁省丧葬管理条例》,殡葬车辆费应当根据车辆类型、使用时间和里程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一般来说,殡葬车辆费主要包括遗体运输车辆费和丧家用车费两部分。
遗体运输车辆费是指将遗体从殡仪馆送至火化场所或陵园的费用,而丧家用车费则是指丧家在丧葬活动中所需的用车费用。
在制定殡葬车辆费标准时,应当合理确定车辆费用,保障丧葬活动的顺利进行。
此外,火化费也是丧葬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辽宁省丧葬管理条例》,火化费应当根据火化场所的不同、遗体的大小和火化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一般来说,火化费包括基础火化费和增值火化费两部分。
基础火化费是指基本的火化服务费用,而增值火化费则是指火化场所提供的增值服务费用,如鲜花祭品、追悼会场等。
在制定火化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经济状况,合理确定费用标准,保障丧葬活动的顺利进行。
最后,丧葬用品费也是丧葬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辽宁省丧葬管理条例》,丧葬用品费包括丧葬用品的购买费用和使用费用。
丧葬用品的购买费用主要包括棺木、骨灰盒、鲜花祭品等丧葬用品的费用,而使用费用则是指丧葬用品的使用费用,如殡仪馆内的追悼厅使用费等。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殡葬服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和利用殡葬用地资源,保障墓地的使用权和遗体的安全。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合法规范的殡葬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对于群众反映较多的服务问题要及时改进。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墓地设施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并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殡葬服务机构,殡葬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行业黑名单,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由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以上就是《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的内容,希望各地殡葬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27•【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1998.05.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业经1998年5月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县(含县级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建设、交通、卫生、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有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提倡骨灰深葬、入土植树或撒向江河湖海。
禁止将骨灰乱埋乱葬的行为。
第六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市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所、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在土葬改革地区,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实行火葬地区和进行土葬改革地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按照有利于殡葬改革、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殡葬设施的建设数量及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葬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批;(三)建设公墓(含骨灰塔、骨灰林等),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四)建设公益性墓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中方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辽价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0]64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近年来,随着殡葬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殡葬服务业在经营和管理上发生了较大变化,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在收费和价格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日渐突出。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维护群众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殡葬服务业是社会特殊服务行业,殡葬服务收费(价格)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也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民生价格。
各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利于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
二、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收费和选择性服务收费。
基本服务收费是指由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主要殡葬服务项目的收费,包括遗体接运费、存放费、火化费和骨灰寄存费;选择性服务收费是指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主要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与殡葬活动相关的服务收费,包括遗体的化妆、整容、消毒、穿衣、厅(堂)使用、主持、物品租用、遗物和祭品焚烧等服务收费。
三、殡葬服务中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其中,民政部门所属事业性殡葬服务单位收取的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委托各市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民营殡葬服务单位收取的基本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 : 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批准部门 :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03.30发布日期 : 2020.04.08实施日期 : 2020.04.0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殡葬管理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2018年6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章殡葬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服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活动与管理,坚持实行火葬、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殡葬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协调和考核机制。
基本殡葬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第六条殡葬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建立服务标准,引导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业经1995年4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公墓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本着节约资源、美化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做到墓区规范化、环境园林化、服务标准化。
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及铁路、公路两侧建立公墓。
第五条提倡将骨灰深葬、入土植树或撒向江河湖海。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公墓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第七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并管理。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并经营管理。
城市市区不得建立经营性公墓。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批准;县民政部门在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向所在地市或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殡葬事业单位与国外、港澳台人士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鞍山殡葬管理实施方案
鞍山殡葬管理实施方案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鞍山市是辽宁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殡葬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和提升鞍山市的殡葬管理水平,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殡葬管理体系,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殡葬环境。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殡葬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2. 规范殡葬市场,加强对殡葬市场的监管,严格控制殡葬服务价格,打击价格欺诈和恶意竞争行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3. 改善殡葬设施,加大对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升殡葬服务设施的品质和档次,满足市民的殡葬需求。
4. 推进绿色殡葬,倡导和推动绿色殡葬理念,推广绿色殡葬产品和服务,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
5. 宣传教育,加强对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市民树立文明殡葬观念,提高社会公众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殡葬市场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殡葬市场秩序良好。
2. 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殡葬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效果的达到。
3.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殡葬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预期效果。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 殡葬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效能得到提升。
2. 殡葬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3. 殡葬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市民的殡葬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
4. 绿色殡葬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可持续发展得到更好的促进。
5. 社会公众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得到提高,形成更加和谐的殡葬环境。
六、总结。
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提升鞍山市的殡葬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殡葬环境。
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
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
近年来,辽宁省丧葬费标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丧葬费用,满
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辽宁省政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最新的丧葬费标准也已经出台。
以下将详细介绍辽宁省丧葬费的最新标准,以便广大群众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辽宁省对于丧葬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殡葬服务、殡葬用品和丧葬场所
等方面。
在殡葬服务方面,包括遗体冷藏、火化、告别仪式等项目,费用由殡仪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费,并且必须公示价格,不得擅自调整。
在殡葬用品方面,主要包括棺木、骨灰盒、花圈等,费用也应当公示,并且不得强制搭售。
丧葬场所的费用则由相关管理部门规定,不得违规乱收费。
其次,根据辽宁省最新发布的《丧葬管理条例》,对于丧葬费的收费标准也有
了明确的规定。
在具体收费方面,各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且要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对于违规乱收费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确保丧葬费用的合理合法。
再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辽宁省还建立了丧葬服务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查处违规乱收费等问题。
同时,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共同维护丧葬服务市场秩序,确保丧葬费用合理合法。
总的来说,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的出台,为规范丧葬服务市场,保障人民群
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共同维护丧葬服务市场秩序,让丧葬费用真正合理合法,让人民群众在丧葬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
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丧葬费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丧葬费用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这一问题,辽宁省政府近期出台了最新的丧葬费用标准,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发布的《辽宁省殡葬管理办法》,对于丧葬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辽宁省范围内,丧葬费用主要包括殡仪馆使用费、火化费、遗体接运费、丧葬用品费等。
其中,殡仪馆使用费按照不同档次进行收费,一般分为豪华殡仪馆、普通殡仪馆和简易殡仪馆,费用从数千元到数百元不等。
火化费则根据遗体的不同重量进行收费,一般以每公斤数十元计算。
遗体接运费则根据距离和交通工具的不同进行收费,丧葬用品费则是指棺木、花圈、纸钱等物品的费用。
此外,辽宁省还规定了丧葬费用的补助标准。
对于低保、特困人员家庭的丧葬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同时,对于因公殉职、因公牺牲的人员,其丧葬费用由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负责解决,确保其得到妥善安葬。
在实际操作中,辽宁省各级民政部门都将严格执行丧葬费用的收费标准,对于违规收费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还将加强对丧葬服务市场的监管,防止不合理涨价和恶意哄抬价格,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的来说,辽宁省的丧葬费用最新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丧葬服务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将继续加大对丧葬费用的监管力度,确保丧葬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合理的丧葬服务。
同时,也希望人民群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辽宁省丧葬费计算标准
辽宁省丧葬费计算标准
辽宁省丧葬费计算标准是指在辽宁省范围内,对于丧葬费用的计算和标准的规定。
丧葬费用是指为了丧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殡仪馆费用、殡葬服务费用、丧葬用品费用等。
根据《辽宁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丧葬费用的计算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虚假、夸大和欺诈。
首先,殡仪馆费用是丧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殡仪馆费用包括遗体冷藏费、
遗体火化费、遗体存放费等。
根据辽宁省的相关规定,殡仪馆费用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乱收费和变相收费。
此外,殡仪馆应当对外公布费用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殡葬服务费用是丧葬费用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殡葬服务费用包括丧家
服务费、治丧办理费、丧事协调费等。
根据辽宁省的相关规定,殡葬服务费用的计算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乱收费和变相收费。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对外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丧葬用品费用是丧葬费用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丧葬用品费用包括棺木费、鲜花费、纸钱费等。
根据辽宁省的相关规定,丧葬用品费用的计算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虚假、夸大和欺诈。
丧葬用品的价格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存在乱收费和变相收费。
综上所述,辽宁省丧葬费计算标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障丧事的合
理费用,维护丧家的合法权益。
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丧葬费用的合理、公平和透明。
同时,广大市民也应当增强维权意识,主动监督丧葬费用的合理性,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二十一条举办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城市办丧事,严禁户外搭灵棚、设灵堂;禁止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禁止抛撒纸钱。
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制造、销售殡葬用品作出限制性规定。
严禁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严禁制造、销售棺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未经批准,将遗体运往外地的;
(二)在城市户外搭灵棚、设灵堂的;
(三)在城市办丧事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纸钱的;
(四)在政府指定的宗教场所以外作道场的。
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制造、销售棺木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六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的设置和建设方案。
第九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并经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殡葬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一条殡葬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殡葬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殡葬服务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消毒、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殡葬服务。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殡葬服务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亡故居民的安葬权益,维护公墓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用于集中安葬骨灰的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骨灰墓穴公墓、骨灰树葬公墓、骨灰格位公墓等。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的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烈士公墓、回民公墓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投入。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捐建、捐助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修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
对在公墓外散建的坟墓,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迁入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
第七条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便民利民、供需平衡、持续运行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省民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编制全省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
第八条新建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或者市民政部门根据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一)建立公墓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决议,或者毗邻社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的同意意见;(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使用土地或者林地等审批手续;(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六)公墓总体规划图和详细规划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新建公益性公墓用地应当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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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公约,规范殡仪服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钱物。
第二十一条 举办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城市办丧事,严禁户外搭灵棚、设灵堂;禁止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禁止抛撒纸钱。
第二条 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建设、交通、卫生、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墓墓穴的最低收费标准,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遗体一律火化,对患有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必须在死亡24小时内火化。
第十七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必须持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出具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非正常死亡(含无主遗体),出具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
第十八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应当将遗体在当地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运往外地的,必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国际运输遗体实行统一管理,由省国际运尸联系网承办。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严禁将骨灰装棺埋葬。
第十九条 设立殡仪服务单位,必须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从事遗体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服务单位承办。殡仪服务单位必须使用喷涂专用标志的接尸车辆,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二十五、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划区域内经营。”
经1998年5月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在政府指定的宗教场所以外作道场的。
第二十九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制造、销售棺木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将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土葬改革地区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教群众办丧事作道场的,必须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场所内进行。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生产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由省民政部门负责检测、认定。
严禁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四条 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制造、销售殡葬用品作出限制性规定。
严禁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严禁制造、销售棺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实行火葬地区和进行土葬改革地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按照有利于殡葬改革、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殡葬设施的建设数量及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中方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并经营管理。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并管理。
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公墓总体规划图、城市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审批手续等材料。
第三十条 擅自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擅自设立殡仪服务单位或擅自从事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 采用强制执行措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擅自审批建设殡葬设施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有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提倡骨灰深葬、入土植树或撒向江河湖海。禁止将骨灰乱埋乱葬的行为。
第六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市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在土葬改革地区,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三十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丧葬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照本办法予以行政处罚外,民政部门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殡葬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谋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80527(颁布时间)
19980527(实施时间)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文号)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本办法应做如下修改:
殡仪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少数民族、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的殡葬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未经批准,将遗体运往外地的;
(二)在城市户外搭灵棚、设灵堂的;
(三)在城市办丧事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纸钱的;
第十三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不得建墓。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有计划地迁至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平毁。
第十四条 安放骨灰的公墓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回民土葬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
第十五条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应按规定交纳墓穴安葬管理费。墓穴安葬管理费按年计算,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交纳费用;逾期3个月不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
第十条 实行火葬地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经营殡葬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设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在《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
第十二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立家族、宗族墓地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公墓墓穴不得自行转让。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公墓(含骨灰塔、骨灰林等),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四)建设公益性墓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