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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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规范企业特许经营行为,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特许人备案采取书面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方式。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重庆市商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是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见附件1)。
(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
源是他人所有的,须提交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书(见附件2)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四)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直营店营业执照、店铺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提供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同时根据商务部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商委函【2008】166号)的要求,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逾期备案情况说明”。
(五)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六)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须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在网上直接填报和提交便携式文件(PDF)电子版材料,全面填报备案信息,并向市商委提供下列书面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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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许人向市商委备案的申请书(见附件3)
(二)重庆市特许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4)
(三)重庆市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见附件5)
(四)重庆市特许经营企业市场计划书(见附件6)
(五)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六)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七)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公盖章的“重庆市特许经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7)
第八条特许人应认真填写备案事项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向市商委申请备案。
第十条市商委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文件、资料及网上电子文档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企业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全的,市商委将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特许人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委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已在市商委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等年报事项向市商委报告(见附件8),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完成年报。
第十三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商委将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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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市商委市委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市商委将依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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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委托书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住址。
受委托人,住址,(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事宜。
委托权限:
全权代理。
委托人:
(盖章)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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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许可使用授权书
(样本)
许可人:
被许可人:
一、许可权利基本情况:系许可人合法登记的(注册商标、标识、专利或专有技术),注册(登记、专利)号为,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类。
二、许可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三、许可地域:许可人将本授权书所涉(商标、标识、专利或专有技术)授权被许可人在区域的商业特许经营领域内使用。
四、授权权限: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上述商标(标识、专利或专有技术),同时被许可人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及地域范围内使用上述商标(标识、专利或专有技术)。
许可人:被许可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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