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0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程序。
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一方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另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第一种情形是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或者是员工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等。
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是一种补偿机制,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第二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变得合法合规。
例如,员工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年,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到期之前,员工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能够给单位足够的时间进行人员调配,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最后,第三种情形是一方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另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一方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导致另一方难以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另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或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一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机制,确保雇主不得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劳动者的申请仲裁请求,都应予受理。
总结起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医疗期相关规定: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01【实施日期】19950101【章名】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内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的内容。
具体而言,第40条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根据第40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可以采取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支付。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双方的协商一致,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进行工资的支付。
二、工资支付的时间。
根据第40条的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具体来说,第40条第3款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支付周期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工资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此外,第40条第4款还规定,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这意味着,即使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按照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工资支付。
根据第40条第5款规定,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标准和办法等问题,由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且不得拖欠工资。
此外,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引言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和义务。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劳动者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解析1.用人单位提前通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这一规定旨在给予劳动者充分的时间来应对合同解除或终止所带来的影响,如寻找新的就业机会等。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以维持基本生活。
3.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或终止时,同样需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任务完成后,如不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承担拖欠工资等。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工期限和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工期限和试用期的相关内容。
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下面将对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和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1. 用工期限《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用工期限。
根据该条款规定,用工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固定期限,另一种是无固定期限。
在用工期限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在用工期限为固定期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事先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一旦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进行续签或解除合同。
然而,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且双方无异议,合同将变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用工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这意味着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劳动者可以一直工作下去。
然而,双方若有一方需要终止合同,则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 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还规定了合同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用来对劳动者进行评估和考察的一段时间,旨在确定劳动者是否适合公司的岗位。
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6个月,但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赔偿。
然而,双方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不公平待遇或歧视。
除了试用期的规定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试用期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受同等待遇。
若试用期结束后双方继续工作,劳动者应当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3. 相关问题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用工期限和试用期,还存在一些相关问题。
首先是合同终止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或用工期限到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继续解除合同或者对合同进行续签。
另外,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表示终止合同并继续工作,该合同会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
合同是指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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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1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即在列举的三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没有过失,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辞退。
辞退的方式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1】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一个月工资”是按照什么标准确定这个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这三种情况,分别如下:第一种,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什么叫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也就是说,劳动者患病的原因与工作无关,不是职业病,不构成工伤;因为如果构成工伤,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而非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医疗期的工资怎么发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医疗期的工资,红线是最低工资标准的80%,再低也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另外若是有地方性规定的,还需依照地方性规定发放。
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2024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旨在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出差和加班的相关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该条进行解读,详细阐述其含义和应用。
首先,该条规定了劳动者出差的情况。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劳动者进行出差。
出差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并且发生在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内。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出差时,需要确保出差的事由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符,并且不得扩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其次,该条规定了劳动者加班的情况。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
加班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并且发生在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需要确保加班的事由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符,并且不得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因出差或加班所产生的费用和补偿。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因出差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交通、食宿等费用。
对于加班所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适当的补偿。
此外,该条对加班的强制性加班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强制性加班,但应当给予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其他补偿。
强制性加班的时间不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50%。
最后,该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条规定,未承担出差费用、加班费用或者强制性加班补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2024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出差和加班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出差和加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补偿。
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释义引言本文旨在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条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第四十条是劳动法中一个关键的条款,涉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和法律适用等方面。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形: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2.解除协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事由发生;3.解雇: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情况下解雇劳动者;4.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终止合同;5.单方终止:一方无故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第二节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劳动者违法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经济补偿等。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
结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规定,涵盖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法律适用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是劳动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各方应当严格遵守该法条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落实。
劳动法第40条 的解释
劳动法第40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于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常常以上述三项理由解除员工,结果发生大量劳动仲裁败诉案例。
对很多用人单位来说,如何理解和正确适用上述规定是核心问题。
第一、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第(二)项情形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其他人员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并且也不得依据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关系:(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该条款,劳动者可以在通知期限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同意。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该条款,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一是劳动者或者他人或者用人单位的原因出现了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重大变化,二是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合理的。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根据该条款,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做出答复。
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相应的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根据该条款,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不当的,劳动者应赔偿因劳动合同解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合理的,劳动者应当支付通知期限内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
具体的比例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应支付通知期限内工资的30%作为违约金。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后果。
劳动者需要根据该条款规定的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同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意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合理的,劳动者需要支付通知期限内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具体内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订立时员工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等。
第一,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适用于全体或者某一部分员工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如果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因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说明其不具备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基本素质,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
第二,员工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
员工的工作职责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如果员工严重失职,即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自身的权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员工因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因为员工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不希望与犯罪分子保持劳动关系。
第四,劳动合同订立时员工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等。
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双方真实信息的基础上的,如果员工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等,就属于欺诈行为。
用人单位在发现员工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等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真实基础上的。
总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员工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来源:()发布时间:2019-01-29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内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下面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如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如果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首先,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就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其次,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和管理的困扰。
因此,规定了劳动者提前通知和违约金这一制度,以平衡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和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再次,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经济赔偿。
劳动者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支付违约金来弥补这一损失。
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经济惩罚,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约束力的体现。
最后,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是一个月的工资。
违约金的数额考虑了劳动者的经济能力和违约行为的性质。
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既对劳动者的经济能力体现了一定的保护,也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经济制约。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和违约金支付的制度。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同时对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经济制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详细解读,并深入探讨其适用范围、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被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雇主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自愿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不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2. 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和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雇主或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雇主应当与劳动者进行谈话,提出批评、教育和要求改正的意见。
4. 劳动者长期患病无法从事原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患有的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造成的残疾,经治疗或者休养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劳动合同另行约定或经劳动者与雇主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雇主和劳动者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首先,双方应当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谈判,尽量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组织调解。
如果调解仍未能达成协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法采取书面形式,并注明解除的原因和解除的日期。
双方需要保留好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了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问题。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在保护雇主和劳动者的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和程序,并规定了相关注意事项。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争议,并遵循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以确保权益的合理保护。
劳动合同第40条
劳动合同第40条劳动合同第40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在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中,第40条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下是对第40条内容的详细解读: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第40条,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情节严重,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如果劳动者同时在多个单位工作,影响了在本单位的工作表现,且在用人单位提出后仍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劳动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 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 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3. 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40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益性岗位的含义和范围“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国家“十五”期间已明确提出要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创设和开发各种公益性岗位。
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
但从目前来说,还难以从政策上对其范围作一明确规定。
因此,中央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劳动合同法就像是一位默默守护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的“卫士”。
其中,第 40 条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了三种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意味着,如果一位劳动者不幸患病或受伤,在经过了法定的医疗期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本的工作,而且用人单位也无法为其提供其他合适的工作岗位,那么用人单位在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的点需要我们理解。
首先,医疗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随意确定的。
其次,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无法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有合理的考核和评估机制,不能随意地做出判断。
第二种情形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劳动者的能力与工作要求不匹配的情况。
但不能胜任工作不能仅凭主观判断,要有明确的工作标准和考核结果作为依据。
当劳动者第一次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
如果经过这些措施,劳动者仍然无法胜任,那么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又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力随意解雇劳动者。
同时,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一种鞭策,促使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以适应工作的要求。
第三种情形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不可抗力、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
比如说,一家企业因为市场环境的变化,不得不进行业务转型,原来的某些岗位不再需要了,这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摘要: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概述
二、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正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额外的工资。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例如,由于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原因导致工作条件发生改变,从而使得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提前通知或者支付额外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摘要: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概述二、第四十条的适用情况三、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五、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正文: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概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它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进行了规定。
这一条款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第四十条的适用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以下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2.用人单位在通知劳动者后,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3.如果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五、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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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0条解读篇一: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中“培训”的理解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中“培训”的理解杨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32)中图分类号:DF4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64—01《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款,经过用人单位绩效考核后,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先进行培训或调岗,即用人单位负有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
只有在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照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培训或调岗。
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从法律规定看,先进行培训或调岗,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调岗的涵义非常好理解,即用人单位为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员工安排其他岗位,此岗位能够符合该员工现有的能力和技能,如果该员工在新的岗位上通过考核可以胜任工作,则继续在此岗位工作即可。
但对于培训来说,《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只是规定了需要先进行培训这样一个原则。
而培训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培训的时间、次数是否有限制,培训的内容等等,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
篇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适用性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研究及其适用性的探讨——之兼论情势变更原则在此条款中的运用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尤其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做了更为细化的限制,在提高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同时,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但立法上愈加严格的规定,并不能直接导致一部法律规范在现实中就能实施的很好。
因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了很多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的规定,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对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是否有利于构建一种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其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引入能不能解决以上问题?本文试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进行分析,并对其适用性进行详细的探讨和说明,以及对一些相关案例进行解读,以期寻求解决方案。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无过失性辞退情势变更原则一、法条分析和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
所谓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也称无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解雇,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而是由于劳动者个人的其他原因,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而解除的情形”,?而该项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一)条件分析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中,能够提起解除权的主体是用人单位,针对的对象是劳动者个体,法定条件是:1、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而就变更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
3、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这些法定条件中,第1 项为实体性条件,第2项和第3项为程序性条件,只有当以上几个条件全部满足时,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
不难看出,其中的关键条件是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情况,包括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情形,如生产条件、自然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销售条件、供给条件等,在实践中具体如用人单位地址迁移、解散、转产、改变经营范围和方式、被兼并等。
这里的重大变化,必须是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亦即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且须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并且这种变化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始料未及且不能预见以及不能归责于劳动者的变化,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劳动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二)法律后果分析我国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继续履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继续履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项、第47条、第85条、《劳动法》第2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第10条、第11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无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依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作的标准。
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外,还得支付按全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3、赔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5条、第87条、《劳动法》第81条等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可见,就《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而言,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解除权的行使就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使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有很大的难度。
不仅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而且对于用人单位非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情形,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后果也相当之重。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之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总体现。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有学者认为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法律效力之基础或环境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无法预料的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则会显示公平时,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在此项规定中,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也就是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这些客观情况必须是使劳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2、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情形的发生都没有及时预见,而且事后无法克服。
否则即是当事人主观导致,有意为之,此时当事人应负全责。
3、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发生了情势变更情形,打破了原履行合同的平衡状态,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难以实现原合同目的,继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情势变更情形需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情势变更情形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则当事人就会有所预及,可能导致合同无法订立;如果情势变更情形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则无意义,因为不会使合同显示公平或无法履行。
5、劳动者没有处于法定特殊情形之中这里的法定特殊情形如劳动者有过错、患职业病、工伤以及女性员工怀孕等。
如果劳动者处于法定特殊情形中,即使有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二、案例分析和法条的适用性分析实际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企业结构的调整、成本的提高以及企业搬迁等情形的发生,时常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继而往往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一些企业可能利用搬迁、部门撤销等情况,迫使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从而规避因无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一些劳动者在企业发生转产、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且给劳动者安排了同等条件的其他工作时还要求企业先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这些情况严重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一)案例分析案例1周某于1999年入职北京某农用机械制造公司,任机械制造工程师。
2008年4月3日,公司负责人称因城市建设规划,公司被纳入征迁范围,因此公司将搬迁到天津市某区。
因王某已临近退休年龄,且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顾,遂向公司提出想继续留在北京工作,而公司告知他要不去天津某区,要不辞职。
后来公司于2008年5月1日,以周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
后周某申请仲裁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辩称,公司被纳入征迁范围,纯属始料未及,这是客观原因,并非公司的自主行为。
而且公司总部和制造基地等均已搬至天津市某区,在北京只留下了销售部门,因此北京已无适合周某的工作岗位。
公司在搬迁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给员工提供住宿、每月补贴交通费等,在这种情况下,周某没有按时到岗,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制度章程,因此公司这样处理并无不当。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搬迁行为看似合法也合理,因为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是公司因被纳入征迁范围导致公司搬迁,而这种搬迁并不是公司的自主行为,而是由于城市进行建设规划,这是公司与劳动者都无法预及的。
但问题是,周某的要求并不过分,即将退休和照顾家里老人本是人之常情。
同时,公司搬迁,对于企业而言,仅仅是工作、办公地点的变化,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作地不仅是工作的场所,而且是生活和工作的中心,一旦工作地点发生变化,会给劳动者带来很多问题,比如交通成本的提高、子女的上学问题、对家人的照顾问题等。
该机械制造公司不仅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难处,而且也没有做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如此简单、轻率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是非法解除行为。
“法律对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许可条件,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划出一个可以行使非过错性解除权的范围,超出这一范围的任何接触,都会被视为违法,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④《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说明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而且就变更内容能够协商一致,那么双方就可以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解除一事。
这里面所隐含的一层意思是尽可能的使劳动合同存续,因此,协商是该条款所必须的程序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