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第46: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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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第46: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后附好吃的栗子】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比较有争议,为什么劳动者离开单位之后要给一笔钱呢?众多学者提出了三种观点:一是违约金论(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违约了要给一笔违约金),二是社会保障论(你失业了社会保障一下你给你一笔钱),三是劳动贡献补偿论(你在单位做那么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给你一笔钱)。各有道理。笔者个人比较认同第三种,毕竟从

历史的角度看,旧时被雇佣的长工离开东家的时候一般也会得到一笔盘缠,已示对其过去为东家卖命、付出功劳的肯定。——这笔盘缠跟今天的经济补偿金,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闲话休叙,本条规定,在下面的七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一一来看。(注意,在此前的每一条法条解读中,遇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情形时,笔者都有详细解释,今天这一条是大综合,只做概括性描述,想看详细解释的去翻之前的法条解读即可。)【(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根据以下情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是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八是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遇到以上前六种情形,通知单位后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遇到以上后两种情形,不需通知单位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走即可。【(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自愿提出离职,这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同意的,那就有经济补偿。所以劳动者要学会多长个心眼,不要随便写辞职报告,免得要不到经济补偿金。【(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根据下列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经济性裁员的时候,因为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降低待遇,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续签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降低了待遇,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愿意续签,但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况下,无辜的劳动者应当获得经济补偿。【(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例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就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好吃的栗子】例一:李二狗所在单位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之久,多次讨要无果,反被单位以“故意滋扰生事”开除,李二狗怒不可遏,夜夜回家潜心研究法律,一个月后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两项请求:第一,要求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要求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二倍经济补偿金)。问是否能同时得到支持?

答:不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已有规定,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不并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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