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大风天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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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大风天及清明节期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大风天及清明节期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大风天及清明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新安明电[2015]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3.27【实施日期】2015.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大风天及清明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新安明电〔2015〕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入3月份以来,我区气温快速回升,大风等灾害天气频发,各类火灾诱发因素明显增加,消防安全形势严峻。

3月25日,克拉玛依市一棚户区发生火灾,火借风势迅速蔓延,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的惨痛事故,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熊选国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教训深刻应当认真总结防范。

加之清明节将至,各类文物古建筑、旅游风景区、祭扫场所人流密集,群众焚香、烧纸、点蜡、燃放鞭炮活动频繁,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为切实做好大风天及清明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大风天及清明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风天及清明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3·20”视频会议精神,认真分析研判火灾防控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带有区域性、普遍性的火灾隐患问题,要紧盯不放,开展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负责制,督促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决维护自治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森林草原重点区域防火戒严的命令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森林草原重点区域防火戒严的命令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森林草原重点区域防火戒严的命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乌海政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森林草原重点区域防火戒严的命令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春秋季高火险期对全市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春季为3月15日至5月15日;秋季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防火戒严区域防火戒严区域包括: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海辖区)、全市城区园林绿地、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甘德尔山生态文明景区、西山生态项目区、丰实苗圃、君旺苗圃、满巴拉僧庙图海山旅游景区、机场快速路防护林、109国道和110国道乌海段防护林、黑风口梭梭林、四化村小树林、教子沟沉陷区、乌海市殡仪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乌海广播发射中心、内蒙古西口风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内蒙古汉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汉森苗圃、蒙根花农业休闲园、金沙湾生态旅游区、乌海市金田农业公司、乌海市新时针农业公司、乌海市云飞农业种养科技有限公司、乌海市岱山林牧业有限公司、乌海市景裕园农业科技公司、乌海市田野农业科技公司等重点防火地段。

三、防火戒严期内,防火戒严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烧纸烧香、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杂草、野炊等;严禁在重点森林草原防火区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

确需野外施工用火或进行爆破等作业,须经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批准。

四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严禁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法规类别】天气预报【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8.02.24【实施日期】201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18年2月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2018年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避免、减轻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是指因大风、暴雨、暴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重大天气气候事件。

第四条大风、暴雨、暴雪天气(以下统称不良天气)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不良天气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灾害防御机制,加强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不良天气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及应急处置体系,提高防御能力。

不良天气灾害易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灾害防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完善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御责任。

第六条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防御工作。

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民航)、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民政、通信、广播电视、旅游、教育、经济与信息化、水利、电力、煤炭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不良天气灾害防御措施,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共同做好不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扑救大风天气大面积火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扑救大风天气大面积火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扑救大风天气大面积火灾社会联动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杜政发[2013]5号【发布部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3.05.14【实施日期】2013.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扑救大风天气大面积火灾社会联动预案的通知(杜政发〔2013〕5号)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大风天气、大面积火灾扑救联动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3年5月14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扑救大风天气大面积火灾社会联动预案随着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公共聚集场所与日俱增,致灾因素急剧增多。

依据我县气候条件,为全面加强大风天气防灭火工作,有效实施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遏制和减少火灾经济损失,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针对火灾需要,立足现有消防器材装备,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做好大风天气防灭火工作,积极做好思想和物质上的准备,迅速有效实施对大风天气火灾的扑救,以实现优势互补,人员、装备和灭火剂等一切消防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调集程序当大风天气、大面积火灾发生后,县消防大队应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火灾详细情况,并在灭火力量不足、扑救困难的情况下,及时请示县政府启动《全县扑救大风天大面积火灾社会联动预案》。

县政府决定启动预案后,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要在最短时间内调集所需灭火救援参战力量。

所有参战人员和器材装备由灭火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共同完成火灾扑救任务。

三、组织机构成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火灾扑救总指挥部,总指挥部设在县消防大队,具体人员如下:总指挥:董辉县委副书记、县长副总指挥:付卫国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乔晓峰县长助理、公安局局长成员:王俊辉县消防大队大队长赵建勋县公路巡逻大队长刘维平县治安大队大队长刘勇县武警中队中队长张会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李峰文县电业局局长何玉才县卫生局局长谢恩海县人民医院院长孙战勇县中医院院长付卫忠县客运总站站长张桂兰110指挥中心主任设立现场前线灭火救援指挥部,设在消防大队:总指挥:付卫国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总指挥:乔晓峰县长助理、公安局局长王俊辉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成员:李金鹏县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崔蔚林县消防中队中队长佟艳泽县消防中队副中队长陈忠楠县消防中队副中队长任务:根据搜集掌握的火场情况,判明火场的主要方面,确定灭火决策,根据救人和灭火需要,调整或调集力量。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规定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规定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规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草原防火命令》《凉山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令》《凉山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木里藏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木里藏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告知书》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规定。

一、我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根据本地实际,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可适当延长,届时将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进入林区、牧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人员必须扫描“防火码”或者实名登记,主动配合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牧)区,严禁机动车司乘人员在林(牧)区丢弃火种火源,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严格落实精准管控措施,领导干部下沉分片包干靠前指导,坚决执行“十户联保”、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巡山护林制度,推行干部包户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

加强火源管控、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对履职不力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违规野外用火和吸烟者,一律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对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十户联保”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森工企业(牧场)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中国新疆风雪灾害区“老风口”生态治理见闻

中国新疆风雪灾害区“老风口”生态治理见闻

中国新疆风雪灾害区“老风口”生态治理见闻
关俏俏;李志浩;胡虎虎
【期刊名称】《中亚信息》
【年(卷),期】2017(000)007
【摘要】已在新疆风雪灾害区“老风口”工作20年的龚征修,至今还记得刚到这里时周遭的环境:“每年超过150天是8级以上的大风天,狂风肆虐,冬季大雪封山、道路难行。

风速之高、移雪量之大,为世界所罕见。


【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关俏俏;李志浩;胡虎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727.23
【相关文献】
1.二等奖:中国新疆老风口生态建设策略 [J], 赵晶;刘通;郁聪;张洋;张晋
2.新疆风口路段风雪灾害治理——以塔城盆地为例 [J], 李媛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今冬明春风雪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J], ;
4.过线风口场地的高速公路风雪流灾害整治技术探究 [J], 赵颖
5.新疆托里县老风口风雪灾害及其生物治理 [J], 李京陵;仲坚;姚辉;韩红;胡汝骥;马虹;姜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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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六节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章重点区域联防联控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全民参与、源头治理、规划先行、标本兼治、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兵地共治、区域联动、单位施治、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三亚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三府规〔2021〕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三府规〔2021〕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三府规〔2021〕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三府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已于2021年2月24日经七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8日三亚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三亚市实际,特发布三亚市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自每年12月1日起至翌年5月31日二、禁火区域三亚市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下同)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三)烧香、点烛、烧纸钱;(四)炼山、烧荒积肥、烧秸秆、烧田(地)埂草;(五)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明火照明;(六)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因防治病虫鼠害、计划烧除、开采矿藏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

六、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举报电话:119(火警)或*************(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及散煤管控的通告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及散煤管控的通告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及散煤管控的通告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维护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在全乡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杂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和恶臭、异味气体的物质,禁止使用散煤取暖过冬。

二、露天焚烧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影响公众安全。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做到不焚烧,并积极抵制露天焚烧违法行为。

三、各村、各户要加强辖区内、地块内的防范控制,及时预防、发现、制止、查处露天焚烧行为。

四、监护人应当加强对特殊人群、未成年人的监护。

监护不到位,造成露天焚烧火情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且末县近38a气温变化与异常特征分析

且末县近38a气温变化与异常特征分析

且末县近38a气温变化与异常特征分析冯浩1, 霍锦2( 1.且末县气象局, 新疆且末841900; 2. 且末县气象局,新疆且末 841900)摘要:利用线性倾向率、滑动平均、异常分析等方法, 对且末县38a(1971~2008 年)气温变化进行分析, 着重分析气温年际变化、年代变化等基本气候特征。

结果表明,且末县年平均气温呈上升趋势, 特别是自1990 年代后期上升尤为明显, 春、夏季增温对该县年平均气温的贡献最大;最高气温呈明显上升趋势, 阶段性冷暖变化交替出现; 最低气温在2005年前呈弱上升趋势,2005年后呈下降趋势, 异常偏暖和异常偏冷年均未出现。

关键词:气温;趋势变化;异常分析1、引言气候变暖是当今全球变化的一个重要内容,IPCC2007中指出,1901-2006年全球地表气温以每年0.74℃的速度升高,远远高于1901-2000年的0.6℃/a,这种全球变暖的现象在北半球高纬度地区表现尤为明显[1] 。

对于中国,由于地形地貌的差异,不同区域的变化程度差别很大,各地气候变化并不完全同步;且末县隶属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位于地处塔里木盆地东南缘,昆仑山、阿尔金山北麓,东与若羌县交界,西与和田地区的民丰县毗邻,南屏阿尔金山与西藏接壤,北部伸入塔克拉玛干沙漠与尉犁县和阿克苏地区的沙雅县相望,地理位置十分特殊,38a(1971-2008年)年沙尘暴日数14d,浮尘日数137d,大风日数为9d,年降水量25.2mm,近8年(2001-2008年)年沙尘暴日数减少至6d,浮尘日数减少至78d,大风日数减少至1d,年降水量增加至28.1mm,对于且末这样高温、少雨、多风沙的地区来说,研究气温变化状况将对当地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目前许多研究都集中在考察大区域的气温变化[2-5],而关于且末县气候变化的研究,尤其是囊括了近10 年气温相关研究还未见报道。

本文对且末国家基本气象站1971-2008年来气温变化事实做出诊断分析, 并着重分析气温的年代变化等基本气候特征,趋利避害,为指导且末地区经济发展、合理利用本地气候资源提供理论依据。

红色边疆农场春季大风天火灾防控

红色边疆农场春季大风天火灾防控

红色边疆农场春季大风天火灾防控
工作实施方案
春季是大风天气频发期,加之各项工农业生产活动频繁,用火、用电量剧增;特别是农村普遍使用明火取暖、做饭,村舍建筑耐火等级较低,居民区可燃柴草堆朵密集,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为切实做好春季大风天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遏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结合我村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各项工作,全力做好春季大风天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大风季节消防安全。

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依法监管、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有效减少大风季节火灾和伤亡事故,确保我场火灾总量稳中有降。

二、组织机构
组长:安云海
副组长:孙伟东
成员:警务队全体民警、辅警及消防中队全体队员
三、工作范围和具体内容
1、在春季大风天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消防中队协同相关部门开办专栏,广泛宣传大风天“禁火令”和日常生产生活防火、灭火常识;在做好大风天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方案,采取有效方式,加大宣传教育
工作力度,增强宣传教育实效,提高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2、要广泛开展以柴草垛,农牧草等易燃、可燃物资的堆场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控制火源、电源、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

3、要加强农场耐火等级较低,特别是管理区居民点农户家中、门前柴草、木柴、院墙等火灾易发、多发地点的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确保其严格落实“禁火令”和各项防范措施,提高抵御火灾的能力,发现隐患立即告知公安分局,落实专人督促整改。

和田地区森林草原禁火令

和田地区森林草原禁火令

和田地区森林草原禁火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和行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消防管理正文和田地区森林草原禁火令和行发规〔202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和田地区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发XXX田地区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和田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期定为每年10月1日起至第二年5月10日。

二、森林草原火险区域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为火险区域(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除外)。

三、发布禁火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

四、禁火内容(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草原火险区域实施以下行为:1.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2.严禁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3.严禁在火险区域内吸烟及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炭、烧农作物秸秆等;4.火险区域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和草原火灾的活动;5.不得在防护林带内的农田、道路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6.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二)结合防火监督检查,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改变在房前屋后堆放柴草等不良习惯,预防和减少因用火不慎、秋耕烧荒、祭奠等引发的火灾事故。

(三)各县市林草部门应当承担公益林区、天然草场的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承担辖区范围内人工林区、草场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1月25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4部单行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粮食安全,促进自治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霜(冰)冻、冰雹、暴雨(雪)、寒潮、雷电、低温、高温、大雾、大风(沙尘暴、龙卷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协调、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社会化网络。

第五条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并在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和本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大风、强冷空气入侵天气防范应对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大风、强冷空气入侵天气防范应对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大风、强冷空气入侵天气
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吐政办明电[2016]331号
【发布部门】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5
【实施日期】2016.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大风、强冷空气入侵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吐政办明电〔2016〕3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据市气象部门预报:11月17日傍晚至18日夜间,盆地各地多云,山区小雪,局部中雪;高昌区、鄯善县城区4级西北阵风,托克逊及大河沿至艾丁湖一线风口风力6级、阵风8级,吐峪沟至火焰山一线风口风力5级、阵风7级,三十里风区风力8级、阵风10级。

此次天气过程将伴有降温、沙尘,预计过程降温7℃,高昌区、鄯善县、托克逊县最低气温分别为-3℃、-7℃、-5℃。

为做好此次大风、强冷空气天气入侵防范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和国家财产损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防御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防御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防御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吐政办[2016]106号【发布部门】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07.08【实施日期】2016.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防御办法(试行)》的通知(吐政办〔2016〕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吐鲁番市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防御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8日吐鲁番市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防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大风灾害的防御,避免和减轻大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吐鲁番市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保护全市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风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条吐鲁番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气象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大风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大风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并将大风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条吐鲁番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做好大风灾害防御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市、区县两级气象台应加强对灾害性大风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教育、旅游、民政、铁路、供电、街道、社区、学校、医院(卫生院)、园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大风灾害防御应急联系人,负责大风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市直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区县部门负责具体防风措施的落实。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对大风降温天气的紧急通知-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对大风降温天气的紧急通知-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对大风降温天气的紧急通知正文:----------------------------------------------------------------------------------------------------------------------------------------------------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对大风降温天气的紧急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垂管单位、驻焉单位:根据气象部门预测,受乌拉尔山较强冷空气东移南下的影响,预计10月29日夜间到31日我县各地将出现以大风、降温为主的天气过程,并伴有有微到小雨,霍拉山一带为雨转雪,风力4-5级,瞬间风力6-7级,气温下降3-5℃左右。

天气转晴后,最低气温将降至-3℃~-5℃。

为提早做好应对大风降温天气过程,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场)、涉农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完善和落实各项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让广大群众掌握天气过程,认真做好防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切实做好农业、设施农业防灾救灾工作。

当前正值蔬菜、棉花等农作物收获季节,各乡镇(场)要提醒种植户抓紧时间开展采收、采摘、交售等各项工作,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要提前通知种植户做好各项防御工作,努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各乡镇(场)和县畜牧兽医要抓好畜牧业各项生产措施的落实,检查加固牲畜圈舍,及时调运饲草饲料,认真做好牲畜产羔育幼的保温防寒工作,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

四、县公安局、交通局、农机局要切实抓好客货运车辆和农机操作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防止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五、电力、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公共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排除各种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保障水、电、气、暖正常供应。

六、县广播电视局要做好此次天气变化过程的预告,提醒各族群众做好防御工作。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风天发布“禁火令”的紧急通知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风天发布“禁火令”的紧急通知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风天发布“禁火令”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喀市政办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风天发布“禁火令”的紧急通知(喀市政办发〔2011〕22号)各乡(场)、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当前我市大风季节已经来临,由于风干物燥的气候特点,历来是我市火灾事故的高发时期,加之春季各项工农业生产活动处于高峰期,用火、用电量剧增,特别是大多农村普遍使用明火取暖、做饭,村舍建筑耐火等级较低,可燃柴草堆垛密集,稍有疏忽,极易引发火烧连营的大风天气火灾事故。

为切实做好我市春季大风天气火灾预防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的稳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政办发〔2004〕40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大风天根据需要发布“禁火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风天气“禁火令”的实施时段大风天气开始至大风天气结束,此处大风天气系指瞬间风速超过17米每秒(七级风以上,含七级)。

二、大风天气“禁火令”的启动实施凡遇大风天气该“禁火令”即启动实施,市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发布,喀什市广播电视台应根据天气预报情况及时播报“禁火令”有关内容。

三、“禁火令”具体内容1、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秸杆、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周围500米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作业或焚烧物品;2、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做饭,或在室内使用带有室外烟囱易产生飞火的炉灶做饭、取暖;3、严禁在室外乱丢烟头等各类火种,严禁乱倒炉灰;4、严禁在田间地头烧荒及烧灰积肥;5、严禁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及各类野炊活动。

四、“禁火令”的组织实施各乡(场)、镇、街道应时刻关注天气变化情况,明确“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有关责任,组织成立巡查联防队,加强宣传、巡查、检查,并在大风天期间进行逐门逐户的清理检查,确保“禁火令”等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大风天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大风天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大风天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巴政办[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大风天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巴政办〔2007〕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巴各单位:春季大风天气是火灾事故多发季节。

近年来,大风季节重特大火灾频发,不仅给人民生活和国家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而且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今年以来,由于暖冬气候的影响,全县火灾起数和火灾损失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增长,当前我县已进入春季大风季节,为切实预防大风天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对人民生活和国家财产带来的损失,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职责义务,对责任区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居民、村民住宅区,尤其是建筑耐火等级低而人员密集的居民住宅区的大风天防火工作进行认真安排部署,并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消防防火工作预案,扎扎实实做好火灾事故预防工作。

二、易燃易爆储存场所,特别是各类库房的原料堆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要切实加强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要确定本单位大风天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定人定岗,并严格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

要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坚决制止违章用火、用电现象。

同时,有重点的组织夜查、抽查,确保夜间警卫和值班巡逻等工作落实到位。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大风天防火工作的指导,强化火源、电源管理,严格禁止在大风天焚烧垃圾等行为,坚决制止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现象,督促居民、村民做好住宅、柴草垛、牲畜栏的隔离。

唐山市公安局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

唐山市公安局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

唐山市公安局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21.02.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唐山市公安局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全
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
根据唐山市政府发布的《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1号)规定:“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1年2月7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自2021年2月8日0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全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会严厉打击。

唐山市公安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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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大风天禁火令春季来临,风干物燥,正值火灾多发期,根据《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有效控制火灾发生,确保全县各族人民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颁发大风天禁火令,提醒广大群众注意春季大风天气预防火灾,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禁火令如下:一、大风天禁火要求:1、严禁动用明火,焚烧垃圾、麦秸、动物粪便、树枝和其他可燃易燃物。

2、严禁在祭祀活动中,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香烛。

3、严禁放火烧荒和在野外使用明火取暖。

4、严禁随意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

5、严禁儿童玩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6、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结电线。

7、严禁电气线路从柴草堆垛上方穿越。

8、严禁在柴草堆垛附近和粮食晒场使用明火。

9、严禁在加油站、木材堆垛附近使用明火作业。

10、严禁无防火安全罩的农机车辆进入粮食晒场作业。

11、严禁在垃圾回收站等可燃物堆放密集的场所附近使用明火或者动火作业。

二、有老人、儿童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区域管理,强化组织,责任到人,加大宣传力度,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以上命令,要严格遵照执行。

对违反命令、酿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大风天消防安全提示且末县消防大队2019年3月4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农村、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和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应重点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大风系指风力等级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蓝色预警(Ⅳ级)标准。

第三条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风天气火灾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大风天气火灾防御体系建设,并将大风天气火灾防御工作纳入政府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大风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大风天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民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大风天气火灾防御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建立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组织开展大风天气的预警信息传递、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大风天气火灾防御工作,防范因大风灾害引发的火灾事故。

鼓励、提倡家庭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等自救、逃生器材,提高大风天气火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安监、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风天气火灾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划定大风天气火灾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大风天气火灾风险区域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改造。

大风天气火灾风险区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整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大风天气火灾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大风天气火灾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风天气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大风天气火灾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一条大风天气来临前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特点,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范围、期限,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禁止以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禁止室外吸烟、焚烧和明火作业。

(二)停止大风天气火灾高风险区域生活和生产、经营供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落实“禁火令”的义务。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合播发或者刊登“禁火令”、大风天气火险信息和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三条“禁火令”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一)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对大风天气高火灾风险单位(场所)的火灾预防措施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各项防范措施。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有效落实停工、禁火等防范措施。

(三)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基地的安全检查,确保禁火限电措施落实到位。

(四)供电部门应加强对供电设施、线路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根据“禁火令”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对有关输配电线路停止供电。

(五)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活动,教育中小学生自觉遵守和维护“禁火令”。

(六)应急、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大风天气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和物资保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入户检查和宣传活动,教育和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和维护“禁火令”,并安排人员对“禁火令”落实惰况开展不间断巡查。

第十四条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大风天气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建立健全针对大风天预防火灾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大风天火灾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群众防范和扑救火灾的技能;(三)确定大风天的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四)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保证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到位;(五)组织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针对大风天特点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供销杜、棉麻公司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督促、指导仓库、堆场、货场等场所,落实大风天气的火灾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和农牧团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等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大风天应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防范措施:(一)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周边火源的分布、使用惰况;(二)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增加巡查频率或组织现场监护,确保火灾隐患和事故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妥善处理;(三)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落实阻燃蓬布保护措施;(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垛、货场;(五)加强火源管理。

严禁明火作业,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做饭、严禁焚烧物品;(六)加强对电线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严禁拉设临时线路;(七)麦草、木材、棉花、芦苇等易燃、可燃物品堆垛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高的回1.5倍;(八)车辆必须配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第十六条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对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章火灾扑救第十七条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农牧团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等大风天气易发生火灾的单位和场所,应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加强灭火演练,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十九条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个人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惰况。

第四章奖惩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3月18日发布实施的《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大风天消防安全提示1.要及时清理家中阳台和房前屋后的可燃物,防止发生自燃。

有吸烟习惯的朋友在户外吸烟时,千万不可乱扔烟头,以防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

生活中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要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2.农村家庭最好不要在户外使用明火,焚烧垃圾、烧荒等,避免发生火灾。

不要在炉灶、燃气灶旁堆放秸秆、柴草,避免被余火引燃。

火灰(如柴灰、灶灰、媒灰)不能乱倒,要用水将火灰的余火泼灭,倒在安全的地方,不要靠近易燃物、可燃物。

3.大风天气施工时要注意用电安全,油漆、稀料等易燃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阴凉、通风、安全的地方;施工现场应天天打扫,清除木屑、漆垢、残渣等可燃物品。

动用明火、电焊等易燃易爆危险劳动作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4.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垛、货场。

进入仓库、堆垛、货场的车辆必须配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5.农村塑料大棚使用的可燃材料较多,基本构件都是易燃物质,遇明火将迅速燃烧,如遇大风、干燥天气,蔓延速度更快。

因此在暖棚生火炉取暖时,炉桶周围做好阻燃防护,禁止在大棚附近吸烟动火,若确需照明时,所用的灯泡不应高于60W,且灯泡应与棚顶留有不少于60cm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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