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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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湖南计划生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经全体居民代表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具有鲜明的自治性、可行性。
第三条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第四条街、巷的经营门市和居民户实行门前三包、分段管理,生活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物业管理或楼栋长管理,在建工地区域实行封闭作业,保持市容整洁,无骑门摊、无乱搭建、无乱晾晒、无乱堆码、无乱倾倒、乱张贴现象。
第五条社区居民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教育子女及家人爱护环境,自觉引导他人保护环境,自觉遵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义务,主动积极配合社区创卫工作。
第六条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准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违者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不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者处以5 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不准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者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不准跨越、倚坐交通护栏,违者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不准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违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不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不准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违者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不准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属非经营性活动的,违者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违者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信访稳定社会事务
第十四条社区成立信访接待和矛盾调解室,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来访事项,化解邻里矛盾。社区居委会实行一周一排查,月底集中研究解决排查的信访稳定问题。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有合法信访的权利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越级上访、缠访、集访等非法信访行为。对已按《信访条例》终结处理的信访问题或对其它纠纷处理不服的,社区倡导居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按时缴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每个居民应尽的义务,对屡次催讨而拒不缴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低保、土地补偿款、医保、社保等)一律停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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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计划生育
第十七条户口迁入到***社区的所有育龄群众(含男性),或者长期居住在本地且配偶户口在本社区的女性,必须交纳计生诚信金2000元。
第十八条凡是户口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或者长期居住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必须参加社区组织的每年3月和12月一年两次的孕检工作。户口在本社应参加孕情检查的育龄妇女,如外出务工、经商或居
住在外县市的,必须每半年寄回由现居住地乡、镇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孕情检查证明。否则,每缺少一次,向社区居委会支付违约金100元。如两次以上未参加孕检的育龄妇女应向社区居委会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低保、土地补偿款、医保、社保等)一律停止办理。违反计划生育躲生、超生的扣除计生诚信金2000元。
第十九条凡是符合政策到社区办理壹孩生育证的人员,必须到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协议》、《生育节育合同》,交纳计生诚信金200元,婴儿出生后三天内向社区上报出生情况,并且落实了节育措施后凭节育证到社区退还诚信金。对不如实、不及时上报出生的扣除诚信金50元。对不落实节育措施的扣除诚信金200元,同时对不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低保、土地补偿款、医保、社保等)一律停止办理。
第二十条凡是符合政策到社区办理二孩生育证的人员,必须到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协议》、《生育节育合同》,交纳计生诚信金500元,婴儿出生后三天内向社区上报出生情况,并且落实了节育措施后凭节育证到社区退还诚信金。对不如实、不及时上报出生的扣除诚信金50元。不落实节育措施的扣除诚信金500元,同时对不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低保、土地补偿款、医保、社保等)一律停止办理。
第五章社会治安
第二十一条每个居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要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
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小区、无毒社区建设。应加强值班、门卫、巡逻制度,积极参与治安巡逻和守楼护院,经常性地排查小区、楼院、门市的安全隐患,防火防盗防事故,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禁偷盗、敲诈、哄抢财产,严禁赌博,严禁窝藏罪犯和赃物,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不准参加邪教组织,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买卖爆炸物品,不听看不传播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吸毒贩毒,人人远离毒品;严格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人口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凡外来人员到本社区的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在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半身照片2张到社区警务室申领居住证,并报社区居委会备案;居民出租房屋,应持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承租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向社区警务室、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遵守信访秩序,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得传谣信谣,严禁越级上访、缠访。
第二十四条协助居委会、警务室做好监管劳释人员、违法青少年的监督、改造、帮教、转化工作,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十五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各类工程建设,不得强行包揽工程。
第六章民俗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