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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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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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CO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WHGD-XX-XX(编号)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XX-XX发布 -XX-XX实施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为了加强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管理,经过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I"15952)、《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IS04869-2),结合钢电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
(一)听力防护:指为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而采取的防护性措施,包括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二)基础听力图:指职工进入钢电公司工作前的听力测试状况,应在员工职前体检时进行的第一次听力检查评估时应完成,(见附录1)。
(三)分贝(dB或 dBA):噪声度量单位。
(四)14小时静息期:指(a) 离开噪声作业环境14小时;(b)在噪声作业中始终佩戴听力保护器。(c)在做基础听力图和再测试时必须有14
小时静息期,避免工作之外的噪声接触。
(五)听力保存规划:有计划的帮助职工预防听力下降的管理计划。
(六)听力损害:任一耳的听力在500,1000,,3000赫兹的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水平平均大于25分贝的改变。它能够是因为噪声引起或因非噪声所致听力损害,例如因为听力神经瘤或胆脂瘤。
(七)听力下降:(a) 传导性:声音不能传至内耳的听力损害 (b) 感音神经性:因为耳蜗或听神经损害所致听力损失。
(八)标准听阈偏移: 与基础听力图比较,任一耳在3000,4000和6000赫兹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10分贝。在确定是否有标准听阈偏移发生时, 应考虑老化(老年性耳聋)对听力偏移的影响。
(九)高噪声区: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区域。)
第三条范围
本规范对钢电公司所属企业范围内所有噪声发生源的控制和涉及高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保护管理做出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暴露于高噪声作业环境的员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党委工作部
(一)制订《听力防护管理规范》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二)对企业的听力防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
(三)负责接触噪声职工的有关听力保护,听力防护用品使用、检查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
(一)分析和评价噪声源,并安排和实施噪声源的定期监测。
(二)审批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的听力防护用品计划。
(三)监督产噪设备的运行状态,保证产噪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参与各项噪声治理工程方案的调研、试验、制定和审查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五)监督检查噪声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检修计划的实施,对具体噪声污染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六)监督、指导环境监测站对厂界及工作场所噪声进行监测。负责本企业噪声和边界噪声监测的实施。保证监测质量和技术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七)对汽轮发电机、引送风机、碎煤机、磨煤机等重点设备加强管理,采取隔音、消音、吸音等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噪声源的影响。
(八)负责对员工听力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适应性分析,提出相应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