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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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殡葬管理中的若干问题和对策

浅谈殡葬管理中的若干问题和对策

浅谈殡葬管理中的若干问题和对策作者:何宇成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0年第16期摘要: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条例的方针: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条例实施十几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火化率维持在50%作用,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关键词: 公墓管理殡葬管理问题和对策1 公墓管理混乱,“炒墓”现象严重据殡葬绿皮书披露,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公益性公墓23万个,经营性公墓1500多个;全国除个别地区外,其他省份经营性公墓都在20个以上。

在这些经营性公墓中,经营主体多样,有国家、有集体、有个体;投资渠道有内资、有外资;体制上有公有制、私有制,还有股份制;有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有经个别领导违规批准的,还有未经审批违法私建的。

虽然民政部在1998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埋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但是,一方面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又没有关于‘活人墓’的明确规定,于是被很多墓地开发者钻了空子。

2殡葬行业垄断带来的弊端中国共有殡仪服务单位3754个,其中殡仪馆1692个,民办机构不足两成;而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墓1209个,殡葬管理单位853个。

我国在殡葬体制改革方面,近年来做了很多工作,对殡葬市场也有所放开。

然而,仍有相当数量的地方民政部门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经营独占权”,使得殡葬业的垄断坚冰仍未被打破。

殡葬业还是垄断经营,其格局依然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店”。

由于行业竞争不足,难免会带来服务和价格方面的问题。

几十元进价的骨灰盒卖几百元,甚至上千元,有些地方骨灰盒利润高达2000%,武汉的天价骨灰盒更是一百多元的进价,卖到了上万元的高价。

诸如运尸费、抬尸费、火化费、取灰费、骨灰袋费等名目繁多殡葬业的“特用名词”,也从老百姓兜里赚走了大量的银子。

我国殡葬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我国殡葬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我国殡葬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作者:宋悦华刘秀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殡葬管理政策自实施以来,在政策执行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如土葬和厚葬之风依然盛行、殡葬业暴利现象严重、殡葬管理和监督缺失等。

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土葬、推行殡葬方式的多样化、加强殡葬管理和监督、积极培育绿色殡葬文化等解决对策。

关键词殡葬方式殡葬政策殡葬管理作者简介:宋悦华,硕士,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部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副教授,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在读,研究方向:政策科学理论与方法;刘秀伟,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部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生,研究方向:非政府组织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83-02作为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自1956年就确立了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为目标的殡葬管理政策,并于1997年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在坚持原有目标的基础上,提出了“积极地、有步骤地实施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近年来,我国殡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近段时间,有关“殡葬业成为十大暴利行业之一”的话题引起了社会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引导我国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殡葬政策执行的现状分析我国政府推行殡葬管理政策的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节约土地,解决“死人与活人争土地”的问题;二是节约费用,减轻民众办丧事的负担;三是简化形式,革除丧葬陋习。

通过殡葬政策的实施与推广,我国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火葬率大幅提升,一些大中城市火化率保持在80%~90%,节约了土地资源;同时,一些地区还积极推行生态葬法,不仅维持了生态平衡,丧葬陋习也得到一定程度地改善。

但也应注意到,与殡葬事业取得的进步相比,我国殡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土葬尤其是“二次装棺”现象普遍存在我国殡葬推行的主要形式是火葬,但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年均死亡近850万人,而每年进行传统土葬的遗体约有425万具左右,土葬率约达50%之高豍。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民政部工作人员经常面临着各种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这些常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法,以帮助工作人员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问题一:殡葬设施不足由于人口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殡葬设施的需求量逐渐上升,但供应不足的情况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

这给民政部工作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解决方法:1.加强规划:民政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殡葬设施规划,确保合理布局和充足供应。

2.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推动农村与城市的共享,提高设施的利用率。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政部门可以与社区组织、非营利机构合作,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殡葬设施建设,以缓解供需矛盾。

问题二:违规行为频发在殡葬行业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他们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给民政部门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解决方法:1.加强监管执法:民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殡葬行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联合打击违法行为。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合法殡葬行业的重要性,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

3.建立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违规分子。

问题三:殡葬文化与现代社会融合不足殡葬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如何继承和弘扬殡葬文化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解决方法:1.开展文化活动:民政部门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如展览、讲座等,增加公众对殡葬文化的了解和认同。

2.倡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殡葬仪式的筹备和举行,让更多人亲身体验殡葬文化的魅力。

3.打造特色品牌:通过开发有代表性的殡葬文化产品和旅游项目,提高殡葬文化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问题四:信息化推进缓慢在现代社会,信息化已成为各行各业的发展趋势,但在殡葬管理工作中,信息化推进的问题较为突出。

解决方法:1.优化信息系统: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指为了更好地执行殡葬管理条例,确保殡葬工作的规范化、有序进行,将条例中的内容具体化、细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本文将从殡葬管理的重要性、殡葬管理条例的内容以及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殡葬管理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

良好的殡葬管理,不仅有助于尊重逝者的爱和尊严,也为亲友留下深刻的安慰与缅怀。

同时,殡葬管理还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保障以及城市环境的整洁等问题密切相关。

因此,制定关于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非常必要。

目前,我国殡葬管理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殡葬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构成。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具体规范了殡葬业的各项活动。

在实施办法中,首先明确了殡葬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发扬文明风尚、尊重民族风俗等。

这些原则为殡葬管理提供了指导和保障,确保殡葬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实施办法规定了殡葬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遗体收容、运送、防腐处理等。

具体规定了遗体的保存期限、运送方式和运输工具的要求,确保了遗体处理的安全和卫生。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殡仪馆、殡仪车辆等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使用提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设施的基本要求、卫生条件、安全设施等,旨在提高殡葬场所和设施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殡葬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规定了殡仪馆、火化场等场所必须配备专业人员,以确保殡葬活动可以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

除此之外,实施办法还涉及到殡葬纪律、殡葬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等问题。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殡葬市场的秩序,防止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出现。

综上所述,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保障殡葬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它对殡葬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强化了殡葬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殡葬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遵守相关法规和实施办法,才能确保殡葬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规范性。

官员消费超标“豪华墓”之风该刹了?

官员消费超标“豪华墓”之风该刹了?

官员消费超标“豪华墓”之风该刹了?郑和朋2015-04-08 08:07:52生与死,是人类都久谈不厌的话题,因为每个人都是要经过生和死的关头,如哲学家所言“人类呀,你尽管活吧,死亡永远在前面等着你。

”对于看透人生观的人来讲,从出生那一刻起,便已经开始一步步向死亡靠近。

你活一天便少一天的生命!而人死后,便一切都归空了,至于生前什么丰功伟绩,都随风而去。

而对于中国人来讲,一直以来对人死后的墓葬很讲究,如风水,选址,都是很考究,因为大家都相信这一些名堂都是有关子孙后代的运势。

有时候,我想想,做中国人真是考虑的太周全了,也太累了,在生为子孙担忧,死了也还要为子孙担忧(一笑)。

黄氏家训中有句:“儿孙自有儿孙福,莫与儿孙作牛马”可以说诠释了人生观,但在世俗中做到的人恐怕是不多。

多数为子孙谋福,甘当牛马,比如近些年落马的贪官,利用职权之便贪得财物留给儿孙,在他们看来是为儿孙谋福,实则是害了子孙,你看落马的贪官,又有几个好子孙呢?人死后,所占多少地呢?如想开些的,骨灰一扬,灰飞烟灭,留在宇宙空间里的尘埃,但能看透的人,古往今来是没有几个人的,特别是对拥有权势之人,总是会利用权势来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

近些年来,在民间一直流传着“生不起、住不起、死不起”,听起来似乎蛮悲观的一种情绪,但这种悲观的情绪又是如何来的呢?这是很关键的问题,所以对执政者来讲,多关注民间的流言,便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不过在现今中国,肯听民间声音的执政者已经不多了。

有很多执政者还忙着与民争利,算计着民众口袋里那一点利益,不仅在生算,就连死了也不放过。

对于中国现今殡葬行业的乱象,已经成为社会的弊病,但这种弊病想一时半刻改正过来就有些困难了,因为现如今殡葬行业的乱象,上层领导也知道,可它已深入骨髓,想一刀切除是很难了。

最近,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要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则规定,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中国殡葬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殡葬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殡葬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推行“依法治国”意味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者分别是对应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要求。

一旦这四个方面有所缺失,必将导致问题产生。

近年来,殡葬业出现了法律与现实的脱节,管理秩序混乱,乱埋、乱葬现象不断,封建迷信之风盛行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出现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行政执法主动性的缺失。

本文将从执法依据、执法主体及执法活动等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公墓;行政执法;主动性;对策我国公墓主要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销售。

一、目前殡葬业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与现实脱节。

2011年初,以河南周口为代表的一系列强制平坟事件在全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紧接着,2012年11月16日,国务院直接删去了《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中“拒绝改正,可以强制执行”的内容。

但是,这种看似直接有效的方式,却导致了另一个极端现象:耕地上的坟头层出不穷,管理部门却“视而不见”。

这种两极化现象的出现,表面上看是因为执法过程出现偏差,但根本在于法律的制定出现了问题。

不难看出,《殡葬管理条例》的修改十分被动,并且过于草率。

在没有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分析的情况下,制定出的法律与现实脱节较大,忽视人民的真实意愿,逆水而行,其结果不言而喻。

(二)殡葬业行政垄断严重。

我国殡葬业管理机制,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殡葬管理处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

在这种政企不分,监管缺失的管理模式下,政府的利益与殡葬业的消费水平有直接的利益挂钩,导致非法公墓,即俗称的“小产权墓”屡见不鲜。

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催生出“坟爷”等腐败现象。

(三)乱埋、乱葬现象层出不穷。

不同于“小产权墓”片面地追寻经济利益,乱埋乱葬、“二次入棺”、“以罚代化”等现象主要出现在农村地区。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定,想要了解殡葬管理条例更多内容,请阅读为您准备的下文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解释

殡葬管理条例解释

殡葬管理条例解释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法律说农村坟地

法律说农村坟地

摘要:近年来,农村坟地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得广泛关注。

由于我国尚未对农村坟地问题作出专门的立法规定,在发生坟地侵权案件时,经常在坟地权属确认、责任承担等方面发生严重分歧。

这对于依法保护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行为人等都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主要从物权法的角度,并结合其他的法律法规,探讨农村坟地的法律保护问题,对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邻关系、收益、地役权、抵押权等问题作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涉及坟地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坟地;权属;损害赔偿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坟地作为联结死人与活人关系的特殊建筑物,历来受到世人的极大重视。

由于我国尚未对农村坟地问题作出专门的立法规定,《物权法》中也没有专门条款针对坟地问题,一系列社会和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近年来,农村坟地纠纷案件不断涌现。

笔者认为,现有的物权法律框架虽然通过习惯物权条款等可以延伸到农村坟地问题。

但是,对于矛盾重重的农村坟地来说,还有很多问题具有特殊复杂性,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以对其进行规范。

深化农村坟地问题的研究,促使出台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农村坟地的相关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一、农村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现状分析坟地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所谓“坟”,又叫“阴宅”,是风水学的重要分支。

古人认为人死之后,其精气仍在尸骨之内,即使火化成灰亦不能灭之。

若将其葬在山川自然“龙穴”之“生地”,其精气可以化生为祥和之气,从而影响子孙;若将其葬于“死绝”之地,其精气可以化生为“邪气”,从而对其子孙不利。

正是因为此种迷信之说,才使越来越多的国人崇拜坟墓,有些人甚至在生前就以选好安葬自己的坟地。

中国人不单单热爱坟墓,而且还建立了一整套葬后礼仪,使得坟墓不断地对活人世界产生深刻的影响。

对于生者而言,躺在坟墓中的死者与守候在坟墓旁的生者之间,有着持续性的、不言而喻的义务关系,墓地为实现这种义务关系提供了适当得场合。

[①]在每一年中的某些固定时节(如清明节、寒食节等),人们就会按时回到墓地来祭奠死者,除了举行扫墓活动外,还在一些特定的时刻回到墓地,以便履行一种仪式或完成某个许诺,了却一桩心愿或怀念一下先辈,发出一个誓言或表达某种情感等等。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09.16•【文号】民事发[1998]10号•【施行日期】1998.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16日民事发[199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7年7月起施行。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精神,对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一、关于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问题《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这一规定是指:兴建冠以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该项目也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

二、关于骨灰堂性质问题《条例》中所称“骨灰堂”,是指乡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而骨灰塔陵园等设施属公墓范畴,应纳入公墓的管理,严格控制其发展。

三、关于公墓审批问题按照《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要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民政部备案。

在民政部同意前,暂停批建新公墓(含骨灰塔陵园等设施)。

在民政部同意备案后,按照《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公墓规划审批。

四、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问题《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这一规定是指:按《通知》要求,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来源:四川人大网 【字体:大中小】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分享到:更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

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

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

殡葬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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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保护环境资源,国务院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殡葬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殡葬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7.21【实施日期】1997.07.2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21日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近年来,我国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每年死亡人口近1000万,并以7‰逐年递增。

2015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超过2亿,老龄化人口增速为16.5%。

2014年到2020年我国殡葬业消费将达6000亿元,2023可能达到万亿元[1]。

继“生不起”“养不起”“住不起”“病不起”“老不起”后,“死不起”也成为了当前社会的热门话题。

据报道,苏州、广州等地墓地5年涨了10倍,均价超10万元,暴利惊人[2]。

解决殡葬行业面临的种种问题,修改《殡葬管理条例》,从源头上破除行业垄断是关键。

早在2007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就在网上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但因各方争议较大等原因最终没有结果。

2016年以来,国务院不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此形势下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再次被提上国务院行政立法的议事日程。

民政部作为起草部门,扎实开展了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形成了送审稿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9月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底,民政部向国务院报送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司法部随后将送审稿发相关部委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应该说,送审稿在殡葬改革、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殡葬服务管理、公墓管理等方面作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对解决殡葬服务供给不充分不平衡、殡葬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以及违规土葬、散埋乱葬等问题将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民政部门同时作为殡葬行业的主管部门和殡仪馆等公益性殡葬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其在制度设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考虑本系统的利益,送审稿中“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突出,行业垄断问题没有改变甚至有可能进一步加剧。

收稿日期:2019-02-26作者简介:卢建华,男,湖南岳阳人,湖南省司法厅法治调研与督察处处长,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卢建华(湖南省司法厅法治调研与督察处,湖南长沙410011)摘要:民政部起草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殡葬改革、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殡葬服务管理、公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但民政部作为殡葬行业的主管部门和殡仪馆等公益性殡葬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在制度设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更多考虑本系统利益,送审稿在推进公益性殡仪服务机构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等方面未提出有效措施,设计的相关市场主体和市场经营行为的准入制度明显不合理,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明显,行业垄断没有改变甚至有可能进一步加剧。

山西省殡葬法治化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简析

山西省殡葬法治化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简析

山西省殡葬法治化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简析作者:余娜如苏敏来源:《文存阅刊》2019年第17期摘要:殡葬改革自推行以来,在各省市不断深入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山西省的殡葬改革总体进程缓慢,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火葬基础设施不完善,行政人员短缺,各级机构间工作无法形成有效的合作,执法力度不足等。

这导致山西省总体政策和实际工作开展呈现分离的状态,农村成为了殡葬改革容易忽略的地方,产生了城乡殡葬现象的分化。

通过梳理山西省殡葬改革的现状以及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可采用完善殡葬法律体系,建立多级联动机制,不断壮大执法队伍,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加大宣传力度等举措,来促进山西省殡葬法治化改革的进程。

关键词:殡葬改革;城乡分化;殡葬执法生老病死是人类的自然规律,殡葬管理是惠及千秋万代、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

我国自推行殡葬改革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问题,在部分省份难以推行。

一、山西省殡葬改革现状分析我国的殡葬改革从建国时期就已经开始,解放初期粮食产量不足,但土葬占用了大量的耕地,且会导致瘟疫的发生,在此背景下,国家拉开了殡葬改革的序幕。

1985年,国务院颁行了《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出台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殡葬管理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阶段。

现阶段,仅《条例》已经无法满足中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殡葬方面的矛盾。

有鉴于此,2018年9月7日,民政部网站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版征求意见稿将对殡葬设施、殡葬服务、丧事活动等做出细化规定。

从我国民政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来看,2012年至2017年我国火化遗体数量基本保持稳,但2018年火化遗体数量却出现了低谷,仅252.4万具。

下图为2012年——2018年我国火化遗体数变化情况:2000年,山西省颁布《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明确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但整体改革进程缓慢。

四川省殡葬管理系统条例

四川省殡葬管理系统条例

省殡葬管理条例 •• 来源:人大网• 【字体:大中小】1996年10月14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分享到: 更多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土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

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

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殡葬管理和丧葬补助政策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殡葬管理和丧葬补助政策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殡葬管理和丧葬补助政策殡葬是人们生命的最后一站,是对逝者的最后一份敬意和安排。

为了管理和规范殡葬事务,民政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殡葬管理政策,并提供丧葬补助帮助家庭减轻经济负担。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殡葬管理和丧葬补助政策。

一、殡葬管理政策在殡葬事务管理方面,民政部工作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监督和管理殡葬业务的整体运行,确保各项工作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具体职责包括:首先,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审批殡葬业务经营者的资质。

他们会对殡葬机构的设施条件、从业人员素质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其次,他们会指导和监督殡葬业务的操作流程。

从接待家属、安置尸体、办理手续等各个环节,民政部工作人员都会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殡葬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民政部工作人员还负责处理殡葬事务中的纠纷和投诉。

他们会协助家属解决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丧葬补助政策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民政部提供了一系列的丧葬补助政策,帮助家庭应对殡葬所产生的费用。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补助方式:1. 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以获得一次性的抚恤金,用于支付逝者的殡葬费用。

补助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2. 丧葬费用报销。

民政部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一定比例的丧葬费用报销,这些费用包括殡仪服务费、丧葬用品费、尸体运输费等。

家庭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销,经审核通过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助。

3. 优待旗帜和奖章。

为了表彰在殡葬事务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民政部会颁发优待旗帜和奖章作为荣誉和鼓励。

除了上述的补助政策,民政部还会不断完善和调整殡葬管理和丧葬补助政策,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总结:殡葬管理是民政部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他们负责审批殡葬业务经营者的资质,指导和监督殡葬业务的操作流程,并处理殡葬事务中的纠纷和投诉。

同时,民政部还提供丧葬补助政策,包括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用报销和优待旗帜、奖章等。

殡葬管理规定全

殡葬管理规定全

殡葬管理规定全殡葬管理规定是用来指导和监督殡葬行业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殡葬活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殡葬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殡葬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殡葬活动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导,尊重生命、关爱死者,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二)文明祭扫原则。

殡葬活动应当倡导文明祭扫的观念和行为,提倡环保、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和不文明的行为。

(三)依法管理原则。

殡葬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二、殡葬业务的许可管理(一)殡葬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方可开展殡葬业务。

(二)殡葬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殡葬设施(如灵堂、火化场、墓地等)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三)殡葬用品的质量管理。

殡葬用品(如棺木、骨灰盒等)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定,确保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四)尸体管理和防疫措施的落实。

殡葬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尸体管理和防疫措施进行操作,保证尸体处理的安全和卫生。

三、殡葬仪式和祭祀管理(一)殡仪馆和灵堂的管理。

殡仪馆和灵堂要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遗体安全和家属的权益,防止利用殡仪馆和灵堂从事非法活动。

(二)丧葬用品和纪念品的管理。

丧葬用品和纪念品的生产和销售要符合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欺诈消费者,避免滥收费等行为。

(三)殡葬仪式的文化教育。

殡葬仪式应当尊重传统文化,倡导文明祭祀,反对铺张浪费和不文明的行为,提倡合理节约。

四、殡葬市场监管(一)殡葬市场的价格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殡葬市场价格进行监管,避免价格过高、市场不公等问题,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对不合法经营的打击。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不合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殡葬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三)市场信息公开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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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民事发[1998]10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8.09.16
【实施日期】1998.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1998年9月16日民事发[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7年7月起施行。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精神,对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问题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这一规定是指:兴建冠以殡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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