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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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B)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D )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D B)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

失。本案适用(A)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C)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B)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AC)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ABCE)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ABCE)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A.《民法通则》生效前进行的民事活动,于《民法通则》实施后起诉的

B.《民法通则》公布前发生的民事行为,自《民法通则》实施后起诉的

C.《民法通则》制定前发生的民事纠纷,在《民法通则》公布后起诉的

D.《民法通则》实施后发生的民事关系,现在正在审理的

E.《民法通则》生效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现在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

4.民法的效力包括(ABCDE)

A.在时间上的效力

B.在空间上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对物的效力

E.对民事权利的效力

5.民法具有以下性质(ABCD)

A.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B.民法为文明法

C.民法为实体法

D.民法为私法

E.民法为国际法

6.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E)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

7.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民法渊源的是(ABCDE)

A.宪法

B.基本法

C.地方性法规

D.司法解释

E.经国家法律认可的习惯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D

3.B

4.A

5.C

6.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E

3.ABCE

4.ABC

5.ABCD

6.ABCDE

7.ABCDE

三、简答题

l.简述民法的任务。

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从法律上确认各项民事权利;另一方面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法。(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2.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如何?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效力具体表现在:(1)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2)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3)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4)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决民事案件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其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地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其补充功能表现为:民法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四、论述题

1.试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答: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民法调整以下两大类社会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的范围很广,性质也不尽相同,但我国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它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①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财产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③这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因此反映到经济上就表现为等价有偿的特性。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范围也十分广泛,但并不是所有的人身关系均由民法来调整,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其特征表现为:①人身关系的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②这种人身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却与财产关系有密切的联系;③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2.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事项;(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公平原则,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在当事人的关系七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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