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逻辑关系(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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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

如何准确理解、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

如何准确理解、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在“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的涉黑案件查办的大的社会背景下,一旦当事人被认定为涉黑,不但量刑从重,而且个人及家庭财产也可能会被查没,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影响极大。

因此,准确把握、理解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无论是对于专门机关,还是当事人本人,均意义重大。

笔者结合法律规定、理论研究和刑辩实务,做以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组织特征首先,考察涉案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相互之间的联系是紧密还是松散,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组织结构较为紧密的要求。

与普通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相比,黑社会性组织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稳定性、严密性,组织内部一般存在明确的层级结构,较为严格的帮规戒律,且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分子基本固定,能够对组织的资金使用、人员安排、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等事项,予以掌控。

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的形成是自发的,多有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一系列的暴力性违反犯罪活动,扬名立万,方能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立威,方能形成组织者、领导者和相对稳定骨干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认为,黑恶势力成员之间关系较为紧密。

因此,判断是否为涉黑犯罪,应分析涉案的人员的交集度如何,有无共同的长期性、稳定性违法犯罪活动,彼此之间是否存在人身控制关系,是临时纠集而成,还是已经形成稳定的组织体系;是经济上的合作,还是共同建立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形成恶势力团伙。

其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否具备长期性、稳定性、层级性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两高两部2009年纪要、2012年规定、2018年指导意见、2019年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意见、最高法院2015年纪要等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是社会肌体上的肿瘤,是社会亚群体,侵蚀社会正常的治理秩序,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危及国家政权安全,具有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非法控制性的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数较多(三⼈以上的团伙)。

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成员基本固定。

这是⿊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定的经济实⼒,以⽀持该组织的活动。

这是⿊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实⼒特征;
(3)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违法活动,为⾮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这是⿊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为特征;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国家⼯作⼈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形成⾮法控制或者重⼤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活秩序。

这是⿊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控制”特征,也是区分⿊社会性质的组织与犯罪集团的最主要特征。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认定和标准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什么是“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五、保护伞的认定标准保护伞的认定标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出资分红型】(二)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刑事辩护律师应在掌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其他刑法知识和辩护技巧,为此类犯罪的委托人争取较大的利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如下:一、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1、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2、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财物、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3、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对于曾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即可。

二、经济特征。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做大做强、称霸一方的基础。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简称黑帮,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进行非法活动、有组织地从事犯罪行为、形成一种特殊的犯罪团伙。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与一般犯罪团伙有所区别,下文将从组织结构、传统文化、暴力控制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描述。

一、组织结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通常呈现出严密的等级制度。

在组织的顶端,通常有一个领导者(头目)负责制定组织的整体发展战略和方向,并且掌握着巨大的权力。

其下会设有副手、干部、核心成员等层级,每个层级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黑社会组织内部还存在严格的规章制度,以确保成员服从组织指令、保持纪律。

二、传统文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并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组织文化。

其中,尊重和强调忠诚度是黑社会组织文化中的重要价值观。

黑帮成员间通常会有一种义务与责任感,相互间会有长期合作的默契和信任。

同时,受到一些传统文化宗族观念的影响,黑社会组织内部有着严密的血缘关系和家族力量,这也使得组织更加稳定。

三、暴力控制黑社会的核心特征之一是暴力控制。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通过暴力手段来达到组织的目的,并通过恐吓、威胁、暴力处罚等手段来维持组织内部的纪律和秩序。

黑帮成员经常使用暴力手段威慑社会、牟取利益,这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团伙的重要区别之一。

四、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在不断演变和扩张。

传统的黑帮组织通常以传统犯罪活动为主,如贩卖毒品、走私、敲诈勒索等。

然而,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不仅在传统犯罪领域保持活跃,同时涉足金融、房地产、网络犯罪等领域,以获取更多的利益。

在国际层面上,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已形成跨国网络,参与全球性的犯罪活动,如洗钱、贩卖人口等。

他们不仅具备了跨国犯罪的能力和资源,还能从全球化的经济体系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这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了跨国犯罪的一股重要力量。

总结起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包括严密的组织结构、传承传统文化、暴力控制手段以及逐渐扩大的发展趋势。

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特征

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特征

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特征杜少蔚【摘要】黑社会作为一种与正常社会形态相对抗的组织,当今世界各国都难以避免黑社会犯罪之问题,我国亦难逃斯例。

然而立法者出于我国尚不存在发展成熟的黑社会组织这一现实考量,仅设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但对此罪认定在司法实务中一直较难把握,地方性法律、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几易其定义与特征,直至刑法修正案八吸收了之前的立法解释明确了本罪应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

而刑法对这四个基本特征的描述都相对概括和模糊,以致在实践中造成诸多困惑。

且我国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常年秉持"严打"政策,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往往危害颇大,但刑法在追求惩罚犯罪的同时,亦追求公正。

故而在认定此罪时,应在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之基础上,紧扣刑法所界定的其四个特征,并注意结合具体案情把握四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方能既不至将尚不够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犯罪升格定罪,亦不至于错将已构成本罪黑社会性质组织降格轻纵。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5页(P121-125)【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特征;非法控制【作者】杜少蔚【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基金成果传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集团犯罪,其危害性历来被各国重视。

而我国刑法虽然将其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名称是何并非重要的问题,关键的问题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学界对此的认定标准一直莫衷一是,各种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尺度也几经变化。

是故本文意在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界限,即刑法所界定的四个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当如何判定,以期对司法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案件1:2012年9月17日,开封杞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自2007年以来,孔海昌凭借自己作为村支部书记之权力,利用职务之便发展其窑厂生意,并通过安排他人在窑厂工作和金钱利诱等手段拉拢多名人员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扫黑除恶 教案

扫黑除恶 教案

扫黑除恶教案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黑恶势力的定义和特征。

2.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和相关罪行。

3.掌握恶势力的典型案件和常见伴生行为。

教学重难点:掌握恶势力的典型案件和常见伴生行为。

教学课时:1课时教学方法:采用教师讲课和学生问答等方式,力求通俗易懂。

教学内容: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这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避免不当认定。

根据该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具体罚则根据罪行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恶势力的认定恶势力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得经济利益的犯罪组织或个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规模性、持续性和危害性。

恶势力的典型案件包括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贩毒、盗窃、抢劫等。

而常见的伴生行为包括涉黑涉恶的宴请、娱乐、赌博等活动,以及对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贿赂等行为。

通过以上教学,学生应该了解黑恶势力的定义和特征,以及相关罪行和典型案件。

同时,学生还应该了解恶势力的常见伴生行为,避免受到其影响。

根据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被认定为“恶势力”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情形:经常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欺压百姓,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工作心得: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也应划入犯罪圈(最新)

工作心得: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也应划入犯罪圈(最新)

工作心得: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也应划入犯罪圈(最新)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为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要求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人员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鼓励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以从轻、减轻处罚。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准确界定、分辨黑恶势力尤为重要。

顾名思义,黑恶势力犯罪既包括黑势力犯罪,也包括恶势力犯罪,黑势力犯罪在刑法中主要表现为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关解释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特征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恶势力概念、特征及其犯罪特点等在刑法中并无直接规定,这给司法实践中认定恶势力犯罪带来诸多不便。

鉴于此,《意见》对恶势力进行了界定,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可见,恶势力本身也是一种违法犯罪组织。

《意见》进一步指出,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据此,恶势力犯罪的限定性特征可解读如下:一是人、次上的限定性,即恶势力犯罪在犯罪主体和犯罪次数上表现出“多”的特性,“多人”“多次”通常指“三人以上”“三次以上”;二是手段上的限定性,即恶势力犯罪在手段上多表现为传统的硬暴力性,刀枪棍棒,胁吓打杀;三是领域上的限定性,即恶势力所实施的犯罪多为《意见》所列的惯常性犯罪;四是程度上的限定性,即恶势力尚未蜕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所实施的犯罪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范围较小,时间较短,程度较低。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精品范文】_5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精品范文】_5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扫黑除恶,弘扬正气。

那什么是“黑”、什么是“恶”,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什么?如何认定?下面请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

一、“黑”与“恶”“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是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危害性特征。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一定区域:“一定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第11条指出,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例如,自然村的地域、经济、人口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以认定为“一定区域”。

一定行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含合法行业,也包含黄、赌、毒等非法行业,且一般应与市场经济活动直接相关,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行业内从事市场、经营人员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而不敢举报、控告,或者对行业的准入、生产、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甚至垄断等,从而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对于抢劫、盗窃、诈骗等以纯粹的侵权方式获取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视为本罪中的“行业”。

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认定作者:钱岩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10期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组织特征:具备行为组织性却更强调主体组织性;具有成员固定化却更侧重角色固定化;分赃偶采按劳分配而更常按需分配;犯意体现目的功利却更呈现目标格局化。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在四特征互动中加以认定:从行为方式看宗旨、从行为主体看层级、从行为协同看管理;经分配范围考察格局、经分配标准考察结构;并由危害处置倒推谋划、由危害领域倒推规模。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认定一、问题的提起组织特征是涉黑案件司法认定的基础。

但是“组织”包含哪些要素、涵括哪些情形,目前尚不十分明确;黑与恶应当怎样区分,实务中还存在困惑。

准确把握组织内涵,须进一步厘清有组织犯罪与犯罪组织二者关系。

严格地说,有组织犯罪属于犯罪学概念,是为预防犯罪而研究内部样态,因此更侧重考察结构、宗旨等组织要素。

犯罪组织属于刑法概念,是为打击犯罪而认定罪责,因此更侧重研究分工、作用等行为要素。

较长时间内,司法强调量刑均衡,却疏于界定组织形态,因此对个案组织特征理解不当、定位不准。

如下将就此展开研讨。

二、组织内涵的理解把握(一)行为组织性与主体组织性无论普通共犯还是恶势力组织与集团,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均呈现一定程度的组织性。

其中,有主犯组织、指挥,也有从犯排除障碍;有多人事中配合,也有纠集者事前谋划;有具体方案,也有连续犯意。

因此,仅根据分工或行为可复制等较低端标识,难以凸显涉黑犯罪组织特征。

张朝东案。

张数次纠集人员逼迫居民拆迁。

被告或持铁锤打砸店面,或用钢管殴打群众,或扔鞭炮堵锁眼,或跟踪纠缠。

公诉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

但本案多系临时纠集,相互既没有从属关系,也无纪律约束,不能体现组织稳定性;且一案一酬,无从认定组织结构。

法院最终以具体罪名定罪量刑。

作为高级犯罪集团,黑组织的组织行为更稳定、协调,组织环境更持续、平衡,命令下达更有权威,执行反馈更为效能。

扫黑除恶答案 扫黑除恶专题测试考试满分答案

扫黑除恶答案 扫黑除恶专题测试考试满分答案

扫黑除恶答案扫黑除恶专题测试考试满分答案扫黑除恶专题测试考试满分答案 [单选] 1.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多长时间?正确答案:C · A 一年· B 二年· C 三年·D 四年 [单选] 2.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哪里?正确答案:A · A 中央政法委· B 公安部· C 司法部· D 最高人民法院 [单选]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

正确答案:B · A 6个月· B 一年· C 两年· D 三年 [单选]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哪一级部署的?正确答案:A · A 党中央、国务院·B 公安部·C 全国人大·D 司法部 [单选] 5.“恶势力”一般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正确答案:B · A 二人· B 三人· C 四人· D 五人 [单选] 6.黑恶势力“保护伞”对象是指?正确答案:B · A 政法机关工作人员· B 国家公职人员· C 中国共产党员· D 国家公务员 [单选] 7.以下哪类情形不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情形?正确答案:B · A 村霸· B 邪教· C 套路贷· D 保护伞[单选] 8.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B · A 8 · B 12 · C 24 · D 48 [单选] 9.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是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包括哪些方面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包括哪些方面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包括哪些方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项特征的刑法解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项特征的刑法解释

2019年第5期法治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项特征的刑法解释魏 东 赵天琦** 摘 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项特征主要是从功能目标上来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其实质是“非法控制社会性(特征)”。

运用功能论方法阐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项特征的立法规定,可以逻辑清晰地将其解构为功能路径、功能内核、功能效果三个有机组成部分。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功能路径的立法规定,是实现黑社会性质组织功能内核的“法定”路径,必须围绕着功能内核和功能效果来阐释功能路径;功能内核,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功能目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有赖于功能路径才能获得成功,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功能效果,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功能路径实现功能核心目标时所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性特质,只能是“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而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功能效果上可以进一步限定第四项特征的规范含义。

运用功能论方法阐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项特征的立法规定,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相关问题的解释性争议,能够得出合法、合理、妥当的刑法解释结论。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项特征 功能路径 功能内核 功能效果 刑法解释*本文系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基金项目“常见犯罪司法审判与刑法解释研究”(项目编号:001020530103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赵天琦,四川大学法学院2019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① 魏东:《“涉黑犯罪”重要争议问题研讨》,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3期。

② 张卫兵:《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素》,载《中国审判》2010年第12期。

一、引言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项特征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权威理论汇编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权威理论汇编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理论汇编目录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之间的关系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分四、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他问题研究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我认为,既然是黑社会,它至少必须具有三个方面的本质特征:第一,它是一个“社会”。

具体地说,它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庞大性、严密性、组织性,它有组织者、领导者,其成员对该组织具有依赖性,事实上也可以依靠该组织而生存。

第二,它“黑”。

具体地说,它依靠的是非法手段尤其是暴力手段;它可能实施合法行为,但更多地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在某(几)个行业或者某个地域具有势力性,甚至实际控制了某(几)个行业或者一定地域。

第三,具有长期生存的防护体系与措施。

黑社会要与主流社会长期并存,就必然具有逃避主流社会控制与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与措施。

至于如何建立防护体系、采取何种措施,则是由黑社会组织自己确定的,而不是由外界人确定的。

但他们通常采取的措施有:以外表上合法的经济实体作掩护,如以公司、企业的形式出现;采取其他极为隐蔽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其成员规定极为严格的、防止组织被发现的纪律。

——张明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检察日报》,2002年3月29日版。

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根本性标志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正因为如此,“危害性特征”被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在于其对政府及其有效管理形成了根本性对抗。

实践中如果行为没有显示出对特定领域与行业的非法控制,只是单纯的涉案人数多、违法犯罪事实多以及案件影响大或者后果严重,将其认为符合“危害性特征”进而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就超越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属于不适当地拔高认定的思维与做法。

——何荣功:《准确认定黑恶犯罪的方法论思考》,《武汉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

关于危害性特征,亦称为非法控制特征。

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的本质区别所在。

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司法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司法认定

2019年05月(下)法制博览司法实践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司法认定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700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294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特征,每个特征都有对应的具体要求,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但这些特征中没有规定构成该罪的核心行为、本质特征是什么,而“四个特征”的内容又相对宽泛。

因此,为了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在具体认定时司法机关应当不枉不纵,做到刑罚与罪行相适应。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5-0158-01一、“组织特征”的司法认定(一)关于成立时间的认定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进行判断时,应充分考虑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者强势地位的时间,即结合其非法控制特征进行把握。

第一,以涉案组织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者强势地位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能够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尚在发展过程中的恶势力团伙有效区分开来。

第二,这一判断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对于未发生标志性事件的涉案组织,可大致判断组织初步确定核心利益或者强势地位的时间段,从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

(二)组织稳定性的认定随着社会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形态也随之发生变化,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

例如紧密型组织、半紧密型组织和松散型组织。

尤其是现代社会,人们的个体意识普遍增强,等级森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越来越少,人身依附的程度也越来越宽松。

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态发展的新趋势是通过经济利益,诱使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人数较多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人数较多”的特征。

既然是犯罪组织,则人数较多是其应有之义。

因为如果人数不多,称其为犯罪组织则有失公允。

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人数的标准,争议较大,各地司法机关的自行制定的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①从已审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来看,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续时间一般掌握在半年以上、组织成员人数在10人以上是比较合理的,但这个标准也不能太过苛刻,应该结合个案,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扫黑除恶知识点

扫黑除恶知识点

扫黑除恶知识点扫黑除恶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行动,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些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知识点。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黑恶势力”。

一般来说,“黑势力”具备四个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扫黑除恶的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四要素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四要素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四要素准确理解涉黑犯罪“危害性特征”四要素作者:王永贵(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为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今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

要确保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打早打小”,又“打准打实”,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关键。

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现出来的特征,危害性特征属于本质性特征。

笔者在此就危害性特征的理解及在实践中如何证明“危害性特征”等问题谈以下几点体会: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四个显著特征,前三个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性特征,是组织的一般性结构要件。

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性特征,是一个犯罪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组织结构趋于稳定,组织内部有了明确的价值追求和组织“亚文化”的情况下才出现的。

因此,前三个特征具有非典型性,实践中很难仅凭前三个特征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也难以和“恶势力”团伙相区别。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危害性特征。

要判断一个犯罪组织是否具备危害性特征,应从四个要素来考量:一是行为要素,即需要具备实现其违法性的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等;二是范围要素,即限定危害性的影响范围为“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实践中通常称为“区域控制”或者“行业控制”;三是后果要素,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产生了重大影响,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将非法控制等同于危害性特征,非法控制并不能全面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四是程度要素,即要求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如果没有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只是一般的轻微影响,则只能就个案进行处理,不能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对待。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机械套用四个特征,不能仅从数量上对特征进行判断,更要充分运用体系解释,全面考虑其组织发展的阶段,以及在当地产生的严重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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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逻辑关系(最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第四十三条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2年解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纪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和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意见》),分别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层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规定和进一步阐释,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办案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
理解还不尽相同。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反复强调要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为了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明确三个问题。

一、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打早打小”,对有些特征,如经济特征不必过多纠缠。

其主要依据是《2015年纪要》中规定,“‘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年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一理解是错误的。

这只是强调在量上可以“较为接近”,但四个特征一个都不能少。

如该纪要(三)认定行为特征的问题规定,“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


经对所有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梳理,无不强调四特征的同时具备性。

《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即“四个特征”)。

《2002年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即“四个特征”)。

《2009年纪
要(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修正案(八)》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8年意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经比较上述法律文献,只有个别地方用语、语气略有不同外,均没有变化。

如《立法解释》和《修正案(八)》是“应当同时具备”,《2002年解释》是“一般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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