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学生回原籍落户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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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对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户口迁出时属我县农业户口,毕业后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正式录用,目前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当地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主同意接收,迁入原籍不会产生连锁反应的,准予其户口迁入原籍,以农业户口落户。
二、办理材料:
1、由人劳局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该类毕业生毕业后至今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正式录用的就业情况证明;人事档案不在本县的,需到档案所在地人劳局开具就业情况证明后到本县人才交流中心确认。
2、由原籍地派出所出具大中专院校录取前户籍证明。
3、由村民小组出具三分之二以上户主同意接收的证明(同类情况,必须同等对待)。
4、由村委员会提供亲属关系、居住情况、同意接收的证明。
5、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父母户口薄(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经迁入地村民小组长、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提交当地乡镇政府,由乡镇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汇总至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审查后同意的,在迁入地村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审批同意的开具户口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市外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四、咨询电话:联系人: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