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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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 观事实特征。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一) 法定性 (二)客观性 (三)侵犯性 (四)必要性
法谚:无行为,即无犯罪(反对主观归罪)。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形式
(一)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1·必然因果关系的特点 ①危害行为本身存在着引发危害结果的内在根据, 这一内在根据决定了危害行为的确定不移地发展方向。
②在危害行为向危害结果的转化过程中,条件因素 或者起促成作用,或者不起阻挠作用,从而致使危害行 为确定不移地向危害结果发展。
2.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是由行为人的意志(不是犯罪故意)支 配的。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称为“心素”。
3.由行为人的意志(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的动静,必须 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对法益构成侵害)。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 征。
三、思想、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单纯的思想不能影响社会关系的性质并对其造成损害或者威 胁,只有思想外化为行为,才能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四节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 的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
1.客观性 2. 相对性 甲、乙两人赌博,乙输了3000元,甲逼乙还钱,乙 没有办法,就去偷,乙入户正在偷东西时,被户主— —李大爷发现,乙怕李告发,就将李杀死。李大爷的 老伴王大妈回家发现李某被人杀死,悲痛至极,自杀 了。
五、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1、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 的危害行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不应为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行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第二,不具有社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害性的行为,当然不是危害行为。 包括:(1)合法行为;
(2)正当行为。
四、危害行为的法律分类
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实施了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 规定的行为。其特征是:实行行为须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 危险性。
讨论案例:
大学生甲睡在上铺,在睡午睡时,用脚把被子揣到床下的桌 子上,带倒了桌子上的热水瓶,把睡在下铺的乙烫成重伤,问甲 的行为是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吗?
甲,是一下岗工人,看到当官的开车,吃饭店,心理特别不 平衡,平常和朋友聚会时,经常说:共产党如此腐败,很快就要 完蛋。甲的行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吗?
甲是一28岁的青年,乙是80岁的老年人,同睡一屋,至半 夜开始地震,惊醒后二人同时冲向门口,甲情急之中将乙推向 一边,抢先冲出房屋,乙因而困在屋内被砸死,甲的行为是刑 法上的危害行为吗?
2、不作为
( 1)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
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 务的行为。违反的是义务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即 “应为而不为”。
( 2)不作为的特征 ①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
律义务。 ②从行为状态看,一般情况下,不作为是一种消
一、危害行为外延
行为
非危害行为 非违法行为
危害行为 违法行为
非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
1、最广义的行为:行为 2、广义的行为:危害行为 3、狭义的行为:犯罪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 社会危害性的身体的动静。
其特征是:
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这是危 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称为“体素”。
甲乙互殴,甲因受重伤而昏,乙怀疑甲已死亡, 将其推到河中,以图销尸灭迹。甲因河中水温很低, 顿时苏醒,在河中挣扎呼救,但周围无人救援。乙对 于甲的呼喊置之不理,甲因而溺死。对乙的行为应如 何处理?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 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 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 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表现 为具体、现实的损害。
极的身体活动。
( 3)不作为的构成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②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 4)不作为中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内,基于一定的 事实与条件产生的要求行为人为一定积极行为的具 体法律义务。 特定义务的来源:
被告人李某,男,38岁,某砖厂工人,单身。 1982年5月,被告人李某给社员岳某送砖时,与岳 的妻子田某相识。从此以后被告人多次借故去田某家, 与田眉来眼去,调情说笑,进而二人发生了不正当两 性关系。田某自从与李某有了通奸关系以后,对丈夫 的感情逐渐淡薄,以致发展到经常吵嘴打架的地步。 岳某是个老实人,虽对其妻田某与李某的不正当关系 有所察觉,但说也不敢说,辩也不敢辩。特别是1982 年中秋节时,又见李某来家勾引其妻田某,岳某生气 受辱不过,自缢身亡。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组成要件
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 方法、对象。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有助于正确分析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5)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表现为具体、现实的损 害。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所造成的一切损害,包括具体的与抽象的、现 实的与可能的。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 接的等。
危害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被告人尹某和本队社员尹乙、杨某、尹丙等联合 脱大麦粒,当为尹丙家脱第二遍麦粒时,被告人拿起 铁叉叉麦草,一铁叉戳在躲藏麦草堆里捉迷藏的12岁 女孩李某右太阳穴上,被告人发觉女孩倒地一声不响 以后,立即放下手中铁叉后退几步。此时,被告人为 了逃避责任,非但没有及时抢救小孩,反而佯做不知。 直到尹乙去拿铁叉时才发现,后送乡卫生院抢救。李 某因伤势过重,并误了抢救时机,于当晚8时许死亡。
讨论案例:
甲是市游泳冠军,某日在公园游玩,看见一儿童 落水,正在水中挣扎,甲信奉:事不关已,高高挂起 的人生哲学,不去搭救儿童,后该儿童因此而死亡。
甲是幼儿园阿姨,擅长游泳。一日带小朋友到公 园去玩,其间一儿童不慎落入公园湖中,甲只是大呼 “救人”,自己没有下水,最终该儿童因救不及时而 死亡。
甲是幼儿园阿姨,不会游泳。一日带小朋友到公 园去玩,其间一儿童不慎落入公园湖中,甲只是大呼 “救人”,自己没有下水,最终该儿童因救不及时而 死亡。
(二)条件关系
1、条件关系含义
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时,前者是后者的原因 2、条件关系的特殊情况 (1)假定的因果关系 (2)重合的因果关系 (3)竞合的因果关系 (4)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3、条件关系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行为与结果的限定(介入因素) (2)条件并不是唯一的 (3)因果关系的中断
四、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男青年甲和女青年乙谈恋爱并同居,乙曾经怀孕后 堕胎。后甲想和乙断绝关系,乙不同意,甲坚决不再和 乙来往。一日,乙到甲的单身宿舍,要求双方继续保持 恋爱关系,被甲拒绝。乙说,“那我就死给你看!”随 即当着甲的面喝下事先带来的毒药。甲既未夺下药瓶, 也没有采取救治措施,任由已经服毒的乙躺在自己的舍, 自己出去逛了很长时间。后乙死亡。甲是否是不作为?
区分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不同作用。
讨论案例:
一位保姆在家里照看只有一岁多的小男孩。孩子咳嗽得厉 害,邻居某甲就送来一瓶止咳糖浆。保姆将止咳糖浆喂给孩子。 不久,孩子就口吐白沫,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发现,瓶子里 装的是敌敌畏,但瓶子却是止咳糖浆瓶,连上面的商标和说明 还是崭新的。原来是邻居某甲的丈夫某乙用止咳糖浆瓶装了敌 敌畏拿回家中备用,因一时粗心,竟忘了撕去瓶上的商标,也 忘了告诉家人。这就是说,邻居某甲和保姆并不知道瓶中装的 是敌敌畏,她们都把瓶中的敌敌畏当成止咳糖浆了。那么,某 甲、某乙和保姆的行为与孩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呢?
①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所违反 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②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认定此种义务应注意的问题:时限和对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A、合同的形式、效力问题。 B、合同成立后,行为人未承担合同义务而开始 工作的,是否产生作为的义务? C、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是否都产生作为义务?
④先行行为引起义务。 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刑法所保 护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此时就负有救护 法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的性质的理解。 A、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 B、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 法谚:一事不得二审。一事不得重复评价。 C、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作为?
( 5)不作为犯的理论分类 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
3.顺序性 4.复杂性 5.条件性 因果关系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发生,危害行为总 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发生的,结果是否发 生、程度如何,也取决于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 6.内容的法定性 (1)范围是由刑法划定的,原因只能是刑法上规 定的危害行为,结果只能是刑法上规定的危害结果; (2)内容是由刑法所规定的。
基于上述特征,下列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第一,缺乏意识和意志因素(主观内在特征)的行为: (1)身体的条件反射行为; (2)睡梦中的言谈举止; (3)不满14周岁或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的行为; (4)精神病人实施的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5)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因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的; (6)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
甲司机看到乙丙两人飞车抢劫,即驾驶出租车猛追,乙丙两人 看后边有车追赶,就加速逃窜,由于车速太快,摩托车撞到桥墩上, 造成乙死丙重伤.有人认为乙丙的人身权也应受到保护,甲应负 刑事责任.有人认为甲是见义勇为,不应负刑事责任.根据犯罪客 观方面的理论进行判断并说明理由.
一种蘑菇长期被人们食用,餐厅也普通使用这 种蘑菇做菜,但这种蘑菇的亿分之一有毒。某大学 生物系研究生甲在乙餐厅打工端盘子时,发现自己 端给客人丙的蘑菇可能有毒,但他没有告诉客人丙, 也没有告诉餐厅有关人员,仍然将蘑菇送给了丙。 丙吃后死亡。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
二、危害结果的分类
(一)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
地位的两种观点: 1、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要件。 2、并非所有的犯罪都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危害结果的作用: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一日某鞋店起火,消防队员甲正好下班路过此处, 有人认识甲是消防队员,要求甲想办法灭火,甲置之 不理,扬长而去。最后鞋店被烧尽,损失巨大。甲的 行为是否是不作为?
甲农民在路边拾到一被遗弃的婴儿,随将其抱回 家中抚养一个月,后感到负担太重,又把婴儿送回到 原处,弃之而去,导致婴儿被狗咬伤。
甲,22岁,一日邀请8岁小孩到河里游泳并答应照 顾小孩。到河边后,两人一起向河中间游去,游了一会, 甲感到有些抽筋,就往回游,上岸后愈加疼痛,正在此 时,小孩开始在河中呼救,甲担心自己下河也上不来, 就在岸边大喊他人来救,待到他人将小孩救起时,小孩 已绝气。
2、必然因果关系的类型可分为以下种类
①单独的因果关系
②竞合的因果关系
指两个危害行为相竞合,导致一个或者一个以上 危害结果发生,包括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在此,两 个危害行为都是引发危害结果的决定性原因,合力造 成危害结果。
③介入的因果关系
3·偶然因果关系 所谓偶然因果关系,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引发 危害结果的内在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 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 4.偶然因果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事件介入的偶然因果关系 ②与另一个危害行为相竞合的偶然因果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 观事实特征。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一) 法定性 (二)客观性 (三)侵犯性 (四)必要性
法谚:无行为,即无犯罪(反对主观归罪)。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形式
(一)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1·必然因果关系的特点 ①危害行为本身存在着引发危害结果的内在根据, 这一内在根据决定了危害行为的确定不移地发展方向。
②在危害行为向危害结果的转化过程中,条件因素 或者起促成作用,或者不起阻挠作用,从而致使危害行 为确定不移地向危害结果发展。
2.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是由行为人的意志(不是犯罪故意)支 配的。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称为“心素”。
3.由行为人的意志(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的动静,必须 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对法益构成侵害)。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 征。
三、思想、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单纯的思想不能影响社会关系的性质并对其造成损害或者威 胁,只有思想外化为行为,才能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四节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 的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
1.客观性 2. 相对性 甲、乙两人赌博,乙输了3000元,甲逼乙还钱,乙 没有办法,就去偷,乙入户正在偷东西时,被户主— —李大爷发现,乙怕李告发,就将李杀死。李大爷的 老伴王大妈回家发现李某被人杀死,悲痛至极,自杀 了。
五、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1、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 的危害行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不应为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行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第二,不具有社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害性的行为,当然不是危害行为。 包括:(1)合法行为;
(2)正当行为。
四、危害行为的法律分类
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实施了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 规定的行为。其特征是:实行行为须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 危险性。
讨论案例:
大学生甲睡在上铺,在睡午睡时,用脚把被子揣到床下的桌 子上,带倒了桌子上的热水瓶,把睡在下铺的乙烫成重伤,问甲 的行为是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吗?
甲,是一下岗工人,看到当官的开车,吃饭店,心理特别不 平衡,平常和朋友聚会时,经常说:共产党如此腐败,很快就要 完蛋。甲的行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吗?
甲是一28岁的青年,乙是80岁的老年人,同睡一屋,至半 夜开始地震,惊醒后二人同时冲向门口,甲情急之中将乙推向 一边,抢先冲出房屋,乙因而困在屋内被砸死,甲的行为是刑 法上的危害行为吗?
2、不作为
( 1)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
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 务的行为。违反的是义务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即 “应为而不为”。
( 2)不作为的特征 ①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
律义务。 ②从行为状态看,一般情况下,不作为是一种消
一、危害行为外延
行为
非危害行为 非违法行为
危害行为 违法行为
非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
1、最广义的行为:行为 2、广义的行为:危害行为 3、狭义的行为:犯罪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 社会危害性的身体的动静。
其特征是:
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这是危 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称为“体素”。
甲乙互殴,甲因受重伤而昏,乙怀疑甲已死亡, 将其推到河中,以图销尸灭迹。甲因河中水温很低, 顿时苏醒,在河中挣扎呼救,但周围无人救援。乙对 于甲的呼喊置之不理,甲因而溺死。对乙的行为应如 何处理?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 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 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 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表现 为具体、现实的损害。
极的身体活动。
( 3)不作为的构成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②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 4)不作为中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内,基于一定的 事实与条件产生的要求行为人为一定积极行为的具 体法律义务。 特定义务的来源:
被告人李某,男,38岁,某砖厂工人,单身。 1982年5月,被告人李某给社员岳某送砖时,与岳 的妻子田某相识。从此以后被告人多次借故去田某家, 与田眉来眼去,调情说笑,进而二人发生了不正当两 性关系。田某自从与李某有了通奸关系以后,对丈夫 的感情逐渐淡薄,以致发展到经常吵嘴打架的地步。 岳某是个老实人,虽对其妻田某与李某的不正当关系 有所察觉,但说也不敢说,辩也不敢辩。特别是1982 年中秋节时,又见李某来家勾引其妻田某,岳某生气 受辱不过,自缢身亡。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组成要件
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 方法、对象。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有助于正确分析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5)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表现为具体、现实的损 害。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所造成的一切损害,包括具体的与抽象的、现 实的与可能的。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 接的等。
危害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被告人尹某和本队社员尹乙、杨某、尹丙等联合 脱大麦粒,当为尹丙家脱第二遍麦粒时,被告人拿起 铁叉叉麦草,一铁叉戳在躲藏麦草堆里捉迷藏的12岁 女孩李某右太阳穴上,被告人发觉女孩倒地一声不响 以后,立即放下手中铁叉后退几步。此时,被告人为 了逃避责任,非但没有及时抢救小孩,反而佯做不知。 直到尹乙去拿铁叉时才发现,后送乡卫生院抢救。李 某因伤势过重,并误了抢救时机,于当晚8时许死亡。
讨论案例:
甲是市游泳冠军,某日在公园游玩,看见一儿童 落水,正在水中挣扎,甲信奉:事不关已,高高挂起 的人生哲学,不去搭救儿童,后该儿童因此而死亡。
甲是幼儿园阿姨,擅长游泳。一日带小朋友到公 园去玩,其间一儿童不慎落入公园湖中,甲只是大呼 “救人”,自己没有下水,最终该儿童因救不及时而 死亡。
甲是幼儿园阿姨,不会游泳。一日带小朋友到公 园去玩,其间一儿童不慎落入公园湖中,甲只是大呼 “救人”,自己没有下水,最终该儿童因救不及时而 死亡。
(二)条件关系
1、条件关系含义
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时,前者是后者的原因 2、条件关系的特殊情况 (1)假定的因果关系 (2)重合的因果关系 (3)竞合的因果关系 (4)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3、条件关系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行为与结果的限定(介入因素) (2)条件并不是唯一的 (3)因果关系的中断
四、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男青年甲和女青年乙谈恋爱并同居,乙曾经怀孕后 堕胎。后甲想和乙断绝关系,乙不同意,甲坚决不再和 乙来往。一日,乙到甲的单身宿舍,要求双方继续保持 恋爱关系,被甲拒绝。乙说,“那我就死给你看!”随 即当着甲的面喝下事先带来的毒药。甲既未夺下药瓶, 也没有采取救治措施,任由已经服毒的乙躺在自己的舍, 自己出去逛了很长时间。后乙死亡。甲是否是不作为?
区分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不同作用。
讨论案例:
一位保姆在家里照看只有一岁多的小男孩。孩子咳嗽得厉 害,邻居某甲就送来一瓶止咳糖浆。保姆将止咳糖浆喂给孩子。 不久,孩子就口吐白沫,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发现,瓶子里 装的是敌敌畏,但瓶子却是止咳糖浆瓶,连上面的商标和说明 还是崭新的。原来是邻居某甲的丈夫某乙用止咳糖浆瓶装了敌 敌畏拿回家中备用,因一时粗心,竟忘了撕去瓶上的商标,也 忘了告诉家人。这就是说,邻居某甲和保姆并不知道瓶中装的 是敌敌畏,她们都把瓶中的敌敌畏当成止咳糖浆了。那么,某 甲、某乙和保姆的行为与孩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呢?
①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所违反 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②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认定此种义务应注意的问题:时限和对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A、合同的形式、效力问题。 B、合同成立后,行为人未承担合同义务而开始 工作的,是否产生作为的义务? C、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是否都产生作为义务?
④先行行为引起义务。 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刑法所保 护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此时就负有救护 法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的性质的理解。 A、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 B、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 法谚:一事不得二审。一事不得重复评价。 C、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作为?
( 5)不作为犯的理论分类 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
3.顺序性 4.复杂性 5.条件性 因果关系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发生,危害行为总 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发生的,结果是否发 生、程度如何,也取决于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 6.内容的法定性 (1)范围是由刑法划定的,原因只能是刑法上规 定的危害行为,结果只能是刑法上规定的危害结果; (2)内容是由刑法所规定的。
基于上述特征,下列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第一,缺乏意识和意志因素(主观内在特征)的行为: (1)身体的条件反射行为; (2)睡梦中的言谈举止; (3)不满14周岁或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的行为; (4)精神病人实施的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5)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因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的; (6)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
甲司机看到乙丙两人飞车抢劫,即驾驶出租车猛追,乙丙两人 看后边有车追赶,就加速逃窜,由于车速太快,摩托车撞到桥墩上, 造成乙死丙重伤.有人认为乙丙的人身权也应受到保护,甲应负 刑事责任.有人认为甲是见义勇为,不应负刑事责任.根据犯罪客 观方面的理论进行判断并说明理由.
一种蘑菇长期被人们食用,餐厅也普通使用这 种蘑菇做菜,但这种蘑菇的亿分之一有毒。某大学 生物系研究生甲在乙餐厅打工端盘子时,发现自己 端给客人丙的蘑菇可能有毒,但他没有告诉客人丙, 也没有告诉餐厅有关人员,仍然将蘑菇送给了丙。 丙吃后死亡。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
二、危害结果的分类
(一)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
地位的两种观点: 1、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要件。 2、并非所有的犯罪都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危害结果的作用: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一日某鞋店起火,消防队员甲正好下班路过此处, 有人认识甲是消防队员,要求甲想办法灭火,甲置之 不理,扬长而去。最后鞋店被烧尽,损失巨大。甲的 行为是否是不作为?
甲农民在路边拾到一被遗弃的婴儿,随将其抱回 家中抚养一个月,后感到负担太重,又把婴儿送回到 原处,弃之而去,导致婴儿被狗咬伤。
甲,22岁,一日邀请8岁小孩到河里游泳并答应照 顾小孩。到河边后,两人一起向河中间游去,游了一会, 甲感到有些抽筋,就往回游,上岸后愈加疼痛,正在此 时,小孩开始在河中呼救,甲担心自己下河也上不来, 就在岸边大喊他人来救,待到他人将小孩救起时,小孩 已绝气。
2、必然因果关系的类型可分为以下种类
①单独的因果关系
②竞合的因果关系
指两个危害行为相竞合,导致一个或者一个以上 危害结果发生,包括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在此,两 个危害行为都是引发危害结果的决定性原因,合力造 成危害结果。
③介入的因果关系
3·偶然因果关系 所谓偶然因果关系,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引发 危害结果的内在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 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 4.偶然因果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事件介入的偶然因果关系 ②与另一个危害行为相竞合的偶然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