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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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
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现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印发于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
二○一六年一月一日
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子)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3、超过本制度认定事故等级,且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的事故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要求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二、事故认定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
1、重大事故或影响特别大的事故:
(1)重大事故认定:死亡或重伤1人(含1人)以上;伤1人(含1人)以上,且造成医药费及后续赔偿等费用15万元以上;饮水、食物中毒30人(含30人)以上,或因饮水、食
物中毒造成医药费及后续赔偿等费用15万元以上;车辆:死亡或重伤者1人以上的,且我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严重交通事故。
(2)影响特别大的事故认定: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害,但对公司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如:一次性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索道:线路滞留游客2小时以上或启动线路紧急救援预案;掉箱1个(含1个)以上;支架脱索;支架严重移位;钢丝绳断裂或损坏严重;车厢冲站;主观责任造成索道事故,停机二天(含二天)以上;电梯:游客在电梯客厢内滞留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
2、一般事故:指除重大事故和影响特别大的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按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和社会影响分为:
(1)一级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小,不影响单位正常经营。
(2)二级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游人或职工发生轻度食物中毒(1-10人);影响单位正常经营0.5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但有市级的媒体投诉。
(3)三级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游人或职工发生轻度食物中毒(11-29人);影响单位正常经营1小时以上;发生二级一般安全责任事故,但有省级的媒体投诉。
三、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对重大事故或影响特别大的事故,单位负责人0.5小时内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技术安全部;对三级一般事故,单位负责人在1小时内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技术安全部;对二级一般事故,单位负责人在2小时内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技术安全部。
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的事故等级,公司总经理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食品安全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对事故造成影响经营时间超过2小时,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
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事故调查
1、对二级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总经办、技术安全部、事故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的公司事故调查组。
各分(子)公司要成立单位的事故调查组。
2、对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的事故,公司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工作;对二级、三级一般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各单位事故调查组配合,并提供本单位的初步调查报告;对一级一般事故,由各单位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结果报公司总经办和技术安全部。
3、各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7、公司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提交事故
调查报告;各单位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公司事故调查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5日,各单位事故调查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5日,
8、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9、对重大事故或影响特别大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公司总经办报送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各单位报送公司总经办和技术安全部。
四、事故处理与处罚
1、对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的事故,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大事故或影响特别大的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事故单位无安全奖、年终奖,取消一切评先资格;实行“问责追究”,按事故责任调查结果,追究事故单位第一负责人、安全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科室主管的管理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直接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引咎辞职,并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年终奖50%至100%,并给予撤职、降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单位年终奖30%至60%;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扣年终奖50%至100%,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5、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和技术安全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并给予撤职、降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二级一般事故的,扣年终奖的30%;
(2)发生三级一般事故的,扣年终奖的40%;
(3)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特别大的事故的,扣年终奖的60% 。
6、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
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并给予撤职、降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级一般事故的:扣年终奖的5%;
(2)发生二级一般事故的:扣年终奖的20%;
(3)发生三级一般事故的,扣年终奖的50%;
(4)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特别大的事故的,扣年终奖的100%。
7、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年终奖的30-5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8、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公司总经办和公司技术安全部,由公司安全检查小组督查。
五、各分(子)公司要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