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常伟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作者简介:

常伟,女,1984年出生,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科员,办公:0,移动:,:changwei1226126.。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日期:

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论文提要: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信息模式下兴起的新的民间借贷的一种方式,自2007年我国成立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来,由于其准入门槛低,方便快捷等特点,平台数量和资金交易额在国市场迅速增长,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为大众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有利于解决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难等问题,繁荣了金融市场。但与此同时,由于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不够准确,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超出了金融信息服务中介的经营围,存在平台本身提供担保、以债权转让方式筹资、形成“资金池”等违规现象。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经营极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触及法律的红线。同时由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征信系统不完善、利率规定执行不严等问题,极易引发网络平台的经营风险,如e租宝事件,造成投资人巨大的损失,形成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规定也陆续出台。本文从现有的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发,分析网络借贷平台定性,结合现阶段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现状,阐述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方法。

全文共7257字。

主要创新观点:

为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鼓励金融创新,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对网络借贷平台征信系统应实现与央行信用征信系统的对接,从而有利于平台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核,鉴于目前P2P网络借贷的存在形式不限于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的现状,建议从平台资格准入方面给予限制,同时对平台的退出机制进行规。针对贷款平台易突破法律底线,经营问题,规平台的经营围、利率标准、资金用途,促使其合法经营。针对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通过管辖规定、举证责任的分担等加强违约后对投资人的权利保护。

以下正文:

一、P2P网络借贷的含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

(一)P2P网络借贷的含义

P2P 小额贷款模式是由2006 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所创,目的是为一些不具备去商业银行进行融资条件的人提供金融服务,这种借贷模式借助了网络技术当中P2P 的概念,因此人们将其称为P2P 网络借贷。成立以来,由于贷款方式快捷投资要求较低,收益率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存款的利率,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和借款人,P2P 网络借贷迅速发展起来。我国首家P2P 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于2007 年8月在宣布成立。相比其他国家,P2P 网络借贷在我国兴起较晚,也没有权威性定义。有的学者认为P2P 网络借贷就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1]。也有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是指拥有资金并有投资理财意愿的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信息和进行交易操作,使用信用贷款方式直接将资金贷给有借款需求者的融资模式[2]。2015 年7 ,央行联合十部委正式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P2P 网络借贷平台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3]。较之传统金融机构,P2P 网络借贷具有高效快捷、门槛低、成本低、主体广泛、风险分散、收益高等特点。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

[1]郭姗姗.论我国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4.

[2]苪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2014:15.

[3]《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

的互联网金融(ITFIN)行业“基本法”,2015 年7 月18 日对外发布.

对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关系到其是否需要监管、是否应该出台相关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明确网贷公司属于投资理财类金融公司或是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将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信息中介服务公司,它的设立只需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一般准入条件即可。如果将其界定为投资理财类金融公司,则准入标准要相对严格,要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且必须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平台本身与借贷双方的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4]。同年8 月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为《规定》)中指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但规定同时指出:“如果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最高院在《规定》中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担保合法化问

[4]《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6 月23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 次会议通过,自2015 年9 月1 日起施行。

题有了明确的定位,即P2P 网贷平台属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担保,如果平台做出了担保的承诺,平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国银监会在2015 年12 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围、禁止从事的业务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是目前对P2P监管最为详尽的规定。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互联网模式下,民间借贷的载体,平台本身为借贷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实质关系仍为民间借贷。

二、目前P2P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P2P借贷平台发展现状

自2007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兴起,由于其利润的可观性和准入门槛低,呈现出爆发式增长,10年时间平台数量达到将近5000家,据《中国P2P网贷年度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末,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仅余1625家,占行业累计上线平台的33%,累计问题平台3201家,2016年我国P2P网贷交易额19544亿元,接近两万亿,截止年末,行业交易额保守估计为3.36万亿元,贷款余额达8303亿元,同比增长95.4%。2016年行业平均贷款期限和投资利率分别为231天和9.93%,基本趋于稳定,活跃借款人和投资人分别在572万和998万左右,前者增幅超过100%,后者增幅也超过40%。截止2016年底,在资金托管方面实现直接存管或银行直连的平台共有117家,仅占正常运营平台数的7.2%,整改形势严峻,2016年,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