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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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我今天向大家汇报的主题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自2024年颁布实施以来,我们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都积极落实这部法律法规,并取得了一些进展。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向大家介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首先,政府层面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积极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相继颁布了配套政策,明确了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

各级政府设立了老年工作部门或机构,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同时,政府加大了对老年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力度,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服务和照顾。

在养老机构建设方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持续推进养老院床位数量增加,提升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再次,法律的宣传和教育。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共同认可和支持,而这就需要法律的宣传和教育。

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举办讲座、座谈会、宣传片等形式,向公众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知识和要点,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为老年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通过法律的宣传和教育,让老年人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在维权过程中的途径和方法。

最后,亟待完善的地方。

尽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老年人服务设施的不平衡问题。

一些地区老年人服务设施相对薄弱,养老院床位不足,服务质量不高,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其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不足。

虽然政府和社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工作,但在老年人群体中,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了解仍然不深,存在法律知识普及不到位的问题。

最后,老年人的法律援助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虽然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援助范围不明确、法律援助资金不足等。

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新疆高院兵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特提出本意见:一、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对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明确要求。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老龄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

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55亿,占总人口的17.8%。

随着老年人口不断增多,老年人利益诉求呈多元化趋势,依法维权意识愈发强烈。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同时,针对老年人的财产、赡养、婚姻、诈骗和非法集资等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仍需加强。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积极行动,是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实施老年人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老年人基本权益第四条老年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不因年龄受到歧视。

第五条老年人享有充分的教育权利,研究机会应当与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老年人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与保健权利,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服务。

第七条老年人享有文化娱乐权利,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老年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老年人享有社会参与权利,国家应当创造条件,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十条对老年人的虐待和歧视行为是禁止的。

第三章老年人服务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老年人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并规范老年人养老院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推动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需求。

第十四条国家促进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第十五条国家倡导家庭成为老年人关爱和照料的基本单位。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老年人健身休闲活动的开展,提供有针对性的体育锻炼项目。

第四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老年人权益的举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8.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在我国社会结构中的比例逐年上升,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本方案旨在全面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落实,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目标定位1.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认知度,增强法律意识。

2.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老年人享有平等的社会权益。

3.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三、具体措施1.宣传教育(1)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社区宣传等多种渠道,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

(2)组织专题讲座、培训班,邀请法律专家、社会工作者等进行授课,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

(3)制作宣传资料,如宣传册、海报、视频等,免费发放给社区居民,扩大宣传范围。

2.政策落实(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

(2)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形成合力。

3.社会服务(1)建立健全老年人服务网络,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生活照料等多样化服务。

(2)开展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年轻人关爱老年人,营造尊老爱幼的社会氛围。

(3)加强对老年人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4.法律援助(1)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服务。

(2)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让老年人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确保援助效果。

四、组织保障1.成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

2.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3.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五、实施步骤1.启动阶段:成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

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法宣传简报

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法宣传简报

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法宣传简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保障老年人权益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法,我们特此编写了本宣传简报,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本简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概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

该法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健、养老服务、文化教育、社会参与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二、家庭赡养与精神关怀家庭赡养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方面。

法律规定,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他们的情感表达,确保他们的心理健康。

三、社会保障与养老服务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支撑。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方便、优质的养老服务。

四、医疗保健与福利待遇医疗保健和福利待遇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此外,还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补充医疗保险,为老年人提供更多层次的医疗保障。

在福利待遇方面,国家为老年人提供养老金、救助金、高龄津贴等多种形式的福利待遇。

五、反虐待与防止疏忽虐待和疏忽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严重威胁。

法律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疏忽照顾等行为。

如有发现上述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惩处,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六、老年人与社会发展老年人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社会发展,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等社会活动条件,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同时,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为传承优秀文化、推动科技进步、服务社会公益等方面作出贡献。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渝民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7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9年4月1日,我市修订施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现将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时,应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供产权证明、法人登记、消防验收或备案和环境评估资料,资料齐全的,各区县民政局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资料不齐的,各区县民政局可要求养老机构补齐资料,也可向相关部门函告相关情况。

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1.30•【文号】民函〔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通知民函〔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中国老龄协会,各直属单位: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将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扎实做好全国民政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慈善法的重大意义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保障。

修改慈善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原则的有力举措,是发展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慈善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此次修改慈善法,着重完善促进措施,规范慈善活动,强化领导监督,回应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设应急慈善,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对更好适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发挥慈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功能,进一步激发慈善正能量,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营造良好慈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修改慈善法的重要意义,抓紧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新修改的慈善法有效实施。

二、切实做好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带头学习新修改的慈善法。

要突出关键少数,坚持领导班子带头学法,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作用的重要论述,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慈善法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会议部署,作为党委(党组)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为保障和促进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于20xx年x月x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x年x月x 日正式生效。

下面将对该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进行解读。

首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和福利保障原则。

这包括老年人享有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知识教育、精神需求等权利,并强调老年人的自主选择、平等权利、优先保障等福利保障原则。

这一立法宗旨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怀,旨在确保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政府和社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强老年人教育、医疗、居住、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社会各方应当积极参与老年人服务,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帮助老年人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与问题。

这一规定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权责义务,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氛围。

第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立了投诉举报制度。

老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和举报,对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老年人投诉,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设立有效地提高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可操作性和效果。

最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对虐待、遗弃、剥夺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进行打击和防范的措施。

法律明确了对肇事人的追责,鼓励社会举报和援助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安全和尊严。

这一重要规定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对社会建设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推动形成全社会尊重老年人、关心老年人、参与老年人服务的良好氛围。

司法部、民政部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民政部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民政部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民政部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老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这对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配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切实将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纳入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日程,逐步建立起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为主体,以委托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骨干的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组织广大群众和法律工作者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让全体公民了解和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取得社会各界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支持。

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针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密切协商,积极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起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学习心得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学习心得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学习心得据数据显示,自1999年起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是世界上唯一的老年人过亿的国家。

到2013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亿人、占总人口的13.8%,而且正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

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3亿。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主要有四个特点:即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提倡老年人积极养老;强调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施行后,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对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老年人不仅增强了自身法律保护的意识,还从各个层面提高了生活质量与幸福满意度。

通过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本人认为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新法)与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原法)相比,有如下的新提法和新法亮点,如有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新法》在《原法》的基础上修改了38条,新增了38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五章50条的《原法》修改为九章71条的《新法》。

总体上看,而新增条款多属于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范畴,修改幅度大,新增内容多,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修订修改内容最多的法律之一。

⑴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原法》第四条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原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法律,并作为中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上升为国家意志,不仅标志着老龄科学研究的重大结论转换为法律,更重要的是,它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全党全社会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总动员令。

⑵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设立为老年节。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民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民政事业更好发挥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特制定《“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5月24日“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目录第一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启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第一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第二节肩负新的时代使命第三节总体思路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二章全力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作出新贡献第一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二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第三节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第四节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第五节发挥福利彩票支持保障作用第六节推动西藏新疆民政事业发展第三章全面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助力国家治理效能实现新提升第一节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第二节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第三节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第四节完善现代社会工作制度第五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第六节健全志愿服务体系第七节加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第四章全方位强化基本社会服务,推动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第一节提升婚姻收养管理服务水平第二节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第三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第四节推进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第五节提高康复辅助器具助老助残能力第六节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第五章全要素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彰显新作为第一节加强养老服务保障第二节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第三节壮大养老服务产业第四节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第五节提升综合监管水平第六章强化实施保障,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第一节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党的建设第二节加强民政法治化标准化建设第三节提升民政信息化水平第四节优化民政资源配置第五节统筹民政领域发展和安全第六节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为明确“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近期,XX市民政局组建老龄工作专题调研组,采取走访、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询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基本掌握了全市老龄工作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持续提高,我市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延长,截至201X年12月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8.07万人,其中80-89岁老年人2万人,90-99岁高龄老人2911人,百岁老人109人,占全市总人口的十万分之10,人口平均预期寿命89.7。

据调研分析,我市人口老龄化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征:一是老龄化进一步加速。

二是农村老年人口基数大。

三是高龄化进一步加速。

四是老人空巢化进一步加速。

人口快速老龄化使劳动力年龄结构、人口赡养比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并直接导致社会供养系数上升,家庭养老压力加大,社会负担加重,给养老保障、卫生保健、为老服务、敬老道德建设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人口老龄化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本届政府十分重视老年人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围绕“五个老有”总目标,将老龄事业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出台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市、镇、村三级老龄工作网络,着力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以落实优待老年人规定,大力实施银龄安康工程,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创造性开展工作,为老年人做实事、办好事,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龄事业得到持续发展、健康发展,老龄工作取得了扎扎实实的效果。

近年来,我市先后被国家老龄委表彰为全国长寿之乡、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

今年5月21日XX市在马耳他被联合国老龄所命名为“世界长寿之乡”。

(一)强化组织保障。

重点抓了“三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

解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解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医疗保障权是指老年人有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利。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保障。
例如,国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减轻医疗负 担。
精神慰藉权
精神慰藉权是指老年人有获得精神慰 藉的权利。
例如,家庭提供亲情关爱,社区组织 文化活动,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 暖和关爱。
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化养老服务需 求将持续增长,未来将更加注重个性化、专 业化服务。
挑战应对策略
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 水平;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社会认知度和 参与度。
06
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
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及处罚措施
VS
扶养责任
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 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 人的特殊需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 低于扶养人家庭的生活水平。
家庭赡养与扶养的具体措施
提供经济支持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 ,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生活照料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 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服务,照顾 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民事责任
侵犯老年人权益的,应当承担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建议
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监督机制
尊重原则
尊重人格
老年人应受到尊重和关爱,包括尊重他们的意愿、人格和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于2012年12月28日颁布施行的一部法律,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

该法共分为五章、四十二条,包括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老年人服务的保障、老年人社会救助、老年人组织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首先,该法规定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工作权、休息休养权、教育和文化权、社会保障权等。

通过明确老年人的权益范围和保障机制,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其次,该法还明确了老年人服务的保障,包括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社会福利保障、精神慰藉等。

为了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该法要求建立老年人服务体系,推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服务,并通过加强对养老院等机构的管理,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合适的服务保障。

第三,该法还规定了老年人社会救助的范围和方式,确保那些生活无着、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能够得到必要的帮助和救助。

同时,该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社会救助事业,提供相关资助、赞助等。

第四,该法强调了老年人组织的重要性,鼓励老年人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民主监督、公共事务等。

同时,
该法还规定了相关监督责任,保障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最后,该法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该法为我国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保障措施,对于推动老年人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法治建设民政部2019年1号文件: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举措。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

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络目变相审批。

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

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内部可明确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德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德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德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7.08•【字号】德民政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德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德民政发〔2019〕49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贯彻落实工作,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

申办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告知当事人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申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告知当事人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向编制部门申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在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已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经由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应当立即终止延期并向养老机构说明情况。

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市、县两级民政局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二、依法做好登记工作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由申请人依法向市或县(市、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的问题和权益保障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福利,我国于2020年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为了有效贯彻这项法律,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方案。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对于促进老年人的幸福生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宣传可以提高老年人对自身权益的认知,使他们知晓自己的权益和应该享受的福利。

其次,宣传可以激发社会各界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关注和支持,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到老年人服务和保障中。

最后,宣传可以树立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促进全社会形成关注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二、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方案为了有效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宣传方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如座谈会、讲座、义工服务等方式,向老年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老年人的法律意识。

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渠道,如电视、广播等,向社会大众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性和实施进展,引导全社会对老年人问题的关注。

2.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培训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组织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法律素养,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服务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通过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实例分析,提高工作人员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了解和认识。

3.制定宣传材料为了更好地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制了一系列宣传材料,包括宣传手册、海报、宣传片等。

这些材料主要向老年人群体传达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相关政策,让老年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知晓如何维权。

4.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服务体系为了解决老年人维权难题,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了法律咨询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老年人权益保障越来越受到关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于2013年实施以来,有效地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许多老年人对此法律的了解较少,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

本文将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与宣传方式作简要介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规定了老年人的权利和义务,提出了老年人保障的政策、措施以及责任。

具体而言,老年人在劳动、医疗、居住、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权利;同时,他们在参加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文化娱乐等方面也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帮助。

此外,老年人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关心、支持、参与家庭和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为了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通过多种媒介进行宣传。

在现代社会,多种媒介的出现为政府部门宣传法律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如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介上发送宣传内容,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传达给更多的老年人;同时,还可以设计一些有趣的群众传播活动,例如老年人文艺演出、书法写作、图片展示等形式,让老年人更好地了解和接受这部法律。

第二,加强政策宣传。

老年人经常需要使用各种公共服务设施,政府部门可以在这些设施中设置宣传窗口,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政策和法规信息;另外,还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地方开办法律咨询班,由法律专家和志愿者为老年人解答疑惑,让他们更好地认识和享受自己的权利。

第三,开展义务教育。

对于较少受教育的老年人,政府部门可以开展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义务教育活动,例如组织老年人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公共卫生、消防知识等,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现代生活,同时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老年人权益保障是法律保障的重要内容,正确宣传和推广这部法律,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利和利益。

政府部门应该在多个方面及时、全方位地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得老年人真正感受到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得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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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会养老服务网络。在居家养老 服务方面,要推动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 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三级管理服 务网络,支持失能老年人康复辅具配置和居室无障碍改造,满足绝大多 数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要加强社区日间 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知名度高、信誉好、善于经 营管理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发展。要大力推进社区互助养老服务, 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从今年起,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每年安排10 亿元、三年安排30亿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全国农村互助养老服 务设施建设。在机构养老方面,省级层面要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养 老机构,地级层面要至少建有1所专门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老年养护 机构,县级层面要至少建有1所以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 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乡镇主要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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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具体安排报部社会福利 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如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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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完善政策制度,提升政府基本养老服务提供能力。要完善孤老优 抚对象、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他们的基 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要推动建立省级统筹的高龄补贴 制度,按月向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扩大补贴覆盖面,逐步提高补贴标准。要逐步建立省级统筹养老服务 补贴制度,政府支持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或社区居家养 老服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根据其失能程度 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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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大意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 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等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人口老龄化要求,解决近年来 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遵循老龄事业发展规律,以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核心,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 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着力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极大丰富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内涵。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社会服 务”单独设章,确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中国特 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度框架,既明确了社会养老服务的意义和责任,也充分 肯定了社会养老服务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和法律地位,为加快养老 服务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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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民发〔20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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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由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2号主席令颁布,自2013年7月1日 起施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和颁布,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一 件大事,是中央加强民生立法的重大成果,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学习宣 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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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健全工作机制,为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提供组织保障。要将社会养 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统筹城乡和区域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统筹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 服务发展,统筹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纳入民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争取成立由地方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民 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形成部门各司其职、密切 配合、齐抓共管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民政部门要充分履行业务主管职 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精心组织开展“社会养老服 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和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做好规划制定、 政策拟定、资金安排、经验推广、市场培育和检查评估等工作,推动社 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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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加强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组织领导
各地民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要统筹安排、 因地制宜,切实把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8号) 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结合 起来,与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和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 精神结合起来。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引导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适应我 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以积极自觉、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贯彻落实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努力开创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新局面。要加强协调、 创新载体,积极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制定或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配套法规政策, 做好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总结交流贯彻实施工作中的好经验、好 思路、好做法,确保这项工作生动丰富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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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要认真贯 彻落实民政部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2〕129号)精神,重点针对当前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面临的城市规 划滞后、用地落实困难、税费优惠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加强优惠政策扶持, 促进社会养老服务整体发展。要大力实施民办公助,对社会办养老服务设施, 要根据投资额、建设规模、入住率等,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各地 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加大用于支持民办养老机构 建设或者改造的比例,并逐步提高支持力度。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建民营,允 许社会力量通过总体承包、功能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政府 办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和经营。各地每年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要积极推进通 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社会各类专业化机构负责运营。要采取政府购买服 务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在为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及低收 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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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水平。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的要求,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民政部正在研究制 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拟在今年7月1日前以民政部规章名义发布实 施。各地要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加强对各类养老机构的监督管 理,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养老行业准入、运营、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的 监管,努力创造公开平等、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养老服务发展环境。要制 定和出台养老服务资格认证、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 支架性标准,建立老年人入院、养老服务需求等评估制度。要完善电子政务、 社区服务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等多种形式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信息 网络平台,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 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 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大力推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养 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制度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职 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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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大资金投入,构建社会养老服务多元资金保障体系。到2015年, 全国养老床位总数要达到660多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比“十一五”时 期翻一番,新增床位数超过建国60年床位数总和。同时,居家养老和社 区养老服务网络将覆盖100%的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任务十 分艰巨。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和动态保障机制。要 继续争取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内投资的支持,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将继 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要加大福 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各级民政部门每年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照不 低于50%的比例,重点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积极吸引社会资 金投入。民政部已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开展金融支 持社会养老服务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国家开发银行将安排不低于100亿 元的信贷资金,支持各地养老服务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建设,并提供全 面优惠的信贷政策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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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养老服务正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党和政府高度重视、 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老年人热切期盼。贯彻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有利于保 障和改善民生,推动老年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实现老有所养; 有利于将党和国家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使社 会养老服务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 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 感,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努力将贯彻实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的成果转化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 展的强大动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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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政部门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任务 各地民政部门要以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契机,以建立 适度普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 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顺应广大老年人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全 力做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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