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死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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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死刑的标准,有啥标准?
导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案件可处死刑,对这类案件适用死刑时,应考虑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本文对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如何适用死刑的相关观点、案例、法律文件进行梳理,供读者参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序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注:参见:1996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现已失效,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目前仍然生效并适用。)
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关案例
1、因琐事殴打生父致其死亡的,依法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索和平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慎重。行为人多次因琐事虐待殴打生父并致其死亡的,虽属“家事”,但违背人伦情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同于一般的因家庭纠纷引发、案件双方均有一定过错、案发后双方均有悔错的暴力案件,不宜从宽处罚。对此类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6集
2、雇凶伤害致人死伤的案件适用死刑时应当区分主从犯——李长河故意伤害、受贿,鲁耀民、田兴民、刘国兴、依志宏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案例要旨:为谋官保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实施雇凶伤害行为致一死一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时,应当区分主从犯,其中对雇凶者及直接实施故意伤
害行为导致死伤后果的行为人,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其他主要参与者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2年)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指使组织成员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畏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
案例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指使其成员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后果极其严重,对其依法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11集
4.购买凶器、提供枪支、邀集同伙将被害人砍成终身残废的,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吴坤明等故意伤害、买卖枪支、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出资购买凶器、提供枪支、邀集同伙将被害人砍成重伤,致被害人终身残废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尽管行为人未到现场,但系故意伤害案件主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即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手段极其残忍,依法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1995)琼刑终字第133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卷)
5.借教育之名殴打虐待被害人致死案件中,事后有抢救行为的,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李艳勤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借教育之名,在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间对其进行打骂虐待,并最终故意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行为人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2013年5月30日
专家观点
1.故意伤害罪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从犯罪情节、手段等方面加以考虑并要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区分开来
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有所区别;将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与手段、情节一般的有所区别;将预谋犯罪与激情犯罪有所区别,等等。
对于下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如果没有从轻情节,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中故意伤害他人的首要分子;起组织、策划作用或者为主实施伤害行为罪行最严重的主犯;聚众“打砸抢”伤害致人死亡的首要分子;动机卑劣而预谋伤害致人死亡的,等等。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引发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犯罪手段、情节一般的;被告人犯罪后积极救治被害人,或者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真诚悔罪的;被告人作案时刚满18周岁或者已满75周岁,且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其他经综合考虑所有量刑情节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等等。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死刑时应当更加严格把握,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就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还要根据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致特别严重残疾的被告人,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那些使用硫酸等化学物质严重毁容,或者采取砍掉手脚等极其残忍手段致使被害人承受极度肉体、精神痛苦的,虽未达到特别严重残疾的程度,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四级以上严重残疾程度的,也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摘编自:《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周道鸾、张军,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