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01号(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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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11.23•【文号】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馆民政部令第11号《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12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2015年9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民政部部长 XXX2015年11月23日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档案(以下简称社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在社区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社区档案工作经费从社区的办公经费中列支,并应当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社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本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社区档案由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第九条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以分为文书类、科技类、会计类等三个大类,具体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照本办法附件。

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制度简介社会组织档案是指社会组织在日常运作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记录和资料的集合。

良好的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制度对于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和信息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档旨在介绍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目标- 建立高效的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 提供清晰的档案管理流程,规范社会组织档案的创建、存储、检索和销毁。

- 保护社会组织的知识产权和保密信息,防止档案泄露和滥用。

内容1. 档案管理体系社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包括以下要素:- 档案管理职责和权限的明确分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和协同配合。

- 档案管理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确保所有档案管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 档案管理流程和程序的规定,包括档案的创建、归档、检索、借阅、销毁等环节,保证整个过程的规范性和可控性。

- 档案管理指导和培训的开展,提高社会组织内部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和能力。

2. 档案分类和归档社会组织的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归档,以便于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常见的档案分类包括:- 机构档案:包括社会组织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 业务档案:包括社会组织的项目计划、运营报告、活动记录等与业务相关的文件。

- 人事档案:包括社会组织员工的人事信息、任免文件、奖惩记录等。

- 财务档案:包括社会组织的财务报表、税务登记、经济合同等财务相关的文件。

3. 档案存储和保护社会组织的档案应安全、规范地进行存储和保护,以防止档案的遗失、损坏或泄露。

具体措施包括:- 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提供适当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和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盗等)。

- 制定档案借阅和使用制度,明确借阅权限和程序,并记录借阅情况,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借阅的合法性。

- 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和数字化保护,以防止档案的意外丢失和损坏。

4. 档案鉴定和保管社会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特定档案进行鉴定和保管,以确保档案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理事会制度

理事会制度

理事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第一章理事会的性质及职权第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一届理事由申请人、捐赠人共同提名、协商确定。

继任理事由理事会提名并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可以设副理事长1-2名。

第二条理事会成员的人数及理事的任期由本单位章程规定,一般为5-25人。

理事每届任期为3-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理事会是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修改章程;(二)决定分立、合并或者终止;(三)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任免事项;(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二章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与任免第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第七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二)有重大事项决策时;(三)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八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理事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指南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指南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指南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促进社会发展、服务社会公益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管理工作,民政部特制定了相关指南,指导工作人员进行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管理工作。

本文将对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指南进行详细介绍。

一、登记前准备工作1.明确立案目的:在进行社会组织的登记前,工作人员需要明确立案目的,即明确社会组织的性质、宗旨和活动范围。

这有助于后续的登记工作。

2.收集相关材料:工作人员需要收集社会组织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组织章程、成员名单等。

确保所有材料齐全,以便顺利进行登记。

3.了解法律法规:工作人员要熟悉社会组织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要求,以确保工作的合规性。

二、登记流程1.受理申请: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受理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初审材料:工作人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登记的要求和标准。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出修改意见。

3.实地核查:针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申请,工作人员应进行实地核查,了解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和运营情况。

4.评估审核:对于实地核查通过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评估审核工作。

此环节包括对组织章程的评估、组织财务状况的评估等。

5.登记注册:在完成初步审核和评估后,工作人员将社会组织纳入登记注册系统,并颁发登记证书。

三、管理要求1.信息更新:社会组织在完成登记后,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任何与登记信息相关的变更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组织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这些变更信息。

2.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责任进行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发现的问题,工作人员应及时纠正或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

3.政策宣传: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向社会组织传达最新的政策和法规要求,引导其依法开展工作。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办法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办法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办法社会组织作为公民自主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其登记和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中的行为,提高登记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民政部制定了《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登记工作的职责和权限办法明确了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工作人员应负责组织、受理和审核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公正和及时进行。

同时,工作人员还应对已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2. 登记申请的要求和流程办法规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申请的要求和流程。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并缴纳登记费用。

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3. 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公示办法规定了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公示要求。

工作人员应及时更新和归档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查询性。

同时,登记信息也应进行合法、正当的公示,方便公众和社会监督。

4. 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程序办法对社会组织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当社会组织发生组织形式、名称等重要变动时,申请人应及时向民政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登记。

同时,当社会组织达到法定解散条件或发生其他不适合登记的情形时,申请人也应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 监督和惩处措施办法明确了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措施。

如果工作人员在登记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将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法的意义和影响《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登记和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社会组织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办理、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性质和职能,分别设立登记机关。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人员配置齐全,具有从事登记管理工作所需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三)设立和配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四)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保护,保障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申请制度,提供便利的申请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申请。

第八条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社会组织登记申请书;(二)社会组织章程;(三)社会组织的主要人员名单;(四)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五)社会组织提供的项目或服务的计划或方案;(六)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社会组织申请材料的不完整之处。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并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受理社会组织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相关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进行登记,确保社会组织合法、合规运行;(二)维护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强化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予以登记撤销或注销。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和相关登记信息。

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管理制度(3篇)

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管理制度(3篇)

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提高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利用效益,保障社会组织人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人事工作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全体社会组织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是指社会组织对工作人员有关基本情况、任职资格、工作经历、学术成果等人事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第四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是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建设和管理人事队伍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档案的建设与管理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人事档案管理。

第七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建设应当根据社会组织人事工作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备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人事档案的登记、归档、借阅、查阅和销毁等流程和制度。

第十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要按照分类、整理、编目和装订的规范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规范性和易于查阅。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保存,不得私自销毁或者随意处置。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应当按照保密的要求进行保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章档案的利用与查询第十三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实际为基础,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原则。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借阅和查阅应当符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档案的查阅权限。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借阅和查阅应当有明确的理由和用途,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借阅和查阅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借阅和查阅应当进行登记,包括借阅人、借阅时间、借阅目的等信息,用于追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利用和查询要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6.27
•【字号】遂府办文〔2019〕33号
•【施行日期】2019.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
通知
遂府办文〔201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

社会组织_档案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_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社会组织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会组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三)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四)注重实效,持续改进。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社会组织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备案、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等文件材料;(二)会计档案:包括社会组织财务报表、收支凭证、审计报告等;(三)声像档案:包括社会组织活动照片、视频、录音等;(四)实物档案:包括社会组织奖状、证书、印章、标志等。

第五条社会组织档案归档范围:(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备案等文件材料;(二)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总结等;(三)社会组织财务报表、收支凭证、审计报告等;(四)社会组织活动记录、新闻报道、媒体报道等;(五)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个人的合作协议、捐赠协议等。

第六条社会组织档案归档要求:(一)档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二)档案材料应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三)档案材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四)档案材料应使用规范的档案袋、档案盒等存放。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社会组织档案保管:(一)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档案保管应遵循“专柜专柜、专人专管”的原则;(四)档案保管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工作。

第八条社会组织档案利用:(一)社会组织内部人员查阅档案,应办理借阅手续;(二)社会组织外部人员查阅档案,应经社会组织负责人批准;(三)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档案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民办发〔2000〕5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公布日期】2000.03.30【实施日期】2000.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办发[2000]5号2000年3月30日)各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为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有关业务工作服务,根据《民政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直属单位档案是民政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本单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直属单位的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并接受部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直属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民政部有关的规章制度;(二)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组织开展立卷归档工作;(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五)开展档案利用,为本单位的工作服务;(六)按规定向部档案资料馆移交档案。

第五条直属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及工作情况建立档案,一般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和其它专门业务档案等。

第七条为保证档案种类齐全,直属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标准,并报部档案资料馆备案。

第八条凡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立卷归档,所属业务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已有。

第九条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可参照《民政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程序》和《民政部文书档案案卷验收标准》。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12.30•【文号】民社发[1989]59号•【施行日期】198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中有新的规定)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国务院正式发布,为了做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社团的分类社会团体的种类可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任务区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等。

学术性社团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

其中又可以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具体社团的设立,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

行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包括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其中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

具体社团的设立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中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专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基金会命名。

这类社团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

联合性社团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

二、关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概念的含义《条例》中所称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所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授权而制定并明令发布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由政府部门以法令形式发布的各种法规等。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各司(局):为引领和推进民政档案资源体系建设进程,更好地服务于民政政策创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和发展趋势,制定了《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今后政策创制工作中将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列入计划,以进一步提高民政领域档案资源建设的整体水平,为国家积累更多的档案财富。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5月30日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民政专业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类别名称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民间组织管理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社会组织评估档案、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档案民间组织管理局文书档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档案*、印章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新闻宣传报道档案、出版社书稿档案办公厅优抚安置类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烈士档案、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档案优抚安置局社会救助类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农村五保供养档案*、城乡医疗救助档案、临时救助档案社会救助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档案政策法规司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类村级组织档案#、城市社区档案#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会计档案*、仪器设备档案、职工住房档案、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合同档案规划财务司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类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地名档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档案*区划地名司难民安置档案、国际合作项目档案国际合作司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管理类福利彩票档案、慈善项目档案#、社会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福利企业认定管理档案、康复辅具业务档案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人事档案、科研档案*、学校档案、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人事司社会事务类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收养登记档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公墓审批档案、殡葬环境监测档案设会事务司社会工作类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档案、志愿服务记录档案社工司注:1.上表中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特有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非特有的档案。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保障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正、便利、效率。

第四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属性和功能进行登记分类。

第二章登记条件第五条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的法定条件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登记条件,具备组织者和成员之间的自愿、平等关系。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的基本条件是:组织具备符合社会组织属性和功能的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人员、学术或实践成果等。

第七条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的材料包括:组织申请书、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情况说明材料。

第八条社会组织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九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登记决定,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一律予以登记,不得因社会组织的主张、宗教信仰、区域性特点等理由歧视、差别对待。

第三章公示和监督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公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对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变更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社会组织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四章法定责任第十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示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保障社会组织登记透明度。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确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3年民政工作大事记

2013年民政工作大事记
25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督查情况汇报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决定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 0 1 3 年 民政工作大事记
1 月
6 日 1 1 日 1 4 日 l 5 日
1 6 日 2 3 日 2 5 日
民政部下发 《 关于主动加 强对 个人和 民办机 构收留孤儿管理的通知》 ( 民电 [ 2 0 1 3 】3 号) 。 雨省昭通市镇雄县果珠 乡高坡村赵 家沟发生 山体 滑坡 , 造成1 4 户( 4 6 名) 村民被埋。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民政部副部 长姜力率国务院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 险救 灾工作 。 由中国 民政部、英国国际发展部 、联合 国开 发计划 署共同开展的亚洲社区综合减灾合作项 目在北京举行启动仪式。 民政部召开加强和改进 民政新闻宣传工作视堀硷 议。
3 月
民政部召开全国清明节工作视频会议。 经国务院批准 , 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更名为广元市昭化 区 ( 民函 c 2 0 1 3) 8 4 号) 。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 民政部部长李立 国 , 副部长姜力 、窦玉 沛就 ” 保障基本 民生 , 发展社会服 务”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 《 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民发 ( 2 0 1 3) 5 1 号) 。 民政 部印发 通知 , 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行业协会行业 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 ( 民函 ( 2 0 1 3) i i i 号) 。
2 月

民政部召开全 国民政系统 反腐 倡廉工作视频 会议。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联合 印发 《 农村 五保供 养档 案管理办法》 ( 民发 ( 2 0 1 3】 3 6 -  ̄ - ) 。 李立 国部长为江西瑞金 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中央 内务 人民委员部历史陈列馆揭牌。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发[2000]256号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发[2000]256号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1日民政部民发〔2000〕256号)为了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部分社团不登记和可以免予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三、上述可以免予登记的团体,如果愿意按《条例》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和参加年检的,可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不愿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不再更换新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已经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和已刻制的印章等应退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四、除了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团之外,其他全国性社团和省级及其以下地方性社团都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c29165--010315zjk ——结束——。

《国家档案局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篇: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发布文号】档发[xx]5号【发布日期】xx-10-20【生效日期】xx-10-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档发[xx]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xx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经贸委、计委: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企业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现发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农业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11月23日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社会组织__档案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__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会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内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由组织内部档案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分级负责。

(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档案保管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三)服务大局,方便利用:档案管理要服务于组织的发展,为组织决策提供依据,方便组织内部及外部查阅利用。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备案等文件材料;(二)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件材料;(三)组织活动、项目实施、对外交流等文件材料;(四)组织成员的个人资料、荣誉证书等文件材料;(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规定进行整理;(二)保持档案的原始状态,不得随意修改、删除;(三)对破损、褪色、字迹模糊的档案,应及时修复、复制;(四)对重要档案,应制作副本,妥善保管。

三、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二)档案柜、密集架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管规定,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查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借阅登记表;(二)查阅者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随意涂改、损坏档案;(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利用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四、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档案销毁办法》执行。

第九条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方可销毁。

第十条档案销毁过程中,应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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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文件;筹备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资文件;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的捐赠协议书、理事会纪要及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其他材料。

(四)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五)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六)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七)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活动资金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登记地以外地区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社会团体年检文件材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理事、监事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三)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名称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其他材料。

(四)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由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五)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六)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类型的文件;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基金会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住所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登记申请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登记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外地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会备案文件材料: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基金会印章式样;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基金会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重大事项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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