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查询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通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7.09.12•【文号】民函[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近年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推动了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但我部在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为改进和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
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二、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
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5•【文号】民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9.18•【文号】民函〔2016〕257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全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座谈会上的有关要求,经商中央组织部同意,现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的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附件1)。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附件2)。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二、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两个材料的复印件分别移交以下部门,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移交给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移交给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根据业务范围做好党建相关工作的办理。
三、对于正在办理登记审批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发起人补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该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6.12•【文号】民办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名称管理是社会组织登记的重要环节,是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基础性工作。
加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确保社会组织的名称与其组织性质、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等相一致,对于落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秩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目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社会组织名称未冠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的地方社会组织名称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甚至“亚洲”、“世界”等字样;有的名称应当包含字号的,缺乏字号;有的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与组织类型不一致,如将社会团体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为基金会;有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等。
上述情形虽然是少数现象,但损害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误导了社会公众,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严格依法依规审核社会组织名称。
各地民政部门审核社会组织名称,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名实一致性审查,不得超越本部门的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审核社会组织名称,不得登记或者变相登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或者国际性社会团体。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各全国性社会组织:当前,一些全国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挡箭牌”;有的评比表彰违规操作成为社会诟病的对象;有的通过各种途径向会员乱收费牟取经济利益;有的举办研讨会、论坛偏离宗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今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党和国家大事多、喜事多,全国性社会组织都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努力为党的百年华诞营造良好氛围,为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行为自律,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国家机关22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精神,严格对照“六不得一提高”要求,坚决做到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等便利;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
要积极响应上述通知要求,采取有力举措,切实加强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管理,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积极发动会员或会员单位踊跃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进一步营造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0.10.17•【文号】民社函[1990]230号•【施行日期】1990.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民社函(1990)230号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黑龙江省民政厅:你厅九月二十五日《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电文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科协、社联等社团能否作业务主管部门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文件)第三条关于“有些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不便由政府工作部门或党的工作部门承当时,经民政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同意后,也可以委托有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的其他单位承担这一职责”的规定,考虑到科协的历史作用,经与科委协商一致后,可以委托科协负责自然科学学术性团体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经科协论证并确认的学科性团体,由其进行日常管理。
由于政府部门没有管理社会科学方面的职能机构,民政部门可与省委宣传部协商,委托社科联负责社会科学学科性团体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二、关于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的设立标准问题关于学术性团体的设立标准,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在组织制定,请你们与省标准局、科协、社科联联系,他们可能有这方面划分的初步意见。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主要是由资格审查部门认定。
专业性的社团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
其中行业协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标准掌握。
各部门、各系统的其他专业性团体的设立,可由其资格审查部门进行规划,提出标准,必要时报省政府批准。
联合性社团主要指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
这种联合应是具有共同利益,并在业务上有内在联系的团体间的联合。
如文艺方面的文联,科技方面的科协,社会科学方面的社科联等。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4]29号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民社发[199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委托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办公地点设在北京以外的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一般可由民政部委托该社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进行管理。
二、如所委托管理的社团办公地点与民政部委托的社团管理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逐级再行委托,并报民政部备案。
三、凡属委托管理的社会团体,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后的30日内,由民政部向所委托的管理机关(下称委托管理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下称“委托书”),并发送社团档案材料。
委托管理机关从接到“委托书”和档案材料之日起,即应对所委托管理的社团进行管理。
委托管理机关应将“委托书”及档案材料回执,及时返送民政部。
四、委托管理机关要将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纳入当地社团日常管理范围,统一进行管理。
五、委托管理机关负责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的年度检查,并在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民政部。
对无故不接受年检或在年检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社团,委托管理机关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民政部处理。
六、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的印章,由民政部负责制发;或由民政部开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书》,由社团到当地公安部门刻制,并到民政部和委托管理机关备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2.09•【文号】民办函〔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通知民办函〔201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做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工作,我部拟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建立专门查询栏目,公开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并向“信用中国”进行推送。
为做好信息归集工作,现就集中报送有关数据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
《办法》施行之日(2018年1月24日)起,被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或移出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信息。
二、报送方式。
区县、地市民政部门按电子表格模板填写信息并逐级上报,由省级民政部门集中汇总后,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局)报送数据。
电子版发指定邮箱,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传真(亦可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指定邮箱)。
三、报送周期。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信息,可在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报送1次,有条件的地方可适时报送。
被移出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信息,原则上应即时报送,最迟不得超过移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
四、技术保障。
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正在开发,预计年中面向全国进行部署使用。
有自建系统的地方,可对照开展技术改造、模块完善。
待全国系统上线运行后,各地停止手工报送方式,采用全国系统的地方,将直接使用系统进行报送;使用自建系统的地方,通过与全国系统接口对接方式实现数据传送。
五、相关要求。
各地向上报送数据的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官网、官微等平台,公开本地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推动《办法》宣传贯彻落实,着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
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的有关问题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安宁ann
须明确各类会员的条件和权利,建议单独列出,一般为单 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明确单位会员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协会的活动。
作为全国性社团,应根据自身的职责考虑会员条件,不是 会员越多越好。因此会员的吸收要有门槛,会员的除名须 更严格。
除名:是否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如果会员是理事 ,有矛盾.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社会团 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 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 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 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无独立的会员和会费。只能在该社会团体的授权 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 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社会团体所有。
2006年,全美捐赠额达到2950亿美元,占GDP的 2.5%,其中75.5%来自个人,12.4%来自基金会 ,7.8%来自遗赠,4.3%来自私人企业。全美还有 1亿多人作为志愿者参加公益活动,占全国总人 口的1/3。
2、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情况 社会团体:1835个 基金会:165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20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47个 分支机构8812多个,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127多个,代表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 会员资格:
(一) 年不交纳会费; (二)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
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职务自动取消。
3、会员(代表)大会 最高权利机构,职权不得下放 职权建议增加: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12.30•【文号】民社发[1989]59号•【施行日期】198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中有新的规定)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国务院正式发布,为了做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社团的分类社会团体的种类可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任务区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等。
学术性社团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
其中又可以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具体社团的设立,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
行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包括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其中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
具体社团的设立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中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专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基金会命名。
这类社团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
联合性社团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
二、关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概念的含义《条例》中所称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所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授权而制定并明令发布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由政府部门以法令形式发布的各种法规等。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民社管函〔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自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以来,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但有些全国性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自律管理,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不按规定程序乱设分支(代表)机构;有的超出业务范围和自身管理服务能力滥设分支(代表)机构;有的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有的分支(代表)机构异化为社会团体非法敛财的“聚宝盆”和挂靠单位牟取私利的“摇钱树”;有的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保护伞”;有的分支(代表)机构乱评比乱表彰乱收费,侵蚀了“放管服”改革效果,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带来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把好成立关口,严防违反规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3.23•【文号】民办函〔2017〕84号•【施行日期】2017.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为完成国务院关于2017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多证合一的任务部署,实现全国各级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转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成存量代码赋码对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社会组织,按原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存量代码转换;若存量代码信息不清,以社会组织实际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准;若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可让该组织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直接赋予新码。
各级民政部门不迟于2017年4月底前完成该项任务,并将电子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二、完成代码信息回传按照“一个库、一张网、一条路径”回传原则,民政部牵头建成全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信息系统,各级民政部门通过网页登陆或系统对接方式,在线完成信息填录、报送、查询、汇总、打印等功能应用,实现数据自动回传。
民政部分类、分批次部署使用;各地应于3月底前与部商定部署方案,6月底前完成覆盖区县的账号分发、人员培训、在线填报、数据导入以及基本条件保障等工作。
下半年全国数据集成后,由部直接回传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反馈地方,减轻地方层层上报、多头报送负担。
全国系统运行前,各地仍按原有路径、字段要求回传数据。
三、完成证书换发2018年1月1日起,社会组织原机构代码证、未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失效,办理银行开户、车辆购置、税务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必须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新登记证书。
各地要通过文件、会议、电话、短信、网站公告、微信群等方式广而告之,督促社会组织主动换领证书,强调证书换发的国家强制性和多证合一的紧迫性、便利性;要通过社会组织年检、变更登记、评估等时机换发新证,不得收取证书换发费用。
民政部公告第141号――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公告-民政部公告第141号
民政部公告第141号――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公告正文:---------------------------------------------------------------------------------------------------------------------------------------------------- 民政部公告(第141号)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公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现予以公告。
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4864郑新立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2号楼4-5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4865杨天赐北京市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四层403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维吾尔古典文学和木卡姆学会4866阿不力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0号文化部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4867解海龙北京市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四层411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快递协会4868达瓦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605室交通运输部中国空手道协会4869王旭辉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体育总局中国中共文献研究会4870董宏北京市西城区前毛家湾1号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欧亚系统科学研究会4871彭公炳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佰彦大厦503单元科学技术部创新方法研究会4872周元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21世纪中心科学技术部以上社会团体,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全国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公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变更登记,现予以公告。
名称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法定代表人金星华李晋有全国报纸自办发行协会法定代表人张建星刘亚群中国日用玻璃协会法定代表人叶宗钧孟令彦中国自行车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凤和马中超中国李白研究会法定代表人李子龙曹明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法定代表人贺名仑王作言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法定代表人王雪峰徐晓中国轻工机械协会法定代表人严龙李建国中国滑雪协会法定代表人田有年任洪国中国冰球协会法定代表人范国柱于天德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张鲁风吴涛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法定代表人玛拉沁夫叶梅中国英国商会法定代表人傅石柯能就(Nigel Clark)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崔龙浩程路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法定代表人高芳堃汪耀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法定代表人穆励王伟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法定代表人杜宗翰刘哲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徐广懋罗文中国搪瓷工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李洪宝庞振华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法定代表人耿西林侯克明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王玉民曹效业中国孙子兵法研究会法定代表人姚有志寿晓松世界中国烹饪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张世尧尚哈玲中国外国文学学会法定代表人黄宝生陈众议中国轻工业史学会法定代表人从国滋王相钦中国非洲史研究会法定代表人陆庭恩毕健康中国蒙古语文学会法定代表人满达夫苏雅拉图中国棉麻流通经济研究会法定代表人郭淼苏海燕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韩建忠杨定江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国平张喜云中国铁路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法定代表人赵奇克才凡中国田径协会法定代表人罗超毅杜兆才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法定代表人张柏童明康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法定代表人包宗华苗乐如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法定代表人韩新民于法昌中国烟草学会法定代表人杨传德张辉中国篮球协会法定代表人李元伟信兰成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王琢成孙立民中国种子贸易协会法定代表人何忠华张志银中国土地学会法定代表人黄小虎王世元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刘洪源赵霖中华中山文化交流协会法定代表人刘民复修福金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徐铁夫叶植材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名称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中华文化促进会中国公共关系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38号北京保罗白领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一号院12号楼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33号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大饭店商务中心写字楼东区11A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大饭店商务中心写字楼东区16F-A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25号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南沿大翔凤胡同3号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中国工笔画学会住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北方明珠大厦1号楼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综合楼A座302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天恒大厦1008b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北楼6层605-622室中国女摄影家协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七省大院湘都宾馆301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南路2号办公楼813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蔡公庄55号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中国产业报协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甲2号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阳光广场A1座901室世界汉语教学学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方圆大厦17层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9号A座305中国锻压协会住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5号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甲32号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住所北京市阜外大街7号1601室北京市阜外大街7号801室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50号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中国种子贸易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四区甲1号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4层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22号中国药膳研究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一棵松5号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1号西苑医院内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58号A座1105室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10号鹏龙大厦5层以上社会团体,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应用网上办公平台办理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应用网上办公平台办理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4.17•【文号】民函[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应用网上办公平台办理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9]103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民政部正式启用社会组织网上办公平台。
现就全国性社会团体应用网上办公平台办理登记、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人备案、章程核准、分支机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办事机构备案等所有涉及登记、备案的事项均须通过网上办公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
二、网上申报时,社会团体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点击页面右侧“网上办公”中需要办理的业务名称,进入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与“年检填报”的用户名和密码相同)后登陆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事项。
三、社会团体网上填报事项完成并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网上预审。
四、网上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须按照网上办公平台提示要求打印填报内容,然后将打印好的纸质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五、社会团体章程如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不必履行网上填报手续,但应提前与登记管理机关沟通,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预审。
六、网上办公平台的具体操作流程已发布在中国社会组织网,请登陆后点击“办事指南”查看。
七、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现就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四、社会团体申请营业登记,其经营范围应与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相适应;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社会团体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全部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利润分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社会团体独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载明其宗旨是为该社会团体的事业发展服务,其返还给该社会团体的当年税后利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六、社会团体所办非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根据投资来源依法核定。
七、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的程序,依照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办理,登记注册后,必须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民社函[1994]8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1994年1月5日民社函[1994]8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199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应于1994年2月21日-3月31日到民政部社团管理司领取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接受对上一年度的工作检查。
办公场所设在外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跨省、市、自治区的社会团体,参加民政部委托的省、市、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不参加民政部的本次年检,年检后,由委托的地方社团管理机关将年检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民政部备案。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一)社会团体根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主要情况;(二)社会团体财务收支管理状况;(三)社会团体会员数量、组织机构、理事会成员、主要负责人(副秘书长以上)的变化情况;(四)社团负责人中党政部门领导兼职的情况;(五)社会团体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的情况;(六)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七)社会团体的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
三、社会团体要根据年检内容的要求填写年检报告书,如有关的内容在报告书中未写明的,应在年度总结中完成。
填写后的年检报告书应于1994年4月30日前迳送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经过年检并取得合格资格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社团登记证副本签署意见并加盖年检印章。
四、对不能按时参加年检、在年检中弄虚作假或者上一年度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依法作出处理。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发[2000]256号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1日民政部民发〔2000〕256号)为了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部分社团不登记和可以免予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三、上述可以免予登记的团体,如果愿意按《条例》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和参加年检的,可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不愿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不再更换新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已经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和已刻制的印章等应退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四、除了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团之外,其他全国性社团和省级及其以下地方性社团都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c29165--010315zjk ——结束——。
民政部公告第169号――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69号――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
记、变更登记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03.09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69号
•【施行日期】2010.03.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69号)
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公告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现予以公
以上社会团体,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全国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变更登记,现予以公
以上社会团体,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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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查询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通告
近日,我部多次接到关于查询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咨询电话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为方便群众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现将在我部登记的社会组织查询方式通告如下:
一、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在首页右上方“查询通道”点击“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查询”,在“查询内容”中输入需要查询的社会组织名称,点击“查询”即可查询社会组织的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联系电话、网址等相关信息。
同时,也可拨打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58124117。
二、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我部不再办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审批,由全国性社会团体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有关信息可联系全国性社会团体进行查询。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5年9月8日来源:/fg/detail20088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