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制度改革的思考
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新思考

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新思考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了保障当事人在法律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而设立的值班律师服务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值班律师制度也逐渐展现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我们有必要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新的思考,以便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这一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一、需解决的问题1.资源分配不均衡:当前,由于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有些地方的值班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甚至出现空白期。
这就使得当事人难以得到及时法律援助,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权益保障不到位: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可能并不复杂,但由于值班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不足,导致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未能得到有效实现,甚至出现了律师帮助不当的情况,进一步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3.服务范围狭窄:目前的值班律师制度通常以刑事案件、紧急情况为主,并未能对其他领域的法律问题给予及时有效的援助,这也限制了值班律师制度的服务范围。
二、如何优化值班律师制度1. 加强资源配置: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值班律师资源库,根据各地区的需求和情况进行资源的统一调配和配置,使得值班律师资源更加均衡合理。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为值班律师提供相应的资源保障。
2. 提高专业水平:对值班律师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服务能力。
可以建立值班律师的绩效考核制度,以激励值班律师提高服务质量。
三、价值与意义优化值班律师制度不仅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更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值班律师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提高法治水平,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优化值班律师制度将会有以下几点价值和意义:1. 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提高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拓宽服务范围,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
新时期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之思考

新时期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之思考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在新时期,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服务的不断深化,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显得更加重要。
本文将从律师职业道德的定义、意义、内涵等方面出发,探讨如何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律师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职业责任规范等。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和完善的,旨在保证律师执业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律师职业道德是维护法律服务秩序的基本保障。
只有遵守职业道德,才能保证律师行业的正常运转,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律师职业道德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职业道德是提高律师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
遵守职业道德要求律师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从而提升律师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在新时期,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服务的不断深化,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既面临着挑战,也面临着机遇。
一方面,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需要不断加强。
另一方面,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建立健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
要结合新时期的新形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现有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使其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同时,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让每一个律师都了解和掌握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服务当事人是律师的天职。
要加强律师执业能力的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同时,要强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恪守诚信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要时刻将公平正义的理念贯穿于自己的执业活动中。
关于律师制度改革的思考

么办呢 ?
文 章编 号 : 1 6 7 2 -3 7 9 1 ( 2 0 1 4 ) 0 3 ( c ) 一0 2 3 信 任 危 机, 加 强人与 人的信任感 , 给 有过错者 “ 重 新做人” 的机会。 “ 知错 能 改 , 善 莫夫 焉 ” 。 3 . 2律 师事 务所 与警 方进 行合 作 , 保 障律 师
律 师 制度 是 国 家 关 于律 师性 质 、 任务、 权 利 和 义 务 及 律 师 活动 原 则 、 组织结构、 管 理体制 、 法律 责 任 、 业 务 范 围等 法 律规 范 的 总称 。 本 文 主 要 通 过 浅 析 当 前 我 国 律 师制 度和 西 方 律 师 制 度 ( 主要 以美 国作 为 代 表 ) 来 为 我 国律 师 制 度 的 改 革 探 寻 一 条 可 行 之
路。
1 我国律师制度 的现状
现 如 今 虽 然 我 国法 律 制 度 虽 已逐 渐 健 全, 但 在 律 师 制 度 这 一 体 系 上 仍 旧存 在 着 些缺 1 2 1 。 这些缺 I q之 与法 律 , 就 如 短 板 之
一
与木 桶 , 木 桶 的 盛 水 量 就 取决 于短 板 , 只 有 把短 板补长 才能装满水 桶 ; 而 我 们 只 有 把 这 些 缺 口堵 住 , 才 能 将 法 治 社 会 进 行 的 更 加 彻底。 1. 1 我 国律 师制 度不 太 人性 化 孔子说 : “ 人非圣贤 , 孰能 无过 , 过 而 能 改, 善莫大 焉。 ” 而 我 国的 法 律 制 度 就 是 将 人 一棒 子 打 死 , 再 也 不 能 从 地 上 爬起 来 。 例 如, 我 国法 律 明确 规 定 , 凡是 被开 除 公职 或 者 被 吊 销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不 得再 次 申请 律 师职业 资格证 。 这 对 于 严 谨 来 说 是 无 可 厚 非。 但是 , 律师也是人 , 也会犯错 , 也需 要 成 长。 法 律 虽严 谨 , 但 是 既 然 法 律 是 为人 服 务 的条纲 , 有时 候 也 必须 人性 化 一 点 , 给 人 几 多时 间 改进 不 好 吗 ? 1. 2 我国 律 师制 度对 于 律 师的 权利 控 制不 够 律 师 制 度 本 身就 是 规 范 、 监 督 律 师 正 义执法的 , 它 必 须让 个 别 律 师 无 空 子 可 钻 。 然而我国《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律 师 法 》 明 确规 定, 律 师参 加 诉 讼 活 动 , 依 照 诉讼 法律 的规 定, 可以收集 、 查 阅 与本 案 有关 的 材 料 。 仔 细 阅读 , 它是 让 收 集 资 料 , 但 并 没 有 任何监 督方式 , 无 疑 这 就 为 造 伪 证 提 供 了 便利 。 因 为 它 只是 说 只 要 遵 守 诉 讼 法 律 的 规定就 可以 , 并 不 带 任 何监 督 措 施 , 那 么, 律 师 在 收 集 资 料 时 是 否 遵 守 诉讼 法 律 的规 定 又有谁知道呢 ? 1. 3 我 国律 师 制度 在 律师 人身 安 全 方面 也 有 漏 洞 保 障 每 一 个 公 民的 人 身安 全 是 我 国 法 律的最基本要务。 可 是 我 国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律 师 法 》 明确规定 , 律 师在 执 业 活 动 中 的
公司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思考

公司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思考山东省商业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王茂松摘要公司律师制度是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完善律师制度的需求而诞生,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发展的新要求,预示着历经十余年试点的公司律师制度,将迎来职业发展的春天。
公司律师制度经过长期试点,其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显现,本文即以笔者所在单位试点中遇到的难题出发,并结合解决这些问题的实践探索,为公司律师制度的完善发展提供建议,为有意试点公司律师的企业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价值完善建议引言一个多层次、多领域和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体系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保障和必然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但根据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27.1万多人,其中公司律师仅2300多人,占比0.85%;山东省共有执业律师1.8万多人,其中公司律师仅95人,占比为0.52%。
据了解,国外公司律师已占整个律师执业队伍的15%,且所占比例还呈上升趋势。
由此,目前的律师队伍结构中公司律师占比较低,落实依法治国战略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公司律师队伍需要进一步壮大,公司律师制度需要不断发展完善。
但这需要以明晰公司律师在法律职业群体中的定位,以及公司律师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不足的解决为前提。
一、法律职业群体中的公司律师(一)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衔接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均为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
笔者所在单位自2008年起设立法律事务部,现有企业法律顾问26人;自2011年起正式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试点公司律师制度,现拥有执业公司律师12名,公司律师同时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即另14法务工作人员尚因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处于公司律师实习期间而未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
现法律事务部与公司律师事务部并行,两个名称,一套人马。
律师法修改的宪法学思考

[ 摘 要 ] 新律 师 法在 保 障律 师依 法执 业 的权 利 及规 范律 师的执 业行 为方 面作 出较 大修 改 , 中几 其
条新规定引起争议 , 尤其是律师法超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引起 大争议 ; 宪法学的角度看 , 从 律师法的修改
是 合 宪的 , 是有 效 的 , 应 该遵 守的 。 是
பைடு நூலகம்
[ 关键词]律 师法; 修改; 宪法学; 应然; 思考 [ 作者简介 ]蔡清 良, 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 , 福建 漳州 3 30 6 00 [ 中图分类 号 ] D 2 91 [ 献标 识码 ] A 文 [ 文章编 号 ] 17 2 2 ( 0 9 l 0 4 0 6 2— 7 8 2 0 ) 0— 18— 4
在行政 诉讼 、 民事 诉 讼 、 事 诉 讼 等 领 域 均 发 挥 了 刑 重要作 用 , 一点 在刑事 案 件 中尤 为突 出 。在 刑事 这 案件 中 , 司法人 员滥 用权 力 、 逼供 现 象 时有发 生 , 如 果律师 做到有 效 地介 入 , 滥用 权 力 、 害公 民合 法 侵 权 益 的行 为将 会受 到很 大 的限制 。在行政 案 件 中 , 律 师 的作用 也 是 很重 要 的 。一 个 有 权 阶层 随意 滥
19 9 6年 通过 的律 师法 , 2 0 在 0 1年 为 了与 国家 有 的惩处 , 使社 会 主义 民主得 到发扬 。我 国社会主
司法考 试相衔 接作 了修 改 , 20 在 07年 l O月 2 8日
义建 设 中正反 两方 面 的经验充 分说 明 , 只有健全我 国社 会 主义律 师制 度 , 能为 坚持 和发展社 会主义 才
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 的否定 和对 民主政治 的完善和保护, 其最根本 的特点就是制权。权力的 制约 除需要 权力 与权力 之 间 的制 约外 , 社会力量 也
对法治的几点思考与认识

对法治的几点思考与认识作者:胡九龙来源:《前线》2016年第03期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被视为“鸟之两翼”、“车之双轮”。
放到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来看,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是事关国家能否成熟定型和长治久安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
法治作为一个宏大的理论和实践命题,必将持续不断地引发思考和讨论。
法治进步首先来自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制的不断完善“法者,治之端也。
”作为法律和制度完善的成果,完备的法制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也是衡量法治进步的首要标准。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既是法治的目标,也是法制建设的新开端。
法律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保守性。
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党的先进性也要求党审时度势提出新的执政主张。
现在,我们党已经掌握了法治的规律,善于把自己的新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然后用法制引领、推动和保障治国行为,完全有能力抓紧解决我国法律体系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仍不完全相适应的问题。
而此时也提示我们要更加全面地审视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反映的是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和体制不完全适应国情特别是不能充分合理地适应和引导市场的弊端;不但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仍有欠缺,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在体现和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方面仍然具有巨大的完善空间;在社会领域,很多方面立法仍然空白,包括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和公共住房等方面,还没有基本法律制度。
面对仍然紧迫和繁重的法制建设形势与任务,区分轻重缓急的标准就在于“四个全面”这个大局的需要,而取舍的尺度则要与五大发展理念对齐。
当前,完善法制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完善宪法和巩固宪法地位,在宪法中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作为党领导人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发展的最新成果固定下来,从而增强宪法的法制力量,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

|雹^H EBEINONGJI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公职律师队伍发展迅速,作为一项专门的律师制度,公职律师制度起步较晚,但其发展日臻成熟,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进程有推动作用。
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对于规范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准具有重要意义。
着眼于此,本文从公职律师制度的基本理论观点谈起,结合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实践,分析其中的问题与不足,对我国推进公职律师制度改革的路径进行探析。
关键词:公职律师;法治;政府;改革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河北经贸大学张莉引言在我国,公职律师这一身份主体的角色是双重的,公职律师必须具有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要获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公职律师翳的身份决定了他们的职责范围,与普通律师不同,公职律师主要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律工作,主要职责是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有的学者称其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叫公职律师也参与政府的信访工作,并定期进行普法宣传工作,调节群众纠纷。
当前,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1公职律师的概念及特征1.1公职律师的概念公职律师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西方国家,并日臻完善。
相比之下,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发展较晚,相关理论的成熟也较缓慢。
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才初次提出公职律师制度,时至今日,公职律师制度经过20余年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
自2019年]月]日施行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公职律师制度是指规定公职律师的概念、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公职律师的管理体制等在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公职律师的特征1.2.1身份具有双重性公职律师的特征中,较为突出的一点是其身份角色的双重性,即公职身份与律师身份。
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由于法官和律师是我国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因此规范二者之间的职业关系,是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法官和律师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
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对约束和促进二者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在二者之间建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虽然规范法官和律师两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建立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参与和长期努力。
在此,立足于法官和律师关系之现状,遵循事物渐进式改革原则,笔者将谈谈自己的浅见:一、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非正常化的原因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对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作出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分别就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纪律约束、惩戒制度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两个行业都应是相当完善的,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不容乐观,当前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非正常化的原因,主要有:(一)人民法院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将法官职业化的内涵界定为“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法官的管理体制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管理体制应是不同的,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法官管理体制中行政色彩仍是相当浓厚,这种管理体制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影响表现在:一是社会对法官的评判,偏重于个体而忽视职业本身对从业人员所蕴含的价值的认可。
在这种价值评价观的驱使下,法官往往会偏离职业本身的内在要求而去追求所谓的个人成功,因此,他们会努力去与律师搞好关系,一方有权,一方有钱,从而搞“钱权交易”。
二是法官的职务任免和晋升,实行群众评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模式,人际关系是决定考评结果的关键因素。
新时代律师协会监事会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新时代律师协会监事会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作者:陈战胜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20年第5期陈战胜新时代律师行业监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主要体现在律师协会监事会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上,本文立足当下监事会制度面临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新时代律师行业监督制度面临的问题(一)监事会立法缺失目前律师协会监事会制度缺少立法依据。
一是《律师法》对监事会制度没有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律师法》颁布于1996年,后经2001年、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和一次修订,但时至今日在第五章“律师协会”中还没有关于“监事会”的任何规定,在律师协会中设立“监事会”,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对监事会制度没有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是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后经2002年、2008年、2011年、2016年、2018年五次修订,章程中规定了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但唯独没有规定“监事会”,使得在律师自治的“法律”中依然没有“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三是监事会制度仅在部分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中有规定。
《律师法》授权“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目前,部分省市的律师协会章程专章规定了“监事会”,例如《辽宁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了监事会职责、行使监督权的方式、监事会主席的职责、监事会会议的相关程序等,同时还制定了《辽宁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依据法的一般原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虽然没有对“监事会”加以规定,但地方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创新性规定不能认定为“相抵触”,而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应予鼓励和支持。
从总体上讲,设立监事会的立法依据还是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监事会职能不清由于立法上的短板,导致了监事会的职能不清晰,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协监事会监督范围不明确。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的实践思考

>绻>圻蓿坊案辞札制的实跋田匕考許劣參孑Tt辭耙代理QingHai's----------------Procuratorial 青海检察Bimonthly长期以来,涉法 涉诉信访案件多发, “案结事不了”现象突出,这不仅损害了法 律的权威性,更助长 了 “信访不信法”的社会心理。
为有效缓解 这一突出问题,司法机关探索建立律师参 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充李*分发挥律师具有较高*作者单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素质、容易取得 j 市信访群众信任等优势,引导信访群众理 性表达诉求、依法维 护权益。
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 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 (试行)》,从制度层面上规范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 访案件工作。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律师 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为维护群 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 的实践意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 度符合司法体制改革需要。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 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 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 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
在司法实践当中,一审、二审、再审的当事人绝大多数都会委托律师 代理诉讼,但是在控告、申诉阶段却很少有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控告申诉。
究其原因,除了申诉人不了解申诉程序或者是因自身经济原因外,代理控告、申诉案件成本高、效率低、案件复杂等因素也是导致涉检涉法涉 诉信访案件无律师代理的重要原因。
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打破司法机关对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封闭处理的模式,律师相较于当事 人更加熟悉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律师的参与能够使控告、申诉的案件更加快捷,律 师代理申诉、控告案件可以更好的使当事人的诉求更 清晰、完整的呈现至相关承办人以及接待工作人员的眼前,更方便、更好、更快的进行案件受理、分流以及结 果的反馈,不仅有效缓解了司法机关办案压力、节约了司法成本,更有力提升了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增强了 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我国律师职业保密制度现状的若干思考

对我国律师职业保密制度现状的若干思考作者:李春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7期摘要我国恢复律师职业时间相对较短,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即便是律师职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对其评价依然褒贬不一。
近些年来不少争议颇大的案例都引起了对律师职业理论的激烈讨论,一部分律师为了达到自身目的采取与职业伦理相悖的行为,迫切需要积极改革司法。
基于此,需要认真完善律师保密制度,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律师辩护保密制度作者简介:李春光,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三亚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043辩护律师采用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中保密特权是至关重要的权利,这一特权在我国司法界作为重要改革内容。
在联系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过程中保密制度真实体现出保密业务,并且利用职业特权对其有效明确,一定程度拓展职业特权,才能对保密制度持续改进。
一、律师职业保密制度的必要性(一)维护律师与委托人诚信关系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应整体把握案件情况,掌握对当事人有利的资料,针对已经发生的事实,可以借助当事人陈述得到可行性较高的信息,由此可知,辩护律师是沟通委托与被告人之间的桥梁,并形成彼此合作与信任的关系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在不少国家法律中都曾规定律师保密义务,如此帮助委托人将所有案情提供给律师,避免产生复杂的问题,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标。
若相关法律保障制度不足,一旦律师对外泄露获取的秘密或被迫转变成为证人对被告人质控,直接威胁被告人利益,律师也转换角色,成为公诉证人,自然被委托人质疑,律师职业严重缺乏自主性,自身具备的辩护职能也服务于公诉方,律师维护正义、保障人权的职能成为空谈。
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思考

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思考作者:白高元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律师在国家法治中的职业定位关系到公民私权的保护,甚至是国家法治的兴衰。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一员,具有社会与政治性的特点。
在推进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体系,提高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和律师队伍建设,对国家法治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关键词:职业定位;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道德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34-01作者简介:白高元(1989-),男,汉族,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了总体部署,其中提出要发展律师、公正等法律服务业,政府要聘请法律顾问,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等,显示了律师在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作用,也为律师职业建设提供了发展契机。
一、律师职业定位的概述律师职业的定位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多数的学者以为,1997年实施的《律师法》的没能解决的问题就是律师职业属性的定位问题。
“律师职业定位问题的缺失,已经影响到律师执业的充分发挥。
同时,也影响到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①律师的职业属性定位不仅包括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作用,还包括律师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等方面的作用。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念,因而对律师的定位处于模糊状态,律师究竟是国家法律专业人士,还是自由职业?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
新的《律师法》第2条第1款:律师是指依法取得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士。
但在社会实践中,常将律师定位为自由职业者,以区分于国家公务人员。
依照德国法,自由职业不属于商业,因此,不能成为商法典意义上的商人,不得采取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法律形态,只能采取合伙的形式。
②这是就律师的社会属性,西方国家将其定位于自由职业者。
关于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军队律师制度思考

关于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军队律师制度思考作者:孙艳秀周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6期摘要军队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需要军队律师的法律支持,才能够在法律专业角度规避法律风险和解决实际纠纷,然而,军队律师制度还有长足的发展空间,必须在提升军队律师的法律地位和明确其职能使命和健全组织架构方面有所改善。
关键词非战争军事行动军队律师制度作者简介:孙艳秀,陆军工程大学军械士官学校法律教研室讲师;周欣,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E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9.130非战争军事行动是基于“非传统安全”而产生的一个概念,其实,非传统安全古已有之,只是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对国家乃至世界的影响更为突出,影响更大。
然而,无论世界怎么变化,我们军事任务的职能使命的特点不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一是消除威胁的根本目标,二是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三是利用国家资源的力量。
在探讨理论问题时,我们还是要首先搞清楚概念。
对于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含义,我们借用美军在联合出版物中所界定的含义:“非战争军事行动包括处了战争之外所有军事行动的军事能力的应用。
非战争军事行动可作为其他国家力量工具使用的补充”。
我军先后完成了苏丹维和、索马里护航、汶川地震救援、大型比赛支援安保、利比亚撤侨等非战争军事行动,被广泛赞誉,同时为国家的政治和外交争取了主动,树立了我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也是为将来的非战争军事行动积累了宝贵的财富和经验。
所以,2008年,非战争军事行动正式列入我军的年度训练内容。
近年来,非战争军事行动主要包括,国家援助、安全援助、人道主义援助、抢险救灾、反恐怖、缉毒、武装护送、情报的搜集与分享、联合演习、显示武力、攻击与突袭、撤离非战斗人员、强制实现和平、支持或镇压暴乱以及志愿内地政府等。
对建立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的思考

法学LAW1 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党政机关作为我国的重要机关部门,公职律师就成为了党政机关标配的法律顾问。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其任职条件:“第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第三,供职于党政事业单位;第四,在本单位从事法制工作或其他专门法律事务工作;第五,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而外聘的法律顾问同样需要具备一些条件,要求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同时,《意见》11条规定:“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外聘的法律顾问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职律师在构成上兼顾了独立性、专业性和政治性要求,更加符合我国党政机关的工作需求。
积极建立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有利于推动司法与行政协调发展。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公职律师实际上作为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首要要求是能保证党政机关工作的廉洁性、独立性。
党政机关的影响力巨大,因此在选任公职律师方面的条件也较为严苛。
2 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法律职责《意见》第七条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职责:“第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第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第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第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第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第六,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与其他律师的不同之处。
一方面,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的职能范围相较于普通律师更广泛,公职律师的职责不仅仅局限于代理或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还要在一定条件下协助党政机关起草、撰写法律文书以及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咨询,为党政机关的工作建言献策。
对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律师作为调解员的调解形式在全国各地逐步发展起来。
律师调解有其特有的优势性,目前我国的律师调解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律师以其专业优势主持调解工作,既维护了私权,也体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因此,在大调解背景下,律师调解制度是我国调解制度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律师调解;特点;理论依据;实践基础;完善在“诉讼爆炸”的背景下,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成为目前各国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趋势。
对于我国来说,是否存在“诉讼爆炸”还没有定论,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基层法院案件很多,占用了大量诉讼资源。
因此,ADR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在客观上能对法院的案件进行分流,妥善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将损失降到最低。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或者指定,采取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对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内涵解读律师调解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上的律师调解通常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指由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分析法律关系,代理当事人参与调解的进行,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与对方达成和解。
第二种则是指,律师并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来主持调解,在此过程中律师运用自身的法律专业技能及律师执业经验,积极促使纠纷能够以各方当事人均能接受的方式获得解决。
狭义的律师调解仅仅包含第二种含义。
本文所指的律师调解也是按狭义所理解的。
二、律师调解的特点自2006 年我国在青岛挂牌成立第一家律师调解中心以来,这几年,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律师调解服务中心,这从客观上证明了律师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律师调解作为调解方式的一种,有着与其他调解方式共同的优势。
首先,缓解了法院的压力,优化司法机关的资源配置。
如果人民群众遇到纠纷,只通过法院裁判和调解,那么审判机关的任务会非常繁重,一些“缠讼”行为更是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p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传统法律文化的界限和阻碍,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确立。
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的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改革后的刑事辩护制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虽然草案目前还在审议中,但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已是大势所趋。
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一、建立由律师垄断辩护的辩护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分为两大类:自行辩护和他人辩护。
自行辩护要产生实际效果是很难的,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处于被羁押的情况之下,他不可能去搜集证据或者查阅案件材料,自行辩护要产生作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对于他人辩护,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类人:一类是律师,一类是其他人,包括人民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笔者比较支持的观点是应该由律师来垄断刑事辩护。
辩护不仅仅是辩护技巧的展示,更多的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体现。
普通公民不但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律也没有规定他们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会见权、阅卷权等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因此普通公民是很难胜任刑事辩护这一角色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律师外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是基于之前我国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数量有限的原因而作出的过渡性规定。
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不断改革,国家确立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进程迈上了新的台阶,为国家选拔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其中包括大量优秀的律师。
虽然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由律师来垄断刑事辩护存在不小的困难。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不专业的普通公民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辩护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将更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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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化的全面推进,律师这一法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代名词之一便迅速的进入到群众的生活中来。
为了给律师朋友在群众心中正名;为了让律师朋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大众,更好地演绎忠诚与正义这两个角色,我国的律师制度必须做出相应改革,让他们获取更大的行业空间,以此来释放律师这一行业的活力。
本文旨在浅析律师制度改革的方向,希望能为律师制度改革提供可行性思路。
关键词:律师制度改革思考法律
律师制度是国家关于律师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及律师活动原则、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文主要通过浅析当前我国律师制度和西方律师制度(主要以美国作为代表)来为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探寻一条可行之路。
1 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
现如今虽然我国法律制度虽已逐渐健全,但在律师制度这一体系上仍旧存在着一些缺口。
这些缺口之与法律,就如短板之与木桶,木桶的盛水量就取决于短板,只有把短板补长才能装满水桶;而我们只有把这些缺口堵住,才能将法治社会进行的更加彻底。
1.1 我国律师制度不太人性化
孔子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而我国的法律
制度就是将人一棒子打死,再也不能从地上爬起来。
例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是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再次申请律师职业资格证。
这对于严谨来说是无可厚非。
但是,律师也是人,也会犯错,也需要成长。
法律虽严谨,但是既然法律是为人服务的条纲,有时候也必须人性化一点,给人几多时间改进不好吗?
1.2 我国律师制度对于律师的权利控制不够
律师制度本身就是规范、监督律师正义执法的,它必须让个别律师无空子可钻。
然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仔细阅读,它是让收集资料,但并没有任何监督方式,无疑这就为造伪证提供了便利。
因为它只是说只要遵守诉讼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并不带任何监督措施,那么,律师在收集资料时是否遵守诉讼法律的规定又有谁知道呢?
1.3 我国律师制度在律师人身安全方面也有漏洞
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安全是我国法律的最基本要务。
可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细心咀嚼这个条文,它的确保障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但是除了执业活动之外的时间呢?我们不能排除在一些厉害案件结案后,败诉的一方会私下对律师进行报复。
那时,律师的人身安全该怎么办呢?
1.4 我国律师制度不细致,缺少专业律师
在市面上有句俗话叫做“一招鲜吃遍天”。
事实也确实如此。
但是,现在我国的律师人数虽然在不断增长,虽然涉外的也逐渐多起来,由于我国案件多而复杂,法律也是很多,专门律师却很少。
这里所说的专门律师是指专门负责一类案件的律师,如离婚诉讼专门律师、合同纠纷专门律师、交通事故专门律师等等
1.5 我国律师资格证的取得即司法考试比较狭隘
我国司法考试的内容分为四次,但都是笔试,完全是另一种应试教育的模式。
而律师这一行业所需要的更多是真枪实弹的能力,是面对面的沟通,是实打实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光靠写这种方式是不够的。
2 西方(主要指美国)律师制度的现状
2.1 美国的律师制度对于律师是比较人性化的
美国联邦法规定凡是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可以在五年后再次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它留有时间,让曾有过错的人思考并改错,这是人与人之间信任力的体现。
2.2 美国司法考试较为合理
美国的司法考试除了基本法律的基本笔试外,更加注重能力的考察。
这就为律师团队的能力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2.3 美国的律师更加专业
美国的律师制度分的很详细,工作安排得当,律师劳动力一直充足。
由此律师研究方向就更加专门化,也就催生了各种专业律师。
例如,专利律师、合同律师、税法律师等专业律师。
2.4 美国律师制度还具有信仰
在美国,律师在公民心中就是忠诚与正义的代名词。
正是由于这两种信仰的存在,律师这一职业在美国地位极高,律师业也发展蓬勃,社会也沉浸在法律的海洋中。
3 浅谈我国律师制度改革方略
本文以上虽对中美两国的律师制度解析的不够完善,但是通过大致的对比,我们可以总结出几点关于律师改革的方略。
宗旨即使学习西方律师制度的可取之处,结合我国法律发展的实际,弥补我国律师制度的不足,摸索出中国特色的中国律师制度。
3.1 学习西方健全律师制度人性化
通俗点讲就是打破人与人的信任危机,加强人与人的信任感,给有
过错者“重新做人”的机会。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3.2 律师事务所与警方进行合作,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外的人身安全
警方要给每一位执业律师进行登记和日常保护,来防止败诉方在日常生活中对律师进行报复。
这一问题一旦解决,相信会有更多优秀人士选择律师这一光荣职业。
这对法律的发展有很大帮助。
3.3 增强对律师的监督
例如前文所说的,要让律师在有司法监督的情况下进行资料、证据的收集。
这样能有效防止伪证的出现。
3.4 再次完善律师制度,做到精细化,加强专业律师的培养
律师制度的精细化对于律师的依法、执法、守法都有很大的帮助。
而律师的专业化则有利于案件的处理,能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3.5 改善司法考试内容,能力与基础并重
3.6 建立健全律师信仰,坚守忠诚与正义
人一旦有了信仰,在做事情时就不会那么容易知法犯法了。
定期对职业律师进行道德培养,让忠诚与正义在他们心间成为两堵不倒的城墙。
这样律师的公信力才会在我国社会滋生。
4 结语
通过以上对我国律师制度及外国律师制度的浅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律师制度的确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空间还是相当大的。
我国律师制度进行改革应是势在必行的趋势,希望本文对律师制度的改革有帮助。
希望我国的现代化法律建设能在律师制度的改革下走向下一个更高的平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M].2012.
[2] 张华.美国的律师协会对律师管理的研究[D].山东大学,2007.
[3] 杨可中,申南飞.关于律师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