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劳动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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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人字〔2014〕113号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阳煤集团劳动合同
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现将《阳煤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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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分、子公司(不含非控股公司)、中心、集团公司机关部室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在册员工一律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负有相互如实告知义务。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员工订立。
一、董事长代表集团公司与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及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室人员—2—
订立劳动合同。
二、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与本单位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董事长委托(不再签发委托书)其行政正职与本单位的其他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起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超过规定期限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取消录用分配资格。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须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应当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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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与本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十一条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下列情形,经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
一、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的;
三、工作岗位在工人与管理技术人员、地面与井下、地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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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般工种与特殊工种之间变动的。
第十四条员工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间流动的,应由流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流入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30天;或者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60天,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四)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五)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流动员工在与流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流入单位报到,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超过规定期限不到流入单位报到,可以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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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一)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事故的;
(二)发生“一通三防”10人及以上责任性死亡事故生产矿(公司)的党政正职;
(三)触犯集团公司规定的十三条安全红线严重“三违”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十三条安全红线严重“三违”的管理人员;
(四)发现触犯十三条安全红线严重“三违”人员隐瞒不报,或隐瞒严重“三违”事实按一般“三违”上报的安监人员、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等管理人员;
(五)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及所在科(区、队)长;
(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在科(区、队)长、事故单位分管领导;
(七)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在科(区、队)长、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事故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三、工作失职、违法违纪的情形:
(一)在销售、采供、设计、设备选型、工程管理等企业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破坏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经济损失价值3000元以上;或者盗窃企业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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