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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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讲课人:李清娥时间:2011年6月13日

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外在特征;(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根本特征;(三)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特征。

2 、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功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村民群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自治事务。

所谓自我教育是指村民委员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为主要形式,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路线教育,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公德教育。

所谓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村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做好服务。

3 、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途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现村民委员会自治的途径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须提请村民讨论,向村民公开,按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

4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6 、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时,还应当尊重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工作有四个方面:(一)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搞好民主选举工作;(二)支持村民开好村民会议,保障民主决策和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三)支持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制定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各种有关村民自治的规章制度,保障民主管理;(四)监督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民主监督。

7 、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

(二)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村民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有利于促进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8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投票并且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具体体现在:

1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中没有“复票资格”,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原则;

2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没有性别、民族、财产、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

3 、各地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注意保留妇女的名额,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注意保留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的名额。

(三)直接选举原则。所谓直接选举的原则,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机构的组成人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五)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指正式侯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侯选人。侯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六)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和罢免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七)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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