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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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机关档案立卷归档范围如下: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材料;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材料;
(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材料;
(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材料;
(五)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材料;
(六)市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市人大常委会文件;
(八)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文件;
(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文件;
(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件;
(十一)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联工委、研究室、信访办等文件;
(十二)立法工作材料;
(十三)选举工作材料;
(十四)输代表议案、材料、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材料;
(十五)各项监督工作材料;
(十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七)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重大外事接待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出访的材料;
(十八)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出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
(十九)市委及上级有关部门发送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贯彻执行和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
(二十)机关人事管理工作材料;
(二十一)机关财会工作材料;
(二十二)组织沿革材料;
(二十三)机关建设工程图纸材料;
(二十四)其他与本机关职能活动有关的比较重要的文件材料。
机关档案材料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
第三条机关档案材料实行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整理立卷,定期交机关档案室归档,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第(一)、(二)、(三)、(五)、(七)、(十)、(十八)项由秘书处整理立卷;第(四)、(八)项由常委会党组秘书整理立卷;第(九)项由机关党委工作人员整理立卷;其他各项由各具体承办部门(即各专门委员会和各综合办事机构的有关处室)整理立卷。
第一件法规的材料单独组卷。市人大机关内部起草的法规由起草部门整理立卷,市人大以外的部门起草的法规由市人大分工联系该部门的专委会整理立卷。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等会议材料,在每次会议闭幕后三个月内归档。
立法工作材料,在法规通过后三个月内归档。
重大监督活动形成的材料,在每次监督活动结合后三个月内归档。
其他文件材料,在第二年六月底归档,因有特殊原因不能于第二年六月底前归档的,须经机关档案室的同意,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归档时间。
第五条查阅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党组会议和秘书长会议档案及其他重要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查阅档案材料一般在档案阅览室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一次不超过两卷,一般不超过一周。
查阅利用档案必须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无损,不得拆卷和在案卷上作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