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殡葬管理条例(1997)-优秀word范文 (4页)
2019年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对一个地方的土地资源的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全面实行火葬,禁止乱埋乱葬,革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重视殡葬工作,加强殡葬管理,实行殡葬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深圳市、区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殡葬管理职责:(一)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业务;(三)管理、监督殡葬服务业务,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殡葬管理职责。
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殡葬事业组织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处罚权。
第五条公安、工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卫生、城市管理、运输和民族宗教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殡葬活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支持殡葬改革,遵守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对殡葬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丧葬管理第七条公民在本市死亡的,尸体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除外。
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经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确认符合前款规定土葬条件的死者,其遗体应当在政府批准设置的专门墓园内安葬。
第八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应当实行火化的,其尸体不得运出本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死者的继承人为其丧事承办人。
殡葬管理条例三篇
殡葬管理条例三篇篇一:XX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化,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耕地、林地;推行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障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城管、林业、环保、民族、宗教、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丧葬管理第六条城市、镇规划区为实行火化的区域,其他实行火化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划定和调整,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外为土葬区;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火化区的居民和土葬区的非农村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
在火化区死亡的外地公民,就近火化。
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除外。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遗体土葬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遗体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公墓内。
未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
殡葬管理规定全范文(二篇)
殡葬管理规定全范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殡葬事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殡葬行业,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殡葬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介绍。
二、殡葬业管理法《殡葬业管理法》是我国对殡葬行业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规范殡葬行业的运作,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殡葬行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殡葬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执照,且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2.殡葬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殡葬工作的有序进行;3.殡葬机构应当依法收取费用,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4.殡葬机构应当尊重死者的意愿,合理满足家属的要求;5.殡葬机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违法犯罪行为;6.殡葬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服务质量。
三、殡葬用品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殡葬用品市场,保证殡葬用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对殡葬用品进行了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殡葬用品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殡葬用品必须符合卫生、质量等相关标准;2.殡葬用品的销售必须通过正规渠道,禁止进行非法销售活动;3.殡葬用品的价格应当合理,不得哄抬价格;4.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件;5.殡葬用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殡葬礼仪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殡葬礼仪,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国家对殡葬礼仪进行了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殡葬礼仪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殡葬礼仪应当庄重、庄重、简朴,不得铺张浪费;2.殡葬仪式的内容应当与死者的身份和地位相符;3.殡葬仪式应当遵循传统文化和社会习俗;4.殡葬仪式不得从事非法、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殡葬仪式应当尊重死者和家属的意愿,不得强制安排和要求。
五、殡葬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国家对殡葬行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根据相关规定,殡葬行业监督管理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殡葬行业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殡葬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2.殡葬行业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监管;3.殡葬行业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殡葬礼仪的监督;4.殡葬行业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殡葬行业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5.殡葬行业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殡葬行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殡葬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殡葬服务不规范、殡葬用品价格虚高、殡葬欺诈等。
为了规范殡葬行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殡葬管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某市市民张先生在为其已故父亲办理丧事时,发现殡仪馆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张先生在办理丧事过程中,遭遇了以下问题:1. 殡仪馆工作人员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向张先生推销高价骨灰盒、墓碑等殡葬用品,且未提供正规发票。
2. 殡仪馆工作人员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未向张先生提供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3. 殡仪馆在火化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骨灰进行妥善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殡仪馆退还违规收费,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殡仪馆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优惠等手段哄抬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
殡仪馆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3. 《殡葬管理条例》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殡仪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殡葬服务的规范,提供规范、文明、便捷的殡葬服务。
第十七条,殡仪馆应当对骨灰进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殡仪馆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未向张先生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强制推销高价殡葬用品。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未向张先生提供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费用。
殡葬管理规定全模版
殡葬管理规定全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益性、规范性、人性化的原则。
第四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死者的遗愿和家属的意愿,不得强制干预家属的选择及决策。
第五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殡葬事务的认识和理解,促进社会公德和文明风尚的形成。
第七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通过科学、高效、便民的方式,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公众需求。
第二章殡仪服务第八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条件,保证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环境。
第九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供规范、真实、合理的服务。
第十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尊重死者和家属的意愿,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第十一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保障公众权益。
第十二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素质,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丧葬仪式第十三条丧葬仪式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死者和家属的意愿,确保仪式庄重、庄重、文明。
第十四条丧葬仪式应当根据死者的身份、职业等特点,选择适当的仪式形式和内容。
第十五条丧葬仪式应当注重内涵,尊重死者的人格尊严,避免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
第十六条丧葬仪式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和文化背景,保持传统特色和地域特色,丰富文化内涵。
第四章陵园管理第十七条陵园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障陵园安全、整洁、有序。
第十八条陵园管理应当做好灾害防范和保护工作,确保墓地和陵园不受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十九条陵园管理应当加强资源保护,合理规划和利用墓地资源,确保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陵园管理应当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如鲜花摊、祭品商店、停车场等,方便各界群众。
【最新】201X年殡葬管理条例全文word版本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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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2019年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word版本 (5页)
2019年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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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为了规范和完善殡葬管理,2019年1月1日起,我国新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
在新的条例中,一些规定得到了强化和优化。
殡葬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新规定将殡葬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于殡仪馆、灵车、殡葬用品销售等殡葬服务进行许可审批。
殡仪馆、火化场等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许可,并经过审批合格后方可运营。
同时,各级殡葬管理部门还将对殡葬服务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殡葬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安葬地点数量限制新规定中还强调了安葬地点的数量限制,明确了家庭墓地、家族墓地以及非营业性公墓等类型的安葬地点的数量,严禁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安葬场地。
同时,对于滥用权利从事墓地倒卖的行为,将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预付款和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管针对殡葬服务中的预付款和收费等方面的问题,新条例中也增加了相关监管措施。
服务提供者(殡仪馆等)收取预付款和收费时,应该对客户讲清楚价格标准和计价方式,并签订协议,避免出现任何争议。
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殡葬服务的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
遗体异地转运管理新规定还对遗体异地运输也进行了保障。
要求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确保遗体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可控。
另外,对于涉及到交通部门的设施和设备的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规范管理提供更加高效的殡葬服务。
原有规定的优化完善新条例还对原有的一些殡葬管理规定进行了优化完善。
例如,对于遗体的处理和火化等管理方面也进行了规范,强调了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综合来看,新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的出台,能够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殡葬服务,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
各级殡葬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采取积极措施,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规章制度 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
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殡葬管理条例对修建坟墓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五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9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第628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指出,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删除。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其中第四章土葬管理第二十五条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未建公墓和未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区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葬法。
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坟墓。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2019年国家殡葬管理条例-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家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X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下面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的全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21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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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
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 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021 最新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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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 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
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021 最新 (1997 年 7 月 11 日国务院第 60 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 年 7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5 号发布,根据 2022 年 11 月 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28 号公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
殡葬管理规定全范本
殡葬管理规定全范本殡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殡葬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殡葬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活动包括丧葬礼仪、骨灰处理及墓地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殡葬管理应遵循人文关怀、节俭环保、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殡葬管理应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殡葬礼仪第六条殡葬礼仪应根据逝者的意愿和家属的需求进行安排。
第七条丧葬礼仪内容应尊重传统习俗,同时注重现代化改革。
第八条丧葬礼仪的主持人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丧葬礼仪的具体操作流程应当事先向家属解释清楚,并遵循合理、合法、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丧葬礼仪的费用应当公示,并依法规定合理收费。
第三章骨灰处理第十一条骨灰处理应遵循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二条骨灰处理方式包括火葬、水葬、土葬等。
第十三条骨灰处理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并设有专门监管机构。
第十四条骨灰处理费用应当公示,并按照相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四章墓地管理第十五条墓地管理应遵循节约用地、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十六条墓地应当合理规划,按照生态、美观、实用的原则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墓地管理应当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墓地的使用权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严禁超期使用。
第十九条墓地管理费用应当公示,并按照相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一条公众有权举报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殡葬管理部门。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正文:----------------------------------------------------------------------------------------------------------------------------------------------------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日第19号颁布1997年10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国土、规划、市容环卫、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将殡葬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推行殡葬改革。
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以外,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实行火葬的地区的死亡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自愿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的外,均应火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车辆、墓穴等条件。
莆田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文(3篇)
莆田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____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____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变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____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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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殡葬活动管理及法律责任追究。
第三条殡葬活动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尊重死者及家属意愿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殡葬权利。
第四条殡葬管理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保证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殡葬服务,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殡葬市场管理第六条殡葬市场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殡葬服务质量和价格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履行《殡葬服务许可证》申领和年审程序。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开发布价格信息,不得实施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根据丧家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捆绑销售或变相提高消费者负担。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并回应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共殡仪馆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建设公共殡仪馆,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满足广大市民的基本需求。
第十二条公共殡仪馆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风险防控要求,确保安全、卫生和便利性。
第十三条公共殡仪馆应设立公示牌,公开展示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提供透明、诚信的服务。
第十四条公共殡仪馆应保证资源利用的公平和高效,确保公民获得公平的服务机会,并提供公益性殡葬服务。
第四章宗教殡葬事务管理第十五条宗教殡葬事务应依法开展,保障宗教活动的自由,尊重宗教信仰的多样性。
第十六条宗教殡葬事务机构应按照教规和社会公德开展殡葬活动,不得干涉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七条宗教殡葬事务机构应注重公益性殡葬服务,推动爱心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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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1997)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分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