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便利店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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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协议适用于电信便利店(超市、食品店、报刊亭等)
2、所有[]处均应据实填写,如某项没有对应内容,请填“ /”或“无”,但不能空白;[]已预填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3、如需补充其他条款,可在对应的大项内增加子条款,或在正文最后的“补充附页” 位置进行补充说明。如确有需要,也可对范本已有的条款进行局部修改,但需注意,涉及加重我方责任、风险、减轻或免除对方责任、风险的条款不宜修改或增加。
5、正文中提及的附件应上传到系统或将附件的内容加到协议的正文之后。
6、以上均为提示内容,在发起合同时须删去。
电信便利店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负责人:[]
]分公司
乙方:[]
店面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营业注册号码:[]
为方便广大用户办理电信(特指中国电信,下同)业务和缴纳通信费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在位于[
]
的乙方店面开设电信便利店和代办电信业务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1. 代办事项
1.1代办电信业务范围如下:
(1 )销售电信[]等快销产品。
(2 )销售电信充值缴费卡及各类电话卡。
(3)代收电信用户通信费,代收方式为[空中充值IVR和POS机]。
(4)提供电信公用电话服务。
(5)根据甲方要求开展电信业务宣传、信息收集等工作。
1.2上述代办业务范围如有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有权制订和修改相关的业务处理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资费标准、营业服务实施细则及服务质量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或在委托经营范
围内对外做出服务承诺。有权依据上述规章制度、对外服务承诺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整改、扣取乙方结算款、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终止协议等)。
2.2为乙方提供电信VI标识及相关的宣传资料、宣传品等。
2.3为乙方提供电信业务培训、技术支持等服务。
2.4按时向乙方支付代办酬金。
2.5本协议终止后有权收回提供给乙方的VI标识、宣传资料、宣传品等物料,如有缺失或毁损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6乙方代办的业务如为无效用户,甲方有权按因此产生的损失额(含已支付的代办酬金)在后期应结算的酬金中扣回。所谓无效用户,指[新增用户在网时长低于90天(入网后90天内拆机,或入网后90天内欠费停机,直至入网后第5个月仍然欠费),或入网次月无通话、无流量的用户。如甲方对无效用户的定义和取数口径等进行调整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承诺具备开设电信便利店的经营资质,合法和诚信经营、自负盈亏。
3.2根据甲方的要求规范使用电信VI标识。
3.3不得超越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代理业务范围经营或对外做出承诺。
3.4按照甲方的安排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并有权获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协助。
3.5在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代办酬金。
3.6妥善保管和使用甲方提供的VI、宣传资料、宣传品等物料。
3.7在代办电信业务时发生的人身、财产等损害或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其它纠纷,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8遵守并执行与代办电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业务规则、资费标准、服务规范和对外服务承诺,按照甲方要求认真做好用户办理业务时的身份验证和用户信息的收集、录入工作。
3.9自行办理税务登记,并自行缴纳因代办电信业务所获酬金的应纳税金,由
于乙方不按国家规定纳税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3.10永久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4. 保证金
4.1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和业务发展保证金[]元。如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的,交至甲方以下账户: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开户行:[]
账号:[]
4.2协议期内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违约金。如协议期内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则在本协议终止[6个月]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3如乙方当年无业务发展量,则交纳的业务发展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第二年乙方继续代办的应再次交纳业务发展保证金,依次类推;如第二年乙方退出,则第一年的业务发展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无业务发展量又愿意继续代办的,可采用业务发展保证金购云卡的方式实现业务发展。
5. 酬金及结算
5.1甲方按照乙方代办业务的完成量(以甲方确认数据为准)支付代办酬金,酬金标准见附件。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业务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代办酬金标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按新的标准执行。
5.2代办酬金按[月]结算,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
5.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6. 违约责任及协议的解除、终止
6.1协议期内,乙方若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扣取违约金(当月应结算酬金的20%-80%或履约保证金的20%-80% )、赔偿损失(含间接损失,下同)、停止结算、解除协议等部分或全部措施。如乙方违约行为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构成违法、犯罪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向第三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在便利店以外的其他区域或场合,或在代理关系终止后,擅自使用“中国电信”标识或甲方有关电信业务商标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超出本协议约定的代办电信业务范围经营或出现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