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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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混砼管理规定(3篇)

商混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混砼(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商混砼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商混砼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商混砼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四)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三)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五)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六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制度,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进行校验,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九条商混砼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清洁,无污染;(二)车辆标识清晰,易于识别;(三)车辆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四)车辆司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第十条商混砼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混凝土的稳定性,防止混凝土离析;(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混凝土污染环境;(四)运输过程中应当记录运输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商混砼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销售场所;(三)有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四)有合格的售后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商混砼销售企业应当如实向用户介绍产品性能、质量标准、使用方法等信息。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四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四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1. 生产管理: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混凝土的配制应符合强度等级、材料配比和施工要求。

2. 质量控制: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质量检测、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产品质量检验等。

3. 标志标识:商品混凝土应在产品上标明所属企业的名称、规格、强度等级以及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

4. 运输和储存: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泄漏、抢运、振动等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损。

在存储过程中,应避免严重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如雨水侵入、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等。

5. 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计划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注意施工现场的保护,防止外界因素对混凝土的质量造成影响。

6.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会对商品混凝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处罚或整改。

以上是一些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规定,具体还应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二)商品混凝土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建材,具有优良的强度和耐久性。

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施工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商品混凝土的配制、原材料的选用、加工和施工等环节,以及混凝土企业的相关管理要求。

一、商品混凝土配制规定1. 配置方案:根据工程设计要求以及混凝土性能要求,制定合理的配制方案。

包括确定混凝土的水胶比、砂浆膨胀率、骨料种类和掺合物的种类和掺量等。

2. 原材料选用: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包括水泥、砂、石头、掺合料等。

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原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3. 配制过程:混凝土的配制应严格按照配制方案进行,控制水胶比、搅拌时间和搅拌速度等参数,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4. 配制记录:每一批商品混凝土都应有配制记录,包括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检测结果、混合比例、搅拌时间等。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一、引言混凝土作为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在建筑工程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1.原材料管理(1)水泥:应选择合格的水泥,并进行标识、存储和检验。

(2)骨料: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骨料,并进行筛选和物理性能检测。

(3)矿粉:应选择合格的矿粉,并定期进行检验。

(4)外加剂:选用符合要求的外加剂,并进行标注和检验。

2.搅拌比例管理(1)选用合适的搅拌比例,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和稳定性。

(2)搅拌比例的调整需进行试配和检验,以保证混凝土的质量。

3.拌合管理(1)混凝土的拌合时间不得小于规定的时间,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2)应使用适当的搅拌设备,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和规范。

4.班组管理(1)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技术和质量意识。

(2)制定合理的班组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确保施工过程的合理运行。

5.质量检验管理(1)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混凝土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严格进行抽样检测和试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商品混凝土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建立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培养。

(3)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搅拌站设备安全管理(1)搅拌站设备应配备齐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加强对搅拌站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产品运输安全管理(1)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防滑装置、报警装置等。

(2)加强对司机的安全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3)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四、商品混凝土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1.监理部门的职责(1)对混凝土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定期抽样检测和检验混凝土,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和处罚。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商品混凝土是指由供货单位按照一定技术标准生产的混凝土,是建筑施工中常用的一种建筑材料。

为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和工程的施工进度,需要制定相应的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1.原材料选择1.1水泥:使用特殊标号的优质硅酸盐水泥,按照规定的配比使用。

1.2砂石:选用无腐蚀、无杂质、颗粒均匀的天然砂石。

1.3骨料:选用经洗选处理的优质骨料,并采取措施使其保持湿润状态。

1.4水:使用清洁的自来水,严禁使用含有杂质的水源。

2.掺合料控制2.1掺合料的选用:掺合料的使用应根据工程需要,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种类掺入混凝土中。

2.2掺合料质量检验:每批次掺合料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达到要求。

3.配合比设计3.1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根据工程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调整。

3.2配合比的变更应经过技术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4.施工操作4.1搅拌:搅拌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配合比操作,保证均匀搅拌。

4.2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循正确的方法,确保均匀而连续地浇注。

4.3养护:混凝土浇筑后,应立即进行养护,保持一定湿度和稳定温度,以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和稳定性。

5.质量检验5.1强度检验:每天抽取随机样品进行强度检验,确保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5.2成品检验:每天抽取随机样品进行成品检验,包括外观、密实度和环保性等方面。

5.3混凝土的检验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质量记录与档案6.1混凝土供应商应建立完整的质量记录和档案,包括原材料检验报告、配合比设计、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等。

6.2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档案,包括混凝土供应商的资质、每次供货的具体情况、施工操作记录等。

7.不合格品处理7.1如发现混凝土不合格,应立即停工,排除不合格原因后方可继续施工。

7.2不合格品应妥善处理,包括责任追查、记录并及时通知供货商。

8.监督检查8.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随机抽查混凝土质量,并对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管理控制制度1.总则1.1质量管理的目标是:混凝土产品合格率100%;2.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结构:2.1公司经理是公司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领导质量代表人即:质量总监主任工程师、质量技术部及实验室,质量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质量技术管理工作; 3.质量技术部的工作职责:3.1签发混凝土生产配合比,负责产品过程的质量监控;3.2保证产品质量满足顾客的技术要求,实现公司的质量目标;3.3负责编制特殊工程的质量计划、处理用户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及时上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3.4协助主任工程师处理客户投诉及产品质量事故,积极协助实施公司下达的生产技术质量达标工作;3.5对产品的生产、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及作业标准、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对检验合格原材料签发原材料准用证;3.6制定检查标准,并稽核质量检查人员是否正确实施;3.7负责质量异常的妥善处理;3.8检验仪器与量规的管理与校正,及库存品的抽验;3.9对原材料供应商,外加剂工厂供应商等交货质量进行整理与评价; 3.10制定巡回检验的管理与分析,专案研究并作改善,预防再发防止措施; 3.11对客户投诉案件进行分析并实施落实改进措施;3.12负责资料回馈相关单位;3.13执行质量管理日常检查工作;3.14做好质量保证作业;3.15研究制订并执行质量管理教育训练计划;3.16制定质量管理规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3.17负责其他有关质量管理事宜;3.18参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及试制;3.19定期向主任工程师报送有关质量技术报表;4.搅拌楼、运输组、泵送组、采购等相关部门,必须协助质量技术部共同做好质量监控工作;5.生产过程质量技术管理:5.1所有原材料水泥、砂石料,掺和料、外加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所规定的技术指标;5.2水泥:必须是持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采用旋窑生产水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5.3砂石料:质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定点采购;5.4掺和料:经检验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5原材料售货单位必须提供产品三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检验报告;质量技术部负责保管原材料的出厂质保书;5.6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对原材料有特别约定的,应遵守约定;5.7材料供应单位应当相对固定,应选定产品质量稳定、信誉可靠的企业作为长期合作对象;5.8材料进场后,材料人员应认真组织验收,并收存产品质量合格“三证”必要时要商请技术人员共同验货,各种材料应有准确标识;采购完成后,材料人员应将所购材料品种、数量等向质量技术部发放材料到货通知单;5.9质量技术部接到材料到货通知单后,有实验人员对进场材料进行取样,将样品分两部分,一部分由质量技术部送往有列入合格委托检试验方名录中的检测机构;另一部分有实验人员自检;试验结果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质量技术部做好记录,及时通知进料部门和材料供应商;5.10生产人员在工作中观察原材料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质量技术部;5.11质量技术部每天应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原材料、当日天气情况、运输路程等情况及经济合理原则,向搅拌楼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在生产过程中,开出的混凝土配合比需做调整的,应由质量技术部负责,微机操作员不能私自改动;5.12混凝土生产前,质量技术部、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微机操作员将混凝土配合比内容准确输入电脑,生产班长负责监督确认无误,方可进行开机生产;拌搅组有疑问,由质量技术部负责解释;5.13微机操作员必须严格按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进行配料,搅拌,严禁私自更改;5.14施工单位人员来搅拌站掺外加剂的,搅拌组负责技术交底,并监督掺加方法和数量是否正确;5.15搅拌组配制水溶液外加剂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配制,搅拌均匀后方可使用;5.16搅拌组开机生产前,将皮带机上的水排除干净、对将要使用的外加剂搅均,防止沉淀;5.17搅拌时间,微机操作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执行;5.18搅拌组安排专人对每盘混凝土质量进行目测,发现异常,及时停机处理; 5.19试验人员应做好坍落度的检测,每一工作班内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二次,并随机抽检混凝土坍落度,及时反馈信息,使混凝土的坍落度满足规定要求; 5.20搅拌生产时,操作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停机处理;5.21供应混凝土过程中,搅拌站发生停水停电无法继续生产时,搅拌组及时向生产主管反映和泵送组取得联系,做好停水停电后的相应事宜;5.22同一工地在施工过程中须要更换强度等级时,及时通知泵送人员; 6.冬季生产:6.生产部门按照冬季施工标准,对设备做好保温及加温措施;6.夏季生产:主机操作员依据工地提供的坍落度,结合工地的运送时间的长短,适当提高10——20mm坍落度;7.运输与卸料:7.1装料前驾驶员检查搅拌筒内是否有积水,如有应排出;7.2“正转”搅拌,为了保证料运到工地不易离析,搅拌筒的转速一般为4—10r/min;7.2严禁向搅拌筒内加水,如须要加水,经质量技术部同意后,按质量技术部的要求进行处理后加水;7.3每天运输完混凝土,驾驶员必须清洗料口,冲洗搅拌筒出料口及叶片和车架,及时清理筒内的粘结料;7.4驾驶员在接到微机操作员送货单,看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运输工地,防止运错工地;同一工地在施工须要更换强度等级时,驾驶员将混凝土运输到工地后,在未泵送前,告诉泵送员更换后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防止泵送员,把混凝土泵错浇筑部位;7. 5如有工地拉回余料,司机应及时回磅,并通知当班调度;由调度通知实验室人员对余料进行调整,调整合格后方可出站;8、实验检验过程质量管理:8.1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实验室手册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工作;8.2实验检验须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严格、细致、准确地进行;8.3试验室内须保持卫生干净整洁,试模、工具用完后清理干净,保持试模的完好;8.4根据主任工程师下发的混凝土配合比单,选用适当的配合比,按砂石料检验结果调整配合比,计算准备,进行试配;8.5试验人员应做好坍落度的检测,混凝土坍落度按规范要求执行;每一工作班内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二次,严格杜绝漏测,无记录现象;8.6混凝土试块的制作:混凝土试块必须按规范要求留置组数,选择相应的混凝土试模,制作前必须做坍落度试验;8.7原材料进场后取样及时,取好后认真填写样品委托单;8.8试块制作好后,及时拆模并标养;8.9混凝土运往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应符合要求;8.10混凝土外加剂液体的配制和掺量时,应严格计量,掺量必须准确;8.11砂含水率、含石率实施每天检测制度;8.12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反映进行质量分析,提出纠正措施;8.13检查中的不合格项由质量技术部通知整改;实验室主任质量责任制1、在质量总监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与产品质量检验有关的政策、方针、法令、法规、条例和制度;2、贯彻实施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体系文件、切实保证能公正地、科学地、准确地进行各类检验工作;3、全面负责试验室的检测、试验技术业务、测试质量、组织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4、组织安排测试任务、审核试验纲要、实施细则和试验计划、负责全室人员的工作考核、奖罚;5、批准审核所有检测报告,主持事故分析和质量分析会;6、熟悉试验室所用仪器,设备技术性能和质量情况;7、检查质量管理细则的执行情况,在质量总监的领导下主持质量管理细则的制定、补充和验收;8、规划检测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组织技术考核;9、教育全室人员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确保测试质量,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10、完成领导授权的其他工作实验室检测员质量责任制1、按时完成下达的检测任务,对负责的检测项目检测数据负责;2、严格按检测规范、试验方法或本室制订的测试细则进行各项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3、认真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记好检验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不许涂改,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4、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做到事前检查,事后有维护保养,及时填写使用记录;5、有权拒绝行政及有关人员对检测业务的干预,有权越级向上级领导反映违反检测规程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现象;6、上报检测仪器设备的测定,维修计划,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检测仪器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7、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检测仪器、新标准、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及现状;8、做好负责检测室的安全、卫生、搞好文明生产;9、严格执行检测人员应遵守的其他各项制度;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实验室仪器设备员质量责任制1、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性能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发现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2、负责本室的仪器设备维修,配合安装调试工作,如需计量检定,应及时委托计量员送检;3、检查检测人员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对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有权制止和提出批评整改;4、负责本室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并上报上级领导统一安排购置,负责检查验收,及时登记造册,配合安装调试;5、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周期检定,对于自检设备应按时检定并做好记录,对于不能自检的设备应及时委托送检;6、负责本室易损、易耗、低值物品的保管登记工作,及时记录低值易耗品的变动情况,做好帐物清楚;7、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应经负责人同意,手续齐全;8、认真学习计量法规、计量知识和仪器设备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实验室档案资料员质量责任制1、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国内外关于产品质量检验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细则和方法;2、负责技术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整理、编号、入档、保管工作;3、对文件和资料控制实施归档管理;4、对保管期限已到的资料进行登记造册、移接处理;5、对过期资料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销毁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登记造册存档;6、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许安排,不许泄露原始数据,并登记造册存档;7、做好防火、防盗、防蛀等工作,确保资料完好无损;8、严格执行档案员应遵守的其它各项制度;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搅拌组组长的岗位职责1、带领本组人员严格按照混凝土搅拌站保养计划进行机械维修及保养、加快机械作业率,提高机械使用率;2、控制生产现场各临时设备机具的使用,并进维修、保养、保证正常使用;3、对搅拌站用电,电器元件老化损坏,及时更换,保证用电安全可靠性;4、带领本组人员定期对搅拌站各种设备的易损件进行核查,有漏缺及时向负责人反映,以便及时处理;5、对搅拌站各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查,校验各计量器具的精确度;6、做好搅拌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7、对本组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专业技术的指导;8、有权对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进行制止和提出批评整改的意见;9、配合泵送组及相关部门提高生产率;10、完成领导交给其它工作;主机操作员岗位职责1、严格按照微机操作规程进行微机操作控制、配合加快机械作业率,提高机械使用率;2、根据生产计划单,合理安排各施工现场的混凝土配送;3、严格按照实验室提供的配合比单进行生产,并按规定控制好坍落度;4、严格按照实验室的配合比单所提供外加剂的生产厂家、掺量溶液浓度进行溶配;5、做好搅拌楼的各种原始记录及资料;6、保持微机室整洁干净;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搅拌车驾驶员岗位职责1、混凝土搅拌车司机应按规定进行检查,清理和保养所操作的车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车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2、服从调度的工作安排,按期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不得私自改变供货地点,不得私自往罐内添加水或其它物料,不得么自换车驾驶,不得私自卸料;3、现场卸料后,应及时办理经济签证;4、尊重施工单位人员,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5、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6、保持车辆整洁干净;7、认真做好混凝土搅拌车运行资料和原始记录;8、服从队长的工作安排;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泵送员岗位职责1、按规定进行检查、清理和保养混凝土泵送车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车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2、严格按照泵车维修保养计划进行机械维修保养;3、尊重施工单位人员,服从现场指挥,提高服务质量;4、熟悉施工现场,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情况,以便提高泵送效率;5、保持车辆整洁干净;6、认真做好泵送混凝土的原始记录及资料;7、服从泵送组长的安排;8、完成领导交办其它工作;。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穗建质[201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9号)各有关单位:我委对《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穗建筑[2003]274号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五日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3]356号)、《关于明确商品混凝土部分管理工作由省散办承担的批复》(粤建管函[2003]460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和服务的生产企业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制度,开展企业评级、评比、行业统计、有关投诉的调查等工作。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混凝土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是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由专业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供应给需求方的产品。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合法设立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机构和质量控制人员。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择优质的原材料,严格按照配比要求进行生产。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进行严格的生产检测,确保生产的混凝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和留存,以备日后质量追溯和管理。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混凝土销售业务,不得以低价、假冒伪劣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确保所销售的混凝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以次充好、掺杂、掺混等方式降低质量。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所销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包括产品规格、质量等级、生产企业信息等。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使用混凝土,不得私自更改混凝土配比。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进行隐患排查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遇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管函[2008]220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商品(预拌)混凝土发展较快,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以及建筑节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责任不清、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培训等问题,导致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稳定,影响了建设工程整体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对于建筑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重要性。

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检查作为工程质量大检查的内容之一,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检查情况,将商品(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情况与资质管理挂钩,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工地使用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符合质量标准。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混凝土质量(一)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技术方案审批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纠纷处理制度等。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分设站点的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所有原材料实行进货检验,各种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水泥、沙、石、掺和料等应按其用量的30%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外加剂应全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四)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要求配备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推广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穗建质[2010]25号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推广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穗建质[2010]25号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推广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推广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穗建质[2010]25号)各有关单位: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发了“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该系统从2009年8月份开始在我市部分工程、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了前期试点,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为加强对我市混凝土生产、使用和检测全过程的监管,促进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实现从被动监管、事后监督向主动监管、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的转变,提高我市工程实体质量水平。

我委决定在全市推广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推广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落实使用该系统工作。

以促进我市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推广使用实施方案(试行)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附件: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推广使用实施方案(试行)一、系统介绍该系统是由混凝土生产数据集成管理平台、检测数据集成管理平台和质量监督数字处理平台三部分组成,目标是建立一个覆盖混凝土生产(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施工单位)、监测(监理公司和检测机构)和监督(质监机构)各环节的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对混凝土生产、使用、监测全过程的实时质量追踪和管理。

目前该系统已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

二、使用单位1、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及建设工程质监站。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985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985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98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450号,见附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强化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监控,防止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保障混凝土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结合我委近年以来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现就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混凝土的生产用砂应尽量用河砂、机制砂,并在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中明确混凝土生产用砂的类别和氯离子含量上限值。

二、工程使用海砂配制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按照《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处理,严格控制氯离子含量等技术指标,严禁不合格海砂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严禁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海砂的工程部位、构件使用海砂混凝土。

三、商品混凝土进场时,混凝土供应企业应提供该批次生产用砂检验报告,并提供生产用砂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监理单位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进场质量监管,对于不能提供有效生产用砂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混凝土,不予浇筑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证明资料,质量证明资料应包括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用砂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报告。

五、在混凝土浇筑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450 号)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有关要求,对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实行见证取样抽检。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
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3.07.17
•【字号】粤建管函[2003]356号
•【施行日期】2003.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

(粤建管函[2003]356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在建设工程中积极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对提高和稳定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减少环境污染,改变建筑工地脏、乱、差树立文明施工的形象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全省已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200多家,年生产能力已达7000万立方米,年使用量约6000万立方米,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但由于商品混凝土质量好坏与生产厂家装备水平、技术力量、管理措施有着直接关系,在市场价格的影响下,容易产生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现象。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关键环节上防止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经研究,省建设厅决定从2003年8月1日起,将我省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容,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定期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装备、技术人员配置、产品检验、质量管理等进行检查。

具体监管工作可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
实施。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规范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按本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且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经批准,可以在施工现场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商品混凝土供应的;(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广东混凝土管理制度范文

广东混凝土管理制度范文

广东混凝土管理制度范文广东混凝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混凝土行业管理,提高混凝土质量,保障土木工程的安全可靠,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广东范围内的混凝土生产、运输、施工等环节。

第三条广东省混凝土行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混凝土生产管理第四条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资质,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第五条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的采购、配料、搅拌、养护等环节,确保混凝土的质量稳定和一致性。

第六条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七条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进行原材料的检测和试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不得使用。

第八条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进行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混凝土的质量。

第三章混凝土运输管理第九条混凝土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如车辆总重量、轮胎规格、搅拌桶容量等。

第十条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混凝土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载重量和运输距离进行运载,不得超载,避免车辆翻车和道路损坏。

第十二条混凝土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确保混凝土的运输效果和质量。

第四章混凝土施工管理第十三条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专业人员,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包括模板搭设、混凝土浇筑、养护等环节,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检测和整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混凝土施工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关技术资格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第五章监督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施工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混凝土质量和工程安全。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8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应急管理、民防、气象、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对加强广州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探讨

对加强广州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探讨

对加强广州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产业快速发展,各地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如雨后春笋,商品混凝土在工程建设中的使用量也越来越大。

商品混凝土的广泛使用对改善现场施工作业,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以及建筑节能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责任不清,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培训等问题,导致部分商品混凝土质量不稳定,影响了建筑工程整体质量。

为此,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及耐久性,提高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稳定性、可靠性,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笔者认为,如何规范商品混凝土企业和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商品混凝土从生产到使用的各个环节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是建设部门也是我们各级散预管理机构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本文在对我市商混企业和施工单位进行专题调查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商品混凝土在质量管理中存在主要问题(一)商品混凝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不够规范、制度欠落实。

一是多数企业质量意识差、责任心不强、未指派专人负责质量控制问题,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指定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不能落实到位;二是企业生产供应合同签订不规范,所提供的合同存在无合同编号、内容约定不明确、供需双方未盖章确认等问题、还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签订合同;三是多数企业未建立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台帐,或出示的台帐内容不全,不能反映自身商品混凝土实际生产供应情况,四是部分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提供商品混凝土合格证及有关质量证明材料。

或合格证内容不全,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

2、商品混凝土原材料和生产过程过程质量控制不够科学、措施未到位。

一是大部分企业未建立材料的进场台帐,或所建台帐内容不全,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二是进场材料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水泥等主要原材料未按批次和批量进行抽样复检,部分企业无砂、石等原材料质量控制资料;三是企业对外加剂的实际质量控制不到位,不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外加剂的用量无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不到位;四是少数企业未按要求对砂、石材料进行质量控制,不能提供砂、石合格证明材料及检测报告;大部分企业未按要求进行砂石级配控制,现场有关控制设备配备不到位,并无相关资料;五是混凝土配合比的配置频次不足,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大部分企业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在理论配合比基础上计算并调整实际配合比,生产过程中对配合比的调整多依据经验改变加水量,混凝土质量得不到科学、可靠的控制;六是混凝土坍落度控制不到位,大部分企业不能提供规范的坍落度检测记录。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规定一、分公司、项目部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对市场中、大规模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认真考察,对其人员、设备、原材料、试验手段、技术质量措施控制能力进行评价,选择诚信度高、技术质量管理优秀的供货企业.考察及签订合同时,可邀请集团技术、质量部门参加。

二、商品砼配制技术、质量措施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2—2017、《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等规定。

有充足的强度富余系数,商砼所用原材料、外加剂、辅料应合格,试验检验报告齐全,开盘试块留置规范,坍落度、强度合格。

三、商品砼供至现场时,使用前和使用中(每班、每层且不少于80M3)要加强稠度检查,其坍落度需实测合格,和易性符合施工要求。

四、建立现场施工方与商砼供货方共同见证取样、封样、试压制度,取样频次、部位、数量由双方商定,强度试验结果做为双方判定该批次商品混凝土是否合格及付款结算的依据,对不合格产品应有违约责任处理预案。

本条要求应在供货合同中明确体现。

五、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除特殊要求外,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作业面的时间不宜大于90mim。

杜绝商砼在运输、浇筑中违规加水情况,一旦出现,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不低于壹万元的惩罚.主体结构阶段每次砼浇筑时,必须设专人全过程旁站。

现场必须制定出如遇泵送管道堵塞、运输混凝土车因交通堵塞不能按时到达施工现场的应急措施、合理有效的冬雨季施工措施。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输送、浇筑、振捣、抹面、施工缝等要求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进行。

取样、检验、验收等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进行。

特别注意对大面积车库地面混凝土施工时,除严格执行图纸设计外,必须做出不少于20m2的样板试验区,用以确定不同厂家商砼与操作工人结合时,最佳的混凝土稠度、初终凝时间、工序间隔、机械摊铺方式、精平工艺、分格区间等详细技术参数,形成书面作业指导书,正式施工时严格遵守。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穗建质监字[2007]8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条文修改的通知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我站制定了《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向我站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

近期,我站组织了有关监督、施工、监理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参加的条文修改研讨会,现将修改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含分站)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8月1日后,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均不得在广州市内供货,若分站在未办理备案手续而进行供货的,其所属的总站也一并暂停供货。

《实施细则》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确保对原材料的质量监控,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即原材料进入搅拌站后,必须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按批次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随机执法抽检,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定期监督抽检。

原材料定期监督抽检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示的检测机构检测。

负责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必须已在市建委备案、具备混凝土原材料监督抽检检测项目的检测资质并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办理登记手续(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原材料监督检验报告将作为工程结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凡未经原材料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复验或处理合格的工程,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相应中间验收登记及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二、《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三)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四)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五)预拌(商品)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抗渗等级检验报告。

广州将出台《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加强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

广州将出台《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加强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

隐患 的可 能 , 如违 规使 用 海 砂 、 使川 质 量 不符 合 要
求 的粉煤 灰及 大 量使 用 矿 渣粉 等 .造 成 了混 凝 土
巾水 泥最 小用 量达不 到要 求 、 离 子 、 含量 高 等 氯 碱
问题 , 这些 均 对混凝 土 耐久性 带 来致命 的影响 。这
次检 查 中 , 粉煤 灰游 离 氧化钙 含 量超标 , 合 格 2 不 8
保 各 项常 规指 标 和综 合 指标 的检 测 ,做到 按 规定 进 行 材料 检验 、 收 , 格后 方 能使 用 的材 料 质量 验 合 管 理要 求 , 并提 高检 测数 据的 可溯源 性 另针 对 当
试指 标 不全 . 没有 能 力复 试 的项 目 . 没有 根据 对 也 要求 进 行 委托试 验 ,如大 部 分企 业未 对 粉煤 灰 的
游 离氧 化钙 和 氧 化硫 进 行 检验 企 业 对原 材 料
( 常规 物检 ) 的合格 率分别 为 9 % 、0 % 、8 8 10 9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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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与混凝土
广州将出台 《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
加强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
◎黄 育 怀
从 有关 部 门获 悉 , 广州 市 建委 委 托 , 受 广州 市 建设 工程 质量 监督 站 会 同各 区 ( 县级 市 ) 监 站 和 质
料进 厂 、使用 、产 品 出厂 等完 善 的过 程控 制项 措 施 , 厂水泥 、 、 、 进 砂 石 外加 剂 、 合 料 等 的 验 收指 掺 标 、检 验批 次不 明确 。个 别新 建搅 拌 站 已投 入 生 产 , 尚未建 立管 理制 度 , 量管 理无 章可 循 : 却 质 2 试 验室 管理 方面 水 平 差 。部分 试 验室 的 管 、 理 混乱 ,制 度 不健 全 ,存 在计 量 器具 的管理 不 完 善 ,技 术人 员 配备 不 足 ,检 验人 员持 证 上 岗率 偏 低 ,试 验 室混 凝 土配 合 比设 计 和试 配调 整 方法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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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质监字[2007]8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
实施细则》条文修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我站制定了《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向我站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

近期,我站组织了有关监督、施工、监理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参加的条文修改研讨会,现将修改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含分站)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8月1日后,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均不得在广州市内供货,若分站在未办理备案手续而进行供货的,其所属的总站也一并暂停供货。

《实施细则》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确保对原材料的质量监控,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即原材料进入搅拌站后,必须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按批次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随机执法抽检,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定期监督抽检。

原材料定期监督抽检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示的检测机构检测。

负责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必须已在市建委备案、具备混凝土原材料监督抽检检测项目的检测资质并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办理登记手续(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原材料监督检验报告将作为工程结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凡未经原材料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复验或处理合格的工程,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相应中间验收登记及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二、《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
送到工地,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抗渗等级检验
报告。

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按批次签发。

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连续供应的混凝土为一批次。

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完成后5日(或合同约定时间)内送施工单位;属于有抗渗或其他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应在应检项目全部检验完成后5日(或合同约定时间)内送施工单位。

在向施工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的同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提交该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在原材料进场检验基础上形成。

四、《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尽快组织卸料,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卸料;如对卸料时间没有约定,必须在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45分钟内完成卸料。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卸料的,未卸下部分在监理(建设)单位共同见证下作残渣处理,不得继续用于工程;如果使用,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将未卸下部分用于工程的,监理(建设)单位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权予以制止。

施工单位不听劝阻的,监理(建设)单位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及时上报相应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站。

五、《实施细则》第四章其它
增加第二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穗建筑[2003]274号文中第五章内容予以处罚。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暂停混凝土生产供应,对相关企业进行行业内通报;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建委取消其备案资格。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总、分站未在市建委备案已经生产供货;
(二)检测记录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
(三)连续两批次或半年累计有四批次的进场原材料未按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已经使用到混凝土中;
(四)使用了氯离子及贝壳含量超过《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3.1.10和3.1.11要求的砂。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施考评记分制度,按记分情况给予不同类别的处罚,具体详见《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考评办法(暂行)》。

六、《实施细则》第五章附则
相应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七、《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导则》第七条
第七条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使用的水泥、石、砂具有良好的质量稳定性,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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