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2017年国别风险监测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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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沪银监办通[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3〕69号)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各外国银行分行:2012年,全国外资银行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和波及范围均有增加趋势,并呈现案情多样化、涉案人员级别上升、作案手法日趋复杂等特点,反映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在经济增速放缓,各类金融风险相互交织的外部环境下,特别是银行案件风险与非法集资、民间融资等外部风险相互勾连等问题日益凸显,外资银行操作风险处于上升趋势。

根据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的相关要求,现对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完善组织架构,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一是银行作为操作风险防范及案件防控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银行董事会及高管层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二是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切实发挥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作用,着力完善本地治理模式,提升操作风险管控能力。

三是加强“三道防线”建设,构建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进一步充实内审力量,提升人员素质和独立性,确保内审深度、频度和广度,持续跟踪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提升内审监督的有效性。

二、落实监管要求,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一是要求行长带头,将责任落实到每一级分支机构、每个岗位和每一名员工,发挥银行操作风险及案件防范的内生动力。

二是根据近年来银监会相关指导意见,切实落实和完善轮岗、对账、休假等内控制度。

三是提升账户管理水平,加强在开户验证、大额资金划付、重点和高风险账户滚动排查、对账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制度填补和操作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推进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推进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推进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2.09•【字号】沪银监办通[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推进情况的通报(沪银监办通〔2012〕156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强化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不断深化重点领域风险管控,持续夯实从业人员操作风险管理,努力扭转银行业机构“重案件问责、轻日常违规处罚”的现状,使操作风险管理有据可依,有库可记,有迹可寻,我局根据银监会2012年案防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实际,于2012年年初指导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出台了《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开始在全市中外资商业银行中推行违规积分管理制度。

为了解此项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最近,我局办公室联合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对辖内73家中外资银行的《操作指引》推进情况进行了调研。

从调研结果来看,《操作指引》推行近一年来,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与结果应用相关工作进展有序、效果良好,但还需要继续完善并加大推进力度。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推进情况和成效(一)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通过《操作指引》的颁布实施,以及多次行业交流研讨,切实提高各机构对违规积分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有效推动各机构建立健全违规积分管理制度。

前期已开展相关工作的机构,正根据《操作指引》要求不断完善制度、细化流程、强化执行;尚未建立类似制度的机构,也正结合自身实际,加紧制订,尽快出台相应规章制度。

73家参与调研机构中,31家已实施违规积分管理制度,其中,工行上海市分行等22家机构已正式实施,占比30.14%;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等9家机构正试行有关制度,占比12.33%。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2017年国别风险监测情况的通报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2017年国别风险监测情况的通报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2017年国别风险监测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沪银监办通[2018]99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18.05.14【实施日期】2018.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2017年国别风险监测情况的通报(沪银监办通[2018]99号)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异地外资法人银行分行:2017年,上海地区法人银行国别风险敞口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其中跨境债权敞口增长迅速,而境外分支机构债权发展相对平稳。

跨境债权的增长主要是对企业的跨境金融服务增加所致,这也带来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压力的上升;国别风险拨备计提水平稳中有升,但国别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和拨备计提的充足性仍有待进一步验证;最终境外债权国别分布集中度继续下降,新兴市场国家敞口占比有所上升,银行在国别风险管理方面面临的环境更加错综复杂。

同期,上海辖内银行分支机构跨境债权有所增长,外资银行增幅显著。

上海辖内商业银行在自由贸易账户下对境外企业的债权继续增长,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更高,其中对境外企业债券投资的增量明显超过对境外企业贷款的增量,因境外债券投资引起的结构性的国别风险敞口变化需特别予以关注。

现将2017年的监测情况通报如下:一、上海法人银行国别风险敞口总体情况截至2017年12月末,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华瑞银行等5家中资法人银行及20家在沪外资法人银行(以下简称“上海法人银行”)的表内直接境外债权敞口为11911.03亿元人民币,较年初上升15.38%;最终境外债权敞口8716.10亿元,较年初上升15.34%。

从结构上看,跨境债权和境外分支机构债权敞口占比分别为57%和43%,跨境债权敞口较年初增加4个百分点。

按机构类型情况看,中、外资法人银行最终境外债权敞口占比分别约为87%和13%,比例与年初基本持平。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重申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重申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重申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3.11.12•【字号】上海银监办发[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重申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通知(上海银监办发[2003]50号2003年11月12日)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海市邮政储汇局: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活动的通知》(上海银发[2002]654号)等文件下发后,上海市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

但是,据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近期反映,一些银行营业网点在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开户时仍存在审核开户人证件不严的问题,以致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伪造身份证件开户,并使用这些账户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恐吓敲诈等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为将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落到实处,有效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活动,确保上海金融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各金融机构在办理开户手续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开户人的申请资料,要求申请开户人详尽填写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资料。

二、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配备公安机关认可的身份证验证仪;对于已配备身份证验证仪的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在审核开户人申请资料时,要使用身份证验证仪鉴别身份证件的真伪。

三、各金融机构应提高临柜人员的业务技能,对临柜人员进行个人存款账户开户以及识别身份证件真伪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3.14•【字号】沪银监通[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18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4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上海辖内实际,提出2013年上海银行业继续下沉案防工作重心,突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明确基层机构负责人的案防职责,进一步发挥内审稽核的作用,牢牢把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一核心任务,继续保持案防高压态势,遏制案件多发势头的工作思路,具体归纳起来为“一重点、二制度、三推进、四巩固”,注重做好安保工作,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突出重点根据《意见》有关要充分发挥案防现场检查作用,强化案件风险和各类问题的整改实效,更有效地传导案防工作要求,遏制同质同类案件的高发频发的精神。

今年现场检查工作的重点:一是对相关机构2009年至2011年间百万元以上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2012年轮岗、对账及内审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辖内银行检查频率高于非银行机构,后者每一类机构至少检查一家。

各机构要以现场检查为突破口,重视和关注以往发生案件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认真分析、归纳,总结案件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深究案发原因,检验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改工作是否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加强对共性问题的防范,从而遏制同质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二、细化落实两项制度,拓宽抓手今年我局将推出《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案防日常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二)和《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项制度。

上海银监局关于2015年上半年上海外资银行经营和监管情况的通报

上海银监局关于2015年上半年上海外资银行经营和监管情况的通报

上海银监局关于2015年上半年上海外资银行经营和监管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银监通[2015]26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15.08.12【实施日期】2015.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银监局关于2015年上半年上海外资银行经营和监管情况的通报(沪银监通[2015]26号)在沪各外资银行:现将2015年上半年上海银行业和上海外资银行的运行情况,当前上海外资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有关工作意见通报如下:一、上海银行业整体运行情况经济运行方面,今年以来,上海经济稳中提质,GDP增速近年来首度持平全国,积极因素增多。

上半年,上海GDP增长7%,比一季度提高0.4个百分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居民人均收入分别增长13.1%和7.9%; CPI温和上涨2.4%。

从积极因素和新兴动力看,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67.1%,对全市经济增长贡献率达90%左右,其中金融业增加值比去年同期增长30%,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3%左右。

“互联网+”成为增长亮点。

1-5月,互联网及相关服务的营业收入、利润分别增长32.6%和61.1%;集成电路、机器人制造、新能源制造等新兴制造业增速均明显高于工业平均增长水平。

走出去态势强于引进来,上半年合同外资同比增长1.3倍,企业对外投资增长5.8倍。

但是,上海经济回稳的基础尚需巩固。

上半年,上海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同比仅增长0.1%,增速同比回落4.3个百分点;外贸进出口双降,总额同比下降3.4%,增幅低于全国2.2个百分点。

预计下半年随着国际经济曲折复苏,国内经济形势将延续向好态势,上海经济发展处于较为有利的外部环境之中,将继续保持平稳增长。

银行业运行方面,上海银行业保持了稳健发展的良好势头,资产规模快速增长,其中,传统存贷款业务延续缓增态势,非信贷业务增长较快。

盈利情况好于预期,不良“双升”压力适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沪银监通[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50号)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本地法人分行、异地法人分行)、外囯银行分行:随着上海经济金融转型发展的深入,本地企业业务不断走向全国乃至海外。

近年来,上海银行业异地贷款增长迅速。

截至2012年末,上海银行业异地贷款佘额3602.3亿元,较2011年末增长606.66亿元,增幅20.25%;占全市各项贷款佘额的比重接近10%。

在此项业务发展中,部分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监管难度大、政策存在地区差异等原因,引发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银行由于缺乏内部制度的管理规范,存在对监管部门限制或禁止的异地授信业务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海银行业异地企业(含项目,下同)授信业务的稳健发展,我局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各行应进一步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制度建设。

在发展异地企业授信业务时,应结合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或修订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各项要求、标准和流程,切实加强和规范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

请各行在2013年10月31日前将制定或修订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报我局对应监管处。

各行应执行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准入标准,加强异地授信企业的资质审核。

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异地企业授信业务不得发放异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各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14年1季度上海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14年1季度上海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14年1季度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案防工作要求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沪银监办通[2014]81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14年1季度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案防工作要求情况的通报(沪银监办通[2014]81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2014年第1季度《Q2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Q23表),我局进行了汇总、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案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本季度辖内有个别机构未能按时上报报表,分别为稠州银行上海分行、民泰银行上海分行。

此外,个别机构报表存在未填写填表人员及联系方式的情况,造成退表后无法与机构取得联系,耽误数据汇总、分析。

从报表质量看,本季报送的188家机构中,共有37家机构数据存在逻辑问题。

其中,中资银行占比29.97%、外资银行占比33. 02%、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占比37. 01%。

错误集中在:一是案防合规培训情况与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总人数的前后矛盾,[11. 2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参加案防合规培训人数] 应≤[1. 2. 1. 1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总人数];二是涉诉、一审判决及执行情况关联数据的统计差错;三是对账统计的理解错误,[13.1. 2. 1其中:上季未能有效对账账户数] 应≤[13. 1. 2本季收到有效回执、对账有效的户数]。

二、案防要求执行情况(一)重要岗位员工轮岗从2014年第一季度报表数据情况来看,各机构执行轮岗制度的情况总体较好,较以往都有所提高。

如临柜业务人员轮岗方面,国有银行的平均轮岗年限为1. 2年,同比缩短0. 55年;股份制银行的平均年限为1. 1年,同比缩短0. 15年,其中不符合年限要求的机构占比27%;城市商业银行的平均年限为1年,全部达到年限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0.21•【字号】沪银监办通[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2〕135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充分发挥合规管理的作用,我局在风险、产品、机构“三维一体”的监管治理架构中,由合规风险小组组织开展了在沪39家银行合规风险调研,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分别从法人银行和分行两个层面,对被调研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了初步分类评价,形成《上海市中外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情况分析报告》。

现将该调研成果和评价情况印发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见附件),并提出以下监管意见:一、正确定位合规工作,高管层提高对合规管理的重视合规风险管理是银行持续经营的核心和基础。

各银行高级管理层应重视和深刻理解合规管理的基础性作用,将合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正确界定本行合规管理边界,明确合规部门和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合规部门(岗位)配备充足及有经验的专职合规人员。

最近,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各银行的违规问题,反映了各银行在基础合规管理和执行中存在问题,各银行高级管理层对合规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完善合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推进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总、分行应加大对各级分支机构经营合规的考核力度,增加合规风险管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对合规部门的考核应建立相对垂直的报告和考核机制,大幅降低其他部门和支行打分权重占比,慎重考虑对合规部门(岗位)考核中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比例,理顺并充分发挥行内各部门合规员作用,培育全行良好的合规文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迎世博金融服务准备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迎世博金融服务准备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迎世博金融服务准备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沪银监办通[2009]213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迎世博金融服务准备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213号)在沪各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营运中心),外国银行分行:今年5月份,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银行业迎世博金融服务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沪银监发[2009]1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行认真加强对迎世博金融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准备工作,并自2009年2季度起,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迎世博金融服务工作报告”。

《指导意见》下发后,较多银行能够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的情况和信息,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南京银行上海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宁波银行上海分行、邮储银行上海分行、建行信用卡中心、花旗银行(中国)、东亚银行(中国)等。

但是,部分银行没有按照我局要求报送材料,如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渤海银行上海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恒生银行(中国)、招行信用卡中心、兴业信用卡中心等。

为及时掌握各行迎世博金融服务准备工作推进情况,现就相关信息报送进一步明确要求如下:一、各行要进一步加强对迎世博金融工作的重视力度,指定专人负责迎世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材料的上报,并将相关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电邮)在下次材料报送时一并上报。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网点管理自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网点管理自
(沪银监办通[2016]51号)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大型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
根据2016年年初召开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议精神,为落实基层网点管理“一把手工程”,我局将在全辖组织开展基层网点管理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象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大型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分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分行。
二、自查目标
各机构要贯彻落实三项“一把手工程”的相关要求,突出风险管理和稳健经营方面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一把手”亲自负责,通过此次自查全面提升基层营业网点管理水平。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网点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银监办通[2016]5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03.03
【实施日期】2016.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网点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三、自查内容
自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防基础工作方面
1.案防制度执行方面:“十必做”落实情况(案防工作台账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案件风险防范分析会召开情况、监控录像抽查情况、查库制度落实情况、案防教育组织情况、内外部对账工作执行情况、重要人员风险控制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沪银监办通[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64号)在沪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在沪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你(分)行应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分散资产配置,适当增加债券等可变现资产;应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的授信风险管理,将债券投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信管理体系,清楚分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明确对资金交易人员的交易授权;应及时了解、准确评价债券发行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所投资债券在存续期内始终保持较高的信用评级;应按不同债券种类分别设置投资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单笔及累计敞口头寸、单一交易品种敞口头寸限额、单笔及累计止损限额等;应加强利率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度量;对债券投资做好盯市风险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防范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市场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商业银行应在整体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框架内,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投资指引,明确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债券类型、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及风险缓释策略和方法等,同时明确债券投资管理的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对相关指引进行修订。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2015年国别风险监测情况的通报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2015年国别风险监测情况的通报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2015年国别风险监测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沪银监办通[2016]74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16.03.28【实施日期】2016.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2015年国别风险监测情况的通报(沪银监办通[2016]74号)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异地外资法人银行分行:2015年,上海法人银行最终境外债权同比上升,计提国别风险拨备比率与年初持平。

境内金融机构的跨境债权交易对手继续向企业转移。

随着自贸业务发展,FT项下境外各项贷款增长对全辖跨境债权产生较明显拉动作用。

现将2015年末的监测情况通报如下:一、上海法人银行国别风险敞口总体情况截至2015年末,4家中资法人银行及22家在沪外资法人银行(以下简称“上海法人银行”)的表内直接境外债权敞口为8564.96亿元人民币,较年初上升25.0%,较上半年上升8.1%;最终境外债权敞口16460.25亿元,较年初上升20.3%,较上半年上升5,1%。

按机构类型情况看,中、外资法人银行最终境外债权敞口占比分别约为81%和19%,中资占比较年初提高1个百分点,较上半年降低2个百分点。

2015年上海法人银行国别风险敞口变化主要特点如下:一是从2014年起,跨境债权出现较为明显的增长趋势。

2015年末,跨境债权敞口较年初上升39.2%;而境外分支机构债权敞口2较年初上升2. 6%。

跨境债权和境外分支机构债权敞口的占比分别为56% 和44%,跨境债权敞口较年初提高8个百分点,境内金融机构与境外客户开展的直接交易增长较快。

从结构来看,跨境债权占最终境外债权敞口从2013年末的39%升至2015年末的56%,表明境外债权敞口已经逐渐从以境外分支机构为主转为跨境债权为主。

二是法人银行的跨境债权交易对手继续向企业转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维护上海银行业良好竞争秩序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维护上海银行业良好竞争秩序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维护上海银行业良好竞争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沪银监通[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维护上海银行业良好竞争秩序的通知(沪银监通[2009]124号)在沪各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持牌银行卡营运中心)、崇明长江村镇银行、奉贤浦发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为促进上海银行业进一步提升合规经营理念,加强风险管理意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局根据相关监管信息,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各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管理规定,严禁通过任何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现金奖励、赠送物品和报销费用等争揽存款行为,相关银行要立即制定措施予以整改纠正。

二、各行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包括业务合规性、案件有效防控等因素在内的多元化考核体系;要淡化单纯的规模和速度考核,防止月末、季末冲时点数;要避免将存款、贷款和发卡等考核指标与奖励简单挂钩,避免将考核指标摊派至非营销条线的员工。

三、各行要认真贯彻执行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等方面规定,特别要严格执行“二套房贷”相关监管要求,避免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过度竞争。

对于市场上出现的支付房产中介营销费用的问题,各行要通过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进行协调,推进形成相关同业公约或规定。

四、各行要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销售人员管理,规范发卡营销行为。

各行要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加强对商户POS机刷卡行为的核查和监督。

在沪各银行卡营运中心要共同维护和促进上海银行卡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参与相关行业规则的制订与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沪银监通[2010]3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3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处):因监管工作需要,我局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从2009年12月起执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考核实施意见(暂行)》(上海银监发[2004]58号)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考核实施意见(暂行)》(上海银监发[2004]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一0年一月七日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和强化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监管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队伍中形成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转发银监会<关于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4]2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7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73号)、《关于印发区域特色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8]51号)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20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20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2011年上半年贯彻执行贷款新规监管评价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沪银监通[2011]202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9.05【实施日期】2011.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2011年上半年贯彻执行贷款新规监管评价情况的通报(沪银监通[2011]202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2011年上海银行业执行贷款新规口径标准及考核评价要求的通知》(沪银监通[2011]117号)要求,上海各中外资银行对各行执行贷款新规的情况进行了自评,从总体情况看,各行的自评是认真的,所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客观有效的,但也有少部份银行对我局布置的此项工作不够重视,对执行贷款新规的认识不够到位,为督促全市银行执行贷款新规齐步走,我局在审核各行上报的2011年上半年《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执行贷款新规评价操作表》和各行自我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2011年上半年贯彻执行贷款新规情况进行了监管评价,现简要通报如下:一、上半年监管评价整体情况上海辖内共有110家银行纳入本次监管评价,机构类别包括政策性银行分行3家、国有银行分行5家、中资法人银行3家、股份制银行分行11家、城商行分行12家、邮储银行分行1家、外资法人银行20家、外资银行分行54家、村镇银行1家。

除个别指标(个贷相关指标、项目融资相关指标、下查一级相关指标等)因部分机构末开展相关业务或不存在下属机构而不适用评价外,其余评价均已完成。

监管评价结果分为“到位”、“基本到位”、“未到位”三类。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沪银监办通[2013]173号•【施行日期】201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3〕173号)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转发你们,这是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继2012年5月印发《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后又一个重要文件,各机构务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并结合我局年初下发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案防日常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严落实“十必做”,强化基层网点风险管控,切实加强重要岗位员工管理,不断提升基层网点内控和风控水平。

从近年特别是今年来上海银行业的案情发展态势看,银行业机构员工的主要涉案形式已经由盗取、盗划客户资金演化为员工多形式、多批次、不同程度地参与各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据诈骗等犯罪活动,其数额之巨、人员之多系多年少见,对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要克服麻痹心理,高度重视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危害性,切实从保护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角度,从维护银行稳健经营、形象声誉和市场公信力的高度,来认真执行(银监办发〔2012〕160号)文件提出的“八个不得”和本文强调的“四个严禁”等一系列要求。

从严惩处犯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涉嫌违法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姑息从容,轻抓轻放,遗祸同业,尽最大努力控制各类案件的发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10.22•【字号】沪银监办通[2014]187号•【施行日期】201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4]187号)在沪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 24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我局各机构监管处按照监管权限,监督、指导对应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案防风险排查工作,对未按《办法》开展案件风险排查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督促落实。

发生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后,应对有关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追究排查不尽职的责任。

二、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情况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 183号)要求,各机构应于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风险排查情况报告上报我局,并附排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排查报告应包括:排查工作总体安排;排查业务领域、内容和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等,并附2-3个典型案例。

排查报告及汇总表的电子版通过专网报我局对口监管处,报送时请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卜燕、王舒怡,电话:38650382,38650384。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汇总表》(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2014年10月22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的决策部署,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经营行为,提升支持企业走出去服务能力,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明确战略定位。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分析客户需求、外部环境以及自身优势,确立差异化、特色化的战略定位,统筹境内外机构布局和业务发展,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境内外发展战略规划。

(二)加强重点领域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为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定位,主动对接重点领域重大境外项目建设,支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国际产能合作和经贸产业合作区建设。

(三)丰富金融服务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围绕走出去企业的有效需求,加强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与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的金融创新,拓展国际化融资模式,积极开展出口信贷、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贸易金融、投资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市场、全球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电子银行、金融租赁等相关金融服务。

(四)加强公司治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涵盖境外机构与业务的公司治理原则和框架,明确相应授权和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问责等治理运行机制,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确保境外机构和业务发展符合自身整体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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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2017年国别风险监测情况
的通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沪银监办通[2018]9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8.05.14
【实施日期】2018.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2017年国别风险监测情况的通报
(沪银监办通[2018]99号)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异地外资法人银行分行:
2017年,上海地区法人银行国别风险敞口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其中跨境债权敞口增长迅速,而境外分支机构债权发展相对平稳。

跨境债权的增长主要是对企业的跨境金融服务增加所致,这也带来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压力的上升;国别风险拨备计提水平稳中有升,但国别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和拨备计提的充足性仍有待进一步验证;最终境外债权国别分布集中度继续下降,新兴市场国家敞口占比有所上升,银行在国别风险管理方面面临的环境更加错综复杂。

同期,上海辖内银行分支机构跨境债权有所增长,外资银
行增幅显著。

上海辖内商业银行在自由贸易账户下对境外企业的债权继续增长,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更高,其中对境外企业债券投资的增量明显超过对境外企业贷款的增量,因境外债券投资引起的结构性的国别风险敞口变化需特别予以关注。

现将2017年的监测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海法人银行国别风险敞口总体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末,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华瑞银行等5家中资法人银行及20家在沪外资法人银行(以下简称“上海法人银行”)的表内直接境外债权敞口为11911.03亿元人民币,较年初上升15.38%;最终境外债权敞口8716.10亿元,较年初上升15.34%。

从结构上看,跨境债权和境外分支机构债权敞口占比分别为57%和43%,跨境债权敞口较年初增加4个百分点。

按机构类型情况看,中、外资法人银行最终境外债权敞口占比分别约为87%和13%,比例与年初基本持平。

2017年度上海法人银行国别风险敞口变化主要特点如下。

(一)跨境债权累计增长迅速。

2017年,跨境债权敞口较年初增幅24.59%;而境外分支机构债权敞口较年初增幅5.10%。

从结构上看,跨境债权敞口占比达到57%,相比年初增加4个百分点。

分机构类别看,2017年12月末辖内某中资银行境外债权总敞口较年初上升20.59%,其中跨境债权的增长贡献16.11%;外资法人银行跨境债权敞口上升
13.83%。

上述现象表明,大型中资银行和境内外资法人银行的离岸金融服务受益于自贸区等相关开放政策的支持,发展迅速。

(二)上海法人银行的跨境债权交易对手继续向企业转移。

2017年12月末,上海法人银行的跨境债权交易对手中,银行部门、公共部门和其他部门(企业)占比分别为52.02%、3.16%和44.82%,较年初分别降低5.56个百分点、增加0.78个百分点和增加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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