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
2024年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
2024年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济南市的殡葬事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济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域范围内的殡葬事业管理,包括殡仪馆、陵园、骨灰堂、火化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遵循“尊重生命、尊重死者、关爱生者、健康发展”的原则,注重公益性、规范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事业的宏观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殡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五条殡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相关的建设规范和安全标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取得相应的资质及经营许可。
第六条殡葬设施的建设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设计、材料和施工方式,确保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七条殡葬设施的管理应当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八条殡葬设施的运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垄断、限制竞争,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殡葬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合理安排人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殡葬仪式的举行和管理第十条殡葬仪式应遵循以人为本、尊重死者意愿、简约、文明的原则,不得搞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殡葬仪式的时间和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尽量减少对公众的影响。
第十二条殡葬仪式的举行和管理应加强对殡仪馆的规范管理,保证举办仪式的场地整洁、安全。
第十三条殡葬仪式的主持人应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仪式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殡葬仪式的承办方应遵守法律法规,提供合法、规范的服务,不得强制销售服务项目和产品。
第四章骨灰处理和管理第十五条墓地骨灰处理应遵循“一墓一人一骨灰”的原则,不得强制群葬和违规处理骨灰。
第十六条骨灰堂的建设应合理布局,注重环境保护,确保场所整洁、安全。
第十七条骨灰堂的管理应加强对火化殡葬作业的监督,确保操作规范,杜绝违规行为。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3月16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对《济南市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等9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等9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济南市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二、《济南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三、《济南市实施劳动预备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第221号修订)四、《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五、《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附件2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经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修订)(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向水域、截渗沟内排放污水,或者向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济南丧葬费发放标准
济南丧葬费发放标准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丧葬事务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为了规范丧葬费的发放标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济南市政府制定了丧葬费发放标准,以便市民了解相关政策,依法享受相应的丧葬费用。
以下将详细介绍济南市丧葬费发放标准。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丧葬费用发放对象,济南市政府规定了一系列的标准。
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农村居民和退休人员。
根据不同的身份和情况,丧葬费用的发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城镇职工,丧葬费用的发放标准是按照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对于农村居民,丧葬费用的发放标准则是按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对于退休人员,丧葬费用的发放标准则是按照其退休金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丧葬事务上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其次,济南市政府对于丧葬费用的具体发放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丧葬费用申请表格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申请。
经过审核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会按照规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丧葬费用。
这一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性,有利于确保丧葬费用的公平发放,避免出现不当的利益输送和滥用现象,保障了丧葬费用的合理使用。
最后,济南市政府还对于丧葬费用的使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丧葬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丧葬相关的费用,包括殡葬服务费、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物资等。
这些费用的使用范围严格受限,必须用于与丧葬事务相关的合法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这一规定的制定,有利于保障丧葬费用的合理使用,防止出现滥用和浪费的情况,保证了丧葬费用的有效使用。
综上所述,济南市政府对于丧葬费的发放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和使用范围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制定,有利于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丧葬事务,保证丧葬费用的合理发放和使用。
希望市民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依法享受相应的丧葬费用,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殡葬管理规定异地死亡_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doc
殡葬管理规定异地死亡_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殡葬管理规定异地死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县、区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拟定殡葬管理的措施和方案,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殡葬管理所及乡、街道办事处殡葬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中的具体事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指导、管理殡葬服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负责殡葬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公安、卫生、土地管理、交通、劳动、人事、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文化、新闻、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章火葬管理第八条下列区域为火葬区:市辖各区、郑州矿区;建有火化设施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未建火化设施的县,应当积极筹建火化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火化设施,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条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必须就地实行火葬。
其亲属不得拒绝,他人不得干预。
户口在火葬区的人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近火化。
第十一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在火葬区死亡者,允许实行土葬。
死者遗嘱或遗属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医疗、科研单位按规定利用尸体进行医疗、科学研究的,由遗属和用尸单位到市或者所在地县殡葬管理所办理手续,尸体利用后由用尸单位送殡仪馆火化。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殡葬事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一项法规。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殡葬行业的管理主体。
规定规定,殡葬行业的管理主体为殡葬管理部门,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殡葬事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保证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该规定规定了殡葬场所的设置标准。
规定规定,殡葬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并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同时,殡葬场所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条件,以保证殡葬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此外,该规定对殡葬服务的质量和价格进行了明确。
规定殡葬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服务品质应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殡葬服务的价格应合理,不得恶意虚高,便于公众选择合适的殡葬服务。
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殡葬过程中的一些规范。
规定,殡葬过程应遵循公序良俗,尊重逝者和家属的意愿,保护个人隐私。
丧葬活动中不得有过度豪华、浮夸等不良风气的存在,要倡导简朴节约的精神。
最后,该规定还强调了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
规定,殡葬管理部门应对殡葬事务进行全程监督,加强对殡葬场所和殡葬
服务提供者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殡葬事务,促进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提高殡葬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使殡葬活动更加规范、科学和和谐。
济南市殡仪馆的现状调查及分析
济南市殡仪馆的现状调查及分析摘要:济南市殡仪馆作为山东省的省级殡仪馆各方面的建设直接影响着殡仪馆的形象,就此我们针对济南市殡仪馆在软件方面的建设做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调查分析,从中我们发现济南市殡仪馆在服务和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还需进一步的加强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济南市殡仪馆现状调查分析调查时间:2008年2月15日—2008年4月15日调查地点:济南市殡仪馆调查对象:殡仪馆职工、部分济南市民调查方法:问卷调查调查人:郑波侯琼薛领燕王鹤调查分工:薛领燕、王鹤负责调查工作,侯琼负责整理工作,郑波负责执笔济南市殡仪馆遵循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殡葬改革的道路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济南市殡仪馆推行的“五免一送”的活动真正落实了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同时移风易俗的殡改政策也在济南市殡仪馆的努力下继续得到深化。
殡葬改革的道路是艰难的,千百年来在人们心中形成的思想理念是不可能被市民接受的。
为了落实殡改政策,济南市殡仪馆一方面不断要求自己的职工加强自身的文化素质的修养,尽可能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学习机会;另一方面,则主要从市民当中入手了解他们对殡仪馆的情况,以便他们能更好、更快、更有效的开展工为了有一个鲜明的比较,我们针对济南市天桥区110位老人做了一份调查,发放调查问卷110份,收回调查问卷98份,有效调查问卷98份。
此问卷主要是了解济南市殡仪馆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以及在济南市殡仪馆建设方面还需做哪些改善。
(调查表见附表2)数据结果如下:从两张调查表数据分析得知,济南市殡仪馆在各方面的服务还是做得比较好的,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也比较完善,大部分人对济南市殡仪馆在服务这方面的评价是满意的,但同时也有部分人通过这次调查说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例如:清明祭扫时人流比较大,交通拥挤导致前来的吊丧者浪费的时间比较多,希望济南市殡仪馆能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再者还有人提出在人性化服务方面济南市殡仪馆还需要加大力度,要真正做到想丧户之所想,急丧户之所急,这样才能将人性化服务落到实处,在市民心中树立一个好的形象。
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
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9.21【实施日期】1999.09.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现发布《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殡葬设施,从事殡殓、骨灰安置及殡葬用品制作、经营等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实行全面推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节约殡葬用地,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原则。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济南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殡葬管理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土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殡葬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按下列规定报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它手续:(一)建设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二)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四)在市区内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其他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六条不得将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出售给当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墓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济南市境内的殡葬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1. 殡葬设施:要求设立殡仪馆、火化场、骨灰存放场所等设施,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殡葬项目:规定了殡葬项目的内容和承办者的资质要求,包括丧葬仪式、尸体火化等。
3. 殡葬环境卫生:要求殡葬场所保持干净整洁,预防传染病的传播,严禁乱埋乱葬、随意撒骨灰等行为。
4. 殡葬费用:明确了殡葬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同时规定了殡葬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5. 殡葬礼仪:规定了殡葬活动中的礼仪规范,包括服饰、扶棺行进、遗体安置等方面。
6. 殡葬违法行为:明确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如私设殡仪馆、盗窃坟墓、扰乱丧葬秩序等,将依法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殡葬活动,保障殡葬活动的有序进行,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济南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告或咨询当地殡葬服务机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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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模版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济南市殡葬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护拟葬人员生命安全和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殡葬是指对具有人身的遗体,依法进行的火化和安葬活动。
第三条本市殡葬活动应坚持公益性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依法管理,保护法定权益,规范行为,促进殡葬事业和城市和谐发展。
第二章殡葬设施第四条殡葬设施应按照公益性原则建设,以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为目标,宜选择平整地势、土地资源较为丰富、交通便利的地方建设。
第五条殡葬设施应具有综合性、一体化、智能化的特点,设施内部应包括:追思室、告别厅、火化炉室、骨灰安葬区、纪念设施等。
设施外部应设置合理的道路、停车场、绿化带等,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第六条殡葬设施应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满足人们对殡葬环境的需求,设施的外观、环境、设备等方面应符合安全、卫生、优雅等要求。
第七条殡葬设施施工单位应遵守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设施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第三章殡葬程序第八条殡葬活动的程序应依法进行,包括举办告别仪式、火化、安葬等环节。
殡葬程序应根据遗体状态、拟葬地点、宗教信仰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九条追思仪式是殡葬活动的重要环节,主要用于预告、宣布和悼念逝者离世的仪式。
追思仪式可分为简化式和正式式两种形式,具体要求由殡仪馆或殡仪服务机构根据遗体状态和家属要求确定。
第十条告别仪式是殡葬活动的重要环节,主要通过家属的亲友团体对逝者进行告别。
告别仪式举行的时间、场所、形式等由家属决定,但应遵守社会伦理和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火化是指将遗体通过火焰燃烧转化为骨灰。
火化应在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法定程序的殡仪馆或其他指定场所进行。
第十二条骨灰安葬是指将火化后的骨灰安放到墓地或其他适当的场所。
骨灰安葬可选择私人墓地、公墓、骨灰山等方式,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文
以上即为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的内容,通过规范管理,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各相关单位和公民共同遵守,共同打造和谐文明的殡葬环境。
第四条 公民有法的殡葬服务。
第五条 鼓励和推动殡葬业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殡仪服务
第六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提供规范、专业的殡仪服务。
第七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当设有殡仪服务窗口,为办理丧事的家属提供咨询、指导、协助等服务。
第四章 墓葬管理
第十七条 墓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确保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墓地管理单位应当划定墓区、墓地,并做好公示工作,不得私自更改墓地位置或使用权。
第十九条 墓地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墓地安全和秩序,定期进行巡逻和维护。
第二十条 墓地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墓地维护费用,做好墓碑、墓园的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墓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墓地祭祀活动的执法监管,严禁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殡葬管理部门对殡仪服务、丧葬仪式、墓葬管理等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或叫停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殡葬管理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替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丧葬仪式
第十二条 丧葬仪式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严禁放鞭炮、燃放烟花爆竹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 丧葬仪式应当简朴、庄重,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丧葬仪式应当尊重逝者意愿,不得违反家族、地方风俗和宗教信仰。
第十五条 丧葬仪式期间,家属有权合理安排参殡人员和公祭纪念活动。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本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本很抱歉,我不能为您提供____字的内容,因为这超出了我的文本长度限制。
但是,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些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的一般范本,请您参考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济南市的殡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殡葬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济南市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划、规范服务、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济南市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强调人文关怀,尊重死者和家属的意愿,提供全方位的殡葬服务。
第二章殡葬设施与服务第五条济南市应当合理规划殡葬设施,建设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要求的公共墓园、骨灰存放设施和其他殡葬场所。
第六条公共墓园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设置合理的墓位数量,并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设施。
第七条骨灰存放设施应当具备良好的防火、防盗和环境保护能力,提供优质的存放服务,满足殡葬需求。
第八条其他殡葬场所包括丧葬用品销售场所、殡仪馆、殡仪服务机构等,应当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理位置,并符合相应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提供规范、专业、诚信的服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三章殡葬管理措施第十条济南市殡葬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殡葬行业的日常监督,确保殡葬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对于未经审批或者违法违规建设的墓地和殡葬场所,殡葬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济南市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殡葬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的安全、卫生和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在涉及到殡葬活动的场所,市民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丧葬用品销售场所也应当合规经营,并标明相应的产品说明。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殡葬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对违规人员和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五条济南市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济南散坟整治实施方案
济南散坟整治实施方案济南市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城市,拥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散坟现象日益严重,给城市的环境和市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影响。
为了规范和整治散坟现象,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济南市制定了散坟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本次散坟整治的范围主要包括济南市区内的各类散坟,涉及城区、郊区和农村地区。
针对不同区域的散坟情况,将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全面而有序地展开。
二、整治目标。
本次散坟整治的目标是清理和规范城市内的散坟,恢复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市民居住环境。
通过整治工作,力求减少散坟现象对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的影响,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三、整治措施。
1. 调查摸底,对济南市区内的散坟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散坟的分布、数量、类型等基本情况,为后续的整治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2. 制定规划,根据调查摸底的结果,制定针对不同区域的散坟整治规划,明确整治的重点区域和目标,合理安排整治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3. 强化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散坟整治工作的宣传,提高市民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度,营造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4.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散坟整治工作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散坟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整治方案,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推进清理,组织专业人员对散坟进行清理工作,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处理散坟,恢复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6. 规范管理,对整治后的土地资源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良好保护。
四、整治效果。
通过本次散坟整治工作,将有效减少散坟现象对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的影响,提升城市的整体环境质量,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
同时,也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后续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和资源保障。
五、总结。
散坟整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环境整治工作,对于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济南市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推进散坟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实实在在的整治效果,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30
•【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施行日期】2017.12.3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6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
2017年12月30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对现行政府规章清理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省有关“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对我市2017年12月1日前
公布的、现行有效的91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市政府决定,废止《济南市关于在市区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的规定》等27件政府规章,保留《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管理办法》等64件政府规章。
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章目录
》。
济南殡葬服务受理条件及服务程序介绍
济南殡葬服务受理条件及服务程序介绍
对于济南殡葬服务受理条件及服务程序介绍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受理条件
承办运⼫、冷藏、整容、告别、⽕化、⾻灰寄存、⾻灰安葬、丧葬⽤品等有关殡葬⽅⾯的全部服务。
⼆、服务程序
殡仪馆、公墓、殡葬服务公司等设⽴公开电话,接到办理丧事的电话后可提供以下服务:
1、按丧主要求的时间、地点、车辆的类型接运遗体;
2、按丧主的要求对遗体进⾏短期或长期冷藏;
3、按丧主的要求对遗体进⾏整容、整形和脱穿⾐;
4、按丧主的要求安排告别仪式,提供哀乐、鲜花、花圈、录像等服务;
5、按丧主的要求提供⾼档⽕化炉、普通⽕化炉的⽕化;
6、按丧主的要求办理⾻灰寄存;
7、按丧主的要求选⽤墓⽳的种类和档次,安排⾻灰安葬;
8、⾻灰堂、公墓按规定接待丧主的祭奠活动;
9、丧主的其它特殊服务需求可提前预约。
三、服务时限
济南市殡仪馆、济南市莲花⼭殡仪馆实⾏24⼩时服务。
四、法规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办法、民政部《关于进⼀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
五、投诉电话
济南市民政局监察室:6660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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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
助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1.23
•【字号】济政办字〔2016〕74号
•【施行日期】2016.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政策
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6〕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2017年1月1日以后身故的我市居民(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人员)给予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在我市火化的,一次性减免基本殡葬费用630元;因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以及不实行火化政策的少数民族居民,一次性补助630元。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制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3日。
我国殡葬科技介绍
我国殡葬科技介绍为了深入了解我国殡葬科技应用的现状,查找影响和制约殡葬科技进步的突出问题,我调研组赴山东省的济南、日照市、威海、章丘、乳山五市进行调研。
调研采用座谈讨论、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的方式。
先后召开了四个有政府领导、民政干部和殡葬职工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考察了五个殡仪馆及火化车间等,收回问卷50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五个殡仪馆的基本情况调研中,我们实地考察了济南市、日照市、威海市环翠区、章丘市和乳山市五个殡仪馆。
这五个殡仪馆都始建于上世纪60-70年代,除济南市外都属于县级殡仪馆。
几十年来,随着殡葬改革的推进和火葬方式的普遍推行,五个殡仪馆都进行了多次的修建和扩建,设备也几经更新改造,业已具备了运尸、冷藏、整容、告别、火化和骨灰寄存的功能,基本能够满足当地群众的殡葬需要。
尤其是济南市殡仪馆于2004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造后,其软硬件都上了一个新台阶,居山东领先全国先进的行列,担负着济南市区60%以上的殡仪服务和火化任务。
五个殡仪馆的占地面积都不太大。
济南市为66亩,日照市70亩,章丘市45亩,乳山市43亩,环翠区殡仪馆更小,估计不足40亩。
馆内的建筑也都比较陈旧,各功能区的布局不太合理。
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建成区迅速扩展,这五个殡仪馆都被圈进了城区之内,其烟气污染问题引起周边居民强烈不满,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批评建议,要求殡仪馆搬迁。
据了解,五个城市的政府部门都已经将殡仪馆搬迁列入计划,其中济南、乳山已经选定了新址,即将动工新建(见表一)。
表一:五个殡仪馆的基本情况五个殡仪馆都是事业单位编制,其中威海环翠区殡仪馆名义上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际上财政不给拨款;济南市殡仪馆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余三个殡仪馆都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全靠自己解决,设施改造和设备更新等基本建设资金主要靠自筹和银行贷款,政府给予少量补贴。
五个殡仪馆的收支情况不容乐观。
除济南市殡仪馆收支相抵有所盈余外,其余四个殡仪馆都处在亏损或亏损的边缘。
济南市殡仪馆_企业报告(业主版)
(2)殡葬设备及用品(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殡葬用花服务商政府采购项目
济南首和花卉销售 有限公司
1542.8
2022-11-04
TOP2 殡葬用花服务商政府采购项目
济南首和花卉销售 有限公司
542.8
2022-11-04
TOP3
济南市殡仪馆殡葬用花服务商政 济南首和花卉销售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5 日 生成
2/17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济南市殡仪馆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办公设备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殡葬设备 及用品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4 个、3 个、3 个。其中殡葬设备及用品 其他工程服务 专用设备修 理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2628.41 万元、175.49 万元、175.49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TOP1
玉函山公墓墓区整治提升二期工 山东宏坤达建筑安
程
装工程有限公司
175.5
2022-10-18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8)石油制品(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济南市殡仪馆车辆加油服务成交 公告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山东石油 分公司
5.0
2023-05-30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9)电气设备(1)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5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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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TOP1 济南市殡仪馆空调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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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禁止将在本市死亡者的遗体运送外地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私自外运遗体的,应立即就近送火葬场火化,并应按有关规定对运载车辆司机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市少数民族按照宗教信仰和本民族习俗办丧事实行土葬的,应在市统一划定的少数民族公墓埋葬。自愿实行殡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本市的丧葬事项,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封建迷信丧葬活动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封建迷信用品和经济处罚;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自留地)和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河流的堤坝内以及铁路、公路两侧造墓立碑。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以及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告,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平毁。
提倡遵照死者的遗嘱不保留骨灰。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骨灰堂、公墓,须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再按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有条件的乡(镇)村,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建立公益性骨灰堂或公墓,为本乡(镇)村殡葬工作服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销售宣传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申请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须报市民政局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加强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殡葬管理必须坚持丧葬改革的方针,破除封建迷信,提倡勤俭、文明办丧事。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推行火葬。对死亡者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律火葬,不得土葬。
第五条 往火葬场运送遗体,应使用殡仪专用车,殡葬服务部门应及时运送。自行运送遗体的,殡仪馆或火葬场应及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以防止环境污染。
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10528(颁布时间)
19910528(实施时间)
19990921(失效时间)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文号)
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本市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行业,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对私自土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丧主起尸火化,起尸费用由丧主负担,并对其处以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支付其丧葬费用。为不实行火葬者办理丧事或提供方便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第九条 对于骨灰的处理,要尊重丧主的意愿,可以自管或寄存骨灰堂,也可在公墓区埋葬。禁止乱葬乱埋修立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