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殡葬单位的管理制度
殡葬单位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殡葬单位的管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殡葬单位管理,殡葬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该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殡葬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共利益。
第四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工作秩序。
第五条殡葬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公益活动,服务社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六条殡葬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各级殡葬单位对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本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设置,合理分工。
第九条殡葬单位应当设立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后勤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每个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殡葬单位应当设立监督检查组,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十一条殡葬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风险防范。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员工权益。
第十三条殡葬单位应当进行员工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对不良员工进行惩处。
第十六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统一的服务标准,明确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调整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了解客户需求,不断改进服务。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14
【摘要】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3目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总页数】2页(P15-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协调会议纪要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快我省殡葬改革步伐的通知 [J],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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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殡葬管理条例
【题注】(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章名】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
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运送遗体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8•【字号】渝府发[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府发[2005]7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明确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经商有关方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明确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使推行殡葬改革的进度与群众的接受程度相适应;因地制宜,科学划分火葬区和文明治丧示范区,实行分类指导,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大力引导文明治丧。
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是:主城区重点抓好文明治丧活动的管理,巩固火化率;渝西地区重点抓好殡葬改革的规划,稳步推行火葬;三峡库区及渝东南地区重点抓好土葬方式的改革,倡导火葬,确保全市殡葬改革健康有序推进。
二、坚决刹住殡葬乱罚款、乱收费和粗暴执法行为近年来,部分群众对殡葬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反映较强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借推行殡葬改革巧立名目、自定标准向群众乱罚款、乱收费和粗暴进行殡葬执法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从即日起必须对本地区殡葬乱罚款、乱收费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所有无法规依据、自立名目设立的殡葬收费文件一律废除。
同时,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监察、物价、财政、国土、林业等部门对殡葬乱罚款、乱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顶风违规违纪的事件,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一)实事求是地调整火葬区。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涉及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涉及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渝民发[2012]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涉及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民发〔2012〕21号)近期,市人大、市政府相继发布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1〕10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渝府令第261号),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情况作出了规定,现将涉及民政的部分摘录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修改两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决定对以下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直接强制执行作出修改。
1. 将《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由接埋地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修改为“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将《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强制改正或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继续施行的1件政府规章的规定2012年2月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渝府令第261号)。
决定继续施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和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骨灰堂、墓地不得对村民或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殡仪馆可直接火化。
第十一条 骨灰可以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提倡植树、深埋不留标志和抛撒的方式处理骨灰。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基地。
第二十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以外,其他均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三章 殡葬设备和用品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殡葬设施的数量审批。
建设殡仪馆、社会公共墓地、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4号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死亡者的遗体应在就近殡仪馆火化。
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死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同意,用殡仪专用车运送。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的丧葬事宜或其遗体(骸骨、骨灰)需出入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城镇区域为文明治丧示范区。
文明治丧示范区的具体范围随城市化进程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应当停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第七条医院应加强太平间管理,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专用车。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全文《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全文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六条,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
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运送遗体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渝办发[2012]149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1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制订的《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物价局、市民政局)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殡葬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殡葬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殡葬服务应坚持公益优先、优质优价服务。
殡葬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商品。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收费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殡葬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殡葬收费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区县(自治县)殡葬收费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制定全市统一的遗体火化费、接运费、骨灰寄存费三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共同制定市级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照全市殡葬收费管理政策,负责本地区的殡葬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收费项目包括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项目。
殡葬服务项目分为基本服务项目和非基本服务项目。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渝民发[2012]3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12〕35号)近年来,我市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2008〕203号)要求,开展了以清理整顿“活人墓、大墓豪华墓、非法公墓”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整顿效果显著。
但是,最近又有一些公墓出现违规行为,为了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墓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贯彻执行规划。
《重庆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印发各区县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划》对公墓布局进行批建。
二、规范审批程序。
根据《规划》,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等主城区不再新建公益性公墓,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建的,由市局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新批建城乡公益性公墓,要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1〕100号)规定的程序审批;经营性公墓由市局审批。
三、规范公墓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公墓服务单位,逐一重新审核清理,对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并已取得国土等部门扩容用地手续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民政部门审批确认。
未审批确认的,市局将不予认可。
今后,新建的公墓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用地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规模,不得超面积建“大墓、豪华墓”。
各区县批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照渝民发〔2011〕100号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改变公益性质,严禁利用中介推销墓位。
四、规范经营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强化年度检查,加强执法力度,及时对公墓违规收费,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非法预售(出租)、转让(租)墓穴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以及销售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重庆市丧葬费标准
重庆市丧葬费标准在重庆市,丧葬费是指为了丧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殡仪馆、火化、丧葬用品、祭祀用品等相关费用。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重庆市对丧葬费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以下是重庆市丧葬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首先,殡仪馆费用。
在重庆市,殡仪馆的费用是根据不同档次和服务内容进行收费的。
一般来说,殡仪馆的费用包括使用殡仪设施、冷藏、遗体防腐处理等费用。
根据规定,殡仪馆费用的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和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次,火化费用。
火化是一种常见的丧葬方式,而在重庆市,火化费用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收费的。
火化费用包括火化服务费、骨灰盒费用等。
在选择火化服务时,市民需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需求进行选择,同时也要了解清楚相关的费用标准。
再次,丧葬用品费用。
丧葬用品包括棺木、鲜花、祭品等,这些都是丧事中必不可少的物品。
在重庆市,丧葬用品的价格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市民在购买时需要注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避免因为价格不明或者质量问题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祭祀用品费用。
祭祀用品是指丧事中用于祭祀的各种物品,如鞭炮、纸钱、食品等。
在重庆市,祭祀用品的价格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市民在购买时需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同时也要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购买,避免浪费。
总的来说,重庆市对丧葬费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市民在丧事中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费用标准,合理选择服务内容和用品,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同时,也要注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丧葬用品,避免因为不明或者不合格产品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在丧葬事宜中,合理的费用支出不仅是对逝者的尊重,也是对家庭经济的保障。
希望市民能够在丧事中理性消费,避免因为盲目跟风或者不了解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丧葬费用的监管和规范,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重庆市殡葬产业政策
重庆市殡葬产业政策
重庆市殡葬产业政策的目标是为了促进殡葬行业的发展和规范,提升殡葬服务质量,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事务的需求,同时保护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重庆市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重庆市加强了殡葬服务的规范化管理。
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要求殡葬服务机构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确保其具备安全可靠、规范高效的服务能力。
此外,重庆市还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殡葬服务行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殡葬服务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其次,重庆市注重改善殡葬服务质量。
通过加强职业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要求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测机制,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各项环节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同时,重庆市还鼓励殡葬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提供更多元化、个性化的殡葬服务,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此外,重庆市还积极推进殡葬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结合。
通过优化殡葬用地规划和管理,合理规划和利用殡葬用地资源,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同时,鼓励殡葬服务机构开展绿色环保殡葬方式的推广和应用,提倡节约用地、节水、节能、减少污染的生态环境友好型殡葬服务。
总之,重庆市殡葬产业政策旨在促进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同时兼顾生态环境的保护。
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重庆市殡葬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事务的需求,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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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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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
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运送遗体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殡葬服务机构守灵治丧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殡葬服务机构守灵治丧厅租用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渝价[2013]26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3.08.22
【实施日期】2013.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殡葬服务机构守灵治丧厅租用收费指导标
准的通知
(渝价〔2013〕2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民政局,北部新区发改委、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委、民政局:
按照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2]149号)要求,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殡葬服务机构守灵治丧厅租用收费指导标准》,请各地在具体核定殡葬服务机构守灵治丧厅租用收费标准中,一是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来制定收费标准,不要盲目攀比;二是要坚持其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的原则;三是不得超过《重庆市殡葬服务机构守灵治丧厅租
用收费指导标准》中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切实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和收费行为。
附件:重庆市殡葬服务机构守灵治丧厅租用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13年8月22日
附件
重庆市殡葬。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31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5-29【生效日期】1998-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第八条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九条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
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3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3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既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对于保护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把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根据《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将从2005年起,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也应实行目标管理,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依法行政,坚决制止殡葬乱收费行为殡葬乱收费严重违反了市政府两个“十个一批”的规定,既不利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又加重了农民负担;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当地殡葬乱收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无法规依据、自立名目设立的各种殡葬收费政策一律废除。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对顶风违规违纪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务必于2004年9月底前,将各地整治殡葬乱收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二年二月八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认真清理审查,并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修改的《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等8件规章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2.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3.修改的规章条款内容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二、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2: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一、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三、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2002年4月12日起施行)五、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六、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七、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八、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九、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十、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十一、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3:修改的规章条款内容一、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八条修改为:“采矿权人逾期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向采矿权人发出‘限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额2‰的滞纳金,但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资源补偿费本金的数额。
重庆丧事流程
重庆丧事流程重庆丧事流程重庆是中国的一个重要城市,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
在重庆,丧事的举办有着一定的规定和流程,下面我将为您介绍一下重庆丧事的流程。
一、报丧和摆放吊唁厅当有人去世后,首先要通知亲友,报丧的方式可以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或者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
在通知亲友的同时,还需要联系经办殡葬事务的单位,进行相应的登记,以便后续的安排。
接下来,家属需要选择合适的吊唁厅。
重庆的吊唁厅有的是由殡仪馆提供的,有的是在家中临时搭建的,选择时应根据去世人的身份和家庭的条件来决定。
二、安置灵柩和丧灵仪式在选择好吊唁厅后,家属需要将灵柩安置在吊唁厅的中央位置上,并在灵柩上摆放鲜花和香炉。
这样可以表达对去世人的哀悼之情。
在丧灵仪式上,家属和亲友们会在灵柩旁围成一圈,由牧师或道士主持仪式。
仪式中会有祷告和吟诵经文等内容,目的是为了降低亲友们的悲伤和寄托对逝者的思念之情。
三、丧葬仪式和告别仪式丧葬仪式是指将灵柩运送至火化场所进行火化的过程。
在重庆,火化一般在离丧居较近的火化场进行。
家属可以选择陪同灵柩前往火化场,也可以选择在家中等候灵柩运回。
在告别仪式上,家属和亲友们会向逝者致以最后的告别。
家属可以在灵柩前点燃纸钱,表示其对逝者的怀念和祈祷。
告别仪式过后,灵柩会被火化。
四、挽联和吊唁挽联是丧家为了表示哀悼而在家门口和灵堂门口悬挂的对子。
挽联的内容通常是对逝者的追思和寄托之情。
吊唁则是指亲友们在灵柩前向逝者表达哀思和悼念。
五、安葬和丧家宴请在火化后,家属需要为逝者选定合适的安葬地点。
重庆有许多的陵园和墓地可供选择。
家属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和经济能力来进行选择。
在安葬后,家属可以举办丧家宴请亲友们前来吃饭,以感谢他们的关心和参与。
这也是传统的风俗习惯,可以减轻丧家的悲痛和孤寂感。
六、离世人后事处理在安葬后,家属需要处理离世人的遗物和相关事务。
这包括取消逝者的各种证件、处理遗产和财产等。
在处理这些事务时,家属需谨慎而细致,以便不给其他亲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重庆殡葬流程
重庆殡葬流程
重庆的殡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死亡确认:当人员死亡后,家属需要及时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由民警到场确认死亡。
2. 办理临时丧葬证:家属需要携带死者id、户口本、医院的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丧葬证。
3. 选定火化场所或殡仪馆:家属需要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火化场所或殡仪馆进行后续的殡葬仪式。
4. 灵车运送:家属可以与火化场所或殡仪馆协商安排灵车将死者遗体运送至相应场所。
5. 出殡仪式:家属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和习俗举办相应的出殡仪式,如念经、丧葬仪式等。
6. 火化:将死者遗体送至火化场所进行火化。
7. 安置骨灰:家属可以选择将骨灰安置于殡仪馆的骨灰堂,或安排骨灰在其他地方进行存放或安葬。
8. 办理丧葬事务:家属还需要办理一些丧葬事务,如领取丧葬补助金、办理丧事登记等。
重庆丧葬流程
重庆丧葬流程一、丧葬准备1. 找寻合适的火化殡仪馆•可以选择按照地域、设施条件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事先联系预定,确保有场地和服务。
2. 登记死亡信息•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丧亲停业登记手续。
•提供逝者的身份证明、户口本等相关文件。
3. 聘请丧葬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会负责协助处理丧葬事宜,包括后续的丧葬仪式和相关流程。
•可以选择专业的承办服务公司或者亲友自行负责。
4. 联络亲友和亲属•通知亲友和亲属有关逝者的丧事安排,包括告知时间、地点等信息。
•可以通过电话、短信或其他适合的方式进行联络。
二、丧葬仪式1. 出殡•安排逝者的遗体移到殡仪馆的告别室或者灵堂。
•亲友和亲属可以前往灵堂,表达哀悼和悼念之情。
2. 追悼会•在丧事期间,安排追悼会,亲友和亲属可以参加。
•追悼会可以包括宣读追思辞、讲述逝者生平事迹、颂扬逝者等。
3. 火化仪式•在逝者的遗体被带到火化场所进行火化。
•火化仪式可以包括朗诵经文、告别辞、献花敬香等环节。
4. 骨灰安放•火化后,将逝者的骨灰安放在骨灰盒或者墓地中。
•可以选择将骨灰安放在家庭墓地、公墓或者骨灰堂等。
三、后续事宜1. 丧葬扫尾•清理殡仪馆和灵堂等地。
•确保场地干净整洁,和亲友一同清扫、收拾。
2. 手续办理•办理有关丧葬的手续,如领取火化证明等。
•需要携带逝者的相关证件和文件。
3. 安慰家属•向逝者的家属表示慰问和关怀。
•可以适时送上慰问品,如鲜花、食物等。
4. 祭奠和纪念•帮助家属进行祭奠和纪念逝者的仪式或活动。
•可以组织祭祀、献花、留言等。
四、法律法规1. 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丧葬事宜的规范操作。
•遵守当地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合法合规。
2. 丧葬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可能包括殡仪馆服务费、火化费、骨灰安放费等。
3. 丧葬期限•根据法律规定,遵守丧葬期限。
•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期限规定。
4. 信仰和习俗•尊重逝者的信仰和习俗,根据要求安排相应的仪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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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渝府令第13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6.13
【实施日期】2002.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死亡者的遗体应在就近殡仪馆火化。
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死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同意,用殡仪专用车运送。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的丧葬事宜或其遗体(骸骨、骨灰)需出入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城镇区域为文明治丧示范区。
文明治丧示范区的具体范围随城市化进程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应当停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第七条医院应加强太平间管理,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专用车。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
第八条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家中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
第九条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由发现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殡仪馆接运,相应费用由通知方承担;需立案待查的无主遗体的存放费用由立案机关承担。
涉案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公安、司法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