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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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人力资源工作原理图

第二部分:常州工厂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示意图

②公司员工(基层管理部人员)无论以何种理由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公司将以解除劳动关系论处,并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1.2辞职程序

①员工本人须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提交辞职申请书;

②员工向有关部门领取《员工异动表》;

③员工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工作岗位、任务、工作工具、资料、财务、成品库、工作证等移交;

④所在部门负责人在表中签署意见后,交上级领导审批;

⑤批准后,公司按<劳动合同>规定进行结算薪资;

⑥综合管理部签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文件;

⑦填发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介绍信;

3.2 辞退

辞退是指公司单方解除所属员工的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

1、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经多次调整仍不能上岗胜任的;

2、泄漏公司秘密或为竞争对手效力的;

3、服务态度差,打架斗殴,在公司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4、浪费和侵害公司财物,收受贿赂,损公肥私,造成恶劣影响的;

5、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6、破坏团结、拉帮结派,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

7、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8、辞退的审批权限与辞职相同

辞退程序

a. 所在部门安排面谈,向当事人说明辞退原因,并要求员工填写《员工异动表》。

b. 员工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工作岗位、任务、工作工具、资料、后勤、财务、成品库、工作证等移交;

c. 员工将《员工异动表》填完后,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并报

事档案借(查)阅单》,经分管领导及综合管理部同意;

4.2对借(查)阅和外借的人事档案,不得擅自复印或摘抄,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得

到主管领导及综合管理部同意,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复印或摘抄指定内容;

4.3严格注意口头保密,遵守保密纪律。

5、人事档案销毁管理

5.1根据档案的不同保管期限,对已经到期或超过保管期限的进行鉴定,提出销毁申请;

5.2需销毁的档案,由综合管理部填写《人事档案销毁清单》报综合管理部部长批准后

统一销毁,不得擅自处理和当废纸出售;

5.3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档案的销毁处理;

5.4对于仍需要继续保存的部分档案进行重新编号、归档。

6、人事档案统计管理

6.1统计数据必须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及时、科学;

6.2年末编制《人事档案年度统计表》,及时上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第十一部分: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1.2本制度适用于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

2.职权范围

2.1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起草与实施;

2.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的批准与废止。

3.原则

3.1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2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3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

(十)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5.劳动合同的签订

5.1员工在公司通过约定的试用期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即可签订劳动合同;

5.2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5.3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进行续订;

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5.5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间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5.6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劳动合同的变更

6.1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公司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2公司与劳动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3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6.4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如原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鉴证,还应经部门鉴证)后生效。

7.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7.1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7.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公司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7.3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7.4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

7.5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按《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5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

(三)公司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四)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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