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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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单位违反以下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或者警告处分。
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应当履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 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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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 灯会等群众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 急预案,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经同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 办。违反此规定,可处二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同时 对直接责任人处警告和罚款。
新《消防法》确定了 ①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 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明确 了责任主体; ② 明确了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 度; ③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④明确了公安派出 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加强了公安 机关消防检查制度,建立了部门执法合作制度; ⑤加强和 完善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增加 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减少了处罚的前置 条件,而且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具体罚款数额,最高可 达30万元等。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的,责 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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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⑤违反以下规定或者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可以罚款,情节 严重可处拘留。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 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新《消防法》学习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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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号主席令颁布的新《消防法》于 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消防法》是对1998年颁布的《消防法》进行了修订。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消防工作也出现了一些 新问题、新情况,为了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同时 认真总结1998年消防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根据消防管 理工作的新特点,适时对1998年消防法进行修订完善,具 有重要的意义。
1、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烧饭菜; 2、手机电板随意充电(放在床上等),无人看管(其他 电瓶); 3、乱接电线,乱拉拖线板,一板多接,接了又接; 4、乱扔烟头(在床上吸烟),还有在施工现场吸游烟; 5、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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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消防法》实施
2008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号主 席令,新《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⑩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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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武装保卫部宣 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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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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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 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 训和消防演练。
用、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取消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的前置条件。(对电器产品、
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修保养、检测不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可以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
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原《消防法》法律责任中的经济处罚数额未作具体规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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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主体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
极参与。
部门依法监管: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
单位全面负责:体现了“谁主管,谁 负责”、“谁施工,
谁负责”的原则。主要消防安全职责有: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制度、操作规程,建立
志愿消防队以及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
应当验收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对搭建临时建筑物,上海市消防条例(尚在施行)三 十三条明确规定: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 合防火安全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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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 教育的职责,加强了公安机关消防检查制度; 建立了部门执 法合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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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和完善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
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减少了处罚的前置条件,而且规定了消防行政
处罚的具体罚款数额。
1、减少了处罚的前置条件。
原《消防法》法律责任中:违反本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
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使用、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新《消防法》法律责任中:违反本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使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过失引起火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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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 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
整准确,存档备案;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
பைடு நூலகம்
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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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了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主要强调了: 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 2、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 必须办理事“报送审核、竣工验收”手续。 3、其他建设工程,在验收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备 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应当审核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不得施工。
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擅自使用的;
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 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③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将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未按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 案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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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防碍 安全疏散行为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 消除的。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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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瓶储存
1、氧气乙炔库内存放杂物,甚至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 2、氧气乙炔瓶混放; 3、氧气乙炔库不上锁; 4、保管人未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甚至无专人管理; 5、氧气乙炔库无禁烟(禁火)警示牌、无灭火器材; 6、氧气乙炔库贴近民房或者生活区。(应当周围有20米 以上的安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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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宿舍管理
各地方政府的《条例》中规定,《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最高罚款
为二十万。
新《消防法》明确了各种经济处罚的数额,而且最高可达三十万
元。
3、这次新《消防法》在消防安全法律责任中在原有的违法行为
中又增加了十五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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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的施工情况,对容易涉及的问题例举:
①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审核的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
新《消防法》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推
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人身、财 产安全,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具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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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的防范工作,总体上还是 处于可控状态,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方面:
(一)违章动火:
1、不经审批,随意动火; 2、操作工未经培训,无证动火; 3、动火时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人形同虚设(根本不在现 场或是动火人本身等); 4、不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电缆、木材、油桶等,甚至 在木工间、油库旁边); 5、不配灭火机等灭火器材; 6、输气管保护层开裂、不用规定的夹具; 7、氧气、乙炔压力表损坏; 8、个别工地还发现乙炔瓶不装回火装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遵 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 教育。
发现火险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 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 措施。
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应当履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 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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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 灯会等群众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 急预案,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经同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 办。违反此规定,可处二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同时 对直接责任人处警告和罚款。
新《消防法》确定了 ①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 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明确 了责任主体; ② 明确了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 度; ③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④明确了公安派出 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加强了公安 机关消防检查制度,建立了部门执法合作制度; ⑤加强和 完善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增加 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减少了处罚的前置 条件,而且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具体罚款数额,最高可 达30万元等。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的,责 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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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违反以下规定或者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可以罚款,情节 严重可处拘留。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 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新《消防法》学习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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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号主席令颁布的新《消防法》于 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消防法》是对1998年颁布的《消防法》进行了修订。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消防工作也出现了一些 新问题、新情况,为了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同时 认真总结1998年消防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根据消防管 理工作的新特点,适时对1998年消防法进行修订完善,具 有重要的意义。
1、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烧饭菜; 2、手机电板随意充电(放在床上等),无人看管(其他 电瓶); 3、乱接电线,乱拉拖线板,一板多接,接了又接; 4、乱扔烟头(在床上吸烟),还有在施工现场吸游烟; 5、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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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消防法》实施
2008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号主 席令,新《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⑩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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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武装保卫部宣 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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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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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 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 训和消防演练。
用、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取消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的前置条件。(对电器产品、
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修保养、检测不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可以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
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原《消防法》法律责任中的经济处罚数额未作具体规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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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主体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
极参与。
部门依法监管: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
单位全面负责:体现了“谁主管,谁 负责”、“谁施工,
谁负责”的原则。主要消防安全职责有: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制度、操作规程,建立
志愿消防队以及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
应当验收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对搭建临时建筑物,上海市消防条例(尚在施行)三 十三条明确规定: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 合防火安全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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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 教育的职责,加强了公安机关消防检查制度; 建立了部门执 法合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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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和完善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
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减少了处罚的前置条件,而且规定了消防行政
处罚的具体罚款数额。
1、减少了处罚的前置条件。
原《消防法》法律责任中:违反本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
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使用、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新《消防法》法律责任中:违反本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使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过失引起火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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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 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
整准确,存档备案;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
பைடு நூலகம்
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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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了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主要强调了: 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 2、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 必须办理事“报送审核、竣工验收”手续。 3、其他建设工程,在验收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备 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应当审核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不得施工。
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擅自使用的;
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 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③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将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未按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 案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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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防碍 安全疏散行为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 消除的。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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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瓶储存
1、氧气乙炔库内存放杂物,甚至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 2、氧气乙炔瓶混放; 3、氧气乙炔库不上锁; 4、保管人未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甚至无专人管理; 5、氧气乙炔库无禁烟(禁火)警示牌、无灭火器材; 6、氧气乙炔库贴近民房或者生活区。(应当周围有20米 以上的安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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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宿舍管理
各地方政府的《条例》中规定,《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最高罚款
为二十万。
新《消防法》明确了各种经济处罚的数额,而且最高可达三十万
元。
3、这次新《消防法》在消防安全法律责任中在原有的违法行为
中又增加了十五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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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结合公司的施工情况,对容易涉及的问题例举:
①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审核的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
新《消防法》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推
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人身、财 产安全,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具有重大作用。
B
2
一、公司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的防范工作,总体上还是 处于可控状态,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方面:
(一)违章动火:
1、不经审批,随意动火; 2、操作工未经培训,无证动火; 3、动火时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人形同虚设(根本不在现 场或是动火人本身等); 4、不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电缆、木材、油桶等,甚至 在木工间、油库旁边); 5、不配灭火机等灭火器材; 6、输气管保护层开裂、不用规定的夹具; 7、氧气、乙炔压力表损坏; 8、个别工地还发现乙炔瓶不装回火装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遵 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 教育。
发现火险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 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