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普《广播电视概论》-广播电视的管理体制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圣才出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三章广播电视的管理体制
13.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多体制并存的世界广播电视
1.广播电视体制的概念
狭义上是指广播电视的所有制和经营管理机制;从广义上来说,涉及广播电视机构在整个国家中的格局以及国家对其法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制度。
广播电视体制的核心是传媒的所有制性质,它决定了媒体的管理方式、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具体的运转方式等。
由于所有制、法人形式、经费来源等方面的不同,当今世界形成了多种广播体制并存的局面,其中又以英国为代表的公营体制、以美国为代表的私营商业体制和以中国为代表的国营体制这三种广电体制最为典型。
2.公营体制(公共事业体制)
(1)公营体制概念
这种体制以追求公众利益为核心目标,公营体制下广播电视事业是一项公共事业,由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或公司)来管理,国家不直接出面管理,也不由商业集团(或个人)控制,其所有权不再由国家所有,而是归独立的法人单位所有,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在法制范围内独立组织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
与传统的国家公营体制相比,不但不会受到商业集团的控制和商业利益的影响,也不受政府或政党的干预,能较好地体现创办者(社会各界或某个公众团体),的独立意愿,较好地履行公共利益职能。
很多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台都实行这种体制。
如英国广播公司(BBC)、日本广播协会(NHK),以及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很多国家的主要电台电视台。
(2)公营体制的特点
①资产为国家所有,但电台、电视台保持相对独立,作为“特殊法人”存在,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运作;
②根据法律规定,组成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进行领导管理,其成员有较广泛的社会代表
性,具体业务由电台、电视台自主组织,政府依法加以规范和监督;
③公营广播电视的经费来源最主要的是收音机、电视机用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执照费用;
④公营体制旨在实现教育、告知和娱乐大众的多重目标,同时保证节目的多元性、高质量和普及性。
3.私营商业体制
(1)私营商业体制的概念
在这种体制下,广播电视本身就是一种企业实体,资产为私人所有,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国家只是依据法律调控管理(如发放牌照等)。
私营商业体制以美国最具代表性,美国在广播创办之初即为此体制,又在1934年由国会通过的《通信法》最终确定下来,目前私人经营的商业电视占美国全部电视台的80%以上。
(2)私营商业体制的特点
①以市场为导向,以广告等经营性收入为创办经费;
②重视受众需求,以提高自己的视听率和市场占有率;
③在激烈的相互竞争中,不断改进经营管理、不断更新传播技术,在节目内容和形式上推陈出新,以获取生存空间;
④以营利为目的,把商业利益放在首位,甚至有时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罔顾社会责任;
⑤虽然不受政党和政府的控制,但是在业务上不同程度地受到广告商、赞助商及其背后政治势力的牵制。
4.国营体制
(1)国营体制的概念
国营体制是指国家拥有并直接经营电台、电视台,对广播电视的机构、人事、节目内容
实施全面管理的体制。
国营体制和公营体制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对广电机构实行直接指导管理,不经由社会团体或公司法人居。
苏联、东欧国家、中国以及相当数量的发展中国家,都实行过或正在实行这种体制类型的管理。
虽然我国已经放宽了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广播电视领域的管制,但始终坚持一个基本前提:以公有制为主体,即控股权归国家所有,外来资本仅能进入节目制作领域而不涉及播出。
(2)国营体制的特点
①资产归国家所有;
②广播电视的性质为国家事业单位,对广电机构的管理属于政府行政管理;
③领导成员由政府任命,业务方针由政府规定,业务活动受政府监督;
④经费靠国家拨款,有的也辅之以广告收入。
(3)国营体制的缺陷
①广播电视的主业是宣传,行政机关干预过多,业务活动侧重于对政府负责,容易对公众需求不够重视;
②内容难免单调、贫乏,形式不够活泼、生动;
③管理上重视集中统一,管理方式行政化,激励机制不完善,经营活力比较欠缺。
5.三种制度的区别
公营体制、私营体制、国营体制三者的区别也表现在广播电视的媒体功能上。
(1)公营体制下的广播电视更侧重公共服务、环境监测的功能;
(2)私营体制则更注重信息传播和娱乐大众;
(3)国营体制体现的是宣传教育、意识形态功能。
6.公私合营体制
这种体制是指国家和私人合资或合作开办的广播电视机构。
不论合资或合办,国家通常处于主导地位,其基本特点是既实行商业经营,又保持国家在机构内部的调控制约。
如法国的新频道电视台(Canal Plus)是由公私合营的哈瓦斯广告集团和其他一些私人股东合资建立。
二、私营商业体制下的广播电视管理——以美国为例
1.美国广播电视的体制变迁
从体制变迁的角度来看,美国广播电视业的体制历经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广播业诞生到1934年,此为无序竞争阶段;第二阶段,从1934年通信法颁布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此为政府委托私人运营,采取“公众委托模式”进行严格规制的阶段;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此为政府逐步放松规制、广播电视“市场模式”最终得以确立的阶段。
(1)无序竞争阶段
这一阶段广播作为大众媒介开始普及,产业发展尚处于无序竞争阶段,对于广播电视的规制和体制也处于摸索阶段。
①《1912年广播法》(Radio Act of1912)是美国第一部对广播业进行规制的法律。
这部法律授权商务和劳工部承担美国公民提起的建立广播电台及所使用特定频率要求的审核。
②美国国会出台了《1927年广播法》,这是第一部针对广播电台管理的法律。
它将宏观上的管制权力授予联邦广播委员会,使得广播有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2)强化规制:“公众委托模式”下“公共利益”的确保
从《1934年通信法》颁布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美国广播电视规制的基
本指导原则是“公共利益至上”。
《1934年通信法》规定,广播电视业须在“公共利益、便利、必需”(Publicinterest,Convenience,Necessity)的准绳下运营。
从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早期,广播电视的社会责任说在业界被普遍接受。
新闻记者负有一种高于收视率追求的责任,电视新闻服务于公众,而不仅仅是市场。
(3)放松规制:“市场模式”下媒体“社会责任感”的沦丧与“公共利益”的受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新自由主义思潮渗透到美国广播电视领域,政府逐步放松对该领域的管制。
美国《1996年电信法》(Tele communications Act of1996)颁布,该法案规定,对广播公司拥有的电视台、电台数量不做任何限制,只规定一家电视台对全国家庭的覆盖率不得超过35%;电视执照年限从5年延长到8年等。
《1996年电信法》公布之后,“公共利益至上”的规制原则被“商业利益优先”所取代。
在此模式下,专业主义文化、社会责任意识、公共服务观念都在衰退,商业逻辑几乎不受挑战地统治了美国广播电视业。
2.美国广播电视的内容规范
对于广播电视的传播内容,美国法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维护公众利益。
联邦通信委员会最主要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广播电视节目对公民和社会造成危害。
(2)不得倡导暴乱、犯罪、反政府、反社会。
每逢战时等紧急状态时,美国更多使用行政手段引导、管理广播电视。
(3)平衡报道。
根据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解释,“同等的表达意见的机会”要求电视台既要对有争议的问题采取毫无偏颇的中立立场,又要给予双方同等的曝光时间。
(4)电视分级制度。
《1996年电信法》要求美国电视业制定电视节目的分级标准,使人们可以避免观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