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三方协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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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三方协议书

甲方(村委会):

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

丙方(抵押权人):

为了确保与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新(反)担第号《反担保合同》能切实履行,保证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权真实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将位于、用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该用地面积为平米,建筑占地为平米,《国土土地使用证》为国用()字第号,地块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由于上述用地的使用权不能在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因此,甲方承认该土地使用权为乙方,同意并确保乙方可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

三、反担保期间,未经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同意,甲方、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该反担保物权转移、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物权,并不得实施任何可能降低该反担保物权价值的任何行为。

四、如乙方不能履行新(反)担第号《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乙方同意将抵押物归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并全权处理,甲方负责协助将上述抵押物办理到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或黑龙江省

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公司或自然人名下,直至办理完毕。

五、甲方、乙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之约定,造成丙方经济损失的,均应赔偿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丙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和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公正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六、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者任何一方须变更协议中的某一条款时,各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大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人:

乙方:

授权代表人:

丙方:

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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