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B类项(重要项):系指对消防系统的运行质量有重要影响,影响自动消防系统运行功能的项目。
C类项(一般项):系指对消防系统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中又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11.4
11.4.1
本标准检验类别分验收前检验和定期检验。
11.4.2
11.4.2.1
11.4.2.2
定期检验项目和抽样比例应符合表1规定,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层随机抽样;除表1规定外,
GB4717-19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6806-1997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17429-1998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48球墨铸铁件
GB/T 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8162结构用无缝钢管
GA30.1-2002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j) 焊接连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焊点应饱满;端子连接时,连接应牢固。
k) 弱电导线端子连接时,导线应先做镀锡处理。
l) 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应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的编号。
m)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n)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2)在可燃气体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在有防爆要求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4)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和接
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k)点型火焰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点型火焰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被保护区域;
b) 查看导线材料记录。
12.2.3
检验要求: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b) 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措施;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i)空气采样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气采样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空气采样火灾探测器的不应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j)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如氢气、甲烷等),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露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露点的下方。
其余检验项目均按检验要求进行100%检验。
表1 定期检验项目和抽样比例
序号
检验项目
抽样比例及数量
1
布线
每层抽检一处
2
火灾探测器
抽检10%但不少于10只(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分别按比例抽检)
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抽检10%但不少于10只
4
区域报警控制器
抽检50%但不少于5台
5
火灾显示盘
抽检10%但不少于5台
6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应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d)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其长度不应大于2m。
检验类别:a)、b)、c)A类;d)B类
检验器具:0~300mm钢尺
b) 传输线路导线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且:
1)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1.00mm2;
2)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0.75mm2;
3) 多芯电缆线芯截面积≥0.50mm2。
检验类别:B类
检验器具:0~25mm外径千分尺
检验方法:
a) 用千分尺测量单根导线直径d(mm),导线截面积S=nπd2/4(mm2) (n为导线根数)。
12
12.1
检验要求:
a) 区域报警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数量不应超过两台。
b) 集中报警系统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火灾显示盘。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c)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火灾显示盘。
b)模别:a)B类;b)C类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12.3
12.3.1
检验要求:
a) 表面无腐蚀、剥落、起泡现象,无污垢,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坏,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b) 探测器底部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
检验类别:b)B类;a)C类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报警阀
抽检10%但不少于5台
7
喷头
抽检10%但不少于10只
8
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
抽检50%但不少于5处
9
消火栓箱
抽检20%但不少于10个
10
消火栓按钮
抽检20%但不少于10个
11
灭火剂贮存容器
抽检50%但不少于10只
12
防火门、防火卷帘
抽检10%但不少于5樘
13
送风口
每防火分区抽检一处
14
排烟口
——对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控制与操作装置的检验要求(2000版的4.8;本版的4.8)进行了修改;
——对泡沫灭火系统的固定式消防泵组(2000版的5.4;本版的5.4)进行了修改;
——对防火卷帘、防火门系统的防火卷帘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2000版的6.1.5;本版的6.1.5)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o)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
检验类别:i)、o)A类;d)、h)、j)、k) 、l)、m)B类;a) 、b)、c)、e)、f)、g)、n)C类
检验器具:0~5m、0~50m钢卷尺
检验方法:实地测量、现场查看。
12.2.2
检验要求: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其耐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
4) 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c) 管线经过建筑的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d) 弱电绝缘导线采用穿管保护时,穿管应到位。
e)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f) 管路长度超过下列数值时,应分别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
每防火分区抽检一处
15
防、排烟风机
抽检20%但不少于5个
16
防火阀
抽检20%但不少于5个
17
火灾事故广播
每防火分区抽检一处
18
电话插孔
抽检10%但不少于10只
19
火灾警报装置
抽检20%但不少于5个
20
非消防电源切换
抽检50%但不少于5个防火分区
21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抽检20%但不少于10个
11.4.3
检验方法:测保护层厚度,现场查看保护措施。
12.2.4
检验要求:
系统每个回路导线的绝缘电阻应≥20MΩ。
检验类别:A类
检验器具:绝缘电阻测试仪
检验方法:断开探测器与控制器的连接,使受试回路与控制器脱离,将探测器所有接点相互短接, 在该短接处和穿线金属管(或接地线)间测量。
12.2.5
检验要求:
a)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使用的输入、输出、总线隔离等模块,在管道井内安装时,可明设在墙上。安装于吊顶内时应有明显的部位指示和检修孔,且不得安装在管道及其支、吊架上。
4)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防止位移。
g)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应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大于5 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应为1~1.5m。
h)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应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检验类别:A类
检验方法:查设计图纸、现场查看。
12.2
12.2.1
检验要求:
a)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b) 线槽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吊点或支点,吊装线槽的钢制吊杆直径应≥6mm。
1) 线槽直线段每隔1.0~1.5m;
2) 线槽接头处;
3) 距接线盒0.2m处;
GA30.2-2002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CJ/T 1562-2001沟槽式管接头
11.3
本标准检验项目分类是根据被检验项目在整个消防系统中,对消防系统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类项(关键项):系指直接关系到消防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11.4.3.1
11.4.3.2
目的检验合格率不小于80%,则该系统判定为合格。
1.4.3.3实际检验时,如B类项目或C类项目的检验合格率小于1.4.3.2所规定的要求时,允许施工单位现场修复,并对检验不合格项目按表1规定加倍抽检,如复检后检验合格率达到1.4.3.2所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复检后检验合格率仍达不到1.4.3.2所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消防设施的检验,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爆炸危险场所的消防设施检验。
11.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点型火焰探测器与保护区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点型火焰探测器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措施。
检验类别:a)、d)、e)、f)、g)、h)、i)、j) 、k)B类;b)、c)C类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测距仪
12.3.2
检验要求:
a) 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c) 探测器中心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0.5m。
d) 探测器中心至空调送风口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5m。
e) 探测器中心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0.5m。
f)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曲;
3)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两个弯曲;
4)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曲。
g)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h) 管路进入火灾探测器、扬声器处应装设接线盒。
i)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目 次
1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与DB15/353—2000《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总体编排和结构按GB/T1.1—2000进行修改;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消防供水、喷头的检验要求(2000版的3.1.3、3.1.4、3.6;本版的3.1.3、3.1.4、3.6)进行了修改;
1)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应为0.3~1.0m,在大空间场所安装时,光束轴线距地高度不应超过20m。
2)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距离不应超过100m。
3)相邻两组线型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本标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 韩利 张树旗。
本标准所代替的DB15/353于200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首次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11
11.1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中: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系统,防排烟、通风和空调系统,火灾事故广播、警报装置和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电梯,消防供电,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等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质量的检验要求、检验类别、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