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欺诈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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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确定一方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以其所隐瞒的情况或捏造的事实是否足以对另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成及其内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为标准。在二手车交易领域内,标的车辆的配置是车辆购买人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对其意思表示的形成及其内容具有实质性的重要影响。
优信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真实、全面披露商品信息当属其法定义务,本委托购车合同订立过程中,标的车辆为低配二手雪铁龙(新车全款价为23.55万),而车辆基本信息登记表上登记的我方想要购买的二手车辆为旗舰型雪铁龙(新车全款价为30.3万),标的车辆和我方想要购买车辆新车价款相差7万余元,对我方决定是否购买标的车辆及其购买价格具有实质性的重大影响。但优信二手车公司经营有限公司明知涉案车辆为低配车辆,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我方对标的车辆的真实价值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违背我方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优信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订立的《委托购车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第十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
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