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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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 。在 中国视 听表 演者 权 利 的 转让 或 者 授 权 制 度 的设 置 应 当考 虑 合 同优 先 原 则 、 非专有许可方 式, 保证视 听录制 品 的二次使用报酬权。
[ 关键词] 视听表演; 权利转让 ; 合 同优 先 ; 非专有许可; 二 次使 用 报 酬权
[ 作者简介] 陈化琴( 1 9 7 3 一) , 女, 法律硕士 , 广 东 培 正 学 院法 律 系讲 师 , 主要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法 研 究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视 听表 演 者 权 利 转 让 问题 在 《 视 听 表演 北京 条 约 》 ( 以下 简 称 为 《 北京条约 》 ) 2 0 1 2年 6月 缔 结 之 后 突 然 走 进 了 中 国 普 通 大 众 的视 野 , 很 多 人 一 下 子 开 始 关 注 和讨 论 这 个 问题 。但 是 , 一 方面这个 制度在 中国现行著 作权法 中几乎是个立 法空 白, 另 一


视 听 表 演 者 权 利 转 让 制 度 设 置 的 价 值
视 听 表 演者 的权 利 转 让 或 者 授 权 问题 在 过 去 的 国际 公 约 从 《 保护表演 者 、 录 音 制 品 制 作 者 和广 播 组 织 的 国 际 公 约 》 、 《 表 演者和录音制品公约》 到《 世 界 知识 产 权 组 织 邻 接 权 条 约 》 都 没 有 相 关 的规 定 , 一 直到《 北京 条约 》 的缔结 , 国 际社 会 才 对 视 听 表 演 者 权 利 转 让 或 者 授权 问题 达成 一 致 意见 。《 北京 条 约 》 规定 , 视 听表 演 者 权 的 客 体 是 已 录 制 在 视 听 录制 品 中 的 视 听 表 演 。 视 听 表 演 者 一 旦 同 意 视 听 制作 者对 其 表 演 进 行 制 作 , 视 听 录 制 品 中 即 包 括 了作 者 的 著 作 权 、 表 演者的权利 、 视 听 制 作 者 的 权 利 。从 方便 权 利 行使 的 角度 看 , 不 管 是 视 听 录 制 品 的使 用 人 或 者 制 作 者 自身 都 希 望 制 作 者 能 够 把 这 三 种 权 利 整 合 起 来 , 所 以, 实 践 中产 生 了 视 听 表 演 者 权 利 转 让 或 者 授 权 给 制 作 者 的需 求 。从 该 制 度 设 置 的价 值 角 度 分 析 , 主要有 : 1 . 公平 原则 。视 听表 演 录制 品融 合 了一 群 人 的贡 献 和 劳 动 , 首 先 是 视 听 表 演 作 品 的作 者 , 没有作 者 , 表演 就是无源之水 。 其次是视听表演者 , 视听表演者可能是一个 人 , 也可能 是一群 人 , 比如 主要演 员、 一 般演员 、 甚 至是群众 演员 , 没 有 演 员 的 表
演 者 的 权 利 沦 落 为 一 种 仅 仅 通 过 劳 动合 同或 者 其 他 性 质 的合 同取 得 的一 种 单 纯 报 酬 权 。 2 . 效 率 原 则 。融 合 了 三 方 主体 贡献 的视 听 录制 品 出现 在 视 听表 演 制 作 者 的 手 中 。使 用 者 首 先 可 以 找 到 的是 视 听 录 制 品 制作者 , 通 常使 用 者都 希 望 可 以一 次 性 的取 得 著 作 权 和 相 关 权 的全 部 授 权 , 而不希 望在制作 者之外再 寻找作者 、 表 演 者 的 授
V oI . 25 No .0 4
J u 1 . 2 0 1 3
口 法 学 研 究
浅论 我 国视听 表 演 者 权 利转 让 制 度
陈 化 琴
( 广东培正学院 法律系 , 广东 广州 5 1 0 8 3 0 )
[ 摘 要 ] 已固定 在 视 听录 制 品 中 的视 听 表 演 者 权 利 的 转 让 或 者 授 权 制 度 的 设 置 有 效 率 和 公 平 的 价 值 考 量 , 大陆 法 系 和 英 美 法 系在 该 问题 的不 同制 度 选 择 各 有 特 点 , 《 视 听表 演 北 京 条 约 》 的 通 过 给 中 国 的 制度 设 置 提 供 了 国 际视
方 面在 中 国 司法 实 践 中 已经 出现 了相 关 的案 例 。所 以 , 在《 北京条约 》 缔结之后 , 学 术 界 也 在 思 考 这 个 制 度 在 中 国 法 律 中 的构
建 问题 , 恰 值 中国 著 作 权 法 第 三 次 修 改 之 际 , 笔者愿抛砖引玉 , 与 各 位 同行 探 讨 。
第2 5卷 第 4 期
2 0 1 3年 7月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Ch a n g c h 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 n o l o g y ( S 0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演, 作 品就 无 法 再 现 。最 后 是 视 听 表 演 者 的 制作 者 , 录音师 、 录像 师 、 剪辑 师 等 , 没有这些专业人 员的技术劳 动, 观 众 就 没有 办
法 欣 赏 到 高 品 质 的 音 质 和 画 面 。所 以 , 对 于 视 听 表 演 作 品 或者 制 品 的著 作 权 及 其 相 关 权 利 的 行 使 , 必 须 兼 顾 到 三 方 主体 的 利 益, 即: 作者 、 视 听表 演 者 、 视 听 表 演 者 制作 者 。缺 少 任 何 一 个 主 体 利 益 的 关 注 , 都 会 产 生 不 公 正 的结 果 。视 听 表演 者权 利 的转 让 或 者 授 权 制 度 正 在 立 足 于 这 三 种 权 利 的兼 顾 。在 目前 的法 律 实 践 中 , 虽然说表演者有 相应的相关权权利 保护 , 但 是 因 为 视 听制作者往往是大的公司 , 和 作 为 自然 人 的 表 演 者 相 比处 以 一 种 强 势 地 位 , 因为缺少 可操作 的转让或 者授权制度 , 从 而使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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