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三篇
关于殡葬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殡葬用地是用于安葬死者遗体和骨灰的专用土地,是殡葬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殡葬用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死者尊严,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殡葬用地的规划、审批、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三、殡葬用地规划1. 殡葬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合理布局,确保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
2. 殡葬用地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人口、民族、宗教、习俗等因素,尊重当地文化传统。
3. 殡葬用地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规划,确保殡葬用地需求;(2)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3)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4)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
四、殡葬用地审批1. 殡葬用地审批应当依法进行,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 申请殡葬用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殡葬用地规划;(2)符合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3)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 殡葬用地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符合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4)审批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五、殡葬用地使用1. 殡葬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
2. 殡葬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2)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3)保持土地整洁,维护环境卫生;(4)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 殡葬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六、殡葬用地保护1. 殡葬用地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土地资源,防止土地退化;(2)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3)维护死者尊严,保障群众权益。
2. 殡葬用地保护措施:(1)加强殡葬用地规划管理,合理布局殡葬设施;(2)严格控制殡葬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3)加强殡葬用地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用地行为;(4)加强殡葬用地环境保护,防止污染。
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范文(三篇)
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工作,包括殡仪馆、殡葬车队、火化场所以及从事与殡葬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落实责任,加强监督,规范行为,倡导依法执业,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安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操作细则,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机制。
第五条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责任:1. 政府责任:负责制定殡葬工作政策和规范,建立殡葬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指导和协调殡葬工作,承担全面监督和指导职责。
2. 殡葬单位责任:负责组织和管理殡葬工作,保障殡葬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落实各项管理规定。
3. 从业人员责任:依法执业,为公民提供安全、有序、祥和的殡葬服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相关部门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殡葬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协助政府和殡葬单位开展工作。
第六条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包括责任的划分、追究的方式、追究的程序和责任追究的结果等方面。
第七条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应当依法准确、公正、公开,确保责任的追究不受拖延、干扰和偏向。
第八条对于违法、违纪的殡葬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二章责任的划分第九条责任的划分应当根据不同的角色和职责进行,具体划分如下:1.政府责任:(1)制定殡葬工作政策和规范,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2)建立殡葬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3)对殡葬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4)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殡葬工作中的问题。
2.殡葬单位责任:(1)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殡葬工作;(2)组织和指导殡葬工作,确保服务质量;(3)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工作技能;(4)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
3.从业人员责任:(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2)持有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3)提供合法、规范、真实的殡葬服务;(4)尊重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5)不得涉及超出职责范围的活动。
莆田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文
莆田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莆田市殡葬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务管理。
第三条殡葬事务管理应遵循便民、安全、文明、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莆田市殡葬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殡葬事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殡葬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殡葬服务。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六条殡仪馆应具备良好的服务环境和设施设备,提供充分的服务保障,确保丧葬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殡仪馆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殡仪馆应划定场地范围,确保场内秩序井然,保证丧葬活动的庄重和安全。
第九条殡仪馆应设置防火、防盗、防护等安全设施,确保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
第十条殡仪馆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保持室内的清洁和卫生。
第三章丧葬用品管理第十一条丧葬用品销售商应具备相关资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丧葬用品销售商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丧葬用品,保证品质安全。
第十三条丧葬用品销售商应为购买者提供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逼迫销售。
第十四条丧葬用品销售商要合理定价,不得恶意哄抬价格。
第十五条丧葬用品销售商应及时对库存进行清点和补充,保证市场供应的充足。
第四章殡葬仪式管理第十六条停放灵车的地点应符合交通规定,确保交通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十七条规定在公众场所进行丧葬仪式的,应提前申请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丧葬仪式举行时,应遵守礼仪秩序,不得产生过于哀痛的哭喊和异常妆容。
第十九条丧葬仪式应注意环保,不得乱扔纸钱和焚烧大量塑料纸张。
第二十条丧葬仪式应尊重逝者的意愿和宗教信仰,不得强行加入其他非相关内容。
第五章丧葬费用管理第二十一条殡葬服务机构应明码标价,公示丧葬服务价格表,消除乱收费现象。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知情,如实告知价格构成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殡葬服务机构不得变相增加费用,不得以其他方式索要费用。
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殡葬行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殡葬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殡葬服务不规范、殡葬用品价格虚高、殡葬欺诈等。
为了规范殡葬行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殡葬管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某市市民张先生在为其已故父亲办理丧事时,发现殡仪馆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张先生在办理丧事过程中,遭遇了以下问题:1. 殡仪馆工作人员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向张先生推销高价骨灰盒、墓碑等殡葬用品,且未提供正规发票。
2. 殡仪馆工作人员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未向张先生提供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3. 殡仪馆在火化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骨灰进行妥善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殡仪馆退还违规收费,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殡仪馆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优惠等手段哄抬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
殡仪馆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3. 《殡葬管理条例》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殡仪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殡葬服务的规范,提供规范、文明、便捷的殡葬服务。
第十七条,殡仪馆应当对骨灰进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殡仪馆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未向张先生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强制推销高价殡葬用品。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未向张先生提供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费用。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三篇)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根据济南市民政局发布的《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济南市对殡葬活动实行严格管理。
以下是其中的主要规定:1. 殡葬设施要求: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设施应具备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卫生条件,确保殡葬活动的正常进行。
2. 丧葬用地管理:市区内丧葬用地数量有限,丧葬用地需经市民政局丧葬用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 骨灰处理规定:骨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火化处理,并由殡葬服务机构递交骨灰存放证明。
4. 殡葬庄严规范:殡葬活动中应遵守礼仪,严禁哀悼活动中的恶俗行为及不文明行为,保持庄重、肃穆的氛围。
5.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殡葬活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6. 殡葬服务机构监管:对殡葬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管,确保其提供的服务质量。
7. 监督举报机制:建立殡葬活动监督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接受公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以上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二)是指在济南市范围内,对殡葬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1. 殡葬设施:济南市规定要建立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火葬厅等。
2. 殡葬程序:济南市规定殡葬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遗体收容、防腐处理、告别仪式、火化等。
3. 殡葬排队及预约:济南市规定在火化和告别仪式方面,有排队和预约制度,确保殡葬活动的有序进行。
4. 病死人员管理:济南市规定对病死人员的处理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疫情传播。
5. 殡葬费用:济南市规定殡葬费用应当合理,公示透明,不得乱收费或乱增收。
6. 遗体捐献和器官移植:济南市规定对遗体捐献和器官移植的活动要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
7. 委托代办殡葬事务:济南市规定允许委托专业机构或个人代办殡葬事务,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三篇)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殡葬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对逝者的尊重、安葬环境的规范和公众利益的维护等多个方面。
为了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殡葬管理新规定。
本文将从殡葬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详细介绍这些新规定。
一、殡葬政策出台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殡葬事业面临着许多挑战。
一方面,传统的殡葬观念和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
另一方面,殡葬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殡葬市场的混乱、违规操作等。
因此,殡葬管理的新规定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殡葬市场的规范管理殡葬市场的规范管理是殡葬管理新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
新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殡葬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同时,针对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殡葬设施,要进行整改或者关闭,确保殡葬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二)殡葬服务的质量保障殡葬服务的质量保障也是新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
新规定要求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严禁以次充好、以次充足等行为。
同时,还要推动殡葬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创新殡葬观念和方式新规定还倡导创新殡葬观念和方式,推动殡葬事业的转型升级。
一方面,要加强对传统殡葬方式和观念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殡葬的正确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还要推动绿色殡葬、海葬等新兴殡葬方式的推广,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压力,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效果新规定的出台对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殡葬市场的规范管理有力遏制了市场乱象的发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殡葬服务的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得到了提升。
此外,创新殡葬观念和方式也为殡葬事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和机遇。
然而,新规定的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丧葬管理规定证明(3篇)
第1篇一、证明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丧葬活动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丧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证明。
二、证明目的1. 规范丧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丧葬新风。
3. 促进殡葬服务业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
三、证明内容一、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丧葬活动。
二、丧葬活动组织1. 丧葬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具备组织丧葬活动的能力。
2. 丧葬活动组织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死者家属意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丧葬活动组织者应当遵守丧葬服务规范,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丧葬服务。
三、丧葬仪式1. 丧葬仪式应当遵循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体现对死者的尊重和哀思。
2. 丧葬仪式可根据死者家属意愿,选择适宜的仪式形式,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 丧葬仪式中,不得使用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宣扬邪教、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
四、丧葬用品1. 丧葬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确保产品质量。
3.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强制搭售、误导消费者。
五、墓地管理1. 墓地管理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具备墓地管理能力。
2. 墓地管理者应当维护墓地环境,保持墓地整洁、美观。
3. 墓地管理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墓地规划、侵占土地。
六、殡葬设施1. 殡葬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设施安全、卫生。
2. 殡葬设施运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提供优质、便捷的殡葬服务。
3. 殡葬设施运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违规经营。
七、丧葬服务价格1. 丧葬服务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丧葬服务价格应当合理,不得随意涨价。
殡葬管理责任追究规定(4篇)
殡葬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是指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依法办事、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第六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依法公开、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确保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七条殡葬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范围第八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一)擅自改变、移动、藏匿、毁坏或者封存、销毁尸体、遗骨的违法行为;(二)擅自从事尸体器官捐献、移植活动的违法行为;(三)乱收费、高收费、强迫消费的违法行为;(四)私自出租、出售墓穴或者私自进行墓地扩建、迁移的违法行为;(五)伪造、倒卖殡仪服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六)故意泄露、篡改、销毁殡葬档案的违法行为;(七)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不仅适用于殡葬企业、殡仪馆等法定责任主体,还适用于殡葬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和相关监管人员。
第十条对于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程序第十一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由殡葬管理组织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殡葬管理组织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殡葬管理组织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处罚意见,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殡葬管理组织机构提出的处罚意见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追究责任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去世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去世人员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规范殡葬服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去世人员的遗体处理、火化、安葬、骨灰处理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去世人员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逝者尊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二)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三)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由XX市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遗体处理第五条去世人员的遗体处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去世人员所在单位、家庭或者亲属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并按规定办理遗体接运手续;(二)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接收遗体,并做好遗体防腐、冷藏等工作;(三)去世人员所在单位、家庭或者亲属应当选择合适的遗体告别仪式,并遵守相关规定;(四)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后,应当及时将遗体火化或者进行其他处理。
第六条去世人员遗体火化,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遗体火化前,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逝者家属相关事宜,并取得其同意;(二)遗体火化时,应当确保火化设施安全、环保;(三)遗体火化后,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将骨灰交还逝者家属。
第七条去世人员遗体处理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处理遗体;(二)将遗体随意丢弃;(三)阻碍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正常工作。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火化与安葬第九条去世人员火化后,其家属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安葬:(一)骨灰安葬;(二)骨灰撒放;(三)骨灰寄存。
第十条骨灰安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选择合法的墓地;(二)按照墓地管理规定进行安葬;(三)不得在墓地内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骨灰撒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选择合法的撒放地点;(二)不得在公共场所、水体、农田等地方撒放骨灰;(三)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殡仪丧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和丧葬活动。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体现人文关怀;(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三)依法行政,规范服务,保障公平公正;(四)改革创新,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和丧葬活动。
第二章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殡葬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殡葬设施建设标准;(二)有符合要求的殡葬服务人员;(三)有完善的殡葬服务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殡葬服务设施;(五)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提供殡葬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三)不得利用殡葬服务谋取非法利益;(四)不得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殡葬用品;(五)不得违反规定销售、出租殡葬设施。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服务咨询台,为丧户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丧户了解殡葬政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丧户投诉,维护丧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丧葬活动管理第十一条丧葬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逝者,体现哀思;(二)文明节俭,不得铺张浪费;(三)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影响社会治安。
第十二条丧葬活动应当在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内进行。
第十三条丧葬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二)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四)不得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范本(2篇)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范本下面是我为您提供的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范本,去除了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殡葬活动管理及法律责任追究。
第三条殡葬活动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尊重死者及家属意愿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殡葬权利。
第四条殡葬管理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保证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殡葬服务,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殡葬市场管理第六条殡葬市场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殡葬服务质量和价格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履行《殡葬服务许可证》申领和年审程序。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开发布价格信息,不得实施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根据丧家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捆绑销售或变相提高消费者负担。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并回应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共殡仪馆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建设公共殡仪馆,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满足广大市民的基本需求。
第十二条公共殡仪馆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风险防控要求,确保安全、卫生和便利性。
第十三条公共殡仪馆应设立公示牌,公开展示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提供透明、诚信的服务。
第十四条公共殡仪馆应保证资源利用的公平和高效,确保公民获得公平的服务机会,并提供公益性殡葬服务。
第四章宗教殡葬事务管理第十五条宗教殡葬事务应依法开展,保障宗教活动的自由,尊重宗教信仰的多样性。
第十六条宗教殡葬事务机构应按照教规和社会公德开展殡葬活动,不得干涉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七条宗教殡葬事务机构应注重公益性殡葬服务,推动爱心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开展。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文(4篇)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文殡葬管理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人道、公正、专业、便利原则,提供安全、有序、文明的殡葬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政策,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殡葬活动在安全环境下进行。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严禁乱收费、暴力催费等行为。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广绿色殡葬,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自查,对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三章丧葬仪式管理第十一条丧葬仪式应当合理规划,注重文化传承和节俭办理。
第十二条丧葬仪式应当根据死者及其家属的意愿,尊重死者的生前意愿,遵循家族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丧葬仪式应当向社会公开,不得强制要求家属购买高价服务和商品。
第十四条丧葬仪式应当安全有序进行,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
第四章骨灰管理第十五条骨灰安葬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依法设置并保持良好的环境秩序。
第十六条骨灰安葬地应当进行正确的标识和管理,确保每个骨灰的安全。
第十七条骨灰安葬地应当建立档案记录,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殡葬管理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违规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许可,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本文规定制定机关所有。
殡葬管理规定全(3篇)
殡葬管理规定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____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____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____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殡葬用品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用品的管理,规范殡葬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殡葬用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促进殡葬事业发展。
第四条国家对殡葬用品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殡葬用品的性质、用途、生产方式等进行分类,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殡葬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三)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四)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殡葬用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
第七条殡葬用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殡葬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出厂的殡葬用品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殡葬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条殡葬用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信誉;(四)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殡葬用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经营。
第十二条殡葬用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殡葬用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殡葬用品销售企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过期或者来源不明的殡葬用品。
第十五条殡葬用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售后服务,对消费者提出的质量、售后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武陟县丧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陟县丧葬管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陟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丧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传统,倡导文明;(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三)便民利民,服务群众;(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县民政局是全县丧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丧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加强丧葬管理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倡导文明丧葬。
第二章丧葬服务第六条丧葬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第七条丧葬服务单位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丧葬服务单位应当为丧属提供以下服务:(一)遗体接运、存放;(二)遗体告别;(三)遗体火化;(四)骨灰安置;(五)其他相关服务。
第九条遗体接运、存放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遗体接运应当在丧属同意后,由丧葬服务单位派员进行;(二)遗体存放应当在专用设施内,并保证存放环境的卫生、安全;(三)遗体存放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限。
第十条遗体告别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遗体告别活动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二)遗体告别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三)遗体告别活动应当尊重丧属意愿,不得强制要求参加。
第十一条遗体火化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遗体火化应当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火化设施内进行;(二)遗体火化前,应当对遗体进行清洁、消毒;(三)遗体火化后,丧属有权领取骨灰。
第十二条骨灰安置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骨灰安置应当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二)骨灰安置应当尊重丧属意愿,不得强制要求集中安置;(三)骨灰安置费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殡葬管理规定墓碑要求(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墓碑制作和使用,推进殡葬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殡葬服务单位、墓园、公墓、骨灰堂等殡葬场所及其墓碑的制作、销售、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墓碑制作和使用应当遵循尊重逝者、尊重家属、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墓碑应当具有以下特点:(一)庄重、典雅、简洁;(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符合当地殡葬风俗习惯;(四)便于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墓碑制作要求第五条墓碑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墓碑生产设备;(四)具备完善的墓碑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墓碑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墓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二)墓碑设计应当庄重、典雅、简洁,不得使用低俗、迷信、封建色彩的文字、图案;(三)墓碑尺寸应当适中,不得过大、过高;(四)墓碑表面应当光滑、整洁,不得有裂缝、破损、褪色等现象;(五)墓碑雕刻应当精细、准确,不得有错别字、漏字等现象。
第七条墓碑制作单位应当对墓碑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墓碑符合本规定要求。
墓碑质量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材料检验;(二)设计检验;(三)尺寸检验;(四)表面质量检验;(五)雕刻质量检验。
第八条墓碑制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墓碑生产档案,详细记录墓碑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确保墓碑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墓碑销售要求第九条墓碑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拥有专业的销售人员;(三)具备完善的墓碑销售服务体系;(四)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政策。
第十条墓碑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墓碑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哄抬价格;(二)墓碑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三)墓碑销售应当尊重消费者意愿,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四)墓碑销售应当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殡葬管理规定异地死亡范文(3篇)
殡葬管理规定异地死亡范文异地死亡殡葬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异地死亡殡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异地死亡殡葬登记管理第一条异地死亡殡葬登记是指公民在非户籍所在地死亡后,依法在异地办理死亡登记并开展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公民死亡登记应当依法进行,由死者的亲属或近亲属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死者的身份证明材料;(二)死亡医学证明书;(三)死者的户籍档案;(四)亲属或近亲属的身份证明材料;(五)死者意愿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异地死亡殡葬登记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条异地死亡殡葬登记机关应当建立相关查询系统,方便亲属或近亲属随时查询相关登记信息。
第三章异地死亡殡葬程序管理第五条对于异地死亡的公民,殡葬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尸体接运:由相关殡仪馆或殡葬服务机构进行尸体接运,确保尸体安全、整洁;(二)遗体处理:尸体处理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火葬、土葬和海葬等方式;(三)骨灰处理:对于火化尸体,骨灰处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家属意愿,才能进行相应处理;(四)寄存墓穴:提供骨灰保存墓穴服务,供亲属或近亲属选择,确保合法权益;(五)丧葬礼仪:依照亲属或近亲属的意愿,安排丧葬仪式,规范丧葬礼仪活动。
第四章异地死亡殡葬执法监督第六条异地死亡殡葬执法监督是指对异地殡葬业的监管工作,保障殡葬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第七条异地死亡殡葬执法监督应当依法开展,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殡仪馆、殡葬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行为;(二)殡葬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三)骨灰处理和墓穴管理的规范操作;(四)丧葬礼仪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五)相关职业人员的从业资质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异地死亡殡葬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举报渠道,接受公民和单位的投诉举报,并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对于违反《异地死亡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殡仪馆费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殡葬行业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殡仪馆作为殡葬服务的主要场所,其费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殡仪馆的费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殡仪馆费用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殡仪馆费用构成殡仪馆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基础服务费用: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等基础服务费用。
2. 葬礼服务费用:包括遗体化妆、告别仪式、追悼会、灵堂布置、花圈等葬礼服务费用。
3. 骨灰安置费用:包括骨灰盒、骨灰安置场地、骨灰塔等费用。
4. 墓地费用:包括墓地购买、墓地租赁、墓地维护等费用。
5. 其他费用:包括遗像制作、告别录像、花篮、鲜花等费用。
三、殡仪馆费用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殡仪馆作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单位,其费用应当遵循价格法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提供殡仪服务过程中,殡仪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服务。
3. 《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殡仪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殡仪馆在提供殡仪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
4. 《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殡仪馆费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1)殡仪馆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督。
(2)殡仪馆在提供殡仪服务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3)殡仪馆在提供殡仪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4)殡仪馆在提供殡仪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解答消费者疑问。
殡葬服务承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殡葬服务是关乎人民生命尊严和安宁的重要服务领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殡葬服务市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殡葬服务承包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殡葬服务承包的定义及范围1. 定义殡葬服务承包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将殡葬服务业务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他经营者进行经营的行为。
2. 范围殡葬服务承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遗体接送、火化、冷藏、整容、防腐、告别等殡仪服务;(2)墓地、骨灰堂、殡仪馆等殡葬设施的经营;(3)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4)殡葬礼仪、丧葬活动策划等。
三、殡葬服务承包的法律规定1. 承包人资格(1)承包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 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③ 具有与殡葬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④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承包人应当依法取得殡葬服务许可证。
2. 承包合同(1)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① 承包人、受包人的基本信息;② 承包业务的范围、期限;③ 承包费用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④ 承包双方的权益和义务;⑤ 违约责任;⑥ 争议解决方式;⑦ 合同签订日期、地点等。
(2)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承包业务管理(1)承包人应当依法开展殡葬服务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3)承包人应当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 承包业务终止(1)承包合同到期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承包人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2)承包人终止承包业务,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违反殡葬服务承包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承包人未依法取得殡葬服务许可证,从事殡葬服务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承包人未按照规定开展殡葬服务业务,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湖北殡葬价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二)公开、透明、合理的原则;(三)鼓励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四)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殡葬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第五条殡葬服务项目分为基本殡葬服务和非基本殡葬服务。
(一)基本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骨灰安放、遗体告别、遗体化妆、遗体告别仪式场地租赁、遗体告别仪式服务、遗体告别仪式设备租赁、遗体告别仪式音响服务、遗体告别仪式鲜花服务、遗体告别仪式礼仪服务等。
(二)非基本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化妆、遗体冷藏设备租赁、遗体告别仪式场地租赁、遗体告别仪式服务、遗体告别仪式设备租赁、遗体告别仪式音响服务、遗体告别仪式鲜花服务、遗体告别仪式礼仪服务、骨灰盒定制、墓碑定制、墓穴租赁、墓碑制作、墓碑刻字、墓园绿化、墓园设施维护等。
第六条殡葬服务价格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殡葬服务项目的性质、内容和难度;(二)殡葬服务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三)市场供求状况;(四)社会承受能力;(五)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先进程度。
第七条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标准应当合理、公开、透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价格。
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非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标准由殡葬服务经营者自主制定,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价格合理,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二)价格公开,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三)价格调整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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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三篇篇一:XX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化,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耕地、林地;推行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障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城管、林业、环保、民族、宗教、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丧葬管理第六条城市、镇规划区为实行火化的区域,其他实行火化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划定和调整,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外为土葬区;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火化区的居民和土葬区的非农村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
在火化区死亡的外地公民,就近火化。
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除外。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遗体土葬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遗体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公墓内。
未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
遗体安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火化遗体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无主遗体应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腐烂遗体立即火化。
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实行火化。
第十二条遗体处理的有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无名、无主遗体的DNA检材提取、火化等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遗体火化后,提倡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鼓励公民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
第十四条职工死亡后,由其所在单位凭下列材料之一按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二)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死亡证明;(三)接受捐献遗体的科研、教学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设立太平间的医院,应当建立遗体存放登记制度。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未设立太平间的医院,由医院督促丧属或者单位及时联系殡仪馆将遗体运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医院将遗体运出进行土葬。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禁止在火化区生产、销售棺木、土葬墓碑。
第十七条在丧事和祭祀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在街道、公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游丧以及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等行为。
在坟山墓地进行祭祀活动不得使用明火。
在殡仪馆、骨灰寄存场所、公墓使用明火的,管理者应当指定地点,加强管理,防止火灾。
第十八条殡仪馆应当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保障性服务。
其他殡仪服务单位可以从事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经营性殡仪活动。
非殡仪服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活动。
殡仪馆应当及时对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进行消毒处理。
对运送生前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遗体的车辆,应当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消毒处理,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殡仪馆应当建立遗体火化档案,依法予以保存。
在殡仪服务活动中,不得损坏、灭失遗体或者骨灰。
无主遗体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掩埋处理。
第十九条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保障性服务,应当按照省、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殡仪服务单位不得强迫丧属接受丧葬服务。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
丧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在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章墓地管理第二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提取的公墓维护费,应当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公墓维护费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办法,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符合县(市、区)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在农村建立少占土地的公益性骨灰堂。
公墓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新建公墓:(一)未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耕地、林地;(二)一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三)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四)水库、河流堤坝管理区域;(五)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公墓外,应当按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
第二十三条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实行实名制管理。
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价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
公墓墓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公墓总面积的40%。
第二十四条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周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火化区的公墓只供安葬骨灰。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死亡后,其骨灰需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或者骨灰堂安葬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筹安排。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二)恢复或者新建宗族墓地;(三)在公墓以外出售墓地、修墓立碑;(四)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可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行搬迁,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扰乱社会秩序,阻碍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行为,没收生产设备、棺木、土葬墓碑,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市容和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城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殡仪馆、骨灰寄存场所、公墓的管理者不按照要求设置使用明火地点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参加祭祀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要求使用明火的,由林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建立公墓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强行拆除。
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违法提供墓地的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管理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XX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XX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研究处理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卫生、土地、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丧葬陋俗。
公民从事殡葬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