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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总体思路
养殖规模转变:推进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转变,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养殖方式转变:促进养殖企业由传统养殖方式向清洁养殖方式转变。

治理方式转变:引导地方合理规划,最大限度地实现种养平衡,鼓励养殖企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地区特点的养殖规模和污染治理模式。

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管理措施探讨
以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严格新建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准入条件,保证新建养殖场基本达到“零排放”,实现增量不增污。

落实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措施,对原有养殖场(小区)进行综合治理,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
充分利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条件,促进养殖专业户逐步向规模化养殖小区升级,完善污染治理设施。

探索符合地区特点的经济适用污染防治模式,降低养殖企业的投入、节省运行成本;
合理规划,制定地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划定适养区、限养区、禁养区,在确保养殖量的条件下有效防治污染漫延;
形成具有地区特点的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程技术模式,制定省一级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技术指南;
加强养殖污染监管、组织企业污染治理技术培训,保证已建成的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大力推动有机肥的生产与应用、提高畜禽粪便的利用率。

五种特定模式减排效率(鼓励模式1):
①蛋鸡和肉鸡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的,可认定COD、氨氮去除率100%;
鼓励模式1核查要点:
该模式仅适用于蛋鸡、肉鸡养殖场,原则上要求养殖规模较大的养殖场(肉鸡出栏量大于200000只/年、蛋鸡存栏量大于100000只/年),粪便必须经专用设备生产成商品有机肥(可自行生产,也可将粪便收集至有机肥厂集中生产)、采用全自动传输带清粪方式基本没有污水产生,采用人工清粪方式的必须对定期清洗栏舍产生的污水经厌氧处理或储存后利用,不得有污水排放口。

五种特定模式减排效率(鼓励模式2):
②五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治污设施的,无污水排放口,且所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有机肥、沼渣、沼液及经处理后的污水等)经现场认定完全农田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计算每存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治污设施完全满足养殖规模需求,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可认定COD、氨氮去除率100%。

鼓励模式2核查要点:
原则上要求养殖场规较大,粪便必须经专业设备生产商品有机肥、废水至少经厌氧处理、且配备足够的土地,污水、沼液用于农业利用的必须有集中连片的种植基地,有固定的输送管道、沟渠等。

缺少其中一项或有任何部分达不到要求的则可按普通模式或引导模式5核算。

鼓励模式2建设及核查要点具体指标
五种特定模式减排效率(鼓励模式3):
③五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且配备了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的,可认定COD(按氮)去除率99%(94%);
鼓励模式3核查要点:
原则上要求粪便生产有机肥、污水经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污水排放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且在线监测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该种模式适用于经济发达,周围农业种植业少的地区。

鼓励模式3建设及核查要点具体指标
五种特定模式减排效率(鼓励模式4):
④五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粪便农业利用、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且出水全部利用的,可认定COD (氨氮)去除率为97%(89%)
鼓励模式4核查要点:
该模式要求粪便经堆肥后用于农业生产(必须养殖场有自己的土地或周围有大型农业公司)或出售至专业有机肥生产厂加工成商品有
机肥,污水经厌氧处理—好氧处理或深度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养殖场不设污水排放口,污水回收利用可用于水产养殖、农业种植、回用于养殖冲洗水:
鼓励模式4建设及核查要点具体指标
五种特定模式减排效率(鼓励模式5):
⑤生猪、奶牛、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废弃物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粪便、污水/尿液经现场认定完全农业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计算每出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储存设施满足养殖规模需求,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可认定COD(氨氮)去除率90%(70%)。

鼓励模式5核查要点:
该模式仅用于猪、奶牛、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设合格的防雨防渗的粪便发酵场或堆放场,堆放场体积达到规定要求;污水可厌氧处理或储存,沼液或污水储存池必须防渗处理,储存池体积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鼓励模式5建设及核查要点具体指标
普通处理模式COD减排效率:
普通处理模式氨氮减排效率:
普通模式1(垫草垫料+垫料农业利用)核查要点:
1、垫草垫料主要指生物发酵床养殖,现主要应用于生猪养殖,农村传统冬季垫草养殖不包括在内。

2、养殖场栏舍面积(垫草垫料2m2/头猪)与养殖量的对应关系;
3、垫料来源及菌种证明材料的核实;
4、垫料床的现场照片;
5、垫料去向证明材料,农业利用对应的土地核实。

普通模式2(垫草垫料+垫料生产有机肥)核查要点:
1、垫草垫料主要指生物发酵床养殖,现主要应用于生猪养殖,农村传统冬季垫草养殖不包括在内。

2、养殖场栏舍面积(垫草垫料2m2/头猪)与养殖量的对应关系;
3、垫料来源及菌种证明材料的核实;
4、垫料床的现场照片;
5、垫料去向证明材料,垫料有机肥生产设施或对应的有机肥生产厂接纳证明。

普通模式3(干清粪+粪便直接农业利用+污水厌氧+好氧+深度处理)核查要点:
1、清粪方式核实:干清粪执行是否完全(通过养殖场用水量或污水产生量核实是否采用干清粪方式,干清粪每头每天猪污水产生量冬季不超过12L,夏季不超过18L);
2、是否全面执行了雨污分流(除细则中规定的六省区外);
3、粪便储存池是否防雨防渗,体积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普通模式3(干清粪+粪便直接农业利用+污水厌氧+好氧+深度处理)建设及核查指标和相关参数:
普通模式4(干清粪+粪便直接农业利用+污水厌氧+好氧+深度处理)核查要点:
1、清粪方式核实:干清粪执行是否完全(通过养殖场用水量或污水产生量核实是否采用干清粪方式,干清粪每头每天猪污水产生量冬季不超过12L,夏季不超过18L);
2、是否全面执行了雨污分流(除细则中规定的六省区外);
3、有机肥生产设施生产能力;
4、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普通模式4(干清粪+粪便直接农业利用+污水厌氧+好氧+深度处理)建设及核查指标和相关参数:
普通模式5(干清粪+粪便直接农业利用+污水厌氧+好氧+深度处理)核查要点:
1、清粪方式核实:干清粪执行是否完全(通过养殖场用水量或污水产生量核实是否采用干清粪方式,干清粪每头每天猪污水产生量冬季不超过12L,夏季不超过18L);
2、是否全面执行了雨污分流(除细则中规定的六省区外);
3、粪便厌氧发酵池(注意与废水厌氧池区别,如混合进厌氧池,则体积必须包量粪便厌氧需要的体积);
4、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普通模式5(干清粪+粪便直接农业利用+污水厌氧+好氧+深度
处理)建设及核查指标和相关参数:
现场核查抽样方法:
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定现场核查项目,对减排项目分别按照五类畜禽养殖规模大小分三段各抽取2-4个养殖场(小区)进行现场核查,对项目数量较多的省份,可酌情增加现场核查项目数量。

清粪方式相关规定:
除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其他省份必须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没有采取雨污分流措施的干清粪方式,按水冲粪方式计,水泡粪方式按水冲粪方式计。

除以上六省外,其他省份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养殖方式的原则上不纳入减
排核算(除特定模式外)。

粪便农业利用相关规定:
粪便直接农业利用的,必须配备固定的防雨防渗粪便堆放场,并定期清运。

一般情况下,每10头猪(出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lm3;每1头肉牛(出栏)或每2头奶牛(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lm3;每2000只肉鸡(出栏)或每500只蛋鸡(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lm3。

养殖场需提供明确的粪便去向或用户使用证明。

一般情况下,每亩土地年消纳粪便量不超过5头猪(出栏)、200只肉鸡(出栏)、50只蛋鸡(存栏)、0.2头肉牛(出栏)、0.4头奶牛(存栏)的产生量。

粪便生产有机肥相关规定:
必须有明确的粪便入库单、有机肥出库和销售证明。

一般情况下,生产1吨有机肥大约需要4吨粪便。

养殖场粪便转运给专业有机肥厂利用的,应提供有机肥厂对粪便的接收证明材料,有机肥生产厂须提供生产、销售记录。

粪便生产沼气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每10头猪(出栏)所需的沼气池容积约2m3,每头肉牛(出栏)或2头奶牛(存栏)所需的沼气池容积约2m3。

污水/尿液农业利用相关规定:
污水和尿液农业利用的,应建有固定防雨防渗污水/尿液储存池。

-般情况下,污水/尿液储存池容积应能容纳2个月以上的污水/尿液量,养猪采用干清粪方式的储存池体积不少于0.9m3/头。

养殖场需提供明确的污水/尿液去向或用户使用证明。

一般情况下,每亩土地年消纳污水/尿液量不能超过5头猪(出栏)、0.2头肉牛(出栏)、0.4头奶牛(存栏)的产生量。

污水/尿液处理相关规定:
污水/尿液采用厌氧+好氧+深度处理的,养猪采用干清粪方式的厌氧池体积不少于0.lm3/头,好氧池容积不少于0.01m3/头。

肉牛和奶牛可以按照相应关系换算,1头肉牛或2头奶牛相当于10头猪。

混合养殖方式减排核算规定:
某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采用垫草垫料、干清粪养殖方式时,按照不同养殖方式下养殖数量的比例计算加权平均去除率。

如一个养殖场同时存在干清粪(垫草垫料)和水冲粪的,则只能计算干清粪和垫草垫料方式部分养殖量的减排量,水冲粪部分养殖量按平均去除率计算排污量。

减排核查资料准备
省提供材料:
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量,由农业部门提供的快报数或根据近十年增长率估算的养殖量;水产养殖减少围网养殖面积;
详细的减排项目核查核算表;
单个减排项目提供材料:(原则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量材料(栏舍面积、平面图);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设计资料、新建场提供环评报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施工合同及施工材料票据、政府补贴材料;污染治理设施照片、监测报告;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包括水电用量、试剂用量、运行情况记录);畜禽养殖废弃物去向材料,如有机肥出厂销售证明、粪便销售转运材料等。

农业利用部分必须提供详细的接纳废弃物的土地及数量材料;垫草垫料养殖方式证明材料,如垫料及菌种购买凭证、废弃物去向资料;
相关水产养殖面积减少证明材料。

减排项目资料清单目录
◆ 1、项目简介;(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地点、养殖量、舍栏面积等情况;二是治污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清洁生产、综合利用措施采取情况;三是减排成效)
◆ 2、项目排放量计算过程;(20XX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表、现在达到的减排模式及去除效率)
◆ 3、养殖量有关材料;
◆ 4、污染治理设施有关材料;
◆ 5、畜禽养殖废弃物去向及综合利用有关材料;
◆ 6、新建项目环评报告及验收材料。

农业源减排核算项目不按建设阶段分期核算,必须达到全流程治理完全后一次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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